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政部的出现_中国古代史论文

唐代民政部的出现_中国古代史论文

唐代户部使的产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户部论文,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读史札记

唐代户部使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绩①。但是,对户部使的产生,认识尚不明确,有的看法还值得商讨。

一个使职的产生,一定要体现在使官的任命上,户部使也应如此。所以,弄清谁是首任的户部使,是确定户部使产生时间的可靠依据。唐朝后期的户部使,在当时一般称为判户部、判户部事或户部判使②。那么,是不是史籍中最早见载的“判户部事”者就是首任户部使呢?不一定。

《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上》建中二年(781年)十一月乙亥云:“贬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洄蜀州刺史,以江淮转运使、度支郎中杜佑代判度支、户部事。”这可算是史籍上“判户部事”的最早记载。有同志指出,杜佑判户部事与贞元后出现的判户部事不同,不能把杜佑判户部事看作户部使职的产生③。认为这不是户部使职的产生,无疑是正确的,但还没有察觉,旧纪这个记载本身就是不可信的。请看下面三条资料:

《旧唐书》卷一四七《杜佑传》:“杨炎入相,征入朝。历工部、金部二郎中,并充水陆运使。改度支郎中,兼和籴使。时方军兴,运之务,悉委于佑,迁户部侍郎判度支。”

《全唐文》卷四九六权德舆《岐国公杜公淮南遗爱碑铭》:“入为金部、度支二郎中,复兼中丞,超拜户部侍郎”。

《通典》卷二三《职官·户部尚书》自注:“建中三年正月,户部侍郎判度支杜佑奏……。”

结合上引纪、传、碑文来看,杜佑代韩洄所任,应是户部侍郎判度支,旧纪漏“户部侍郎”,碑漏“判度支”,但传、碑均无“判户部事”的记载。而最为确凿的是,距旧纪所载时间仅两月之后,杜佑自述其官衔,也只有“判度支”,而无“判户部事”。由此可以断言,旧纪的“判户部事”纯属子虚乌有,所谓“判度支、户部事”应是“户部侍郎判度支”之误。所以,建中二年还不存在“判户部事”的职衔,也就是说,户部使职还没有产生。

又《旧唐书》卷一二《德宗纪上》贞元二年(786年)正月癸丑云:“崔造判户部、工部。”这是崔造作宰相后,出于对财政诸使的偏见,奏罢水陆运使、度支巡院、江淮转运使等,令宰相分判尚书六曹,他自己判户工二曹④。崔造“判户部”是否可以看作户部使呢?胡三省对“判户部”有过一个确切的界说:“判本司者,判户部职事。唐自中世以后,户部侍郎或判度支,故以判户部为判本司,此二十四司之司也。”⑤在这里,胡三省明确地指出了“判本司”就是判户部,此“户部”是指二十四司的户部司。正是胡三省陈述的这个事实,才使后来的学者明确“判户部”的“户部”是尚书户部下属的户部司,不致误认为是尚书六部的户部;也正是有了胡三省这个界定,才使我们可判断崔造“判户部”也不是户部使,因此,不能认为贞元二年已出现户部使。

又《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下》贞元十三年(797年)二月乙亥云:“兵部郎中王绍判户部。”王绍“判户部”的具体情况,见于《旧唐书》卷一二三《王绍传》:“贞元中,为仓部员外郎。时属兵革旱蝗之后,令户部收阙官俸,兼税茶及诸色无名之钱,以为水旱之备。绍自拜仓部,便准诏主判;及迁户部、兵部郎中,皆独司其务。擢拜户部侍郎,寻判度支。”我曾经把王绍以兵部郎中判户部作为首见的户部使⑥,现在看来是不对的。因为,第一,据《王绍传》,王绍主判的只是户部钱中用于“水旱之备”的部分经费,用作京官俸料的户部钱,并不言归他主管,所以,王绍只是具体管理部分户部钱的判案官,而不是总管户部钱及其他户部司职事的户部使;第二,据上引胡三省的“判户部”界定和我见到的历届户部使的情况,户部使任使者的本官,都是六部侍郎以上的级别,郎官只充任其下属判案官,而王绍主判户部时的本官是郎中,因此,够不上任户部使,只能是户部司的判案郎官。

真正堪称首任的户部使,应该是武元衡。据《旧唐书》卷一五八《武元衡传》云:“元和二年正月,拜门下侍郎平章事,赐金紫,兼判户部事。”⑦按《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上》载,武元衡于元和二年(807年)正月拜相,八月辛酉“兼判户部事”。户部使的产生应该是在此时。

为什么户部使在这时产生呢?这得从户部司职事的变化及其和户部侍郎的关系中,弄清户部使产生的过程,才能求得完满的答案。

户部使虽然在元和二年八月才正式出现,但它产生的源头不能不追溯到贞元四年(788年)户部钱的设置。这就是说,户部使的产生有一个过程,是在二十来年的时间里逐步形成的。具体说,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设置户部钱,户部司地位提高。

户部司的职事本来是繁剧的⑧,可是,随着土地、户口、赋役诸制度的逐渐弛坏,开元天宝以后,其职事往往被使职代替。尤其是安史之乱爆发以后,军国费用“仰给于度支、转运二使”⑨,户部司成为一个徒有其名的闲简之司。这段时间户部司闲置的状况,从许多方面反映出来,这里结合户部司与户部侍郎的关系,仅从户部司的主管侍郎这个侧面略作考察。

唐前期,户部司与户部侍郎的具体关系虽无明文,但从苏冕所言度支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员外判出,侍郎总统押案”⑩来推断,很可能户部也是郎中与员外郎有所分工,也由一名侍郎总统(主管)押案(为承办文案画押)。安史之乱爆发后,度支使和转运盐铁等使常由一名户部侍郎兼领(11),而另一名侍郎,若没有其他判知职事,则应是承袭故事“总统”户部司,作户部司的主管侍郎,至少名义上、习惯上是如此。据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罗列的户部侍郎人名和职任来看,这种侍郎是存在的,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这种侍郎并非时时都有人担任,如代宗时,多数时间只有一名任度支、盐铁转运使的户部侍郎,主管户部司的侍郎常常空缺;(二)其他时间,这种侍郎虽然有担任者,如至德时的李揖,乾元时的李峰、裴遵庆,上元时的杜鸿渐,宝应时的颜真卿,永泰时的路嗣恭,大历时的于颀、赵纵、萧定等,但是,这些人不是两《唐书》无传,就是所载事迹很难寻觅到任户部侍郎时留下的踪影(12)。这种主管侍郎不是空缺就是事迹不详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户部司确是闲置已极。

到德宗时,户部司的职事有所恢复。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德宗已即位),户部奏请造籍,先已同意,随即停罢(13)。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规定“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请”(14)。德宗还颁诏规定,内外文武官的职田和公廨田,应准式造簿籍申报(15)。管理州县丁口和职田公廨田申报的无疑是户部司。不过这些只是户部司闲简状况稍有改观,而户部司职事最大的变化,并由此而导致户部使产生的,应是户部钱的设置。

贞元四年(788年)宰相李泌建议设置的户部钱,已有专文论及(16),这里不再赘述。这项由御史中丞、户部侍郎窦参“专掌”,户部司具体管理,每年收入达300多万贯的经费,京官俸料仰仗于此,除此之外还有大笔余数供军国费用。因此,多年来处于无所事事、不受人重视的户部司,自此令百官刮目相看,在朝廷中的地位得到提高。

有的同志认为,建置户部钱时,“同时规定户部钱由他官专判”(17)。这是把窦参“专掌”户部钱认定为“他官专判”。如果真是如此,那就说明窦参已经是没有“使”名的户部使了。然而,我认为这样理解是不准确的。《唐仆尚丞郎表》户侍卷对窦参贞元四年任官有详考,云:

旧传:“迁御史中丞,……兼户部侍郎。……明年,拜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领度支盐铁转运使。”新传历官全同。按:参以五年二月入相,旧传云“明年”,则兼户侍必在四年。考旧纪,贞元四年“正月庚戌朔。……辛巳,李泌以京官俸薄,请取中外给用除陌钱及阙官俸(略)等钱,令户部别库贮之,以给京官俸。令御史中丞窦参专掌之,……谓之户部别处钱。”会要五八户侍条记此事,参衔即为户侍。盖即此时以中丞兼也。这说明,窦参开始专掌户部钱时的官衔为御史中丞兼户部侍郎。这时另一名户部侍郎是班宏,他以户部侍郎充度支、盐铁转运副使。所以,窦参专掌户部钱体现的仍然是户部侍郎“总统”户部司的体制,属于本职范围,不能视为“他官专判”,也就不是户部使的产生。

尽管户部钱仍然是旧体制管理,然而由于户部钱所起的重要作用,大大提高了户部司在朝廷中的地位,就为户部使的出现打下了基础,后来的户部使就是适应户部钱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建置的。

第二步,户部司的判案郎官演变为差遣职。

户部钱主要不是通过正常赋税渠道集中起来的经费,然而仍由旧的体制管理,这种不协调的状态,便预示着户部钱的管理势必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之所以首先从户部司判案官表现出来,也正是因为这种钱的非正常获得方式,特别需要干练而稳定的官员进行具体管理,才能使该钱的来源得到保证。户部司判案郎官演变为差遣职,就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出现的。

户部司判案官由本司郎官到差遣职官的演变,在王绍主判户部钱时已清晰可见。当建中及贞元初年的兵燹旱蝗之后,朝廷采取扩大户部钱的办法,来防备再度发生灾害而征收不到赋税时代充国用,最明显的就是贞元九年(793年)重新征收茶税。这样,不仅文武百官因月俸所出而看重户部钱,就是德宗皇帝也慑于天灾兵祸而依重户部钱,户部司的作用由此而增大,地位也进一步提高。王绍就在这种情况下,约在贞元十年(794年),以仓部员外郎主判水旱之备的户部钱,随后迁户部郎中、兵部郎中,都是由他主判这部分户部钱,直到贞元十二年(796年)七月擢拜他官为止。这就是说,王绍在这三年中,所任之官由员外郎迁升郎中,再由中行郎中进到前行郎中,所任之职不变,都是户部司的判案官,主判备水旱之用的户部钱。这就清楚地表明,户部司的职与官已经分离,官只表示资格品秩,职才是实际业务,因此,官有迁转而供职如故。户部司的判案官显然已经差遣化了。

第三步,户部司主管长官演变为户部使。

设置户部钱之后,户部司的主管长官仍沿袭旧制,为一名户部侍郎。这种格局,虽然由于德宗出奔后对大臣的疑忌心理和朝臣间利权争夺而有时不甚稳定,但大体上保持约二十年时间,到元和初才有突破。

具体地说,户部侍郎窦参专掌户部钱,作户部司主管长官一年后,于贞元五年(789年)二月晋升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兼度支、盐铁转运使,掌握朝廷政治,经济大权,而同时的户部侍郎窦觎和卢征,任职时间很短,没有留下治事痕迹,所以,户部钱的主管权实际上仍在窦参手中。至贞元八年(792年)三月,窦参在他罢相前夕,把度支使让给户部尚书班宏,又推荐张滂为户部侍郎充盐铁转运使。从张滂奏请实行茶税和税茶钱“元敕令贮户部”(18)的记载来看,户部钱及户部司的主管权,又从窦参转到户部侍郎张滂手中。贞元十年(794年)十一月张滂他迁后,至十三年(797年)期间,只见载一员户部侍郎,那就是判度支、与盐铁转运使“殊途而理”的裴延龄,户部司和户部钱应是由他掌握。贞元十三年至十九年(803年)间比较清楚,同时两位户部侍郎,一位判度支,另一位(先后任者为王绍、崔从质)则无其他判知职,应是“总统”户部司、专掌户部钱无疑。贞元末年,受政治形势变动的影响,又出现不稳定迹象。当时,杜佑以宰相兼领度支、盐铁转运使,只有王叔文和潘孟阳先后为户部侍郎充度支和盐铁转运副使,户部司主管长官不甚明确。永贞元年(805年)七月至元和二年(807年)正月,权德舆和武元衡相继为户部侍郎,都未判知他职,当是户部司主管长官。

尽管这段时间户部司的主管长官,由于社会的“惯性”作用,仍沿袭旧的体制,但是,户部钱续有增加,用途扩大,户部司地位进一步提高;度支使与盐铁转运使殊途而理,财政管理体制多元化已成必然趋势;加之户部司判案官已经差遣化,所以,户部司主管长官演变为户部使则是情理之中的事。

元和二年二月,武元衡由户部侍郎擢迁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他担任宰相后,仍继续主管户部司及其户部钱,可是,他已没有户部职事官的头衔。为了表明他和户部司的行政关系,可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于当年八月,正式在官衔中增加“兼判户部事”。其“兼判户部事”的职责相当于原任的户部侍郎,所以,其同僚权德舆为他作的《故中散大夫殿中侍御史润州司马赠吏部尚书沛国武公神道碑》中,乃称之为“兼领户部侍郎事”(19)。从职掌来看,权德舆说的合乎实际,可是,从职官制度来说,二者是有显著区别的。前者是判使,属使职差遣官;后者是职事官,属本制。

武元衡作为六部侍郎以上官第一次以“判户部事”入衔两个多月后,便出任剑南西川节度使。随后两年间,又由户部侍郎杨於陵、裴相继总统户部司,但无判职衔。接着元和四年(809年)冬(或五年)卫次公以尚书右丞判户部,从此“判户部”入衔成为定制。以后,大体上,两位户部侍郎,一任度支使,一任户部使。户部侍郎任户部使的,以“判本司”或“判本司事”入衔,也有个别称为“判户部”的(20),无此衔的户部侍郎则不预户部司钱谷事;而他官(六部侍郎以上品秩官)为户部使,则以“判户部”或“判户部事”入衔。实际上,他官判户部到咸通以后才多起来。户部使由他官出任时,未判本司者并非真的束手闲居,一般都判知他职。史籍中也还有这种情况,户部侍郎无判本司衔,但有治理户部钱谷事迹,这也可以认定为漏载判衔的户部使,大和五年(831年)至七年(833年)户部侍郎庾敬休便是如此(21)。

上述情况表明,主管户部司的户部侍郎演变为户部使,户部司也就自然成为户部使的官署,成为户部使的办事机关。不过当时仍然称为户部或户部司(22),后人为了和原户部司相区别,才称之为户部使司。当然,户部司成为户部使的办事机关,它本身在职官和职能上也发生了变化,所以户部使司与原户部司确实是有区别的。但是,绝没有并存的两个户部司。

以上论证了唐后期户部司是由原户部演变而来,则两个户部司并存的观点不能成立,便不言自明了。

注释:

① 专门讨论户部使的论文有:吴丽娱《唐后期的户部司与户部钱》(收入1989年《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杜梭《唐代户部使司与原户部异同辨》、陈明光《唐代后期并存两个户部司吗》(分别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2期、1992年第6期),其他还有论著涉及。

② 称户部判使的见《旧唐书》卷一五八《韦澳传》:“澳于延英对。上(宣宗)曰:‘户部阙判使’……”。

③ 《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1989年),第109页。

④ 见《旧唐书》卷一三○、《新唐书》卷一五○的《崔造传》及《资治通鉴》卷二三二贞元二年正月条。

⑤ 《资治通鉴》卷二三八元和六年正月注。

⑥ 见拙文《唐代度支职事由简变繁论略》注(25),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料》第11期。

⑦ 《新唐书》卷一五二《武元衡传》、卷六二《宰相表》皆同。

⑧ 《通典》卷二三《职官·户部尚书》注云:“天宝以前,户部事繁”。

⑨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

⑩ 《唐会要》卷五八《户部侍郎》。

(11) 参见拙著《唐代转运使初探》下篇《转运使者》,西南师大出版社1987年版。

(12) 《唐仆尚丞郎表》卷一二《辑考四下·户侍》。

(13) 《册府元龟》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

(14)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

(15) 《全唐文》卷五四《勘造簿籍敕》和《令二年一造文簿敕》。

(16)(17) 见前注吴丽娱文。

(18)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五《请以税茶钱置义仓以备水旱》,载《全唐文》卷四六五。

(19) 《全唐文》卷五○○。

(20) 《旧唐书》卷一八《宣宗纪》大中十一年正月“夏侯孜为户部侍郎判户部”。

(21) 《旧唐书》卷一七五《文宗庄恪太子永传》。

(22) 称户部如《旧唐书》卷一七《文宗纪》宝历二年十二月庚申诏:“度支、盐铁、户部及州府百司……。”称户部司如《全唐文》卷八二《大中元年改元南郊赦文》:“度支、户部、盐铁三司吏人,皆主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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