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团结的理论与政策--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的第六部分_民族团结论文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团结的理论与政策--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的第六部分_民族团结论文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团结的理论和政策——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研究之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领导集体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民族团结论文,之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3)03-0010-05

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需要全国56个兄弟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基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一贯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重视并努力维护和坚持民族团结。

一、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坚持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民族团结,就是各民族之间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互助合作,共同致力于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稳定。

中国共产党一贯高举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旗帜。1989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云南考察工作时强调指出:“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1]1990年,在内蒙古自治区考察时,江泽民同志又强调指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是区别于资产阶级民族观的根本标志。”[2]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团结的理论和政策的重要思想。江泽民同志从民族观的高度论述了民族团结问题,把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繁荣一起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三大基本内容,又把这三大内容作为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民族观与资产阶级民族观的根本区别或区别的根本标志,因而,可以说民族团结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的分水岭之一,试金石之一。江泽民同志强调加强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因而强调了民族团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江泽民同志又明确指出加强民族团结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因而提出了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辩证关系。江泽民同志的这些论述概括了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团结理论的最根本之点。

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含义,有其特定的范围、阶级基础和实现的前提与手段。从民族团结的内容来看,是不分民族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的真诚的团结,是指民族之间的团结,既包括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括国际各民族特别是被压迫民族之间的团结,甚至还包括民族内部的团结;从民族团结的实质来看,是有特定阶级内容的民族团结,主要是各民族中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团结,强调“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而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的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团结就是指各民族人民的广泛团结;从民族团结实现的前提与手段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是辩证的关系,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体现和结果,是进一步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证。没有真正的民族平等,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团结。在阶级社会里,各民族只有通过平等的团结和联合,通过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反对帝国主义的殖民侵略和统治,才能获得民族的解放和民族独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以及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民族团结的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作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之一,民族团结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它始终是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之一。

二、加强民族团结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

古今中外的事实表明,民族团结与否,对一个多民族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衡量多民族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在率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的理论,把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在具体实践中高度重视实现各民族真正的平等,实现各民族真正的团结。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形成之初,正值国际形势变化莫测,国内的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之时,由此产生的问题及其影响日益突出,民族团结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复杂的新形势,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把民族团结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1992年,江泽民同志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进一步指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3]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离不开谁。”[4]

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回顾50年来我国民族工作的伟大成就,全面部署跨世纪的民族工作时,把民族团结工作同党的全局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强调“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要努力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这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保证。”“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更为重要。”[5]“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6]朱镕基总理也在这次会议上指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7]李鹏同志曾指出:“坚持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我们在民族问题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8]

总之,加强民族团结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一条主线,是在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中特别强调的根本原则之一。他们一再强调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本前提,是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保障,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三方面)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召开了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1992年、1999年),召开了两次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994年、1999年),这些大会都强调了民族团结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13年来结合中国实际和时代发展的要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团结原则,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支持,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极大地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大团结。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空前团结。我们废除了西方列强强加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封建式的割据局面在中国大地上也一去不复返了。56个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9]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三、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

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这是我们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的重要特点。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锤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把我国各民族维系于一个统一的大家庭中而又世代传承的纽带,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二是各民族相依并存的经济文化联系;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的关系。”[10]追溯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程,可以进一步感受到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里,各民族的大团结,有着坚实的历史基础,无论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时期,都离不开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奋斗。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始,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统一始终是发展的主流,特别是经过汉、唐、元、明、清几朝的努力,统一不但得以维持,而且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虽然在有的时代,也曾出现过暂时的分裂、割据或几个政权并存的局面,但无论封建王朝如何更替,无论哪一个民族建立的政权,中国基本上是以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存在的。从总的来看,一些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和地区性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以统一中国为己任,国家统一的大势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逆转的。

国家的长期统一,在客观上为密切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和了解,进而增强和团结提供了现实的载体。共同性因素的增加和彼此间了解程度的不断加深,为中华各民族的大团结奠定了基础。

尤其是进入近代以后,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下,中国各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同仇敌忾的反抗斗争风起云涌。共同的命运和抗争,如同一条坚实的纽带,把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1921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共同的艰苦斗争,终于实现了中华民族的自由和独立,建立了空前大团结、大统一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

几千年漫长的历史一再表明,我们伟大的祖国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56个兄弟民族情同手足、休戚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李瑞环)[11]没有各民族的团结,中国就会陷于混乱,中国就会走向衰败。

四、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月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为了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12]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13]的精神,在“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14]中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方针。

大汉族主义是大民族主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资产阶级民族观在我国民族关系上的反映。大汉族主义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不平等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不信任、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忽视他们对祖国和整个中华民族所作出的重要贡献,不尊重他们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和自我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利。地方民族主义是一种在对待统一国家和民族大家庭内其他民族的关系上表现出的消极的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的主要特点是忽视各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过分夸大本民族、本地区的特殊性,忽视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强调本民族、本地区的局部利益,主张在狭隘的范围内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反对民族之间的交往与互助合作。这两种民族主义都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都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都不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因此,必须坚决反对。

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加强民族团结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从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出发,始终坚持和实践着这一原则,把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作为消除民族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

应该明确,在社会主义时期,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一般来说,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对于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应该采取十分慎重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明辨是非,严格区分正当的民族感情、合理要求与民族主义的界限,划清地方民族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的界限,做到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去处理,不要轻易地乱扣民族主义的帽子,更不能把极少数敌对分子的分裂破坏图谋和行为看成是一个民族或民族关系的问题。

五、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继续在全国开展表彰民族团结进步集体和先进人物的活动。”[15]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9月,中央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又提出:“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16]这些论述及其思想,指明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方向。

广泛、深入、有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是党和政府在民族工作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向各族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最好形式。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得到了普遍开展,并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了一整套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效机制。截止目前,国务院继1988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后,又分别于1994年、1999年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江泽民、李鹏、朱镕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大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新形势下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明了方向。国家民委、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散杂居的地、市、县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了不同层次的表彰大会。通过表彰活动,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先进事迹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和发扬,成为我国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

在大力进行表彰活动的同时,各地还赋予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内容,集中地对广大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经济互助等联谊活动,监督和检查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理解,促进了党的民族平等、团结和发展政策的全面实施,深化了各民族干部群众的团结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了各族人民共同建设伟大祖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地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有效机制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就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作出了很多指示。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时指出:在当前的国际大气候下,我们要时刻警惕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而且“坚决果断地处置在萌芽状态”。“苗头有浅有深,有轻有重,轻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疏导工作;重的,一出现动乱迹象,就要坚决制止。”[17]1992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对于民族间发生的纠纷,要冷静分析,耐心疏导,及时加以排解。对于个别不听劝阻,蓄意制造事端、触犯法律的,不论出身于哪个民族,都要依法处理。”[18]1999年9月,江泽民同志又指出:“正确处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利益纠纷,防止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19]还要求“各部门各地方要通力合作,把一些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础,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20]朱镕基也要求:“我们要注意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21]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这些论述和思想,为我国建立健全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有效机制指明了方向。在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有效机制。如在新闻出版、文艺作品、影视作品、学术研究等方面大力提倡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国家有关部门、机构专门就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等事项作了规定,以防止和杜绝意识形态领域的破坏民族团结现象的出现。我国的《商标法》、《广告法》、《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不得出现任何含有民族、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出现。我国《刑法》也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有关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违法的,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司法机关必须对此种控告予以处理,等等。

总之,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工作机制的积极运转下,比较好地处理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巩固了各民族的大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收稿日期〕200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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