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中国外贸体制改革_关税论文

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中国外贸体制改革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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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

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影响日益扩大,突出表现在:

(一)货物贸易自由化力度进一步加大 ①发达国家到2000年药品、医疗设备、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农业机械、钢材实现零关税。②家具、酒、木浆、纸制品及印刷品、玩具到2005年实现零关税。③化工产品,其中化工原料、中间产品、制成品的关税分别减让到0、5.5%、6.5%;实施期为:第一,现行关税税率在10%及以下的2000 年内达到减让目标:第二,现行税率在10.1%~25%的,到2005年达到目标;第三,现行税率在25%以上的,到2010年达到减让水平。④纺织品, 到2005年取消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并将纺线、织物、 服装的关税减为5%、10%和17.5%。⑤信息技术产品,发达国家从1997年7月1 日起,实施《信息技术协议》,分4阶段到2000年1月1日,将280多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实现零关税,发展中国家到2005年实现零关税,涉及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达6000多亿美元,已有4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该协议,其中,1999年1月1日将开始实施第3次关税减免,1999年底实施第4次关税减免。鉴于信息技术产品主要贸易伙伴是发达国家和少数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到1999年,估计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额80%的产品将实现零关税。⑥1999年底,发达国家成员的加权平均关税降到3.7%, 发展中国家降到14.4%,转型经济国家降到6.0%,届时, 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加权平均关税水平从9.9%降到6.5%。⑦1999年,农产品关税化后的关税减让将实现实质性突破,发达国家并进一步努力实现到2000年底将出口补贴削减36%,发展中国家到2005年1月1日削减24%的目标。⑧有关非关税壁垒措施协议的有效实施,有效抑制了非关税壁垒的进一步泛滥,维护了良好的国际经贸环境。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世贸组织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第1个金融服务协议,标志着在金融服务自由化的道路上向前迈出一大步,包括了全球银行、保险、证券及金融信息服务贸易的95%。届时,金融服务自由化将有力地推动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并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良性发展的金融环境。

1997年3月15日达成的《基础电讯服务协议》于1998年2月8 日生效,69个世贸组织成员承诺更广泛的基础电讯服务自由化,涉及基础电讯服务业的国内和国际营业额6000多亿美元。1999年各成员将进一步推进该领域自由化范围。到1999年底,占增值电讯服务贸易总额大多数的世贸组织成员将基本实现增值电讯服务自由化。

专业服务自由化谈判取得进展,1999年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推动会计服务认证及自由化,并探讨在其他专业服务领域加大自由化力度的可能性。

(三)运行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力维护世贸组织的权威 截止到1998年11月26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就各成员间围绕世贸组织各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的实施发生的贸易摩擦进行了良好的调解或仲裁,其中提出磋商请求的案件154起,确实的有117起,已结案的有18起,仍在仲裁程序中的案件18起,已解决或不采取仲裁程序的有30起。这与过去关贸总协定运行40多年即1994年底仅240多起争端案的规模比较起来, 可充分证明各世贸组织成员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经贸权益的主动性。

(四)知识产权保护为技术扩散创造良好条件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审议其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以使其避免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冲突,澄清各成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使该协定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有效实施,加快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换,为技术贸易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在1998年5月召开的纪念多边贸易体制50 周年的世贸组织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世贸组织成员还就电子商务的发展表示极大关注,通过了部长声明,积极主张在该领域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化。并决定于1999年11月,最晚于12月要发动全球新一轮贸易投资自由化运动,明确提出其目标是:在政府采购、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服务贸易中的运输服务、专业服务、医疗与保健服务、分销服务等领域更大程度地推动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的便利化,努力实现农业和纺织业更大范围的自由化。在1998年11月26日,世贸组织公布的1998年年度报告中称,在贸易政策方面,尽管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长的放慢增加了政策决策者们更大胆地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难度,但从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政策分析,总的趋势是倾向于更加多边的、区域的以及单边的市场开放。报告显示,贸易政策的自由化方向并没有被逆转,没有迹象表明任何国家有对外国产品关闭国内市场的政策,但也应看到,一些国家增强了贸易防范措施,以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进口措施采取针锋相对的行动。

1998年全球贸易增长大约5%,与1990~1993 年均增长速度大致持平,低于1997年的10%;但高于全球国内生产总值平均2%的增速, 说明贸易自由化对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依然不减。

积极调整

90年代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迅速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相比,我国外贸体制仍存在诸多差距,需要积极调整,主要表现在:

(一)进口关税和税率结构不尽合理、需积极调整 我国算术平均进口最惠国待遇关税为17%,与世贸组织成员相比较仍然显得偏高,尤其是其中税率在25%以上的税目号仍较多,占总税目的比率大约30%,然而税率在5%以下的税目偏少,占总税目的比率不足10%, 使我国进口税率结构与进、出口产业结构及竞争力相比较,极不协调,中国现行进口关税税率无论在总水平上,还是在各税级的分布上,与其他国家相比,都偏高,需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进一步大幅度削减峰值关税,加大各类产品的税率级差,较大幅度地削减税率在25%以上税目的税率,提高税率水平为 5%以下税目在总税目中的比重,努力使算术平均进口关税水平1999年降低到14%左右,与发展中国家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基本一致,并尽可能略低于该水平,以便为加入世贸组织创造良好条件。

(二)规范进口海关估价及征收体制、严厉打击走私 各地海关在海关估价及征税过程中,由于地方利益或少数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影响了海关的执法形象,外国公司和中国企业抱怨海关估价缺乏一致性。即使同一商品,在不同港口申报税率也大大不同,影响公平竞争。

另外,在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方面,我国现行增值税一般为13%或17%,增值税的征收是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适用消费税后进行,将进口关税和其他适用消费税也作为征收增值税的基数。据此,对一种进口最惠国待遇关税率为17%和增值税为17%的商品,进口商实际被征收34%以上的费用,如果进口增值税免交,则这种现象造成的进口商负担不突出,反之,则一定程度加大进口商的进口成本,影响公平竞争。

(三)进一步深化非关税措施改革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规范非关税措施的管理行为,避免对一种商品实施多种贸易保护措施。但是,目前,我国仍有一些产品要同时受到高关税、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要求的多重管制,并且证明效率不一定高。今后要努力减少交叉保护,进一步减少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尽可能用进口关税配额取代过去的多种保护,并使用全球配额方式,使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税目占进口税目的比重维持在2%左右,不超过150项。

在进口配额管理方面,尽可能全面采取招、投标制度。努力实施贸易便利化,除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仍实现寡头垄断经营外,大多数商品都应采取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与此同时,要赋与6 大进出口商会在协调进出口、维护贸易秩序方面较大的自主权及权威,构筑外经贸企业与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的新型权、责、利分明的良性互动关系,更好地维护总体经贸利益。

(四)按世贸组织规范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仍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仅在经济特区及浦东开发区试点进行外贸经营权登记制,即使赋予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也限制其经营范围。这与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有较大抵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加快,我国已基本具备更大范围放松外贸经营权管理的经济基础和制度条件。因此,为与世贸组织有关条款协调一致,避免引起贸易摩擦,在外贸经营权的管理制度改革方面:①可尝试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及极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外,大多数商品均应允许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推行外贸代理制。②针对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不同产业发展规模及竞争力的差异,制定不同标准,在外经贸部及相关部门协调后,力争在全国较大范围内推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度,不要造成地区间发展中的政策差异。③在企业所有制方面,要遵循国有、集体、乡镇及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在标准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

(五)利用电子商务及各种媒体进一步增强透明度 自1992年以来,我国外贸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大大增强,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尤其是各地方性、行业性的涉外经贸法规及程序性规定透明度较差。这需要我们加快电子商务的步伐,利用网络技术及其他各种媒体,把一切涉外经贸法规以中英文对照方式或其他语言形式向外公布。

(六)按世贸组织原则规范鼓励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外贸措施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规定,发展中国家或处于低生活水平的国家政府可以对本国特定工业实行保护,保护方式可以采取关税或修改关税减让承诺,也可以采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但必须与世贸组织磋商,获准后方可实行。并且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2条及第18条也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国际收支出现严重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时,也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或修改关税减让义务,或采取进口数量限制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此外,第19条进口保障措施认为当一成员履行世贸组织义务时,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使其进口大量增加,并因而引进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工业的重大损害或有重大损害威胁时,其可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经一定程序后可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如果进口商品存在补贴或倾销,还可按《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维护公平竞争。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政府可以对企业或产业界的研究与开发、落后地区产业发展提供援助,对为适应新的竞争环境促进现有设备改造,而对企业造成更大困难和财务负担给予的自主均是合法的也可依《农业协议》对农业研究与开发、休耕及病虫害防治等的补贴与支持均是合法的。

但是,至今为止,我国汽车产业政策仍强制性地规定用中国汽车及零部件替代进口,并规定了当地含量要求,无论国内产品在质量、价格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都强制使用国内产品。这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使用“当地成分要求”相冲突。另外,个别海关曾以一些汽车制造商的轿车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为理由,批准其以20%的优惠税率进口汽车零配件,而正常最惠国税率高达50%。这也与货物贸易国民待遇相抵触。类似的规定在信息技术产业、医疗业也一定程度存在。这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极其不利,即使加入了世贸组织,也会立即成为其他成员提起仲裁的对象。

(七)按世贸组织原则规范技术及有关检疫措施、法规 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为保护动植物及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安全,一国可以制定相关的标准、测试、标鉴和认证制度。但这些措施不能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要符合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植物与动物卫生检疫协议》,并要履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度原则,不要在贸易伙伴间实行差别待遇。例如,我国的商检机构规定,对于中国没有建立标准的某些商品,适用原产地标准,但不同的原产国意味着不同的产品质量,在实施中极易导致违反最惠国待遇。有些进口产品的检验及登记手续并不适用于国产品,有违反国民待遇之嫌。

(八)按服务贸易总协定原则大力推进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已充分证明,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有利于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及一国服务贸易及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与发达国家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相比较,为加快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增强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的现代化,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国应当努力做到:①迅速建立权威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协调机构,从战略角度制定中近期中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战略与策略;②在逐步自由化及对待谈判、互惠开放服务市场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部门及地区;对不同服务贸易行业要采取不同的股权要求。服务贸易开放不能实行地区倾斜及对外资优惠,努力做到对内、对外开放一致,内外资一视同仁;③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和制度、相关程序,在实施中坚持透明度原则,按《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探讨制定一部统一的《服务业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据此对国内服务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时,能及时采取相关的救济手段,如服务进口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等;④大力推进销售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电讯服务、医疗服务等知识密集型、生产型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谨慎扩大银行、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为建立现代化的中国经济提供现代化的服务业基础。

(九)积极努力推进更大范围的投资自由化 尽管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并非投资自由化的法律指南,然而,贸易自由化及贸易与投资的融合,客观上要求一国努力推进投资自由化。在投资政策方面:①要加快对各地方政府、产业部门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范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外资规则的要坚决废除,为制定统一的外资法作充分准备;②放宽对外资进入服务业的限制,营造良好外商投资法律和制度环境;③规范吸引外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力图使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进出口关税政策协调一致。

(十)加快建立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制度 尽管《政府采购协议》不强制性要求世贸组织任何成员都要参加,中国的采购市场也存在两种采购:一种是世界银行或其他国际组织出资的采购,另一种是由中国政府出资的采购。政府采购中的不透明、竞争性投标程序较少使用。随着政府采购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日益提高,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反不正当竞争、反腐败等,中国应加快制定自己的符合世贸组织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或管理制度。

(十一)尽快建立和健全完善贸易投资自由化保障机制 世贸组织各项协议,为其成员充分利用其权利发展本国经济贸易作出积极努力。与此同时,也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从货物、服务到投资、知识产权的保障机制。当一成员在履行相应协议中的义务造成其国内工业的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或有悖于其国家安全、损害其公共利益、不利于动植物及人民的健康安全等时,均可以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加以保护。例如反倾销、反补贴协议、 进口保障措施协议、 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条款等。我国要按世贸组织协议及可能的自由化方向,尽快修改《外贸法》中相关条款,加快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进口保障法、维护公平竞争法等。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好法律准备,以便依法维护合法利益。

1999年将是中国外贸制度改革极不平凡的一年,为适应21世纪经贸竞争的需要,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一个符合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要求的、能与各贸易伙伴积极协调各种经贸利益的新型外贸体制,以便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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