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文明建设的三种理念与社会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论精神文明建设的三种理念与社会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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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上,当前存在两种颇具影响的思路:一种主张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以道德建设为主导,以道德建设为核心;另一种主张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以法制建设为主导,以法制建设为核心。笔者对这两种思路均不敢苟同,愿就此进行讨论,并对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应取的思路,连同我国全部社会文明建设中应取的整体思路,作一扼要的阐述。

一、应当认清精神文明建设中主体层面的核心与客体层面的核心

鉴于上述两种思路的基点都是围绕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而发的,因而必须弄清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究竟是什么。依我之见,应该从人类实践活动的主体与客体两个视角去把握两相对应的“核心”。在某一实践系统中能对其各个要素起凝聚、组织、领导作用的人或集团,就是其系统中的主体意义上的“核心”;而在该实践系统的各个要素中能贯通各个要素之间并起制导、导向、指导作用的那个要素就是其系统中的客体意义上的“核心”。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是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一方面,从精神文明建设的主体层面而言,其广大的基层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无疑是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力量;其起凝聚、组织、领导作用的上层的主体则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正是从这一主体层面上,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建设物质文明关键在党,建设精神文明关键也在党。”(注:1996年10月14日《人民日报》。)我们同样可以说,建设制度文明关键也在党。这是从全部现代化建设或全部社会文明建设的主体层面来确认的领导核心,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无可争辩的。另一方面,从精神文明建设的客体层面而言,能贯穿精神文明建设系统内容的各个要素之间并起制导、导向、指导作用的那个要素,就是其精神文明建设的客体层面上的核心。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系统内容包括两大基本方面含五个组成部分,即由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组成的一大基本方面和由思想、道德建设组成的一大基本方面。那么,在这个精神文明建设的系统内容的客体层面上,什么是其核心内容呢?这既不是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也不是道德建设,而是思想建设。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注:1996年10月14日《人民日报》。)根据这个提法,同样可以说,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和制度文明建设,也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这是从全部现代化建设或全部社会文明建设的思想制导、思想导向、指导思想上来确认的核心,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上也是无可争辩的。由此而来,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系统内容中,必须首先加强思想建设这个核心内容,按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加强思想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注:1996年10月14日《人民日报》。),将这一核心内容贯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其它部分中去,让其起制导、导向、指导作用。需要指明的是,在思想建设这个核心内容中,最重要的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哲学是我们时代的文明的活的灵魂,邓小平认为这一哲学的精髓就是“实事求是”四个大字,这是“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的真谤。

二、应当辩证地掌握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关系

当我们确定思想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的思路时,不等于否认了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与重要作用。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都是为着端正社会风气、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都是在处理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实践中必然形成的社会规范,它们同属对人类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必不可少的规范系统。二者是相互区别的,但又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主张以道德建设为主导来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和以法制建设为主导来进行精神文明建设这么两种思路的人,他们在当前的争论中彼此排斥、各执一端,处在一种绝对对立的思维中,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相互联系的道理,在认识上加以细化或深化。

古今中外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虽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统治者那里,时而侧重前者或时而侧重后者,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基本上是相互联系的。它们相互联系的表现情形,首先是二者在内容上的相互渗透。如我国魏晋隋唐的法典中的所谓“十罪”(魏晋)或“十恶”(隋唐)的条文里,其中的“敬”、“孝”、“睦”、“义”等就既属于当时的法律规范又属于当时的道德规范,凡是“不敬”、“不孝”、“不睦、“不义”之行为,既要受到时人的道德谴责,其严重的又要受到当时的法律制裁;又如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不少规定,它们既是在我国家庭成员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家庭成员应当具备的家庭美德。

其次是二者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这不仅表现在上述指明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渗透的内容上,而且表现在许多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独立的内容上。如在我国大量的法律实践和道德实践中,当社会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某些行为暂时不宜强力进行法律制裁时,就采用道德手段来加以调整,当这些行为已经不能靠道德手段来调整时,就采用法律手段来加以制裁。

其三是二者在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无论是从历史上看或是从现实中看,虽然国家强力是维护法制规范的主要力量,但又不是唯一力量;社会舆论是维护道德规范的主要力量,但也不是唯一力量。统治阶级总是一方面要借助本阶级的道德规范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另一方面也要借助本阶级的法律规范来维护与推行他们的道德规范。我国古代有所谓“制礼以崇敬,立型以明威”、“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这说明当时的人们已经懂得并实施的是:道德能够引导人去尊重、信守法律,而法律能够作为维护道德的威慑力量;道德能够用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能够用来制裁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这种相互促进的情形,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因而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认真实施。

其四是二者在发展趋向上的相互转化。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人们有些行为原本是法律规范着的,由于接受教育的缘故,人们则能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这就是在实践中的法律规范向道德规范的转化。如我国义务教育中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在这方面的违法行为虽然在极少数公民或教师那里时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公民是十分尊重教师和爱护教师的,并将此作为应有的社会公德来自律;绝大多数教师也是十分爱护学生和注重说理教育的,并将此作为应有的教师职业道德来自律。另一方面,人们有些行为原本只由道德规范就可以约束的,由于缺少教育或修养,由于对自己、他人、社会乃至全人类的生存缺少责任感,某些人在某些行为上不能自律,则只能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并加以实施才能控制与调整,这就是在实践中的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化。如野生鸟类的捕猎者不能以道德自律而又有害他人与社会时,就必须制定出法律施以他律。80年代后期我国出台了鸟类保护法,这就明确告诉人们,持枪打鸟是犯法。

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都是覆盖全社会的,人们在二者之间不能要此排彼,而是要两手抓,这叫两点论。但两点论不是均衡论。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发展趋向上的相互转化的情形看,我们应当明确,在当代社会实践过程中,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化在目前乃至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将是一个强势。这是因为,在当代社会,无论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或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有不少人在权欲、物欲面前,由于自利思想与他诱作用,作出种种有害他人与社会之事,严重恶化着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要这些为数不少的人注重自律、遵守道德是不大可能的,此状态下的社会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力注意他律、强化法制。甚至还应当说,此状态下的道德建设还要靠法制建设来保证。我认为,正是基于这一点,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才郑重指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注:1996年10月14日《人民日报》。)现阶段在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这两点之中择其重点时,既不能像孔子那样以幻想的方式企望其所处的社会“天下归仁”,也不能把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只是道德社会而不再有法律的设想以教条化的方式搬用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的选择应当是重在法制。

三、应当确立“三个文明”建设互为基础、互为条件、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整体思路

我十分赞同“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方式的重大变革,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一种带有制度性的重大变革”这个科学判定(注:“编者按”,载《新华文摘》,1996(9),8页。)。有人提出“法治本身其实也是精神文明的一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一部分”、“法治是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注:参见蒋德海《精神文明建设应跳出“伦理本位”传统》,载《探索与争鸣》,1996(10)。)这其实是对法制建设在社会文明的定位问题上归错了位置,这是无法从逻辑上和内容上确切地阐明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的。只有将法制建设归属于制度文明建设的范列,才能步入阐明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的科学轨迹。

以下先对两个问题予以澄清:一个是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含义之辨析。多年来,法学界对二者常有论争,我的看法是它们并无本质差别。“法治”之“治”谓之动词,即为治理之意;“法制”之“制”则既可从名词又可从动词上去理解,其“制”作“制度”来理解即为名词,其“制”作“制约”、“控制”来理解即为动词。如果说“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缩写的话,那么“法制”就是依据以法的形式确立的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制度来制约或控制人们的行为,达到管理或治理国家的各项事务的目的。虽然对“法制”的解释在其含义上宽一些,但“法治”、“法制”二词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定却是完全一致的。另一个是关于制度文明的界定问题。马克思主义是从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来界定社会文明的,“世界”又划分为自然、社会、精神三大领域,与改造它们的三大基本实践形式相对应,社会文明可划分为三大基本方面:物质文明就是人类自觉地利用、开发和变革自然界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物质方面的成果,是人类在处理同自然界的关系方面的实践中的本质力量的展现与对象化,是人类物质生产力的进步状况和人类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状况;制度文明就是人类在处理其社会关系的实践中自觉地创造出来的社会规范体系方面的成果,是人类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实践方面的本质力量的展现与对象化,是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新的社会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精神文明就是人类自觉地创立、繁荣和变革人类的精神文化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精神方面的成果,是人类能动地处理人自身的主观世界同客观世界的关系方面的实践中的本质力量的展现与对象化,是人类精神生产力的进步状况和人类精神生活条件的改善状况。在此,我们不满足于将法制建设只归之为制度文明建设的内容范列,就其地位与作用而言,无论是从实践上或者从理论上,它应提升为制度文明建设的一个核心向面,它同民主建设这个制度文明建设的又一个核心向面共同构成制度文明建设的辩证统一的整合性核心。人类古往今来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民主的法制是不健全的法制,以皇帝、国王之言定法制或专制就是如此;同样,没有法制的民主是无保障的民主,以不负法律责任、不经过司法程序、名之曰“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形式出现的所谓“大民主”就是如此。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来,人们对于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和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也同样没有社会主义民

主,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这一道理,已逐渐有了深刻的认识。

党的领导和人民的创造无疑是制度文明建设在主体层面的核心,而我们所说的民主和法制是作为制度文明建设在客体层面的核心而言的。合而论之,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建立来看,首先是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参加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夺取全国政权即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后,便借助政权的力量和人民的力量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又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及文化制度等类型的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又以人民民主专政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用民主的方式把各类型各层次的制度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发展来看,首先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依照民主和法制的程序,依靠广大人民的力量,在经济、政治、科教、文化、军事、外交等类型的制度领域,始终坚持这些类型的基本制度,对其存有弊端的具体制度进行改革、调整或制度创新。我国的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两大路径,由此使我国的制度文明建设获得了巨大的进展。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对此作了精辟的总结和具有远见卓识的前瞻: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立的章程并不少,而且是全方位的。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方针和政策,而且有准确的表述语言”。“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71~372页。)毫无疑问,我国无论是已经“全方位”地确立起来的“章程”,或是再经过继续努力去建立“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它们既是以党的领导和人民的创造这个主体层面的运作为核心来获得与去实现的,又是以民主和法制这个客体层面的运作为核心来获得与去实现的。

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全部社会文明建设中居于一个什么地位和起着怎样的作用呢?我认为,制度文明建设在“三位一体”的社会文明中居于中介地位,作用是对其它两个文明建设起中介性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二大报告对此曾明确指出:“社会的改造,社会制度的进步,最终都将表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注:《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26页。)在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阐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辩证关系,或曰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整体思路。

先从相对静态的视角看,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关系就是互为基础、互为条件的依存关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曾经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精神文明也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它的正确发展方向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注:《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1174页。)我们循此思路同样还可指出,物质文明也为制度文明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精神文明也为制度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而制度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行为规范和社会中介。由此还可进而指明,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互为基础、互为条件的依存关系中,物质文明是其“互为”中的物质基础和物质条件,它对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证;精神文明是其“互为”中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它对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发展方向提供正确的思想保证;制度文明是其“互为”中的规范基础和社会中介,它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

再从显著的动态视角看,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建设的关系就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发展关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曾在开篇中就指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注:《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1173~1174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的开篇又指明: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就是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各个方面相互配合,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1997年9月22日《人民日报》。)。这里实质上向人们表明,我国走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就是社会主义“三位一体”的三个文明的现代化建设,其间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指的物质文明建设,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就是指的制度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最后一个“坚定不移”或最后一个“要”已明文指的是精神文明建设,虽然突出了物质文明是中心,但又强调了“总体布局”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一整体思路。党的这一理论实际上向人们提出了在社会文明建设的三个基本方面,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要求人们在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不能顾此失彼,不能只求单一方面发展,而应求全面配合、整体互动协调发展,亦即三个文明建设应一并提一并抓,一个硬两个软不行,两个硬一个软也不行,三个都硬起来才是互相配合,才会互相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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