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制度改革与财政资源增长研究_烟酒论文

垄断制度改革与财政资源增长研究_烟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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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和酒,非生活必需品,是部分公民的嗜好物,属奢侈品之类,且人耗过量易成肇事之源,并与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及社会安定相悖。历代政府设置专卖机构,采取从严监管和高价经营的政策治理此事,目的在于控制其生产和消费数量,进而增加财政收入养国裕民。细析历史上各个朝代的专卖措施,概莫能外。

烟草专卖始于近代,酒类专卖则已有两千多年,其巨额利润历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有的朝代专卖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民国时期的专卖收入亦曾占到财政年收入的24%(1996年我国的专卖收入只占财政年收入的9.2%)。1994 年台湾省的《中华民国年鉴》明文记载:“岁入方面系以税课及专卖收入……为主”。我国自从1980年停滞专卖以来,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很大的。例如1996年烟草的税利实现数约800亿元,税收入库500亿元,酒类税利实现数约400亿元, 税收入库只有96亿元,两者税利应缴财政数额约1200亿元,但实际上共入库约680亿元,相差约500亿元。烟酒行业国民收入流失十分严重,从其流失过程分析,有的属于政策性失误,但多数是与违法乱纪行径并存。长此下去,恐怕会逐步形成恶性循环,特别是酒的产销问题,迟解决不如早解决,越迟解决将会损失越大。

酒类停滞专卖16年,不仅财政损失1000多亿元,其生产、销售混乱,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洋酒走私猖獗,投机倒把者大有人在,曾经发生许多问题和恶性事件,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特别是大中型啤酒厂的90%左右已被外资控管,导致国民收入外流速度加快,却至今没有相关对策出台。

针对上述概况,我们慎重建议:根据我国现实的烟酒产销实际情况,应该从速恢复酒类专卖管理业务,改中国烟草专卖公司为国家烟酒专卖总局,并且复归财政部管辖,除必要的专卖成本开支外,全部专卖利润上缴国库。与此同时,要与国际烟酒税率接轨,大幅度提高现行烟酒税率,切实强化税收和专卖管理措施。此举事关财政重大增收和保护高税高利的民族工业发展,乃是阻塞国民收入大量流失的一个积极举措,实属亡羊补牢之策。

具体建议,分以下三个方面:

一、改革机构,恢复财政部管理专卖

扩改国家烟草专卖公司为国家烟酒专卖总局。酒类产销过程中巨额商业利润流失,以及每年浪费粮食约250万吨,肇事、 死人等部分社会问题时有发生,究其根源,酒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混乱,没有政府部门专行监管的机构和政策,乃是酿成“酒乱”的关键之所在。

(一)恢复财政部一手抓税收一手抓专卖的职能。

从历史上或解放前后的酒类产销市场分析,只要中央政府在财政部内设置专卖机构,有专人负责并执掌酒类生产与销售的各项专卖政策,即使出现大的酒乱也不难排解,此所谓:不怕市场乱,独怕政府不管。

至于恢复酒类专卖,必须首先要在中央一级恢复专卖的机构,这是解决当前酒乱的关键。而这个中央级的专卖机构归谁管辖,乃是关系酒类专卖能否长治久安方针。

从近几年专卖情况看,由于“烟草商业企业税后留用利润大量过剩,而且带有普遍性”,县一级分公司购置进口高级轿车者司空见惯。缘于此因,现在要求酒类恢复专卖的呼声四起,多家对此管辖权垂涎三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专卖历史沿袭两千余年,有的朝代曾经同时专卖多种商品,但都归属大司农、度支部或户部内的“盐铁使”管辖(都是财政部的前身),从未发现哪一个朝代的哪一个政府,设立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卖机构,也从未发现历史上哪一个朝代的专卖机构设置在财政部之外,或者不属财政部管辖。而1980年烟酒专卖被迫停滞,从深层次的原因分析,正是由于“寓税于价”这条财政收入渠道,没有归财政部管辖的必然结果。如今是,商业部监管专卖曾经给财政造成巨大损失尚未挽回,国内贸易部又欲另外单独自立酒类专卖局,此前车之鉴不可覆辙。

我们认为,酒类恢复专卖,不宜再独立设局,只要在各级糖酒公司、酒类专卖机构、国内贸易部、酒类协会、轻工总会和财政部等有关系统,选调一批懂专卖业务的精干同志充实各级烟草专卖公司,改烟草专卖公司为各级烟酒专卖局即可,该机构的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同,专卖局干部的工资、费用和福利待遇等与财政系统干部类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巨额的专卖利润,除了必要的成本开支以外,可以全数上缴财政。如以1996年为例,烟酒专卖利润的80%左右可以作为财政收入而入国库。比现在对专卖机构征收33%的所得税,一年可多收约120 亿元。

(二)烟酒专卖只能设一个局,并且应归财政部管辖。

第一,查我国专卖历史2600多年,专卖事业历来都是由财政系统管辖的,并且不论多少种商品同时专卖,中央政府只在财政系统内设立一个专卖机构监管其事,即可达到专卖目的。今天我们要求烟酒专卖为一个局,乃是我国历史上组织机构的精华之属,吸取这一历史经验符合我党古为今用的原则。

第二,专卖的实质就是国家利用流通领域,经营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旨在控制其产销数量和增加财政收入。国家的法律保护烟酒的产销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而这高额利润由某一单位获取,就显得很不合理。将专卖机构划归财政部管辖,全部专卖利润属于国家财政支配,乃是理所当然,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我党办事原则。

第三,据我们了解,在当今世界上,同一个国家不论有多少种商品同时专卖,都只设一个专卖局。比如美国,枪炮、烟草、酒类都专卖,中央只设一个“枪炮烟酒专卖局”,意大利的专卖局长由财政部长兼任,都可从侧面说明这个问题。

第四,扩改国家烟草专卖公司为国家烟酒专卖总局,比新建立一个中央级的专卖机构要简单方便,符合精减机构和精兵简政原则,何况在历史上,或者在根据地时期和1980年以前,烟草和酒类专卖业务本来就是同一个专卖局管理的。

第五,少建一个中央级的单位,每年可以节省不少财政开支。

第六,专卖机构不属财政部管辖,其税后留利水平超过任何单位,是造成部分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源之一。 例如广西烟草商业公司, 1994年税后留净利达1.67亿元,其过于丰厚的福利使其他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社会成员,劳动积极性受打击,进而对专卖政策和政府有意见。

因此,恢复烟酒专卖为一个局,并且归财政部管辖,这是来自历史经验的结论,也是符合我国现代经济发展规律的措施。

(三)烟酒专卖机构脱离财政部管辖弊多利少。

烟和酒,高税高利。在计划经济时期,专卖机构归哪个部管辖,从理论上讲都可以,“反正肉烂在锅里”。但在实践中,单位的经济效益高低与其职工有直接的利害关系。1953年专卖局从财政部移到商业部,到1980年就专卖不下去了。

审视现实,1980年烟酒专卖停滞以后,国家撤消了烟酒专卖的中央机构。1982年恢复烟草专卖,中央到地方重新建置了各级烟草专卖公司,而原来各省市的专卖局,全国有18家至今没有撤消,只是人员大量减少,业务只经管酒类销售,它的主要任务是按当地商业流通政策,对外地酒类运输和销售亮红灯,实施查验和收费,对本地酒类的运输和销售开绿灯,做促销工作。这样做的结果,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对国家专卖十分不利。不但如此,这些专卖机构都划归当地的糖酒公司或副食品等商业公司领导,专卖机构的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全部由地方商业公司负担,这就决定了它的酒类专卖政策,不得与当地主管商业公司的经济利益冲突。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有正确的专卖政策能够出台,往往也缺乏政治权威而难以达到治理“酒乱”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正确的专卖政策难以出台,可以出台的政策利益大家均沾,“财政稍为吃点亏”?!原因在于:你可占国家便宜,我为什么不可以?这就是因为酒类专卖利润特别丰厚,地方主义、利己主义无不为之作怪,也是专卖脱离财政部管理必然出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

烟酒专卖脱离财政部管辖,以及对烟酒长期实行轻税政策,乃是全国酒厂增至4万家,造成酒类价格失控,及其生产无计划、 流通秩序混乱和洋酒走私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近年来,酒类生产企业合资成风,致使高税高利的国营酒厂60%以上亏本经营。这与商业系统没有执法职能而管理专卖,违背财政收入必须依靠强制性的原则密切相关,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烟、酒这两个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专卖,更加应该复归财政部门管辖。要不然,将来还要出问题。这是因为:专卖本身是财政收入形式,是“寓税于价”的财政收入渠道之一。它具有财政收入强制性的本质,这是几千年社会实践之归结。

二、提高烟酒税率

烟和酒税大利高,通行世界,纯属高增值商品,而且多层次全方位需要,是财政敛财的好对象。为了控制其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又为了通过这两个特殊商品的产销过程,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发展,世界各国对烟草和酒类的生产与销售,多设置最高税率,并且实行政府专卖。我国从1994年开始,虽然对烟酒除征收增值税以外也加收消费税,但是,与国外同类商品的税率比较,我国的烟酒税率显得较低。此事,于国于民都不利。

从现实情况分析,世界各国实施烟酒专卖,其税率普遍高于我国,而且有许多国家的烟酒税率比我国高出一二倍乃至三倍以上。1996年我国烟酒税利入库数680亿元。如果把烟酒的现行税率提高一倍, 一年的税收实现数约可增加650亿元。财政部门年年都在研究培植财源, 其实,从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分析,可行性最大的财源就在如何提高烟和酒的税率,这是当前易于开发的最大财源。

现在各行各业都着手与国际接轨,那么,我国烟酒税率较低,也应该研究与国际接轨。抓紧提高我国的烟酒税率,从各种情况分析,理由是充足的,也是必要的,并且这个条件业已成熟而时不我待。

(一)与历史上的烟酒税率比较,现行的烟酒税率偏低。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甲级卷烟(包括进口卷烟) 税率45%

乙级卷烟(包括进口卷烟) 税率40%

雪茄烟税率40%

烟丝 税率30%

粮食白酒 税率25%

薯类白酒 税率15%

其他酒税率10%

黄酒(从量计征) 240元/吨

啤酒(从量计征) 220元/吨

酒精 税率5%

而我国历史上的烟酒税率,比现在高得多。

例如民国时期《国产烟酒类税条例》曾经规定:国产烟和酒一律从价征税,税率60%—80%,连烟叶的税率都要60%!

与解放后比较,1958年的《工商统一税》规定:

粮 食 酒 税率 60%

啤 酒 税率 40%

饲料粮酿酒 税率 48%

薯 类 酒 税率 42%

糠 麸 酒 税率 30%

复 制 酒 税率 25%

果 木 酒 税率 15%

代 用 品 酒 税率 20%

药 酒 税率 25%

酒 精 税率 5%

再与1959年《工商税率表》对照, 当年的甲级和乙级卷烟, 税率都是66%,丙级卷烟的税率定到63%,丁级卷烟税率60%,连一般烟民不吸的戊级卷烟的税率都定到40%。1979年修正的工商税税率,对有些酒已经有了降低。例如当年的《工商税率表》规定:

粮食生产的白酒、黄酒 税率 60%

啤酒、薯类酒、饲料粮酿酒、土甜酒 税率 40%

糠麸酒、复制酒

税率 30%

果木酒、代用品酒、药酒

税率 15%

酒 精

税率

5%

奈何我国现行的甲级卷烟税率只有45%,今天的人民生活消费水平,远远超过50年以前的标准。这个客观实际,应该是今天建立奢侈品税负的历史依据。

总起来看,我国解放后40多年来,烟酒的税率存在逐步下降趋势,这个问题应该引起中央有关部门注意。

(二)与世界各国的烟酒税率比较,我国现行烟酒税率太低。

先看烟草的税率。总的来说,烟草税在世界上亚洲比较低,例如最低的印度尼西亚,其机械卷烟的税率是50%,其他卷烟为20%—35%;北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们注重身体健康,禁烟呼声时有所闻,政府把卷烟的税率定得恰如其分,各种应市卷烟的税率一般都在60%—80%之间。

我国现行的酒类税率也是偏低的。例如黄酒从量征税,不管企业每一瓶酒出厂价格卖多少钱,税务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每吨征收税款240元。 如果把这种从量征税换算成从价征税的税率,绍兴黄酒系列中酒精度17.5度的瓶装“加饭酒”的消费税税率只有3.4%!

从已有的材料看, 日本国的酒类税法明文规定, 凡是酒精度达到15—16度的清酒和果酒,一律按220%的税率征税。 日本的清酒类似我国的绍兴黄酒,税率比我国高数倍!至于不可饮用的酒精,瑞典的税率高到50%,我国只5%,高出10倍; 台湾地区的酒类专卖政策从未停滞过,专卖利润几乎全额归财政支配。

由上可知,我国现行的烟酒税率,无论与历史上比较,或者与国外比较,都显得过份低了。通过这样的比较可以看出:烟酒走私猖獗,外商拼命找中国酒厂合资,酒类市场混乱,其恢复专卖和归财政部管辖的政策难以出台,等等,都与我国的烟酒长期实行轻税政策的失误分不开。

针对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不抵支实况,以及传统的国内外烟酒高税率历史,时至今日,还要对烟酒实施过低的轻税政策,等于纵容国民收入继续大量流失,乃是很不妥当的,应该急速改变。

(三)逐步提高烟酒税率。

解放初期,由于国民消费水平较低,海疆警戒严密,加上烟酒企业都是国营经济,政府对烟酒的产销实施低税政策,确实未见大的问题,只是对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不利。但烟酒出口量小,也没有洋酒洋烟踪迹,情况尚且可以。

6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外交政策胜利,国际地位提高,对外贸易扩大,烟和酒的低税政策,就暴露出它的致命弱点。例如以近几年为例,烟酒产销的税利流失,一年约400亿元, 其中合资酒厂的利润外流一年约数十亿元,烟酒走私的税利流失每年约数十亿元。要改变烟酒产销过程中国民收入大量流失的现实,进而保护高税高利的民族工业发展,以及要切实迅速地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疏通烟酒专卖渠道,积极恢复烟酒的高税政策,乃是与国际烟酒税率接轨的唯一良策,有利于“寓禁于税”的目的之实现。

烟酒税率提高的幅度,应以现行消费税条例为基础,分两步到位,第一步,重点增加粮食白酒和高级卷烟税率,目的在于控制粮食的浪费和增加部分高消费公民的税收。第二步,届时根据各种相关实情再行定夺。

三、恢复啤酒从价征税

根据历史资料记载,我国解放前的啤酒都是从价征税的,税率都在45%—80%之间。解放以后,从50年代到80年代初,也都维持在40%。而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对啤酒实行从量征税法,无论什么牌的啤酒,每吨一律征收消费税220元,根据近年的执行情况分析, 如燕京牌啤酒每吨出厂价1852元,纳税220元,相当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11.8 %税率,加上每吨啤酒征收150元增值税, 燕京啤酒这两税加在一起的税率也只有20%;合资的生力牌啤酒,每吨出厂价7720元, 纳税也只有220元。相当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2%税率,加上每吨啤酒征收150元增值税,生力牌啤酒这两税加在一起的税率只有5%还不到!? 一般大中型啤酒企业的成本,每吨都在1000元左右,造成巨额利润让外商轻取,这对于高税高利的民族工业是一种自我摧残。我们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认为应该从速恢复对啤酒从价征税的历史习惯,参考我国台湾省和香港地区对啤酒的征税内容,要求取消啤酒从量征税法,对啤酒改用12%的税率,实行从价征税。这个改革,不但可以保护民族啤酒企业在市场上与合资啤酒企业公平竞争,而且近年内财政每年可以增加收入近30亿元。不仅如此,政府的财政收入将能随着啤酒价格的上涨而增多。

(一)我国的啤酒税率过低。

1996年我国啤酒总产量达到1631万吨,占全国酒类总产量的60%多,跃居世界第二位!为什么大量耗用粮食的啤酒,1996年产量比50年代初竟会增长近600倍!?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政府长期以来, 非但没有运用积极的税收杠杆,控制啤酒的生产和消费,反而对啤酒的产销实施过低的低税政策。如今我国啤酒厂共有630家左右,其中年产量在10 万吨以下的占90%多,大中型啤酒厂只有80家左右,而这80来家的90%左右都被外商控股,导致60%多的高税高利酒类生产企业亏本经营,有识之士无不为之忧虑和痛心!

我国啤酒的税率过低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国外:

美国啤酒每桶31加仑征税9美元

加拿大 啤酒每加仑征税42分

英国啤酒每36加仑 征税15.84英镑

法国啤酒4.6度以下,用0.65至1公升容器装,征税4.5 法

郎,用其他容器装,征税8法郎

瑞典所有的酒类都从价征税,税率一律为50%,并按酒精

成分每增加1度,加税0.38克郎,另外, 每种酒都要

加征36%的加重税

(二)港台地区的啤酒征税情况值得借鉴。

从过去的史料分析,台湾省的烟酒税率历来较高,啤酒从价征税,税率为120%。

我国香港,由于历史等原因,政府实行自由港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只对资产、遗产、工薪等征收所得税、不动产税,主要对烟酒、饮料水和甲醇征收消费税,加上舞厅税、赛马税、旅馆税和入场税等,税种不多。

香港对啤酒的征税政策,体现着浓重的地方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同样是355毫升的易拉罐啤酒,因产地不同,税率各不相等。

由于国内和香港市场上都有青岛牌和生力牌啤酒,我们以这两种啤酒的不同税率为例,很容易明辨其中的某些问题。

在香港,生力牌啤酒每罐7.10港元,每加仑征税1.60港元;青岛牌啤酒,每罐市价也是7.10港元,每加仑征税却要2.20港元,比当地生力牌啤酒高出37.5%的税率。

易拉罐啤酒每吨116箱,每箱24罐,每罐355毫升。按照2 加仑等于9升,1加仑约重2250克换算,易拉罐啤酒每吨2784罐,相当于988000多毫升,即440加仑左右。易言之,生力牌啤酒在香港纳税每吨704港元。但是,在其分厂所在地保定市,我们按现行税法规定, 每吨只征收220元,同样是生力啤酒厂的啤酒,在国内比在香港每吨少纳税金484元, 而青岛牌啤酒在香港销售,香港税务机关按照他们的税法规定,每吨要征税968港元。这一进一出,每吨啤酒相差1232元。

据行家估算,在香港,生力牌啤酒每吨出厂价约13600港元, 其纳税704港元,相当从价征税的5%左右税率。而生力啤酒在河北保定分公司,每箱出厂价103.8元,每吨出厂价12000元左右,每吨纳税220元, 加每吨增值税约150元,只相当从价征税的3%。如果我们用香港税法征我青岛啤酒的税率去征收生力啤酒的税,那么,生力牌合资啤酒每吨应缴968港元,比现行税金每吨增加748港元。近年来,各种合资啤酒的总产量,每年约600多万吨,如果其中一半每吨税金可以增加700多元,光是合资啤酒的税金,国家一年就能增加财政收入20多亿元。这种补偏救弊之策,增加数十亿税款易如囊中取物。

(三)啤酒应从价征税。

我国现有大型啤酒厂几乎全部被外商控管,而且资金和技术引进十分有限,主要是引进外国的啤酒品牌,使国产啤酒的市场迅速缩小,出现矿泉水市价比国产啤酒高,中国财源大量外流,高税高利的整个酒类企业半数以上亏本经营,已经导致数以千计的酒厂破产倒闭。这样的现状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就算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着眼,提高整个烟酒税率,也是当务之急。

至于啤酒从量征税恢复从价征税,税率用多少比较合适,这个问题必须慎重从事,万万不可大意。

从历史上看,1946年以前我国啤酒的税率是80%。解放后,国家对啤酒征收产品税时,税率一直用40%。今天为了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转的宏观调控力度,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高增值商品的民族经济发展,这个啤酒税率第一步定为12%,乃是寓税于价的成理之事,也是堵塞部分外商钻我烟酒轻税孔穴的有效措施。这项改革一旦付诸实现,对国产啤酒基本上没有税金增减之属,对合资啤酒而言,还是属于低税率,但是就我国财政收入而论,每吨增税约450元,600万吨合资啤酒一年可以增加税收数十亿元。12%的税率,对国产啤酒厂,原来220元/吨, 相当于从价征税的11%左右,应该可以接受。对合资啤酒厂,他们出厂价多数每瓶都在3元以上,利润仍然丰厚,不存在盈利少的现象, 并无大的影响。

第二步的啤酒税率可以恢复到40%,到时候,根据各种相关实情再商讨定夺。

诚然,啤酒从量征税改革成从价征税,过去几年的经济损失,可以换取未来几十年的巨额利税,此所谓失之东隅而收之桑榆,对增加财政收入是急功近利之策,且顺理成章合理合法。

结语

在当今世界上,有的国家设立“烟酒枪炮专卖局”,所谓“枪炮打敌人,烟酒杀自己”,三者相提并论皆从严管制不无道理。可是在漫长的古代社会,烟酒专卖,我国独此一家。只是到了近代才流传海外。现今有70多个国家实行专卖(光是酒类专卖,约有30多个国家),且有的国家的专卖法规,在强制性、财政性和科学性方面,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值得借鉴。

近年来,我国烟草专卖,每年3300多万箱。按现行政策执行,税收和利润的实现数与入库数的差额都不很大,管理基本尚好。但因税率低以及走私猖獗,每年国民收入流失约100亿元。另外, 地方烟厂禁而不绝,其税利流失数额难以估计。

按本报告提高后的烟草税率计算,预计全年税收约可增加200 亿元。

酒类停止专卖16年来,由于产销者的利润特别丰厚,其发展速度超过历史上任何年代!根据行家测算,近几年酒类税收入库数只有实现数的1/5至1/4。易言之,1996年酒类税收入库数96 亿元, 其实现数约400亿元。湖南省慈利县1990年9家小酒厂共生产1300吨酒,与该县国营酒厂的年产量差不多,这家国营酒厂当年纳税50多万元,而9 家小酒厂的全部税款仅4380元,即可佐证这一论断之正确。现在全国大小酒厂约4万家,由于小厂太多,产销混乱, 很难监管, 造成每年税款偷漏约200亿元!加上合资利润被外商拿走40多亿元和走私税利流失约12 亿元。说明我国现行烟酒低税政策,酒不专卖,烟酒专卖不归财政部管辖,加上中央有关政令地方听而不闻和边关稽查不严等种种不利因素,几乎全部凑在一块,致使我国每年烟酒的国民收入流失大概达到400亿元! 而扩改国家烟草专卖公司为“国家烟酒专卖总局”,且归财政部管辖,再修改现行税法,烟草税率总体提高65%,酒类税率总体提高一倍,每年的财政收入约可增加450—500亿元。换句话说,按本文实施改革专卖制度的方案,一年的烟酒税收和利润的入库数可以达到1150—1200亿元。

提高烟酒税率又恢复酒类专卖,这个改革虽然对国家大有裨益,但将迫使许多不合格的酒厂和烟厂关闭,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因而势必要遭到较大的阻力,包括一些地方主义严重的行政领导也会反对,乃是势所必然。但是,这个改革,使烟酒的产品数量,及其高额的税收和利润,将由政府直接控管,有利于我国彻底消灭烟酒假冒伪劣产品,既能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又能保护高税高利的民族工业发展,一举多得无疑,大方向肯定是正确的。

诚然,提高税率和恢复专卖,将会使大部分小酒厂倒闭或转产,这会导致以酒类为支柱产业的近百个县级财政发生困难。而这个问题,延到将来整顿情况亦然。现在整顿,我们可以用啤酒从价征税增加的税金,补贴3至5年,其基本问题尚可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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