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投资一体化条件下的贸易保护问题新探_自由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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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78(2003)02-0079-09

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经济将全面融入国际分工体系,接受全球化的挑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没有人否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当也必须对国内一些产业(或曰“民族产业”)进行适度保护,以逐步增强国际竞争力。但是,在生产日益国际化、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日益融合、各国各地区间经济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紧密的情况下,在WTO的框架内,实施贸易保护的现实依据是什么,保护对象、保护手段如何选择,保护效果如何评价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还需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在分析贸易投资一体化新形势下贸易保护问题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有关贸易保护的理论和政策的演变、发展及其特点。

有关保护贸易的理论和政策的分析,可以追溯到15-17世纪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重商主义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重商主义把货币看作是财富的惟一形态,认为开展对外贸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货币财富,而通过对外贸易,并不能使双方互利,一方之所得必然是另一方之所失。重商主义的保护贸易学说,财政思想重于经济思想,一心只想着通过对外贸易积累货币财富。这是重商主义者只注重考察流通领域而忽略生产领域所必然出现的现象。重商主义者根据自己对财富和贸易的理解提出一系列外贸政策,必然是一心追求贸易顺差的以“奖出限入”为特征的贸易保护政策。虽然重商主义的错误理论后来遭到了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严厉抨击,但是,重商主义在保护贸易方面的政策主张在当时却对促进资本的原始积累、推动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代贸易保护主义就被称为“新重商主义”。

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代表当时工业资产阶级的愿望与要求,于1791年12月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制造业的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保护关税的政策主张,以使新建立起来的幼稚产业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以增强同英法等国的廉价商品进行自由竞争的能力。与旨在增加金银货币财富、追求贸易顺差的重商主义保护政策不同,汉密尔顿的保护贸易思想和政策主张,反映的是经济不发达国家独立自主地发展民族工业的正当要求和愿望。

19世纪最进步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李斯特,1841年出版了他的名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发展了汉密尔顿的保护关税学说,建立了一套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以保护关税制度为核心、为后进国家服务的保护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对每一个国家来说,民族利益高于一切。英国古典学派所论证的自由贸易理论只利于英国而不利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工业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当时英国工业发展水平高,其他国家因经济落后而不具备自由贸易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推进自由贸易,对落后国家无疑是场灾难。因此,自由贸易制度和政策不适合经济落后国家,它们应当实行保护贸易制度,使本国的经济赶上或超过先进国家,这样才能使自由贸易成为可能,并从中获得利益。可见,英国古典学派的世界主义经济学是不合时宜的,要以国家经济学来代替它。国家经济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使某一指定国家(在世界当前形势下)凭工农商业取得富强、文化和力量”。[1](p.106)他提出了著名的生产力理论来论证后进国家保护幼稚工业的合理性。他写道:“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个人如此,拿整个国家来说,则更加是如此。”李斯特还强调指出:“生产力是树之本,可以由此而产生财富的果实,因为结果子的树比果实本身价值更大。力量比财富更加重要,因为力量的反面——软弱无能足以使我们丧失所有的一切,不但使我们既得的财富难以保持,就是我们的生产力量,我们的文化,我们的自由,还不仅是这些,甚至我们国家的独立自主,都会落到在力量上胜过我们的那些国家的手里。”[1](p.47)根据生产力理论,李斯特对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关税手段的运用等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主张。如果说汉密尔顿第一个明确提出保护幼稚工业的政策主张,那李斯特则是第一个从理论上探讨了后进国家在面临国际竞争的条件下,如何运用保护贸易的政策与措施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建立了具有完整体系的保护贸易理论。应该说,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不仅有明显的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因而成为后进主权国家对民族产业实行适度保护的有力依据(即使是自由贸易坚定拥护者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也赞成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论)[2](p.190),而且就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世纪70、80年代,在以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新”理论发展过程中,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重视,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可以凭借生产补贴、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工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即在不完全竞争环境下,实施这一贸易政策的国家不但无损于其经济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应该说,新贸易理论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更符合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的现实,是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的新发展,为一国扶持将来可能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益的产业提供了依据。如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左右分别对钢铁和半导体产业的成功扶持和保护就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例子。

从上述对保护贸易理论的简要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出,从重商主义开始,到后来的幼稚产业保护论,直至新贸易理论的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以下一些共同点:

1.保护贸易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大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假定前提下:即不存在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或像重商主义那样不允许生产要素的国际间流动)。即使存在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对国际贸易格局也不构成根本性影响。

2.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界限比较明显,生产国际化程度比较低,产品的“国籍”较为清楚。

3.与第二点相联系,国家(或地区)产业的民族界限也比较明显,保护的对象比较容易确定。

4.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关税。因为在不存在要素流动的情况下,国际经济联系主要是借助商品贸易来进行,通过关税就可以有效地减缓来自国外的竞争压力,使民族产业得以成长。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施贸易保护的国际国内背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贸易投资一体化了,传统的贸易保护的前提已不复存在,原有的贸易保护思路已经过时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民族产业为界限实施保护已不可能

经济发展后进国家实行保护贸易政策的目标是发展民族产业,实行经济自立。这在国际投资还没有充分发展、各国经济联系还不是很强的情况下是可行的。因为那时企业和产品的民族界限非常明晰,保护对象的确定比较容易。

但在当代,传统意义上的“民族产业”界限已经比较模糊。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带来生产的全球化,形成了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全球性的生产网络,国际分工由产业间分工为主导逐步转变为产业内分工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内部的企业内分工发展迅速。由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跨国并购此起彼伏,各国产业、企业的相互渗透更加深入,企业、产品的“国籍”日益模糊了。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很难再明确地区分民族工业与外国企业、民族产品与外国产品。政府如果出于民族利益对某一产业加以保护,受保护的很可能是进入该产业的外资企业。这种保护不仅限制了竞争,还会使得外资企业能够在东道国市场以过时或相对落后的技术得以生存和发展,甚至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例如中国的轿车业,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合资企业。在高度保护的时期,严格的进入许可,使少数外国厂商由于缺乏国外同行的激烈竞争,不需要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而只要转移过时的技术与车型,就能赢得市场并高度盈利。显然,这种保护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的一些汽车厂商,但同时也保护外国公司免受国外的竞争,中国轿车制造业的总体发展则因此受损。相反,在我国放宽了外资的进入许可后,国内市场上形成了美国通用、日本本田、德国大众、法国雪铁龙等外国企业竞争的局面,为了赢得市场,它们竞相向中国市场转让先进的技术与车型,有的甚至与发达国家同步,从而促进了我国轿车业近年来的迅速发展。

2.以幼稚产业为界限实施保护,其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在传统贸易保护理论中,保护幼稚产业是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的一个有力论据。虽然经济学家们对幼稚产业作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和界定,但可操作性不强,保护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1)幼稚产业的发展具有不可预见性。虽然某一产业的发展有他国的经验可供借鉴,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他国家的某个产业经过一定时期的保护可能成长起来,但本国由于不具备必要的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特殊的机遇等条件,保护不一定能达到同样的效果。(2)幼稚产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国际产业结构的升级非常迅速,今天的幼稚产业经过一定时期的保护后,很可能还没有成长起来就变成夕阳产业了,保护只能给以后的结构调整增加困难。(3)即使有些“幼稚产业”经过保护以后成长起来了,但这些产业很可能是假幼稚产业。对此,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作了精彩的分析。克鲁格曼认为,有些工业最初受到保护,然而却由于与保护无关的因素变得具有竞争力。表面保护成功,社会却无端付出了代价。这些工业实质上是“假幼稚工业”。因此他认为,试图现在进入未来才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并非总是好事。比较优势的建立、某一产业的发展是水到渠成的事[3](p.236)。实践也充分证明,保护只能造成低效率。隔绝了外部竞争的保护使本国企业感受不到竞争的压力,不仅可能使某一幼稚产业永远幼稚下去,而且将造成极大的浪费。

3.以战略性产业为界限实施保护愈发困难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一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状况影响甚至决定一国的国际分工地位。高科技产业因具有较强的外溢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而被称作战略性产业。为了提高国际分工地位,获取更多的贸易利益,对战略性产业加以保护也就成为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在贸易投资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这正变得愈发困难。原因在于:(1)对发达国家而言,虽然其财力雄厚,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往往涉及许多科学门类、需要高额的投入,有的单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难以完成。如波音飞机,其核心技术就来自通用电器公司和英国的一家公司。同时,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研发的全球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哪个发达国家想通过保护来发展战略性产业,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落后。(2)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科学技术发展本身就相对落后,有的高科技产业是一片空白,保护无从谈起,保护只会造成封闭和更加落后。(3)对战略性产业的保护能否奏效需要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旦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保护的初衰也就难以达到。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要求政府和厂商之间的默契,政府的政策意图必须得到国内厂商的配合,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一国政府的贸易限制政策可能因损害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利益而容易遭到抵制。另外,为了使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扭曲能够通过被保护产业发展起来后在国内外市场上所获得的规模经济效应加以弥补,该政策要求被保护产业具有足够的规模进入壁垒,但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为了达到进入某一市场的战略目的,往往不惜短期亏损,从而使东道国被保护产业内的企业难以得到必要的市场份额。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贸易投资一体化使各国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市场的一部分,日益密切的经济联系使各国按照经济发展阶段或某一部门的国际竞争力水平制定贸易政策的自主性下降,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贸易伙伴国的利益。遵循国际惯例,双边、诸边和多边因素对一国外贸政策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大。单边的贸易保护会使经济全球化的链条中断,外国企业将因为在受保护的市场上无法自由整合资源而利益受损,实施保护的国家必将招致别国的报复,因而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即使是李斯特在强调对幼稚产业实施保护的同时,也主张保护的程度要适度,如保护期限不能过长,关税水平不能过高,强调保护贸易只是走向自由竞争的短暂阶段,是为自由贸易创造条件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保护贸易政策实施的余地日益缩小。为各国厂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贸易与投资双重手段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增强本国产业竞争力正成为各国外贸政策的主流。

那么,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还要不要对本国产业实行适度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不仅是落后国家完全敞开国门不行,即使是发达国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保护措施,不然就不需要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各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将长期存在下去。这些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集团的影响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经济政策作为一种制度,其供给者政府的背后往往有若干支撑其运行的政党和利益集团。经济政策是政府公共选择的目标函数,作为一个因变量,它是国内各政党和利益集团意愿与要求的反映,是各政党和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作为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贸易政策的制定同样受到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国际贸易理论告诉我们,对外贸易在增进国内福利的同时会产生利益的再分配。出口集团会因为商品出口价格高于国内价格而受益,进口竞争集团则会因为进口商品挤占其国内市场份额、产品价格下降而从中受损,因此两者的政策主张完全相左:出口集团往往主张自由贸易,而进口竞争集团则主张贸易保护。贸易政策倾向于自由还是保护取决于两者力量的较量。实际决策中政府不可能完全听命于一方,而无视另一方利益的存在。贸易政策往往是出口集团和进口竞争集团妥协的结果,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偏向性。其具体体现就是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贸易政策或绝对的保护贸易政策。贸易投资一体化虽然要求借助自由贸易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但这也只能是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贸易保护绝不可能因此而取消。

在中国,利益集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地方利益、部门利益。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中国条块分割,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都有强烈的经济利益。不同的地方和部门竞争力各不相同,其贸易政策诉求也大相径庭。就地区而言,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东部沿海地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比重较高的地区欢迎自由贸易,而经济落后地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地区则主张实施贸易保护;就部门而言,比较优势比较明显、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部门欢迎自由贸易,而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部门,如粮食、化工、制药、金融、保险等部门无疑主张贸易保护。

2.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之一表现在,通过对外贸易,一国会大力发展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压缩或淘汰比较劣势的产业,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但产业结构的优化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被压缩或淘汰企业的已有投资会失去作用。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成为沉淀成本,且企业投资的专用性越强,沉淀成本越高。因此,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带来经济运行方面的动荡和摩擦。”[4](p.87)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产业结构升级、比较优劣势的转化非常迅速。贸易投资一体化更是加剧了国际贸易分工格局的变化,使各国比较优势更快地出现转移。为了避免其对各国经济结构和发展速度的过大冲击,保证国内经济运行的稳定,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就很有必要。另外,当一国顺应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同时,可能造成国外大量廉价商品的涌入严重损害或威胁国内相关产业的现象,这时,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护措施不仅是必要的,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

对于中国而言,产业结构调整的压力还来自以下三方面的特殊原因:(1)长期的计划经济和贸易保护使得众多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竞争力缺乏,贸易自由化的冲击可想而知;(2)长期的地方保护形成了许多小而全的工业部门,它们普遍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跨国公司的进入将产生较大甚至是致命的冲击;(3)在我国没有入世、关税较高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进入采取了借用投资绕过贸易壁垒的策略。我国入世以后,在关税、非关税壁垒大大降低的情况下,外资就有可通过商品出口的方式占领中国市场。这对原先与外资企业配套的国内零部件生产企业可能产生较大冲击。因此,中国贸易自由化过程将面临诸多的矛盾和压力。

3.就业结构调整的压力

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原理,一国提高贸易自由化程度、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就业结构的调整。出口部门会因为出口的增加而增加投资,扩大就业,给劳动者提供更高的工资。进口竞争部门则会因为市场份额的下降、盈利的减少而减少生产,裁减员工,甚至破产倒闭。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表明,贸易结构的变动会引起生产要素在进出口部门之间的重新配置。根据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发展中国家实行自由贸易后压缩的应是处于比较劣势的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增加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进口竞争部门向出口部门转移的劳动力应该能被出口部门充分吸纳,不存在劳动力失业问题。但问题在于,现实中发展中国家不满足要素禀赋理论和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的要素充分就业假设,而是存在劳动力的供给过剩,甚至存在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为零甚至为负数,这样进口竞争部门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很可能从一开始就加入失业大军。另一方面,进口竞争部门的一部分劳动力即使能够转移到其他部门,但他们也要付出劳动力的转移成本:原先的知识和技能可能失去作用,再培训需要花费费用,而未来预期收益是不确定的。

这种就业结构调整的压力仅仅是就商品贸易的后果而言的。如果考虑到资本、技术等要素的流动,在存在竞争关系的部门,由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往往采取资本密集度、技术密集度更高的生产方法,在收购兼并或者新投资会使得老企业被挤垮的情况下,也将产生新的失业者。因此,在贸易投资一体化导致贸易自由化条件下,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调整将是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严峻课题。当就业结构调整影响到社会稳定时,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4.经济发展问题

“国际贸易是互有进出口的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单纯地把另一方看成自己产品的销售市场,而不允许其有自己的产业。否则,这样的贸易是不能持久的”[4](p.86)。因此,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来促进自己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以便将来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应该说是合理的要求。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了,竞争力增强了,进口能力提高了,对发达国家生产效率的刺激、出口的扩大同样是有好处的。

另外,自由贸易理论主要强调发挥各国现有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主要强调一定时间地点上的资源配置,而没有考虑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如果以此为依据,发展中国家就应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无需改进产业结构。这样,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只能在低技术水平上重复。因此,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理论完全是发达国家学者规劝落后国家按现有格局加入国际分工的学说。从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对那些幼稚的、产业联系度比较高的产业加以扶持,以达到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

此外,从国际经济关系、对外贸易谈判、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角度,一定时期对某些产业加以适当保护也都可从经济学上找到根据。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贸易投资一体化、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传统的以保护民族产业为出发点的贸易保护政策已难行其道。但出于各种深层次的原因,贸易保护又不可完全取消。那么,在新条件下实行什么样的贸易保护政策才可行呢?我们认为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的贸易保护政策包括以下几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1.贸易保护政策应由单纯注重商品流动转向兼顾商品和要素流动

传统的贸易保护政策的实质是奖出限入,强调通过鼓励商品出口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通过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给国内的进口竞争产业提供更多的国内市场机会。其隐含的假设是在要素流动有限的情况下,一国在某个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只能通过本国的努力来创造。当外来商品威胁到这种努力的时候,就要对进口商品采取限制措施。显然,传统的贸易保护政策注重比较优势,强调比较优势的创造(限制进口)和发挥(鼓励出口)。但在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条件下,要素的流动性增强,一国的要素已不再成为其独有的“专利”,也可以被其他国家通过投资所利用。同样,一国发展经济、增进居民福利的手段除了依靠国内要素外,也可借助国外要素。因此,国际贸易分工中比较优势地位下降,竞争优势地位上升。由于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加上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升级、比较优势转移非常迅速,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想再依靠贸易保护来发挥静态比较优势已很困难,一国贸易政策的重点应由依靠贸易保护以发挥比较优势,向鼓励要素流入以弥补比较劣势、创造竞争优势转变(注:已经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不是保护贸易政策关注的重点,可放手让其自由地参与国内外竞争。)。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更具可行性,因为其经济发展的瓶颈在于资本和技术的缺乏,资本的积累需要过程,技术的研发需要人才和高昂的费用,通过引进可以迅速“到位”。

2.保护政策的手段应是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综合,两者需交叉使用

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贸易、投资的主体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对东道国选择投资还是出口,取决于一系列条件。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表明,当跨国公司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可以利用的东道国区位优势时,它们往往选择投资;当缺少可供利用的区位优势时,往往选择商品出口;当只具备所有权优势时,选择技术转让。很显然,第一种方式最有利于弥补相对落后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缺口,因此,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基础设施、要素条件的国家,应积极完善投资政策,通过提供稳定的政治法律环境、公平的竞争环境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而国外的一些中小企业到东道国投资则往往是因为本国投资机会较少,东道国有可利用的丰富而廉价的要素。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引进国外要素一方面可以帮助东道国发展新的产业(如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壮大已有产业的生产规模(注:这一点特别重要。全球竞争条件下对企业的规模经济要求远远高于国内竞争对规模经济的要求。),提高东道国的国际分工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引进要素开展加工贸易,可以解决东道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国际贸易理论表明,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减少其对东道国直接的商品出口,从而减少东道国进口竞争的压力,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更为有利。

当然不可否认,外国直接投资有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东道国厂商产生冲击,其先进的生产方法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如果以重组的方式进行投资还可能解雇部分工人)、一些污染产业可能转移到东道国。为了减轻或避免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经济的伤害,后者有必要通过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的投向,鼓励外资投向东道国的薄弱产业、资本短缺的地区。对关系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安全的一些产业也要实施进入限制。

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交叉使用的依据还在于,跨国公司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产品会根据成本效益的比较,选择向东道国出口产品,而非直接投资。在此情况下,出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就需要进口国运用贸易政策,一方面限制商品进口,另一方面通过贸易障碍,迫使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当然,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贸易保护只能是适度保护: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关税水平只能是与本国处于同一发展层次的国家的平均水平;非关税壁垒的使用要符合国际规范。另外,适应关税水平的不断下调,为了提高关税的实际保护率,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也是不可忽视的选择。(注:在传统的贸易理论中,如果发展中国家实施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可能因为零部件关税的降低而危害国内零部件等中间产业的发展。因此,有的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能否使用它表示怀疑。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使生产更接近市场,我们认为,一旦发展中国家的逐步升级关税结构迫使跨国公司在某一最终产品生产领域进行投资,相关零部件产业的投资也会增加。)

3.适应以上的政策调整,东道国应对外资企业采取全新的观念,对外资企业与民族企业要一视同仁

在一国国境内,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民族企业,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都能给国家带来税收、就业,它们同为“国内企业”。贸易保护政策的对象不单单是民族企业,而是“国内企业”,当然包括外资企业。有关的贸易与投资政策措施是为了吸引国内外资本在国内从事生产和服务,以促进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增加。要逐步扩大对外资的市场准入,一旦允许外资进入相关投资领域,就应给予国民待遇,这也是WTO规则所要求的。

收稿日期:20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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