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结构看创新与移植的制度变迁_供给和需求论文

从制度结构看创设式制度变迁与移植式制度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的制度,作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内生变量,已愈来愈为经济事实所确证和为经济学人所认同。现在,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不同的制度约束可以引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可以说,任何缺乏效率或富有效率的经济行为都可溯源到制度因素。因此,研究制度及制度变迁就成为破译经济增长秘密的首要选择。不过,对制度及制度变迁作全方位的探讨不是本文的主旨,本文只打算就制度变迁方式作一些新的探索。对此,已有人总结性和经典性的论述了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方式(林毅夫,1989),后又有人进一步论述了需求诱致型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并强调指出,在中国,所选择的其实是一条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杨瑞龙,1993)。应该说,这些论述颇有见地,对分析和研究制度极有启发,但又觉得他们的着笔之点主要在制度变迁的驱动机制,而对变迁途径的选择机制少有涉及。实际上,变迁途径的选择往往相关着制度变迁目的的现实化程度。所以,笔者拟从制度结构的分析入手,着重从制度变迁途径的选择机制来论述制度变迁的方式问题。

制度结构·核心制度·配套制度

制度是人们交换活动发生联系的行为准则,它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选择和决定的,反过来又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决定了人们行为的特殊方式和社会特征(张曙光,1992)。制度可区分为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制度安排是指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准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制度结构是指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林毅夫,1989)。制度结构所规设的范围可大可小,所以本文规定,如没有特别说明,则都理解为以国家为限域的定义。显然,这里有关制度结构的说明是基于制度安排的数量构成而言的。我们认为,单从量上刻画制度结构很难反映出制度结构与制度安排的质的区别,应该结合着制度运作加以分析,所以可将制度结构界定为一定区域内的所有制度安排耦合而成的制度系统。这个定义表明,制度结构的运作效率并不必然等同于各制度安排的运作效率加总。由此就为我们进一步考察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的关系和变迁理清了思路。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会产生作用,制度作用体现着制度运作的功能。尽管我们可以列出许多条制度功能,但最根本的一项功能无疑是使外部性内部化。外部性内部化程度决定着制度效率。一项制度安排愈使外部性内部化就愈具有效率。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有可能具有效率,也有可能缺乏效率。现在的问题不仅是某一项制度安排是否具有效率,而且每一项制度安排都必定内在地联结着其他制度安排,共同“嵌在”制度结构中,所以它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的完善程度(林毅夫,1989)。也即一项制度安排的效率不是独立于其他制度安排之外的运作结果,而是融合于制度结构之中的耦合作用。从这层意义讲,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其中任一项制度安排均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一项制度安排的变迁,都有可能引致其他制度安排乃至制度结构的效率发生移动。当然,各项制度安排的引致效果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必有一项或一组制度安排的引致作用最为重要,称之为核心制度安排,简称核心制度。不言而喻,其余的制度安排的引致作用相对较弱,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核心制度的规控,称之为配套制度安排,简称配套制度。

我们知道,制度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同样,核心制度有可能是正式制度,也有可能是非正式制度。由于非正式制度上升为核心制度都经过制度正式化的处理过程,所以,我们仅就正式制度作特别说明。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耦合而成制度结构,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的地位并不总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发展,核心制度必然要作相应变迁,或是核心制度下降为配套制度,或是核心制度自身发生变革。但这不能推出,制度变迁与社会进程必然同步,事实上,经常体现的是非同步性。正是由于变迁的非同步性,就引致经济增长非均衡的合理性存在。根据现阶段历史进程,我们认为,产权制度可以确定为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制度。产权制度规控着其他制度安排的运作和变迁,而且产权制度最能体现制度的功能。用H·登姆塞茨的话讲就是:“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激励”(1967)。有关产权制度的论述很多,但考虑到本文论述的需要,我们认为,产权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产权归属制度,即产权权能主体是谁的归属制度。其二为产权收益制度,即产权运作收益的分配制度。据此,我们通常所讲的产权明晰,就是指(1)产权的归属函数明晰,主要指产权权能主体是谁的明晰;(2)产权的收益函数明晰,主要指产权运作收益如何分配的明晰,尤其是指产权运作外部性内部化的明晰,包括正收益的外部性内部化和负收益(成本)的外部性内部化。可以看出,产权某一方面函数明晰,并不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函数明晰作为前提条件,同时,也并不必然引致另一方面函数明晰。一般来说,权能主体拥有权能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所以,从对理性人的激励层面分析,产权收益函数更能体现产权功能。但一当权能主体被界定为个体的人时,归属函数明晰就必然引致收益函数明晰。现行的公司制度,之所以被视之为有效率的企业制度,并不是因为它的权能私有化,最主要的是因为由此引致的收益函数明晰。私有产权可以引致收益函数明晰,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公有产权及其他形式的产权也能引致收益函数明晰,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不难理解,同一核心制度辅之以不同的配套制度所耦合而成的制度结构的效率是有差别的,其中必有一组配套制度最能使制度结构发挥最佳效率,此时的制度效率体现着某一核心制度的极限效率。但是,这种效率不可能永久存在,它必然会随着历史的向前延伸而作边际递减。这样,一方面,不能确保正在运作的配套制度为核心制度的最佳耦合,故有一个不断寻找最佳或满意配套制度的问题,即配套制度的变迁问题;另一方面,即使为最佳耦合,也不能确保制度结构永远维持最佳效率,故又有一个制度结构及核心制度变迁的问题。因此,制度只有适时变迁,才能维持或更具效率,那么,如何变迁呢?

创设式制度变迁·移植式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不是无成本的行为,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纯收益大于零时才有可能发生。制度变迁主体接收制度变迁需求的信息之后,并不是像瓦尔拉斯均衡那样,迅速地追随着制度需求而应发制度供给,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由非均衡到均衡,总是存在着或长或短的时滞。制度供给方将会收集尽可能充分的信息作出详细的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去推动明知自我权益受损而又得不到经济补偿或效用替代的制度变迁。由于制度变迁,特别是制度结构的变迁,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变革工程,而且制度运作效应是很难准确的作出预期的,所以制度变迁要冒一定程度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引致背道而驰的结局。为此,我们将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区分为预期成本与实际成本、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在论证制度变迁可行性时,主要依据为预期分析;在评价制度变迁效果时,主要依据为实际分析。制度供给方与制度需求方的预期分析并不完全一致。制度需求方主要考虑的变量为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收益;制度供给方则不仅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成本与收益,还要顾及到政治层面的成本与收益。但不管是哪一方,要产生制度变迁的动力,就必须满足:

π[,n]-TC>π[,0]

其中,π[,n]为目标制度的预期纯收益,TC为制度变迁的预期变迁成本(包括实施成本与摩擦成本。见樊纲,1993),π[,0]为原有制度的实际纯收益(或曰实施新制度所放弃的机会成本)。樊纲先生曾假设π[,n]为既定目标,认为,由于大多数人已经同意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故有理由假设目标模式是确定的。据此他着重分析TC,得出中国应该采取渐进式改革道路的结论(1993)。这个分析很深刻,不过从笔者论述的角度来看,π[,n]=市场经济并不能表明有一个明晰的目标模式,其中还有许多理论和具体操作问题需要解决,否则就没有什么美国模式、日本模式、新加坡模式之别了。那么对于中国模式的市场经济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呢?这本身是一个耐人寻思而又难得其解的问题,所以π[,n]也有一个选择和重构的疑难。选择和重构的依据或曰制度变迁的着生点还在于预期纯收益是否大于0以及此种预期的可信度大小。预期再好,但可信度很低,不可避免会引致变迁动力的弱化。所以说,制度变迁的动力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其一为预期的纯收益大小,其二为预期的可信度。动力的大小与预期的纯收益大小和预期的可信度皆成正向相关,可用公式表示为:

m=f(π[,p],r,x)

π[,p]=π[,n]-TC-π[,0]

其中,m为变迁动力,π[,p]为预期纯收益,r为预期可信度,x为其他因素。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变迁的驱动并不必然始发于制度需求方,一当制度供给方具有较强的变迁动力时,即使此时的制度需求方并没有生发制度变迁的需求,甚至反对制度变迁,制度变迁依然有可能由政府或某权力中心强制性推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变量。预期的好坏程度决定着制度变迁是否可行和能否实行。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我们需要探索的课题:怎样才能提高预期纯收益和预期可信度呢?预期纯收益的提高相关着制度的设计、核算等方面,这不是本文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所要探析的问题是,怎样才具有较高的预期可信度?

经济事实告诉我们,制度运作的示范效应能给人们以感性的昭示。新制度经济学在分析制度通常呈现的供给不足现象时指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创新的产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致使有效率的制度在被创制和运作之后经常会被他方移植,这样就导致制度创新本身出现成本内部化和收益外部化的事实发生,于是就阻抑了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为什么会发生此种“搭便车”行为呢?在分析了这种现象之后就可发现,只有那些有效率的制度才有可能被他方移植,而那些缺乏效率的制度基本上不会有人问津。有效率的制度在运作过程中所引致的诱人绩效产生出巨大的示范作用,一方面提高着移植制度的预期纯收益指标,另一方面也提高着预期的可信度,因而就激发制度变迁的动力,驱使理性人为实现效用极大化目标而搭便车。笔者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但对一些合法又合理的制度移植则持赞同态度。据此,我们提出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创设式制度变迁与移植式制度变迁。

创设式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变迁的目标制度基本上是依赖自我设计和自我建构的制度的制度变迁。这种性质的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基本上没有先例,所以,制度变迁论证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理论的预期分析,而没有他方的制度实际绩效可供参考。制度变迁主体根据目标函数和对制度变迁的预期,有可能创设一套更具效率的制度,也有可能创设一套更乏效率的制度,说明创设制度具有很大的风险。而且,在预期分析中,既有个体成本和收益、社会成本和收益,也有政治成本和收益(杨瑞龙,1993)。前二类成本和收益,可主要从经济福利层面加以衡量,后一类成本和收益,则主要是从权力中心角度的政治层成加以刻画的。由于经济尺度与政治尺度有时表现为不一致,一当两种尺度发生冲突时,政治尺度似乎更为制度供给方所偏好。这样,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预期的不确定性,制度供给方就有可能创设一套具有正的政治纯收益,而没有或有负的经济纯收益的制度,加上制度供给方的天然具有的政治偏好,就更有可能使制度变迁锁定在这种制度结构中,并且还途径依赖地规控着此后的制度变迁,即使制度供给方意图从锁定中走出来,也极有可能在既得利益面前犹豫不决而错失良机进而再次使制度变迁落后于时代发展和社会进程。所以说,创设式制度变迁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初始成本较高,要花费大量的摸索、研究、设计、创制等创设成本;(2)预期的可信度较低;(3)具有较大的风险性;(4)摩擦成本较大;(5)变迁动力弱化。

移植式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变迁的目标制度基本上是根据他方已经创设和运作并具有一定效率的制度的制度变迁。换言之,移植式制度变迁其实是一种合法的“搭便车”行为。有必要明析的是,制度创设方并不一定一概反对制度的被移植,甚至有可能还给予一定的资助以支持和鼓励制度的被移植。事实上,有的制度运作同样要求规模效益,制度被移植得越广泛、越深入,就越能产生良好的效益(包括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所以说,表层意义上的免费甚至出资支持制度的被移植,在深层意义上是能给制度创设方带来更大的收益。当然,移植方在论证移植可行性时,必然要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进行成本和收益核算,只有当两方面的纯收益预期都大于0或通过替代补偿使总纯收益预期大于0时,移植才具有可行性。不过,在移植式制度变迁中,由于有他方制度运作绩效的强有力的示范效应,故能最大限度地提高预期的可信度。这样,如果是供给方首先发动的强制性变迁,就可利用原创制度运作绩效的示范力量导引制度需求方理解、认同进而支持制度变迁;如果是制度需求方首先萌发制度变迁需求,也可运用原创制度运作绩效的示范力量说服制度供给方发动制度变迁。所以说,移植式制度变迁具有这样的特点:(1)初始成本较小,可尽可能的缩减摸索、设计、研究、创制等初始成本;(2)具有较高的预期可信度;(3)风险性较小;(4)摩擦成本较小;(5)变迁动力强化。

如此看来,选择移植式制度变迁要优于选择创设式制度变迁。不过,这个答案是有一定的约束条件的。具体的途径选择,要综合考虑制度环境、国家经济状况、国民素质等等多方面的因素。或许有人提出,如果所有各方都期盼移植式制度变迁,那么原创制度又由谁来创设呢?对此,我们认为,只要存在着相对价格和发生着偏好的变更,就会激发制度变迁动力,驱使制度变迁主体在不能选择制度移植或没有制度可供移植的情况下选择创设式制度变迁,从而获取原创利润。一般来讲,发达国家应更多地选择创设式制度变迁,而发展中国家应更多地选择移植式制度变迁。

制度结构·制度变迁

制度结构由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耦合而成,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的区分,主要依据各自的引致作用,至于具体核心制度是什么和配套制度是什么则是由制度供给主体根据其目标函数及其他一些约束条件确定的。既然制度结构内含着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那么制度结构变迁就可区分为核心制度变迁以及配套制度变迁。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进步是缓慢而持续的,故可将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的区分假设为位置确定,这样,我们就不讨论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之间的位置变更问题,如现阶段的产权制度的核心位置被其他类型的制度安排所取代的可能性与现实性,而是将重点投注在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各自内部的内容变迁问题。我们知道,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并不固定为某一项或某一组制度安排,两者都具有广为开阔的选择空间,这就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全方位的可能性。不过,对核心制度而言,变迁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行为,故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双方,都对此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核心制度一旦确定,就通常体现为制度变迁的外生变量,就转型为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1)核心制度的确定契合着人的理性和偏好。任何人在确定核心制度时,都尽可能的作详尽分析,以求能给自我乃至社会带来效用,而核心制度的实际运作又培育和强化着人们的心理偏好以致对既有的核心制度产生一种顺应、认同、维护甚至信仰。这样,只要不是冲突或不适应的程度很剧烈,制度需求方或制度供给方就不会萌生强烈的制度变迁需求。加上制度供给方一般都有趋稳偏好,制度供求双方的心理偏好就有可能阻抑着核心制度的变迁。(2)核心制度的运作必然产生一部分既得利益集团,这些既得利益随核心制度运作而来,也就有可能随核心制度变迁而去,所以就必然成为一股制度变迁的抗衡力量。并且这部分既得利益集团往往控制着或操纵着制度的供给权,导致核心制度的变迁必然是一充满着艰难的曲折过程。(3)核心制度难以成为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供给方有可能从全局出发,坚信现在运作的核心制度能给社会及个人带来较好收益,如果重新界定核心制度,不但界定和变迁成本很高,而且也不一定能导致经济增长和人们收益提高,反而有可能引致经济和政治走向混乱而增加社会成本和减少社会收益。从另一角度看,核心制度的重新界定如不能给制度供求双方尤其是供给方构建良好预期,那么就很难通过论证。

如果说制度供给方依据有限理性和偏好等,恰好是确立了一项或一组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制度安排作为核心制度,那当然是既有利于供给主体,又造福于整个社会。现在的问题是,一当制度供给方在确定核心制度时,或是由于理性的有限性、信息的不完全性,或是由于偶发了“颤抖手”行为而将不太适应现阶段人类发展阶段的制度安排设定为核心制度,并且由于意识形态等因素的作用,构建着制度供给方对自我设定的核心制度的偏好,这样就有可能引致制度变迁一次又一次地锁定在这种核心制度及由此而耦成的制度结构。

既然核心制度被设定为制度变迁的外生变量,那么变迁对象只能是配套制度。前面已经提及,任一核心制度,都必然具有一组最佳的配套制度与之相耦合而成最有效率的制度结构。所以,配套制度变迁就是寻找最佳配套制度的过程。当核心制度为原创时,由于没有成功的配套制度可供借鉴和参考,尽管在有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可以采用移植他方有效率的制度,但从整个制度系统而言,显然创设较之移植占有更大的比重,故成本较大、预期可信度较低、风险性就较大。而且即使是移植过来的制度,由于核心制度约束的改变,其效率也必然有所改变。当核心制度为移植时,则有他方具有效率的配套制度可供借鉴和参考,甚至可以直接加以移植。这样既可节省成本,又可提高预期的可信度,从而降低风险。并且由于制度运作效率的边际递减,落后国家或曰发展中国家就有可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移植和实施先进国家或曰发达国家的有效率的制度,追赶着发达国家,再在移植中求创设,或许还有可能超而上之。如新加坡,产权制度同西方发达国家保持一致为私有制,所以在配套制度变迁过程中,既大量移植,又在移植中溶入儒家文化影响,结果使该国很快就从落后国家一跃而成为世界上新兴的发达国家。与新加坡相类似的还有台湾、韩国、香港,合称“亚洲四小龙”。当然,也有因其他原因,在核心制度一致的情况下,一方移植着另一方并没有体现什么经济效率的配套制度,这样,尽管成本较低,但对国家、社会、个人并没有引致良好的收益。

从制度结构的构成和功能可以知道,核心制度更多的是联结着政治收益与成本,配套制度较多的是联结着经济收益与成本,配套制度中联结着政治收益与成本的部分直接影响着核心制度的稳定,因此较难于变迁;配套制度中联结着经济成本和收益的部分由于对政治收益和成本没有直接影响,故较容易发生有利于提高纯收益的方向变迁,所以在可以移植现行有效率的制度时将尽可能的加以移植。虽然对配套制度的移植附加的约束条件是,他方制度运作的绩效表明对移植方的核心制度不构成威胁,但有时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1)制度供给方分析得出的对移植方核心制度有较大动摇作用但实际上影响不大的具有良好经济效率的配套制度没能被移植;(2)制度供给方分析得出的对移植方核心制度影响不大但实际上却潜隐着驱动移植方核心制度变迁因素的配套制度被移植。在第一种情况下,会使引致经济增长的制度没能及时地得以移植而错失良机;在第二种情况下,又会使引致核心制度变迁的制度得以移植而演生出促使核心制度变迁的压力和动力。

尽管核心制度一般不被当作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但制度变迁也有其类似自然性的变迁规律。一当人们在驱动配套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或是由于绩效欠佳而将视角投注于核心制度的变迁;或是由于成本太大以致期望通过核心制度变迁既缩小成本又增加效率。核心制度的变迁能否现实化,关键在于制度供给方,如此,要驱使核心制度变迁,首先就必须促使制度供给方建构制度变迁的良好预期,也就是说,相对于制度供给和需求两大集团而言,核心制度变迁的预期必须表现为帕累托改变(不过,相对于制度环境中的每个个体、团体而言,任何制度变迁都有可能表现为“非帕累托改变”,参阅樊纲,1993)。如果制度供给方认定核心制度变迁不会给己方引致正效用,就必然极力阻碍制度变迁的推行。在这种情况下,要发生制度变迁,就只能由制度需求方通过压力迫使制度供给方推进变革或直接剥夺制度供给方的制度供给权,只是这种途径引致的社会成本趋大。对供给方而言,即使通过镇压而暂时保住了制度的供给权,也没能从根本上消除变革核心制度的源动力。所以,在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制度供给方有可能在一定的限度内妥协而作迎合制度需求方的变迁。

小结

制度变迁的根源在于相对价格的存在和理性人偏好的改变。制度变迁可区分为核心制度变迁与配套制度变迁,但在一般情况下,首先发生的是配套制度的变迁,当配套制度变迁引致的制度绩效完全或基本契合变迁主体的需要时,核心制度的变迁就处于停滞状态,人们也没有驱动核心制度变迁的需要和动力。但是,如果屡经配套制度变迁还是难于取得令人满意的制度绩效,或者由于配套制度的变迁而引发的迫使核心制度不得不发生变迁,那么,核心制度的变迁就成为人们别无选择的选择。说明,核心制度变迁与配套制度变迁不可能是泾渭分明的两条线,一方的制度变迁有可能引发另一方的制度变迁。而且,应该注意的是:(1)核心制度相同,配套制度不同,两者耦合而成的制度结构的效率也有不同;(2)配套制度相同,核心制度不同,两者耦合而成的制度结构的效率也有不同。这也表明,配套制度或核心制度变迁必然引致对其制度约束的核心制度或配套制度变迁的要求。且不管配套制度变迁还是核心制度变迁,都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为创设式制度变迁;其二为移植式制度变迁。至于在实践中如何选择、如何组合,可依据(1)在处于追逐位置时,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追赶,一般贯注的原则是,在主要依赖移植的基础上辅之以创设;(2)在处于领导位置时,如发达国家已在各方面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般贯注的原则是,在主要依赖创设的基础上辅之以移植。所以说,尽管制度变迁是必须的,但对制度变迁的两维选择,即选择核心制度变迁还是选择配套制度变迁、选择创设式制度变迁还是选择移植式制度变迁,则应该全面权衡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力求制度变迁朝着既定的目标演进。由于受篇幅限制,笔者拟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途径选择,另撰文论述,在此只好忍痛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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