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免除农业税?_农业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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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

移民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5年。

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垦种难易程度和生产投资情况规定。

二、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试验的耕地。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作物的宅旁隙地。

三、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四、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五、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应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的减免。县(市、区)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10%的资金,其中8%的资金用于受灾害的农业税减免;2%的资金上缴省级征收机关,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税的减免。

联系电话:0351-413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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