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变迁研究_医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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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3)08-0107-11

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和大量财政资金的投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得到了飞速发展。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从2003年的29.7%增加到2011年的95%,超过13亿的国民拥有了医疗制度保障①,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完成了历史性跨越(王保真,2011;赵曼,2011;郑功成,2012;世界银行,2012)。但是我国医疗保障也存在医疗服务的二元失衡,制度的三维分立,重复参保、浪费,非公平等问题。与此同时,党和国家的“十八大”报告、“十二五”规划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等对医疗保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国民对日益增长医疗服务需求有了新的期望,我国医疗保障面临进一步的转型和发展。

一、医疗保障制度转型的背景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国内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来的医疗保障制度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果不进一步的转型和发展,不断增长的财政投入将被低效率、浪费和无序所消耗。更何况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GDP增长速度放缓,医疗卫生财政投入的非正常增长方式将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因此,只有医疗保障制度本身进行转型和优化,最大限度地提升效率和公平,才能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医疗保障自身需要整合、优化,以适应全民医保的需要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覆盖不同群体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其内容、结构、层次和体系都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转型的背景下,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也需要以“变”应“变”(唐钧,2012;丁建定,2012)。2009年~2011年,全国各级财政医疗卫生累计支出15166亿元,与2008年同口径支出基数相比,三年新增投入12409亿元,比既定的8500亿元增加了3909亿元②。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预定目标(申曙光,2012),近年来个人卫生费用支出快速增长,且在平均值上高于城乡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如表1)。

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医疗费用膨胀的情况下,简单粗放的控制办法、单一滞后的管理手段、薄弱的监控基础、乏力的控制与制约,已经难以跟上快速发展的全民医保步伐(王保真,2012)。目前的医疗保障体制在资金筹集、制度整合、保障水平、覆盖面、公平性、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难点,呈现出服务二元失衡和制度三维分立状况(仇雨临,翟绍果,2011)。医疗保险制度“碎片化”,既不公平又损效率,优化和整合现有制度基本形成共识,医疗保险转变发展方式尤为必要和迫切(杨辉,2010;郑功成,2012)。首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它是依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的“统账结合”模式。参考养老保险模式设立的个人账户,不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降低了抗风险能力,也增加了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加大了“奥肯漏洞”损失。并违背了医疗保险短期财务平衡和大数法则的基本制度规律,造成效率和公平的双重损失。同时个人账户的历史过渡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王东进,2008),逐步弱化并取消个人账户成为合理的选择(郑功成,2008;申曙光,2011;贾洪波,2013)。其次,公费医疗制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不需要缴费,却享受较高的保障水平。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不仅造成了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费,也导致了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改革公费医疗制度,使其并入城镇职工医保成为必然的趋势。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没有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人为地造成城乡分割,大量已经不在农村中长期居住的居民,因为户籍的原因仍然参加新农合(如表2),限制了其较高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部门经办和管理,导致大量重复参保,2011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大于当地总人口数的省份有9个(如表3),重复参保不仅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也造成了财政资源的浪费。

总之,目前医疗保障制度中各个项目都需要进一步的整合和优化,加快城乡统筹、实现制度无缝衔接、消除重复参保、减少浪费、提高效率,以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需要。

(二)城乡、地区之间的差异有悖“公平医保”的基本原则

我国城乡之间在起点(资源配置)、过程(服务使用)、结果(健康水平)整个动态过程中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起点方面:国家对城乡之间卫生资源的分配不均,2011年总量上城市是农村的3.24倍,人均方面城市是农村的3.09倍(如表4)。

过程方面:体现在我国医疗资源的过分向上集中,优质医疗资源和经验丰富的医生大多集中在城市中;农村居民利用优质医疗资源的隐性成本⑤远远高于城市居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不如城市居民(如表5)。

结果方面:城乡之间在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上存在明显差异,如2011年农村新生儿死亡率是城市的2.35倍,农村婴儿死亡率是城市的2.53倍,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城市的2.69倍。虽然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都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城乡之间的差异并没有明显的缩小(如表6)。

地区之间同样存在较大差异。从资源配置上,财政资源对医疗机构补助中,各地区人口和补助总量之间不匹配。如财政补助医疗机构收入方面:东部、中部、西部分别1079亿、542亿、664亿,分别占总量的47%、24%和29%;而东部、中部、西部总人口方面分别为5.54亿、4.24亿、3.62亿,分别占总量的41%、32%和27%。从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可及性和利用方面,2011年三级医院(包括甲、乙、丙级)总数上,东部地区有653家,中部地区有400家,西部有346家。三级医院占该地区医院总数比重情况,东部沿海地区的天津、上海、浙江,其比例分别为11.49%、11.69%和11.22%;中部地区的安徽、河南分别为4.26%、4.59%;而西部地区的西藏、宁夏、新疆分别为1.94%,2.63%和2.2%。2011年各地区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中,东部为5.49人,中部为4.04人,西部为4.00人;省份之间差异较大,较高的北京、上海、天津分别达到14.2、9.92、7.33人;较低的贵州、安徽、云南仅为2.68、3.16、3.31人。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张),较高的北京、上海分别为7.4、7.55张;较低的贵州、广西分别为2.77、2.83张。就医疗保障结果(健康水平)方面,预期寿命上,东部地区的北京、上海等地2010年分别为80.18、80.26岁;而西部地区云南、西藏、青海等地分别为69.54、68.17、69.96岁;两者之间相差高达10岁⑥。如果城乡和地区之间的两个因素同时考虑,即发达地区城市和西部落后地区农村相比,两者之间的差距更大。地区之间的差异,不仅影响到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和统筹层次的提升,也阻碍了公平医保的实现。

总之,不管是城乡之间还是地区之间的差异都有悖“公平医保”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健康的因素影响到个体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公平。因此,消除这些差异,统筹城乡、地区、人群,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公正的制度是医疗保障制度转型的内在要求。

(三)人口老龄化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增加了医疗保障基金风险

我国从20世纪末进入老龄社会后,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图1)。根据研究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遭遇疾病的风险迅速上升,其对医疗资源的需求和消耗也日益增加。并且随着我国疾病模式的转变,慢性病已经成为了主要的死因(如2011年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道疾病和肿瘤是我国居民的前三位死因,占主要疾病病种死因的比重:城市居民为79.87%,农村居民为78.02%),而老年人群是慢性病的主要患病人群。由于慢性病具有治疗周期长、费用高、甚至不能完全治愈等特点,因此要求我国的医疗保障从简单的治疗为主向预防、治疗和长期护理等多元目标转变。多元的目标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这也使医疗保险基金面临新的潜在风险。

图1 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得来。

此外,虽然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医疗保障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筹资模式转变和配套改革,简单的提高保障水平将给基金带来支付风险。如北京市2009年相继出台多项医保改革措施,如实时结算,提高报销范围和比例,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85%调整为90%等提升保障水平的措施。在提升国民福利的同时,也给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带来了挑战。从表7我们能够发现2009年来北京市的累计结余大幅度下降,基金收支有出现逆差的潜在风险。

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的方向和主要内容初步分析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不仅涉及整个医疗卫生体系,而且与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和经济、社会转型相联系,同时医疗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内容完善的过程,因此首先需要对转型的方向和主要内容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的方向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的基本方向:逐步从目前的服务二元失衡、制度三维分立、管理部门分割、优质资源过分向上集中、权利义务不对等、保险和福利性质交错的医疗保障制度,向城乡统筹、制度和管理统一、信息向上集中、服务向下传递、责任分担合理、科学筹资、保险和福利界线分明、公平的全民医保转变。实现转变需要面对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需要改革管理体制。体制障碍是我国医疗保障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的重要任务,建立一个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机构,有利于加快城乡统筹,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监督和管理等。而建立统一管理机构需要整合现有的管理和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障未来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管理和经办人员分类分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条件下,减少重复建设的浪费。其次,城乡统筹,按人头配置资源,扭转目前优质资源向上集中趋势。增强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全面实现首诊制和转诊制。再次,厘清制度的性质,实现基本制度规律的回归,即明确救助、保险、福利的边界、实现有序的衔接。而目前的医疗保障存在定性不明确,福利和保险混杂在一起。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缺少合作性质,且保险的特征也不断弱化,而其福利性质却越来越明显;退休人员工作期间缴纳较高的费用,而退休后无需缴费,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却与医疗保险权利义务对等和短期平衡的基本制度规律不符。因此只有合理厘清了各制度的性质,按照救助、保险、福利的性质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实现各制度的合理衔接和有序发展。

(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的主要内容分析

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资金筹集和服务供给。稳定、合理的筹资模式能够给服务的供给提供基本的保证,高效的服务供给又能促进筹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只有两者的合理衔接和不断优化,才能够持续提升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效率。

1.构建科学、合理的筹资体系

公平、有效的医疗保健需要匹配合适的筹资方法、安排合理的筹资体系和设计完善的支付系统(William C.Hsiao,2007)。当人们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期望值升高,却面临费用难以承受的挑战的时候,医疗保障系统如何筹资是政府面临的中心问题(莫西洛斯等,2009)。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医疗保险风险储备率一般不超过15%,我国基本医保基金累计应结余率控制在20%左右(李常印,2012)。但我国由于保守理念和缺少科学的精算,每年医疗保险基金都有大量结余,使累计结余大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造成效率和国民福利的无形损失(如表8)。

因此,可以通过弹性的医疗保险费率实现收支平衡。由于医疗保险基金具有短期动态平衡的特点,而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刚性增长的特征,不可能随着医疗服务需求变化而波动。因而医疗保险基金需要在精算的基础上,结合每年的结余情况,通过费率小幅度调整,来实现平衡。弹性的费率既可以减少医疗资源闲置带来的效率损失,有能够降低管理结余基金造成的无形损失。

此外,可持续的筹资模式需要合理划分责任分担大小。确立医疗保险制度中责任分担原则是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但是责任分担的大小却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从制度建立之初的个人不缴费,国家、企业负担全部责任。到改革中期的个人承担过多的责任(如2000年个人卫生支出占总卫生支出的60%左右,政府下降到15%左右;旧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国家基本不承担责任)。再到目前出现的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失衡,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责任往往只占总缴费的25%左右,并且参保费占个人收入比重偏小。如2012年新农合缴费50元,同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占收入的0.63%;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24565元,缴费120(130)元,占比0.49%(0.52%);而城镇职工个人缴纳的保费占工资比为2%。从医疗保障的发展趋势来看,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差距将会逐步缩小,但是他们缴费义务上的严重失衡,必然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影响整合的难度。尤其当国民对制度形成路径依赖时,这种责任分担失衡的筹资模式,将不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我国医疗保障转型过程中需要形成一种科学责任分担机制,责任大小应该理性化。

2.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从国际上看,21世纪共同的挑战是如何重新设计初级卫生保健系统,以使得医疗服务更加可及、持续、合作和以病人为中心(Institute of Medicine,2001;OECD,2004)。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基本全覆盖,但缺乏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体系(郑功成,2011)。目前的“看病难”反映的是供求关系,是城市优质医疗资源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不足,与城乡众多患者基本医疗需求之间矛盾的突出表现(王保真,2011)。因此要确保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能力与全民医保的要求相适应(褚福灵,2011),依法建设可及的、买得起的和信得过的基本医疗服务,是国民健康保障制度的主要环节之一(杨燕绥,2011)。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有效方式是:信息的向上集中,服务的向下传递。首先,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实现管理和经办的统一。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使参保人信息从基层社区收集,向上集中到全国统一的系统中。同时建立国民健康电子档案,全面动态把握个人健康信息,分享成功案例的经验,提升整体的医疗技术水平。信息的向上集中,既可以减少重复参保,促进统筹层次的提高,化解异地就医的难题;又能够强化对参保、就医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其次,服务的向下传递。按照人口数量均等的把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到农村和基层。重构村级、社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不仅需要建设乡镇医疗机构的“硬件”,如增加每千人口的床位数,购置基本设备等。而且需要完善乡村医疗服务的“软件”,如增加对乡村医生补贴,建立培养、留住乡村优秀医疗技术人员和医生的机制。全面实行首诊制和转诊制,实现病人合理分流和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再次,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无缝衔接,同时加以重大和特殊疾病的补充保障,真正避免居民因灾难性家庭支出而陷入困境。

三、医疗保障制度转型中的配套改革

受到制度惯性的影响,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相对滞后性,长期以来我国“医卫”、“医药”、“医保”三对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交融。“医患”双方处于极其不对等的地位,使两者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紧张和冲突的状态,反过来又阻碍改革的进程。因此,实现这三对关系的分离,是我国医保转型的重要配套条件和保证。

(一)“医卫”、“医药”“医保”不分离情况下各主体之间关系分析

“医卫”、“医药”、“医保”⑧不分离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缺位和错位,造成公立和民营医院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医保机构不能完全代表参保人利益,而是限制、压抑患病参保人的医疗需求;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合谋损害患者和公众的利益;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的绝对弱势地位,导致医患之间长期处于紧张、冲突对立的状态(如图2)。

图2 “医卫”、“医药”、“医保”不分离的情况下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如图所示,由于我国公立医院改革中权责不对等,导致管理上过多行政干预,经济上又过度市场化,其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定位上的偏离。由于医生属于技术职业,其社会地位高低本应该通过自身技术水平得到相应的认可。但在我国,尽管不可否认少数名医具有很强的社会声誉,但绝大数医生缺乏独立的声誉显示机制,于是医院等级高低就成为人们选择医生最重要的标准(寇宗来,2010)。这种大环境下医疗机构(医院)为了评等级,就会把大量资源用于建设硬件设施和购置昂贵的医疗设备(如表9)。如2007年~2011年五年间万元以上设备总价值增加了约1506.86亿,万元以上设备总台数增加了119万台,其中100万元及以上设备增加了25823台;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上,2011年比2008年增长了40.24%,平均每年增长13.41%,而2008年比2007年仅增长1.48%,2009年~2011年三年医改中大量的资金用于了房屋的建设。医疗机构硬件设施和机器设备的成本又自然而然的转嫁给了患者,而这种由供给产生的需求,不仅造成浪费,也加重了患者看病的负担。并且目前我国很多检查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因而会进一步损害患者的利益,加剧医患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民营医院由于其性质地位,在评等级时受到更多的限制,三级医院的数量与公立医院存在较大差距,如2011年民营医院中三级医院所在比重约0.58%,而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约为9.97%⑨。这种差距又加剧“病源”的分配不均,如医院数量方面:2011年公立医院13542个,占医院总数的61.6%;民营医院8437个,占医院总数的38.4%。而诊疗人数上:公立医院诊疗20.5亿人次,占总量的90.7%;民营医院诊疗2.1亿人次,仅占总量的9.3%⑩。在“医卫”不分离的情况下,卫生部门与公立医院的隶属关系和潜在的利益关系,无法营造真正公平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市场。民营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中也无法起到“鲢鱼效应”,造成效率和公平的双重损失。

在“医药”不分离和医生待遇水平没有合理保障的情况下,为实现其较高劳动力资本投资回报,医生被动或者主动与医药供应商合谋。通过药品提成、回扣等方式获得较高的收入,引发药价上涨,诱导患者过度消费,使“以药养医”,“以械养医”成为了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非常完美的谈判机制,由于“医药双方”形成合谋共同体或者利益联盟,两者共同垄断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供给。加之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于既不懂“医”又不懂“药”的医保机构来说,在谈判中很难充分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更进一步,如果医疗机构和医保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如属于同一个政府部门管理(新农合经办机构、医院和卫生部门),或其管理、运作都受到相同的行政力量影响,那么导致的结果可能更加不利于参保人或者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是有效地约束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而是制造障碍或者限制参保人(患者)的需求,如限制报销范围,设置报销的门槛,增加看病的成本等。

当“医卫”、“医药”、“医保”这几种关系混杂在一起没有分离,患者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时,我们就不能奢望“医患之间”能建立和谐的关系。当诊疗失败或者没有达到预定效果时,患者与医生之间出现的冲突对立,甚至医闹,患者走向极端。我们也就不能简单的指责和批评患者,这其中也许包含了弱者的“强势表达”(11),或“玉石俱焚”的诉求。

因此,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的过程中,实现“医药”、“医卫”、“医保”关系的合理分离,是保证其转型的重要配套措施。

(二)“医卫”、“医药”、“医保”分离的情况下各主体之间关系

“医卫分离”是指改变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与卫生部门的直接隶属关系。卫生部门在宏观上对医疗机构监督,减少对医院微观行为的行政干预。使公立医疗机构成为独立的主体,承担独立的责任,履行独立的义务。医院之间不是因行政级别而存在等级高低之分,而是根据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相应的社会地位。公立医院主要从事公共利益或者弱势群体的医疗服务和救助,维护底线和基础的公平。私立医院通过患者的自由就医权来实现资源的分配,这样可以逐步解决医疗资源向上集中,基层医院和小医院资源不足,而大医院不堪重负等问题。

“医药分离”,其本质应该是一种财务切割,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不管是医生还是医院,都不应该从药品销售中获得好处,进而消除由此产生的各种代理问题。Darby和Karni(1973)将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服务或商品定义为“信任型商品”,而医疗服务具有这类商品的明显特征。因此从根本上讲只有建立医生和患者的信任与尊重,这类服务供给才充足和有效,否则医患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变。而要两者建立这种信任和尊重的关系,需要医生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患者着想。一方面需要国家医保制度和相关的资源分配机制,能够提供给医生中等及以上收入保障(这和医生人力资本的投资回报相关),另一方面医生通过技术水平赢得患者和社会的尊重(符合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这样才能使医生成为推动医疗保障转型和发展的中坚力量,从而促进医改的顺利进行。如果医生的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受到较大侵害,由于其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可以轻而易举地从患者身上得到弥补,进而使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只有保障了医生的合理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医药”的分离。

“医保分离”是指医院和医疗保险机构保持一定的距离。医院作为服务供给主体,而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主体,两者之间应该相互独立,这样可以避免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下降。如果付费方和服务提供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那么医疗服务的承受者(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反馈就无法充分的影响到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或医生)就缺少动力去改进和提高其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也是英国近二十年来医改的一个重要方向,改变由于经费在政府两个不同口袋之间移动,导致的公立医院运营效率不高,对病人需要无法做出直接和及时反应,病人等待时间过长的问题(蔡江南,2011)。因此,实现“医保分离”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患者满意度。

当“医卫”、“医药”、“医保”分离后,各种相关主体的相互关系如图3。

图3 “医卫”、“医药”和“医保”分离的情况下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分别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而其价格,通过和参保人的代理者医保机构谈判决定。医疗机构中民营和公立医院通过医疗技术水平相互竞争,而药品供应商在阳光的外部环境下,在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中竞争。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监督整体过程,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制裁。从未来发展来看,患者作为选民具有影响政府部门的可能。如果从这个理想的图来看,患者的不利地位将改变,医疗机构尤其是医生通过自身技术水平赢得患者的尊重和信任,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理性化,医患矛盾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总之,只有“医卫”、“医药”、“医保”三者关系理顺、分离,才能建立稳定的服务供给、监督制衡机制,才能充分维护参保人的利益。谈判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医疗费用才能得到合理的控制,进而解决医患矛盾。

四、结论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是全民医保后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实现公平医保的有效途径。转型的基本方向是逐步从目前的服务二元失衡、制度三维分立、管理部门分割、优质资源过分向上集中、权利义务不对等、保险和福利性质交错向城乡统筹、制度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向下传递、责任分担均等、救助、保险、福利有序递进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转变。其核心内容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筹资体系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在配套改革中:实现“医卫”分离强化卫生部门宏观监督职能,营造公立和民营医院公平竞争的环境;“医药”分离,在保障医生合理利益下,消除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利益关系,形成国民负担得起的基本药品价格;“医保”分离,使医保经办机构真正代表参保人利益,预防、约束和监督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而重塑医生和患者之间信任和理性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国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由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转型不仅涉及到整个医疗保障体系,而且与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和经济、社会转型相关,同时医疗保障制度转型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内容完善的过程。因此今后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对转型的方式、路径、内容等做更加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注释:

①尹晓宇.全民医保大网初织成.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02月10日第1版。

②新华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总结报告》出台.2012年6月25日:http://news.xinhuanet.com/2012-06/25/c_112286717_2.htm.

③农村总人口指农村常住总人口。

④城镇参保人数包括城镇职工参保人数和城镇居民参保人数。

⑤隐性成本包括看病产生的时间成本、路费、住宿费、餐食费等。

⑥以上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2年,以及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

⑦2007年及以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⑧医卫:指医疗机构与卫生部门;医药:指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医保:指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方。

⑨数据根据2011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整理计算得来。

⑩数据来源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得来。

(11)弱者在权益受损时无法通过正常的合法手段弥补或者不信任合法途径时,迫不得已采取极端行为(往往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希望引起社会舆论、政府的重视,从而达到实现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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