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企业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的基本假设与原则_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新世纪企业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的基本假设与原则_企业会计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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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本假设是对会计环境中不确定因素的假定,它是企业设计和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的重要依据,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系统加工和传递会计信息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直接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在会计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方面,《企业会计制度》既继承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所遵循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内容,又对其中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本文拟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分期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都确定了四项基本假设: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和货币计量,但两者对会计分期的规定不尽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6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企业会计制度》第7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该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两者对分期核算的要求和对各会计期间起讫时间的确定是一致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不同的是,它们对会计期间的具体界定略有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中会计期间除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外,还有半年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只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其次,《企业会计制度》还对“期末和定期”及“会计中期”等时间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和说明,即:“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均未界定或说明。

二、会计基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确定了客观性、可比性、相关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谨慎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以及重要性原则等12项基本原则,《企业会计制度》除在可比性原则和明晰性原则上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不排除表述上略有不同)外,其他的均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并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客观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0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1款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两者对客观性原则的实质要求完全一致。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如实反映”的客体除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外,还有现金流量,而《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到现金流量。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为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更加相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企业会计准则》却未把此原则纳入其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中。

比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企业会计制度》第85条就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发出;应实质上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款的权利等。而《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却比较注重形式,不大注重其实质,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5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人。

3.相关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3款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两者对相关性原则要求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都强调会计提供的信息要与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对使用者有用。但两者对“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会计信息”的提法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国家、有关各方、存在于企业外部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的集团、单位和个人,以及“企业内部”是其会计信息使用者,他们需要的是有关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满足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满足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信息。《企业会计制度》则认为,凡是需要会计信息的皆为其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职工、其他利益主体乃至社会公众,他们需要的是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提法更具中国特色,而《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更广,更符合国际惯例。

4.及时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6款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两者的实质内容一致,关键区别在于《企业会计制度》还进一步强调“不得提前或延后”。我们知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很多,人为操纵利润就是其中之一,而运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费用又是人为操纵利润的惯用手段,因此,此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未作特别说明。

5.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9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10款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两者对资产的计量皆强调使用实际成本,且资产的账面价值一经确定,均不得随意调整。但《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在因技术进步、市场供求变化、资产老化等原因造成财产减值的情况下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更具有灵活性,且符合国际惯例,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制度性”原因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则无相关的规定。

6.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8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第11条第12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两者关于谨慎性原则核心内容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其区别就在于《企业会计制度》中特别作出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的规定,即企业在运用谨慎性原则时,不得以谨慎性原则为由任意计提各种准备。此外,《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谨慎性原则不只要求“少计负债或费用”,同时还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只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7.其他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一贯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内容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更详细、具体,即对原来条文作了进一步解释或对原来条文进行了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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