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和信用体系的重要性论文_王逸恺 顾静梅

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和信用体系的重要性论文_王逸恺 顾静梅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08)

摘要:民商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它是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依据。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关乎着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同时民商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本质的表现。现代民商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并正在不断的完善。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能够进一步发展我国民商法,其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必要性

民商法能够调解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使各个主体能够承担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能够执行自己所应有的权利,保证经济社会有序的发展。传统的民商法不属于公众法律,是一种私人法律。它的调节作用是指,在没有矛盾出现时,任其发展,不去限制其发展,当有矛盾产生时,就会对诉讼事件进行处理并且处理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是针对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对于社会中各种经济活动行为没有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也就是传统的民商法在调节上具有局限性,不能很完美的处理相关经济活动行为,为了更好地处理各种经济活动行为,需要对现代民商法进行树立系统调整观念,从而对一些事件进行合理的处理。

一、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

(一)传统民商法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调解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传统的民商法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才会发生作用,处理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基于此,现代民商法需要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无法调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出现,更好的调解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间的关系。

(二)限制现代民商法的原因

传统的民商法是私法,现代民商法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变成了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经济社会中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传统民商法已不能很好地处理各经济主体间的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进行完善。为了更好的处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顺应社会的发展,现代民商法已经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山演变成立公法。民商法成为公法进而树立系统调整理念能够更好的调解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树立系统调整观念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民商法能够调解经济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但是却有其自身的缺点。按照中国法律的划分方法,传统民商法属于私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解各经济关系,但是却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调节。法律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顺应社会的发展,能够很好的调解当时社会上的各种关系。传统民商法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产生的,能够很好地调解传统环境中各种经济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中经济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民商法已经不能很好地的处理现代社会的经济关系了。基于此,传统民商法慢慢的转变为现代民商法,并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代民商法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需要再一次的对民商法进行改革,树立系统调整观念。

三、民商法调整观念的表现

现代民商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于传统民商法已经有了如下方面的进步:

(一)物权法

现代民商法中的物权法相对于传统民商法中的物权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现代民商法对物权有了明确的保护方法,对相关的条例规定做了明确的指示,能够避免由于概念模糊或其它不确定性引起的矛盾。现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所有者有权申请避免损害。主体可以在受到损害之前就扼杀掉相关损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害的发生。

(二)民法

民法建立了相关机制,能够调整相关的经济关系,还对民事行为能力做了统一的介绍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各个主体间为了凸显安全,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在外。民法相关规定提前预防,对诉讼期间、时效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民法中还加入了诚信,任何事情都离不开诚信,社会经济活动也离不开诚信。

(三)侵权责任法

相对于传统民商法,现代民商法中的侵权责任法也得到了改善。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避免权力受到侵犯,同时消除掉承担责任时的各种危险,保护各权益主体的权益是符合国家法律的,并且能够全面了解侵权责任,避免责任被侵犯。民商法在立法工作中加强了树立系统观念。

四、树立系统调整的措施

(一)建立民商法风险防范、预防机制

民商法风险防范、预防机制是民商法系统调整的具体体现,在解决社会关系、处理经济纠纷时,积极寻找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致力于发现、解决隐藏的问题,把风险预防和问题治理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确保社会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1.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为防止企业突发破产事故,要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预防机制,对个企业进行风险预测,对即将破产的企业进行预警,以便系统地调整社会经济市场的变化。

2.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解决企业内部人员控制问题,防止发生劳工矛盾,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人员进行控制,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体现了企业系统调整理念。

3.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要加强风险避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全方位推进公司体制改革、金融市场风险预防机制、推行证券期货交易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系统化调节市场变化。

(二)树立可持续发展与系统调整观念

为维护子孙后代的自身利益,确保子孙后代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充分考虑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权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与民商法系统调整理念近乎相同。

因此要求,在进行民商法系统调整过程中,要树立可持续发展与系统调整观念,充分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未来市场变化趋势,结合资源、能源等对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调整,在解决当代人之间的矛盾的同时,也要解决好与子孙后代的矛盾。促使社会各个环节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从而实现社会、自然资源的循环使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传统民法到现代民商法的建立,通过对传统民法的反思与整理,对国外完善的民商法管理制度的学习、吸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适时颁布民商法法规,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商法管理体系。并通过对经济学中系统调节理论的借鉴、学习,结合具体实践,初步确立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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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很多法律都体现出了对信用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等。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1)信用调整力度缺乏信息性,财产性等是现代信用的特殊法律特征,因而需要依靠法律的调整如果法律的发展无法达到市场对信用的需求,就无法实现法律调整的优势,然而在现行信用法律中,几乎找不到对信用的特殊调整力的法律规定。

(2)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中,很多的都没有涉及信用。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还不完善,因此远远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对整个信用环节的要求。

六.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存在的问题

(1)关于信用及其原则的定义不统一目前对信用原则的定义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多种说法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但是却没有一个清晰、确定的界定,在民商法法律中也没有对信用原则及其外延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众多企业、个体无法在明确信用原则概念的情况下正确的进行运用,为信用体系的构建造成了障碍。比如,有学者认为信用及其原则就是民事活动当事人遵守承诺,不欺骗;有学者认为坚持认为信用及其原则这一条款可以作为民事活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正确指导标准;也有学者认为信用及其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立法者的意志能够实现,立法者的意志就是平衡三方利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还有学者认为信用原则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双重功能,使得法律法规更具有弹性和生命力。

(2)信用及其原则滞后于其他内容及原则信用及其原则是我国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之一,无论是在债权法还是在物权法中,都有信用原则的体系,但是现有立法序位角度来看,信用原则明显滞后于其他的基本原则,甚至处于最后一位,这与信用原则的最高行为准则的地位不相符合。例如,在我国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中,每一项法律法规都明确的遵循了信用原则处于最末位这样的序列,这与信用原则预先设定的帝王条款等地位相距甚远。

(3)信用及其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从我国现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规来看,明确规定了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民商法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原则,其涉及面较为广泛。然而,从归纳角度分析,信用原则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下为原则非常的少。例如,情事变更原则是信用原则在一定意义上的合法应用,我国的合同法草案也承认了这一原则,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并没有提出情事变更这一原则。此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中,在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从某种程度上分析,市场经济仍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

(4)信用体系主体、客体问题

1个人信用问题我国商品经济起步较晚,而且社会实践中还涉及到很多非常复杂的个人问题,多数情况下仍然要靠参与者去维护,这是远远不够的,产生消费信用体系问题。.2企业信用问题企业最主要的就是去参与民商事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也就意味着其行使权利行为时,也要具有独自承担债务的相应能力,而这一前提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就与企业信用产生了巨大的关联性。3政府信用问题政府的信用更多的应当是指将中央、地方政府为代表的一系列机构信用问题纳入到信用范畴;对社会上应当承诺或者支付的信用来说,应当将公债作为代表,而政府确是能够向社会筹集相关的货币和财务,但同时也要在限定的日期之内,完成该方面的债务及相应的偿还工作。

七.重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路径

(1)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在对事物进行认识时,概念可以说扮演着工具手段的角色,对引导人们对事物认识有着重要作用,也可以说,一切事物的认识都是从概念出发的,当然法律概念主要是指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元素,在长时间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并逐渐形成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在法律运行和法律研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概念可帮助立法者制定立法文件,使民众对法律进行充分认识,使司法者结合其对事物进行有效判断,使司法判断更加准确,而法学研究者则可以通过法律概念,更好地对法律进行评价和描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被充分的展现了出来,加之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争议性较大,使得概念内涵的界定局面非常混乱,非常不利于对公众和社会的引导,长此以往,也势必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出现认识偏差,进而导致市场经济因此受到影响,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界定,可使人们对其认识更加统一,使其成为制约民事行为和民事主体的重要指导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强化执行力度我党曾就诚信体系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信用矛盾和难题,对当前我国混乱的市场经济进行整顿,避免各种严重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和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加快市场经济体系下,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推动信用市场发展得到保障,同时对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使社会对诚实信用的重视度更高,进而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落实。迄今为止,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和民商法总则都纷纷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首要要求和指导原则,但因诚实信用本身测量起来非常困难,故落实起来受到了诸多阻碍,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当属执行力不够,同时缺乏细化或量化的标准。如何保证执行能够真正实现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当前研究的主要问题,首先对衡量标准进行制定是最关键的一步,标准中应将执行落实到各行业、各单位,以及违反原则应采取的处罚或惩处措施,让整个行业或社会都能够得到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到债权法、物权法和人格权法等法律法规中,使执行能够得到严格执行。

(3)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完善政府监管约束机制基于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市场主体信用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需要各个方面通力合作、相互协调,而其中最关键的当属法律约束,只有通过法律约束,才能够使市场主体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活动,才能使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更加完善健全。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进程中,市场主体自觉也非常关键,故应当通过培训和宣传等方式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力度,使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得到提高,进而自觉参与到信用体系建设中,使信用成为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发展中的道德资本和社会资本。除此之外,政府的监督管理业是引导和约束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政府可通过立法、增加信用度的透明性等方式来引起个人和企业对信用的重视度,不断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八、结语

现代民商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传统民商法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民商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还不够完善,没有达到社会的要求,人们还没能全面了解和利用民商法。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能够不断的完善我国民商法,最大化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的作用,调整好我国社会经济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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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逸恺(1990年11月—),男,江苏常熟人,现居住在苏州常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工作单位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顾静梅(1978年3月—),女,江苏苏州人,现居住在苏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工作单位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论文作者:王逸恺 顾静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3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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