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浅析_投资论文

韩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浅析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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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投资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其成功相当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日渐完备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即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保证、支援和税收出发对之进行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海外投资的监督和促进有所启示。

一、海外投资审批监督法律制度

(一)审批制度

1.审批体制。韩国海外投资的审批是经财务部长委任,韩国银行行长执行,具体审批归由韩国银行及其他13个政府部门官员组成的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海外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并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和执行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制裁。

2.海外投资者的条件。投资者必须是经韩国银行行长认定的拥有对外投资必须资本的企业或个人,且不得是金融部门根据所获情报和有关规定而限制的不良交易对象,而且该企业或个人按有关评价表所得分数应超过一定的标准。

3.海外投资的类型及应具备的条件。类型主要有5种,即依靠取得证券进行投资(直接股权投资)、贷款、取得不动产、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投资、通过经营个人企业进行投资及证券投资。但各类投资均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直接股权投资中韩国方所拥有的股权比例至少为20%,同时也要考虑到东道国的具体法律要求等等。

4.投资行业分为三类,即鼓励性、一般性及禁止性行业。其中,鼓励性行业有:为开发进口国内必须的原材料的投资;为克服出口障碍的投资;为确保渔场的投资;对在产业结构上韩国竞争力差而外国有竞争力的产业的投资;对韩国企业打入海外有显著效果的项目的投资等等。禁止性行业有:可能对韩国同外国关系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投资;有损国家声誉的投资;违反当地公共秩序、风俗习惯的投资及对韩国经济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投资等。

5.投资的批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及向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除某些事先政府已决定给予支援的项目外,一般须先经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审议,然后由韩国银行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一般由韩国银行行长审批,必要时(指2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可委托主管部门长官加以研讨。

(二)监督制度

1.监督体制:韩国银行行长主要负责分析检查海外投资事业的经营成果,并备置必要的管理记录;对于经营不良者,有权采取措施不准其再投资,在必要时可以派员赴现场调查。财务部长则根据韩国银行行长提交的报告来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进行掌握。韩国驻当地使领馆主要负责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书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内资产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事业、清帐情况及投资终结时财产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告韩国银行行长。而韩国进出口银行行长则仅对其提供贷款的海外投资进行资金管理。

2.提交报告;赴海外的投资者除了必须履行向韩银行提交各季度主要事业实绩报告这一共同义务外,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还须提供不同的报告及材料以供审查。比如通过获取股票进行的投资必须提交取提股票的报告书(如须设立当地法人则须包括设立当地法人报告书)、决算书(或收支计算书)及附属明细表、剩余盈利处理明细表、清帐报告书及附属明细表等。通过贷款进行的投资则必须提交通过提供贷款取得的外汇债权报告书、本息回收报告书等。

此外,韩国银行行长也应向财务部长提交报告,包括海外投资批准及履行实绩的月报、季度和年度报告。

3.对违反法令者的制裁:主要由韩国银行行长负责,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一定期间内终止其接受支付资格、取消海外投资许可证、将投资者作为不良交易者向全国证券交易管理所通报及终止金融支援等,其中,后三种措施须经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方可采取。

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1970年韩国在其《出口保险法》中增设了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了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由韩国进出口银行经营,为其海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险。

1.保险人:即成立于1976年7月的韩国进出口银行,为从事外汇业务的政府金融机构。

2.保险标的:主要有两种,即股权性直接投资和为获取股票、公共或公司债券而提供的长期贷款。但是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能为对外贸易往来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此外在投资环境上,吸收投资的国家经济和政治形势不能有突出的问题,并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原则上投资要得到该国政府的书面批准。

3.被保险人:在人员上没有限制,但被保险人必须是对外投资者。保险金额的领取人可以是对外投资者,也可以是第三者。

4.保险险别、金额及期限:险别主要有三种,即战争内乱或暴乱险、没收和国有化险,利润不能兑换或迟延险。海外投资保险属于实际损失赔偿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比率定为投资额的90%,且原则上在接到保险金申请之后2个月内给付。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5年。此外,关于损失额的计算、保险合同的签订、各项通知义务均有较详细的规定。为了增强海外投资保险的效力,韩国政府还积极同各东道国、尤其是东南亚及东欧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谈判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至今已订有30多个。1992年8月30日,随着中韩外交关系的正式建立,两国间的投资保护协定上升为官方协定。除此外,韩国还积极参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活动,以便在多边的场合能为其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保证。

三、海外投资支援制度

1.金融支援:由韩国进出口银行专门负责,内容包括:海外投资奖金贷款、海外事业资金贷款,对外国法人的事业资金贷款,主要资源开发支援资金贷款等几种。其中海外投资资金贷款是最一般的资金支援制度,其支援的主要对象是:(1)有助于确保重要物资、主要资源供应的投资;(2)有助于增进同外国经济合作的投资;(3)有助于提高海外韩国侨民经济地位的投资;(4)有助于开辟海外市场赚汇的投资。为了扩大韩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1987年6月韩国政府建立了经济合作开发基金,其目的在于资助韩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从事资源开发或进行股权投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工业、稳定经济,从而增加韩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

2.情报支援: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海外投资的失败风险,提高其成功率,必须事先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投资情报,包括投资对象国的政治、经济动向、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制度,对外资的政策,也包括其希望合作的企业以及有投资前景的行业等。为此,1988年4月在韩进出口银行内设立了专门负责提供海外投资情报和咨询服务的海外投资商谈室,其主要业务在于搜集、出版、散发对外投资洽谈所需要的各种情报,对海外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讨论会、恳谈会及公布各种情报资料及在国内外希望投资的企业之间进行介绍、斡旋等。除此之外,目前,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内的海外投资商谈中心以及大韩贸易振兴公社、大韩高工会所等机构内部都设有提供海外投资情报及咨询服务的业务。

四、海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

同世界上主要资本输出国的一般做法相一致,韩国也用法律规定涉外税收制度,采取税收抵免、税收饶让以及其他优惠措施来刺激本国海外投资的进行。

1.税收抵免:也称国外纳税额扣除制度。即对外投资者在海外从事投资事业,如果已向外国政府交纳法人税、所得税,则在国内对已纳税额予以扣除,防止双重课税。具体方法为:扣除金额(抵免限额)=法人税额×(海外国投资所得/标准课税额)。

2.税收饶让:也称国外纳税额减免制度。1986年12月在修订税收减免限制法时新设了该项制度,规定:同韩国订有防止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为鼓励外国人投资,如对韩国投资者给以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优惠,被减免金额应被视为纳税额,在韩国国内也给以减免(按损失金额计算或扣除税额),具体扣除税额及扣除比率分别在税收条约内确定。

3.对海外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为促进海外资源开发,如果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韩国资源开发投资免除红利所得税,则被免除的金额在韩国国内可以享受免除法人税的优惠。但是,如果红利所得税免除和外国纳税额减免同时适用,则必须二者择一。

4.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即让企业积存准备金,以防止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可能蒙受的损失。具体规定:对外投资者可以将海外投资金额的15%(资源开发投资为20%)作为海外投资损失金额积存起来,该金额即被承认为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准备金积存以后,如果未蒙受损失,则从第三年起分四年作为利润加以计算。此外,为了简化对外投资的国际税收处理问题并减轻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韩国政府把同有关国家签订防止双重征税协定作为重要课题。截至1988年5月,已同32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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