论社会主义民主开放制度的多层次意义_政治论文

论社会主义民主开放制度的多层次意义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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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形态和实施条件是怎样的?或者社会主义民主体系的构成要素、环节有哪些?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面临的一个重大的历史课题,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现实挑战。过去,由于对社会主义的首要历史命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和实践的偏差以及社会主义民主非历史自在演化,而是依据马列主义政治设想的人为构建特点的影响,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往往停留在本质特征和一般原则的抽象论证,而缺乏对其具体形态与实施条件的系统论述。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到底是什么样子”问题并不完全清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首要历史命题的初步回答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形态与条件逐渐明朗,社会主义民主体系的框架轮廓也逐渐凸现。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由多目标、多功能、多方面因素构成的复杂开放性体系。在社会大背景中,民主并不独立存在,而是与其它社会“目标——手段”体系形成一种互依互动的关系结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兼容其它社会价值目标(自由、效率、平等、秩序),才能长期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得到其它社会系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支撑,才能实态运转。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生成与发展的衔接和持续,只有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才能实现。民主体系的开放性特征暗示我们:如果没有民主根基的发育和民主条件的生成,如果缺乏对民主内涵与外延的现代把握,民主政治是不能依靠建构或移植来实现的。下面,笔者试对社会主义民主开放体系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政治内涵与外延、文化观念进行综合分析,以期探究社会主义民主开放体系的轮廓。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民主形态实质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反映。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促使我国形成了人们根本利益一致,具体利益存在差别和冲突的利益格局。这样的利益格局直接制约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协调这个利益格局的矛盾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根本动力。人们的利益如果完全一致,民主将成为多余;人们的利益如果完全对立,民主就会异化为一个利益集团剥削和压迫另一个利益集团的工具。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利益根本一致,又具体差别的状况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既要兼顾效率,又要兼顾公平。社会主义民主及其制度安排必须能够成为人们追求效率与公平的有效政治手段。

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的多样分化所激发的民主要求、民主意识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过去,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单纯公有、高度计划的一元化经济基础上,具体经济利益差别的人为抹平,民主的利益根基的缺失,导致社会生活中缺乏现实力量推动民主进程。而现在市场经济利益分化而塑造出的具有主体意识、利益观念的经济人格必然会衍化为具有民主意识、自由精神与权利观念的政治人格,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构建。

二、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结构

过去,由于计划经济和权力过分集中,国家与社会同构,社会结构一体化,社会自由因子被凝固,自主人格被扼杀,活力机制被窒息,经济效率持续损失。人们的活动被打上权力的烙印。在这样社会环境中,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不可避免扭曲为权力斗争和群众运动的现实,历史证明:这样的权力一体化社会结构模型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健康生长的社会土壤。充分的理性自由空间的存在是社会主义民主框架的一个支柱,社会主义民主不能兼容自由,不是真实的社会主义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萌芽与发展,一体化社会逐渐分解为以公共权力为纽带的政治社会(国家)和以自由权利为纽带的市民社会(社会)的二元结构。市民社会的现实表明了社会应有独立于权力之外,不受权力任意支配的自由权利范畴。目前我国社会结构的二元分解逐渐明朗,但是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关系结构没有完全形成,这有待于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在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分相离,又互依互动的关系中,市民社会是创生和确保自由权利、活力机制,并制约政治社会公共权力滥用的社会功能结构;政治社会是创生和确保公共权威、公共秩序,并制约自由权利滥用的社会功能结构。只强调后者,政治结构必然导向极权主义;只强调前者,政治结构必然流向无政府主义。〔1 〕现代社会发展表明,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应的社会结构,只能是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分离与制约的二元结构。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内涵与外延

任何政治形态的核心问题都是“谁来统治”与“如何统治”的问题。前者是国体问题,后者是政体问题。任何民主都是国体民主与政体民主的具体、历史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本质落实为经验操作,需要对政治系统功能作多角度、多层次的设计与安排。

(一)公民参政机制。公民政治参与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的参政程度,直接涉及社会成员意愿的体现程度、公共政策的目标与手段选择向度、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以及社会成员主体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强弱。现代公民参政机制包括两个模式:(1)与政权相关的参政, 它表现为人民选举代表或被选举为代表组成国家政权机关的代议制形式。与政权相关的参政行为一般由政党进行整合。不断完善的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民参政的核心机制。(2)与政策相关的参政。 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具体利益的差别与冲突。矛盾的焦点在于“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方案”〔2〕即政府公共政策的选择。 旨在影响政府决策行为的参政一般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实现。“利益集团”是商品经济利益多元化的产物。“利益集团”与政党不同,后者是以行使国家权力为目标,而“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政府。”〔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集团”的出现及功能发挥逐渐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的崭新内容。实质上,公民参政过程是人民权力的让渡过程,也是对人民权力让渡而形成的公共权力的监控过程。

(二)政治决策机制。任何民主政治都意味着全体公民有权并且能够直接地、间接地、积极地、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但是决策民主化不等于决策科学化。(1)民主服从多数,而不服从真理。 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与最大理性成正比。把决策的科学化混同为民主化,有可能造成政策的水平降低。(2)民主决策中, 如果众多决策主体分歧严重,势均力敌,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可能造成效率损耗和成本提高。正确、高效的决策需要在民主基础上进行正确、有效地集中。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决策机制,是对民众决策与精英决策模型的综合与优化。民主是政治决策的基础:(1 )决策民主化为政治决策提供合法性基础;(2)决策民主化为政治决策提供科学性; (3)决策民主化为多元利益结构提供平衡机制。 集中是政治决策的保证:(1)集中为政治决策提供有效性;(2)集中为政治决策提供秩序性。实现“民主——集中”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结构需要对政治决策程序与方法作出相关制度安排。

(三)法治机制。“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两者区别在于对权力载体(官吏及官僚机构)的规范方式选择,是以制度建构去防范权力,还是以道德人格去净化权力。“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的,两者区别在于权力主体(权力所有者人民),权力载体(官僚机构),权力客体(权力作用对象:作为个体、部分的人们)的分化和制约程度。从历史经验来看,“专制”与“人治”是一对孪生体,“民主”与“法治”是一对孪生体。“法治”是民主政治的有效治理形式和稳定机制,法治式微,民主要么名存实亡,要么激化为政治暴力冲突。因此邓小平同志强调:“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象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4〕在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 法律反映出人民意志,政治权威表现为法理权威,不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为,而且政府及官员的权力与责任行为都切实受到法律规范,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法的权威高于人格权威,这是法治的精髓;权力人格服从于法,这是法治的关键。因此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

(四)政治稳定机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能够兼容秩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必须兼顾秩序,这是现代民主运转的规律。没有秩序的民主是一种难以运转的、脆弱短命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政治稳定应是一种结构性的稳定,其支撑点在于对社会力量的“一致”与“冲突”进行结构性与功能性的化解。(1)政治合法性为公意取向, “政治游戏规则”——多数决定少数的民主原则得到社会成员的一致确认,而由于利益的多样化引起的政治冲突集中反映为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异议、异见,而不针对政治统治形式的合法性。(2)民主政治体系必须为社会成员的知政、 参政、议政、监政提供法制渠道。政治冲突通过合法性渠道表现出来是民主政治稳定机制的主要特征。(3 )“民主——集中”的制度安排形成的社会动员与整合能力,必须能扼制“多数暴政”的极端民主化和“取消权威”的无政府主义。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兼容秩序,这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必须有序渐进。

四、社会主义民主的观念形态

中外民主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揭示,民主政治的理性、持续运转需要健康的民主观念和习惯在个人的潜意识和社会文化心理沉淀。每个人的民主自觉性、社会生活的民主自觉性支撑着政治民主的自觉性。一定的民主政治形态往往是一定社会的人们政治理念的现实逻辑推演的结果。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支柱,是社会主义民主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价值判断的真理取向及其引伸。政治决策者及政治决策参与者价值判断的真理取向是民主政治的活力源泉。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活力源泉。价值判断的真理取向的内在矛盾及现实引伸表现为多层涵义:(1)对真理的认识过程。 人类不可能穷尽真理,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总是处于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实践过程。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保障人们追求真理的自由权利,培养敢于坚持真理的人格。(2)对真理标准的思考。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表明真理的“认识法则”不是教条、权威、多数。但是实践标准具有局限性,尚不能、尚未被实践检验的不一定不是真理。(3 )人们多种多样的“真理追求”是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取得整合。在任何的民主政治中,“真理追求”的多样化只能存在思想言论的层面。但是各种各样思想观念在民主辩论基础上的现实整合,并不能完全否定,更不能扼杀一些相异的思想观念的可能潜在价值。价值判断的真理取向构成了民主社会政治文化结构的哲学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完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政治文化结构。

(二)政治权威的法理取向。政治权威是维系政治体系的纽带。政治权威反映出社会成员对政治的认同和服从程度以及政治对社会成员的整合与动员能力。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威分为三种类型:魅力权威、传统权威与法理权威。其中同现代民主政治相互涵容的只有法理权威。三种类型权威的划分标准在于:(1)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不同。 魅力权威与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威权及威权对人们意志的渗透与整合而形成的传统惯例和神化人格。而法理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民主与法治。它表现为权威由法派生,权威受法支配。(2)权威的更替方式不同。 魅力和传统权威更替过程容易出现中断,中断过程表现为暴力冲突和“权威缺失”的代价。而法理权威的更替过程则是依据法律程序的理性选择过程。在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意志及外化的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政治权威的载体(执政党、政府)的地位、作用及其运作方式必须由法律确定和规范。我国宪法规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这是我国政治权威转型的一个重大突破。

(三)公民自由权利的边界意识。从哲学高度来讲,自由是人类对必然性的认识和对自身与外部的改造。哲学意义的自由还俗为社会政治意义的自由意味着人的进步不仅要排除一切自然障碍,而且还要尽可能排斥不必要的人为干涉。这里的“自由”不是指思想与行为的自由化作风的问题,而是指意志与行动自主选择的权利问题。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时可能造成两个冲突:(1)公民自由权利之间的冲突;(2)公民自由权利与公共秩序的冲突。这两个矛盾的平衡协调就是界定公民自由权利的第一道边界: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及他人的自由权利,不得危及公共秩序。反之,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时不能任意地、无理地侵蚀公民自由权利。国家公共权力不得对公民自由和社会自主进行不必要、不适当的限制、干预、侵害,这构成了公民自由权利的第二道边界。自由权利的两道边界如果是重合的,自由与权威将能够兼容,达到合谐关系。现实生活中,构筑自由权利的边界的形式是法律,它既规范权利的边界,又规范权力的边界。在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时必须自觉守法,同时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又必须自觉用法保护。信奉自由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只能是无政府主义;确信自由是可随意剥夺的权利,只能是专制主义。两者都与社会主义民主相容的自由观相去甚远。

注释:

〔1 〕谢晖:《权利与权力的功能背反: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症结及其消解》,《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版,1995年2期。

〔2〕戴维·伊斯顿《政治统治体系》。

〔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36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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