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中的社区康复:国外模式及启示_工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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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8-10-28

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9753(2008)11-0074-08

工作安全和健康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工伤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工伤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活,而且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社会劳动力的丧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因此,以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工伤康复在世界各国都显得十分重要[1]。我国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中就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起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2]。可见,工伤康复是“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工伤康复是一项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为工伤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人员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的实践活动。我国工伤康复需求日益增长,它的发展已由传统的“医疗康复模式”推进到现代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康复模式”,而这一模式更适合在社区中开展。

社区康复(Community-Based Relabilitation,CBR)是197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一种经济有效、广覆盖、在家庭和社区层次为病、伤、残者提供康复服务的新途径。自从1994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关于社区康复的联合意见书》后,社区康复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英、德、美三国在早期的工业化过程中就已开始重视和发展工伤社区康复事业,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模式。学习和借鉴这些发达国家在工伤社区康复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模式,必将为我国推进有中国特色的工伤社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英国的工伤社区康复模式

英国以“福利国家”著称于世,拥有许多现代化的康复中心,社区康复同样受到工伤康复者的欢迎,得到政府的倡导。社区康复的管理是通过闻名于世的“全民健康服务(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及世界卫生组织所倡导的“初级卫生保健(Primary Health Care,PHC)”这两个组织系统进行的[3]。英国提倡全面康复,强调社区康复资源中心的作用,实行“通科开业医生”制度,并且拥有先进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1.实施全民健康服务 英国的全民健康主旨在于改善全民族的健康水平;提供医疗服务;支持医学科研事业的发展。英国政府按人口将全国划分成若干个地区,在此基础上细分成许多个“健康区”。地区可以从英国政府获得资金,然后根据情况将资金合理分配至所管辖的健康区。每个健康区内有“总医院”和许多“小型医院”、“健康中心”或“诊所”,社区中还成立了许多“服务点”[4]。自上而下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形成英国很有特色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真正实现了“人人享有健康权利”的目标。英国保健系统大致是由“家庭—初级保健(通科医生)—院外治疗(一般专家)—院内治疗(各种专家)”组成。英国“初级卫生保健”是国家卫生体系向个人、家庭和社会团体提供卫生服务的第一阶段,通过“通科开业医生”在“健康区”的基层诊所或健康中心实现。“通科开业医生”要和政府签订合同,为政府的医疗、保健、康复工作服务。“通科开业医生”经过通科医院严格的培养考核方能执业,他们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能力,能解决90%以上的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问题,是社区康复的主要承担者[5]。“通科开业医生”不仅要了解病人及其家庭情况、工作生活环境,还要与其他医疗保健康复等单位发生联络,所有病人在接受其他治疗、培训前,必须经过“通科开业医生”的初步处理。在英国,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康复”。

2.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事业 英国是现代社区卫生服务的发源地,社区卫生服务在英国卫生系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虽然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卫生服务完全是计划调节的模式。国家卫生系统(National Health System,NHS)的卫生经费中,至少40%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从服务人次看,社区卫生服务占90%,医院服务占10%[6]。由此看来,社区卫生服务在英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使常见病病人尽量留在社区,有效地节约了卫生资源,实现了“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

3.提倡全面康复 英国将“全面康复”作为社区康复工作的理论依据和努力目标。全面健康旨在使残疾人在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方面,尽可能地获得康复。1986年,“英国伦敦皇家内科医师学会”在一篇题为“残疾医学及其展望”的报告中,阐明了在每一个“健康区”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必要性,特别强调了因人而异及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措施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康复[7]。报告还指出,一方面,医疗康复不是单靠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就能完成,而要涉及诸如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士;另一方面社区康复是包括教育部门、劳动部门、社会服务部门及其他组织在内的共同协作。英国政府要求,每一个有条件的健康区都要设立配套的服务,使残疾人实现全面康复。

二、德国的工伤社区康复模式

德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强,一切行为均以法律为依据。德国的“康复”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他们认为康复优于补偿,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对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8]。政府非常重视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通过职业康复早期介入、设立康复培训基地、资助改善康复人员生活条件等措施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1.高度重视康复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三项立法。于189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工伤保险法”——《工人灾害赔偿法》。1923年建立矿工社会保险制度,1927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38年起手工业者只要没有参加私人保险,也可以纳入法定社会保险的范围[9]。在德国的工伤保险中极为重视兴办康复事业。社会法典第1卷第10条最早把残疾人康复作为法律上的概念确定下来,在社会法的意义上界定了使残疾人或者使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参与到社会,尤其是工作或职业中去的措施即是康复的措施。尤其是社会法典第1卷第29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一般社会康复待遇[10]。德国于1974年通过康复补贴基准法,目的在于确保残疾人得到康复医疗。康复的目的是防止、消除、改善残疾,防止残疾恶化,减轻残疾后果;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恢复职业提供保障。

2.奉行“社会事社会办” 劳动和社会秩序部是德国社会工伤保险最高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或修订社会工伤保险法规,经联邦政府议会通过立法后执行。该宏观管理部门不直接管理社会工伤保险具体运作事务,也不下达任何指令性指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执行、贯彻;而是各同业公会——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去办理社会工伤保险事宜,体现出宽松的社会工伤保险的宏观管理。自1884年7月6日颁布《灾害赔偿法》并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后,德国政府在社会工伤保险具体业务上,就基本采取了“社会事社会办”的管理办法,由社会团体独立自主去管理和运行。同业联合公会,是个非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团体组织,组织结构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两个:一是自我管理,二是雇主和雇员享有平等的共决权。联合公会管理者也是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其议事的方式也主要通过对话和民主协商解决,表现出其宽松的管理方式。该机构下设劳动保护、职业病两个研究所,65%的经费来源于联合公会征集的基金中提取部分管理费,35%来源于研究所的创收[11]。全国性的同业公会共有35个,以行业自成体系进行工伤保险管理,各同业公会根据需要在各地设办公室,作为同业公会的派出机构,各同业公会设在全国各地的办公室共有139个,这一组织的代表委员会6年选举一次,由劳资双方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委员会[12]。同业公会在德国的康复事业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3.践行职业康复 德国工伤康复非常重视“早期康复”[13]。这种“早期康复”实质上就是职业康复。在德国,职业康复是与医疗康复同时进行的,在工伤发生之后同业公会由负责职业康复的专门人员立即同工伤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了解具体伤残和家庭情况。工伤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职业帮助人员会同负责医疗的医生和伤残者本人制定出各项计划以及需要进行的锻炼活动,并且对病人今后的职业前景进行详细的建议咨询。这种咨询的目的是使伤残人员或职业病患者可根据自己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其实现再就业的愿望合理结合,从而选择今后可能从事的职业。医学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假肢安装、体能测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都是经常使用的康复手段。职业康复的形式有:同业公会设有转业培训基地进行转业(转岗)培训,给培训证书,为择业做准备;同业公会给雇主支付安置(伤残人员)补助费,使其在原单位或原岗位工作;帮助伤残人员到劳动市场找工作或安排其在残疾人工厂工作;提供受伤害人员及其家庭在再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等等。培训基地提供电脑、财务、销售、文员、机械、自动控制、机床机械加工等劳务市场需要的专业培训,同时伤残人员也可在实习中得到锻炼,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做法,可以使伤残人员较好地习得职业技能,增加实践经验。通过早期康复的介入,伤残人员得到很好的职业技能恢复,大部分康复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4.提倡“社会康复” 德国不仅重视对工伤患者的职业康复,也提倡“社会康复”,使他们有能力参加社会、家庭及文化活动。同业公会出资帮助提供或改建适合工伤残疾人员居住的房屋,帮助他们改装特殊类型的汽车,并帮助他们练习开车;帮助重残人员做家务、维修家庭设施、改造门、电梯和轮椅等,还为他们提供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使他们能够通过体育活动稳定身体健康状况,参加社交活动,增强自信心及社会适应能力。德国共有70多所相应的职业培训基地,能提供30000多个培训岗位,70年代创建时,由国家、州政府及工伤保险机构各出资金1/3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及购置设备[14]。这些康复基地培训了大批工伤事故伤残人员,使这些人能够适应社会、服务社会。

三、美国的工伤社区康复模式

美国最开始实行的是将工伤人员与疾病人员合为一体的公共康复,其结果是许多工伤人员未能受到正常的照顾或同等待遇。于是随着需求的增加,导致了私人康复行业的出现和保险康复的发展,形成了私立的职业康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一种以私营为主的“私人康复企业”型工伤康复模式,美国的社区护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广受欢迎的工伤社区康复方式。

1.发展市场化的私人职业康复行业 私人职业康复事业的出现及其发展是从1970年2月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成立国民职业康复咨询委员会(NRC)开始的。NRC的创始人理查德·W·尼尔逊曾受雇于3M公司,他试图开展一项使严重伤残的人员能够部分恢复能力的重新就业计划,并提出设立私人职业康复企业的建议,得到3M公司的支持,NRC最后作为一家独立企业成立了。NRC工作包括访问申请人、询问其以前的工作史、了解其原来的工作技能、查看其工伤后的医院记录,从处置医生那里得到必须减轻工作的担保后,为其设计一项特殊的职业康复(恢复工作)的计划,包括帮助他们找工作等。NRC做出了卓有成效的业绩,使被服务者得到较好的职业社会康复,通过广泛宣传,带动了全美国私人康复事业,“保险康复”也得到存在和发展的契机。

2.提倡专业化的职业康复咨询(VBC) VRC通常是营利的私人机构。根据美国教育部1987年的一项研究报告,专门进行康复事业的被调查者中,大约27%是个体,34%有几名雇员和一间小办公室,39%是大一些的公司[15]。对VRC企业的资格审查在全美各地不同。VRC不仅需要特别许可证,还需要执业者有相当的教育背景或是拿到律师、护理及与职业康复相关的专业证书;物理或职业疗法医生(技师)等,要有等级证书。VRC企业提供下述服务作为其工作宗旨:(1)同等的医疗关怀。确保提供最适宜的医疗关注,以最节省经费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伤残人员得到最大限度的康复。(2)职业计划。系统制定一项与伤残职工医疗及恢复职业能力相一致的、各方意见统一的返回工作的计划。(3)工作变更咨询。评估原雇主对伤残人员工作可能的安置或其他方式的对工人工作的安置,最大限度地使为之服务的伤残人员享有同原来工作时一样的福利。(4)工作分析。详细评估工作的职责、体力要求以及从事某项工作所必需的其他要素,这是工作变更的先决条件。(5)安置。帮助伤残工人再就业,特别是那些原雇主不能将其安置于原来的岗位,转岗(或转换新工作)、换了新雇主的伤残人员,使其安置并适应。(6)工作发展。帮助申请人运用有效的手段寻找工作,或是通过各种途径与某些特殊行业的雇主接触,寻求可能接收的雇主,增加就业机会。(7)工作寻找的技能培训。帮助申请人训练找工作的适宜的技能。(8)面试技巧。训练“自我推销术”并随访。(9)劳动市场调查。进行某一特殊职业的展望,包括符合工伤保险的工作登记、合同签订、体力要求、雇用频度及发展的机会等[16]。VRC的目标就是帮助其申请人(伤残者)快速获得职业康复。VRC企业在工作实践中得出一个结论:早期的VRC介入是职业康复成功的钥匙。

3.重视社区护理服务 美国是社区护理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由于美国住院医疗费用较高,工伤者在医院治疗到病情稳定后就会出院,很多的治疗和护理都会转到社区护理机构——社区护理服务中心。在社区的康复过程中,社区与医院密切联系,为病人制定康复计划。社区护士在这一过程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是社区服务的主体。他们将服务送到患者家中,定期进行家庭访视,内容包括家庭评估、病人的生理心理评估,也包括对家庭成员的指导和紧急情况的应对。在康复过程中,医生、社会工作者、营养师等康复专业人员会与社区护士团结协作,提供工伤者最需要的康复服务,深受民众欢迎。美国的社区服务与同行竞争、与医生的竞争非常激烈,每一个社区服务中心都是自负盈亏,它们的经济来源一部分依靠社会的捐助,另一部分依靠服务对象支付的医疗保险[17]。社区护理极大的降低了工伤康复医疗卫生服务成本,扩大了工伤康复的覆盖面。

四、英、德、美三国工伤社区康复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英、德、美三国在工伤康复实践中体现了不同的思路和模式。英国虽然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卫生服务完全是计划调节的模式,其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公共卫生事业,尤其在社区康复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倾斜,并且一开始就建立了遍布全国的初级卫生保健康复系统,为社区康复打下坚实的基础;德国重视工伤康复立法,通过遍布全国、劳资双方共同参与的非政府社团——同业工会自主管理,将政策制定和实施环节分开,实现社会事社会办的良性局面,其运行方式可以概括为:国家立法、政府放权、行业自成体系、同业公会自主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则将工伤康复走向了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私人职业康复行业和专业康复咨询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较好地解决了工伤者的康复需求。英、德、美三国虽然工伤康复模式有很大的差异,但都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其有益的经验给我们推进工伤社区康复事业发展带来很多启示。

1.发挥政府在社区康复中的主导作用 德国康复事业的顺利进行得益于健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很多地区经济欠发达,观念落后,工伤康复工作难度相当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显得尤为重要。1990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同年,国务院批转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及配套实施方案,对全国社区康复工作的任务目标、实施步骤、主要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可见,我国社区康复工作已得到法律的保障。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实施,同时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3年4月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之后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等系列政策措施,但工伤社区康复并未写进具体的法律法规,职业社会康复标准、待遇也无法可依,工伤者的全面康复不能得到立法的保障。

CBR要求政府将责任和必要的资源移交给社区,使其能作为康复的基地[18]。政府在社区康复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着主导的作用。英国根据人口分配康复资源,国家对伤残者的康复买单。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实力还不能达到那样,并且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但政府也要根据不同的社情采取相适应的政策移交责任和资源,不能制度政策一刀切。对经济不发达、康复需求大的地区应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对康复资源匮乏的地区也要有倾斜的支持措施,对特殊工伤群体(如农民工)、特种行业也应制定特惠支持政策。工伤的起因和过程千差万别,但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使每一个工伤者得到最大的康复,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努力使工伤人员“人人享有康复”,在工伤康复的结果上体现公平公正。

2.实现社区康复与职业康复相结合 2004年,德国工商业同业公会工伤保险基金共支出94亿欧元,其中7亿欧元用于工伤预防,占基金总支出的7.5%;26亿欧元用于工伤康复,占基金总支出的27.7%[19]。德国重视工伤康复,在这方面的费用投入也是很可观的,但实际上,工伤职工通过工伤康复特别是职业康复,能够生活自理甚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不仅对个人身心和他们的家庭生活有益,而且会大大降低社会对工伤职工的投入。工伤康复介入越早,对工伤职工生理功能的恢复越有利。德、英、美三国在长期的经验中都总结出:早期职业康复的介入是职业解决成功的钥匙。由于早期职业康复的介入,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这样就避免走弯路,康复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合理利用,这对于我国的工伤康复是极有借鉴价值的。通过社区职业帮助人员的早期介入,调动工伤者、其家属和医护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充分与其家属和负责治疗的医务工作者沟通,尽早掌握工伤人员的详细情况,对其潜在工作素质进行初步评估,从而在医疗康复的同时进行职业康复计划,使医疗康复成为职业康复的良好基础,既节约了康复资源,又缩短了康复周期。在早期介入过程中,更能及时消除伤者的不良情绪,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心。这样,也有利于身体、心理功能的尽快康复,较早地融入社会生活,返回到工作岗位。

3.健全社区康复的社会支持网络 社区康复是一个精细的社会工作系统[20]。被誉为世界“康复之父”的腊斯克博士(Dr.H.A.Rusk)很早就提出,康复不是单纯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是与社会因素有密切关系的,因为一个完整的人是一个有生理、情绪、职业、社会活动的人,应从以上各方面促使患者康复[21]。这就是指包括职业、社会的全面康复,由于康复具有社会性,它需要多组织、多专业、多团体的共同参与。德国的同业公会网起到了全面的社会支持作用。美国是通过市场化的操作模式形成康复的社会工作系统,康复协会、私人职业康复行业、职业康复咨询(VRC)、保险康复也都发挥了一专多能的作用。在我国,社区康复事业还不能完全走向市场化,与社会的关联更是必不可少的,它涉及到卫生、教育、职业与社会服务机构;需要技术、人才、资金和物质等等方面的支持。社区康复虽然依托社区开展康复,实质上是要依靠社会化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其纵、横向联系。包括工伤者、其家属的互助组织,专业康复工作组织,工会、工伤者协会等其他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政府组织,形成丰富的工伤康复人力资源网。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比如联合企业设立职业培训基地、实习基地,开办福利工厂,做好劳务市场调查,开发工伤康复者的就业渠道等。再者,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探索“社会事社会办”新模式,学习美国社区服务社会化模式,使工伤康复事业成为走向市场、有活力的服务产业。总之,要争取社区、地区、国家三层的支持,建立组织管理、咨询转诊、社区服务、职业培训、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的支持网。唯有让全社会都参与支持社区康复,这项事业才能长盛不衰地发展下去。

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 英国的初级卫生保健是在健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系统中实现的,通过社区卫生服务解决了大多数康复人员的常见疾病,有效节约了卫生资源;美国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降低了医疗成本。这种与初级卫生保健相结合的康复模式是解决我国工伤康复问题的有效途径。工伤社区康复是为了住在社区基层的广大工伤人员就地、就近、省钱、省力、及时地得到康复治疗和服务而进行的,这与社区卫生服务的宗旨并行不悖。康复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2000年,民政部、卫生部等14个国家部委和社团文件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的社区康复作为重要工作内容[22]。社卫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社区的医疗康复,比如负责工伤者的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康复;还可以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可以在社卫中心的门诊和病区配合进行工伤者的康复功能评定、剩余职业能力测试和康复治疗;可以开设家庭康复病床,定期上门康复治疗;还可以进行流动服务,组成社区康复小组,到边远村镇提供康复服务和指导。没有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投入,社区康复不可能全面、持久地展开[23]。社卫中心的社区医疗康复工作还要有上级资源中心的支持。在英国,一些大型的医疗机构不但承担着培训、指导、监督、解决复杂残疾的康复及科研任务,还在促进社区康复信息交流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已形成以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广州工伤康复医院)为核心的大型康复中心资源网。所以,我们有条件充分发挥社卫中心的灵活机制,依托中心资源机构的支持,建立像英国的“健康区”一样遍布全国的社区康复资源网。

5.建立社会化的社区康复筹资体制 在现阶段,我国财政拨款有限,地方财政投入很少,社区康复经费严重不足,解决经费问题迫在眉睫,应探索出适合国情社情的筹资机制。德国初建的康复培训基地由国家、州政府及工伤保险机构各出资金1/3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及购置设备,同业工会65%经费来源于联合公会征集的基金中提取部分管理费,35%来源于研究所的创收[24];在美国,康复经费可以由保险公司支付。而瑞士的LO(蓝领雇员工会)通过对社会工伤保险的调查研究,发现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不足以使受伤雇员的生活维持在原来的水平。LO认为,如果保证雇员和家人不因受工伤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就应该为会员提供另外一种工伤保险作为补充——集体公约工伤保险。对雇员而言,集体公约工伤保险提高了工伤后的待遇,从而保证了工伤后生活各方面水平不下降;对雇主而言,参加集体公约工伤保险的雇员不得再因工伤到法庭状告雇主,从而避免了法律带来的麻烦[25]。由此看来,工伤康复的经费来源应是多样的,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社区康复经费多元化。发挥社会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引入商业工伤保险作有益补充。除此之外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社区筹措都是工伤社区康复经费的筹资渠道。发挥社区基层力量募集资金,通过社会福利事业获得资金支持,争取国际项目的资金扶持,分散资金压力。在我国社会分配和财富尚不富裕的情况下,社会化的筹资渠道是工伤康复的必经之路。

6.建设一支复合型的社区康复人才队伍 由于我国工伤康复起步较晚、起点低,不仅康复基础设施薄弱、康复技术落后,康复专业人才也严重匮乏,要推进社区康复更是难上加难。英国的初级卫生保健是由大量的分布在社区的“通科开业医生”实现的。“通科开业医生”要经过5年的医学高等教育,毕业工作1年后,再经过3年通科医学院培养,才予承认,他们能解决90%以上的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问题[26]。我国的医卫人才集中在城市中心的医疗机构中,数量有限,分布面窄;他们往往从医学院毕业直接就业,未经过全科培养,只能解决某些方面的疾病的诊断、治疗。这种差距导致我国医卫人才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对社区康复更加难以适应。我们应该根据国情调整专业医护人才的培养输送模式,使他们成为复合型专业康复人才,让社区基层成为全科医生的工作中心,通过他们对本地工伤人员进行初级治疗或确定是否需要转诊或专门治疗。

除此之外,医疗康复不是单靠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就能完成,而要涉及诸如社会学、心理学、特殊教育等其他学科的专业人士,物理疗法师、职业疗法师、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特殊教师等等,都是社区康复所必需的专业人员。我们可以通过多学科院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开设包括社会医学、行为医学、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在内的工伤社区康复专业,培养输送康复人才;通过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等大型康复基地的辐射作用,大力开发复合型康复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国内外康复机构开展培训进修等多种方式,全面培养工伤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发挥康复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在基层社区中的督导作用,以点带面,培养锻炼一大批专业、务实、有爱心的基层康复工作者和家庭康复辅助人员,形成遍布全国的家庭、社区、地方、国家各级工伤康复人才网,为推进工伤社区康复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7.加强对工伤社区康复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的工伤康复还处在依靠工伤保险对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的个体功能改善水平上,工伤者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的社会自立能力恢复较差。一方面,全社会对于“工伤康复不仅是个人、家庭的责任,而应是全社会来共同关心参与的事业”的认识还不深入,许多专业工作人员对于康复的理解也还停留在医疗康复的层面上,对职业——社会康复的认识也很浅显;另一方面,工伤者和其家属受到经济条件、个人意识、社会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缺乏法律意识,康复积极性不高,对社区康复的接受还存在较长的一个过程;再者,受“功利思想”的影响,许多组织对非营利或营利少的工伤康复事业缺乏热情,有些企业甚至不愿意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义务,法律意识淡漠。这些滞后的思想观念对推动社区康复带来很大的阻力。我们一方面要从提高人们的法律及道德意识着手,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进行全面宣传,使社会各界人士都认识到:工伤者是曾经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而他们的康复需要通过人们的关心帮助、社会的支持才能实现。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建设“社区康复信息中心”,建立有关工伤康复人员档案、康复需求、就业情况等数据库以及有关康复工作动态管理资料库。通过数据分析、总结经验,研究适合当地经济水平、文化习俗、康复资源状况和康复需求的工伤社区康复模式,并将成果印刷成册,举办工伤康复者、家属、康复工作人员讲习班,使社区康复经验得到广泛传播。再者,可以通过派遣专家与国际组织进行交流学习,带回先进的经验,进行有所借鉴的本土化研究,提高中国特色工伤社区康复的理论水平,发展相关的教育事业。这样,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立体宣传,逐渐使全社会形成对工伤社区康复的科学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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