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与公民意识_法治政府论文

社会主义法治与公民意识_法治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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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平民是法治发展的动力,现代法治本质上是平民法治。平民意识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相结合,以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据此,作者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了平民、权民与人民,平民意识与特权,平民法制和社会进步,法制的进步是人民的胜利诸问题。

近代以来最激动人心的法治进步,莫不与平民相联。平民既是法治发展的动力,又是法治发展的归宿。现代法治本质上应当是平民法治。平民和法治的关系不仅体现着法治的效能,而且深刻决定了法治发展的方向和性质,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权民和平民

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立军破获了一起特大传播淫秽录像制品案,所涉及的30多名人犯中,多为当地的“名门子弟”。面对种种压力,王立军将干部子弟收容教养,而将罪行较轻的工人子弟则予放回,暂缓执行。这与众不同的处理方式,显示了一种深刻的平民意识,即有利于平民的实质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一刀切,而是要合理公正地对待一切人。这意味着,对于弱者应当给予特殊的倾斜和保护。我们不是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条例吗,为什么有了民法、刑法、婚姻法等还要单独立一个妇女儿童法?道理就在此。同样地,平民是我们社会的弱者。正如王立军所说“工人仔,一点仗势都没有”。而没有势可仗,就意味着要受欺,就意味着要在“平等”的法律面前承受不公。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理论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在我们社会才能达到实质性的体现。但是,由于封建的特权意识和社会基础没有根本消除,“可仗之势”无时无刻不影响、干扰我们的法律,因此,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只有与实质上的法律平等相结合,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平民意识就是强调一种实质平等,当我们将法律之砣移向平民的时候,即实现了最大的法律公正,即实质正义。

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在我们的社会中,平民是体现“人民”概念的绝大多数。平民是没有权力的人民,而掌权者总是少数,否则权力就没有意义。在民主社会中,人民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部分,即有权力的人民和没有权力的人民。我们把前者称为权民,后者称为平民。平民者,普通公民也。根据近代以来的民主观念,具有权力的人民——我们今天称为公仆者的权力,来源于平民。平民为什么让渡出这样一种权力?卢梭指出:就是为了“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而且仍然象以往一样自由。”〔1〕换言之,平民使一部分人成为“公仆”, 正是为了使自己成为主人。如此,法的意义,法的根本,法律的目的都必然与平民相联系,说到底,就是为了保护平民的利益。而法律如果不以平民的利益为重,反而显得不正常、不合理。

但是,权民也是人民,是人民中有权的部分。权民并不意味着特权。权民是社会、国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社会要维护,国家要运转,均离不开权民。特权是权力的异化,特权阶层是变了质的权民。然而,由于权力具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权民如不受法律的实际制约,就可能演变成特权阶层,变成平民的对立物。因此,法律对于权力阶层,则更需要防范和制约,孟德斯鸠说得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2〕因此,一部法治史, 就是权力的制约史,权力阶层理所当然地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制约权民的有效武器就是平民意识。

把人民分为平民和权民,有无根据呢?根据之一,就在于它是民主社会中的一个基本事实。民主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在现代民主广泛采用代议民主制的民主政治中,民主社会势必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少数进入权力机构的人和广大权力机构以外的人。如何保证进入权力机构的少数人永远为人民讲话?如何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迅速有效地成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行为?如何保证权力机构的人民代表不变质不腐败,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现代民主的根本。因此,权民和平民的区分,只不过将这种事实予以明确、简单化的一种尝试,而丝毫不具有任何贬意。相反,在民主社会中,权民理应是社会中最出色的人民中的一部分,是最优秀的人民。但是,由于权力具有腐蚀作用,把人民中的一部分——容易受到侵蚀的人们与另一部分容易被权力腐蚀者伤害的人相区别,并通过法治的形式对上述腐败现象加以防范,显然是必要的。因为这种防范,不是将人民中的一部分剔除出去,而恰恰是为了避免使他们将自己超越于人民,走向人民的反面。

其次,还在于,抽象的人民概念在今天已具有含糊性。在历史上,人民是相对于贵族而言,随着人民民主的发展和完善,人民一词已不能准确概括社会的基本存在。英国革命后,就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当时下议院制定的法规中就规定:“人民是所有公正的权力的起源”,下议院议员“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人民,拥有这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3〕但当时人们对人民一词的理解就有多种。 克伦威尔的支持者认为,人民是指那些在王国中有着“真正的或永久利益”的人,而平等派则认为“任何出生在英国的男子都有选举权和发言权”〔4〕。 我们当然可以说“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但事实上人民的利益是多元的,有商人的利益和顾客的利益,有工人的利益和农民的利益,有干部和群众的利益,有地方的利益和中央的利益等等。当如此之多的利益都打着“人民”的旗号之时,人民的利益究竟何在呢?因此,人民的概念需要精确,需要明了,需要在人民的概念中,找到最能体现人民本质的东西,这就是平民。平民不但是我们社会中最广泛的人民,而且是最基层的人民。平民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平民的需要就是人民的需要。谁如果代表了平民,那一定代表着人民。毫无疑问,我们的法律当然要站在平民一边。

但法律的一边倒,并不意味着偏袒。平民需要的不是偏袒,而恰恰是要反对偏袒,因为偏袒是特权的习惯。一切特权都有偏袒的倾向,而在长期的历史中,人们早已习惯了特权的偏袒,有特权而不偏袒反而成为一种美德。因此,平民意识在这里就是强调要用平民的眼光,平民的立场,平民的行为来对待一切。法律站在平民的一边,意味着我们需要的是平民的公正,意味着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平等是一种平民的平等——不管什么人,只要站在法律面前,都是一样的平民。能说这样一种法律倾向是偏袒吗?

二、法制的进步是平民的胜利

任何一种社会的进步,都可以看作是有利于平民的过程。罗马法的复兴运动,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子产铸刑鼎,商鞅变法,刘秀释奴,从中都可以找到有利于于平民的因素,因而这些本质上均是平民的胜利。作为社会的基石,不管什么社会进步,从长远看都包含着平民利益的扩大,体现着平民保障的加强。马丁·路德宗教改革,虽是一场宗教变革,但在宗教普遍化的社会中,这场改革的福泽却最广泛地施之于平民,平民是它最大的受益者。子产铸刑鼎,虽然反映了春秋末期地主阶级的利益,但法律的昭示天下无疑是最有利于平民,因为,在王侯将相们的习惯法下,受到伤害最大最普遍的人们正是平民。

因此,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从拿破仑法典到今天的大陆、英美法,都可以看成是本质上有利于平民的过程,是一种平民的胜利。梅因在《古代法》中曾指出:“在西方世界中每一个国家的平民成分都成功地击溃了寡头政治的垄断,几乎普遍地在‘共和政治’史的初期就获得了一个法典。”〔5〕同样地, 在我国,每次大的农民起义后,封建统治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平民作些让步。对此唐太宗李世民说得很清楚:“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之,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6〕为此。 唐初统治者提出“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在此方针下,唐初统治者除了在政治经济领域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外,还积极地修订法律,改革法律制度,不能否认这些内容包含着有利于平民的积极因素。

不仅如此,在绝大多数场合下,法治的进步也都有平民直接参加,并成为法制变革的主要力量。早在1868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就承认黑人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但是,直到1957年,美国绝大部分州仍禁止黑人和白人在一所学校就读,阿肯色州州长福布斯甚至调动国民警卫队阻挠执行联邦法律。1962年,华莱士州长在其就职演说中,公然宣布:“现在要隔离,明天要隔离,永远要隔离!”尽管如此,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仍不屈不挠,前赴后继,演出了一幕幕有声有色的壮剧。这幕壮剧的主角,正是美国普通的黑人群众:有明知受到阻挠甚至有生命之险,但仍堂堂正正要求依法入学的黑人儿童;有不顾种族隔离恶习,在公共汽车上拒不让座的黑人家庭妇女;有用“入座”的方式抗议拒绝接待黑人顾客就餐的黑人大学生——终于在1964年7月, 通过了崭新的《民权法》,取得了前辈黑人运动领袖如弗雷德里克等不能想象的成果。〔7〕

说平民是法治进步的动力显然不过分。因为,在任何法治的进步中,最需要这种进步的恰恰是平民。在近代史上,当资产阶级发展商品经济,经济利益的冲突使他们与封建贵族决裂之时,最热烈、最广泛地欢迎这种决裂的正是平民。资产阶级不过受到封建特权的阻挠,而平民则受到封建特权的凌辱;资产阶级虽然也是平民的一分子,但却是最少受到封建压迫的一部分,也是受压迫最轻的一部分,而封建压迫的所有苦难几乎都压在平民身上。因此,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的行为,最能激发平民的热情,也最广泛地反映了平民的愿望和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自由和平等、三权分立原则等,固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却也深刻地体现了平民的意志。革命越彻底,平民意志的体现就越充分。看一看1789年攻克巴士底狱的战士吧,他们无一例外地是平民。因此,法国大革命不仅是资产阶级的胜利,也是平民的胜利。当资产阶级建立起保护自己阶级的法治秩序的时候,他们同时也建立了体现平民意志的法治原则。随着法治的发展,平民原则势必逐步扩大深化,而扩大深化了的法治原则又将推动法治的进步。

不仅如此,在人类历史上,平民总是社会的基础,唯有平民才是永恒的。贵族、僧侣、骑士及王侯将相何其威风,但曾几何时他们一个个都灰飞烟灭,而唯有平民长存,且日益壮大,日益成熟。人类的平民史就是一部人类史,在平民的历史中,我们可以感到社会的进步,可以看到法治的发展,可以预见法治的未来。人类的法律必然以平民化为目标,以往的法治进步不过是实现法治平民化的一个过程,一个阶段。而一切法的进步,如不与平民相联系,必然不会持久,也决不是真正的法治进步。

因此,任何一种法治的进步都是平民的胜利。对于平民来说,法治的进步意味着平民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深度得到了发展。几乎没有一种法治的进步不带有这样一种平民的色彩。汉穆拉比法典和印度摩奴法典,虽是奴隶社会的法律,它们的现实作用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显然是有利于平民的重大进步。公元八世纪雅典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并根据财产多寡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公民担任不同的官职,等等。这些立法措施打破了过去贵族依仗特权垄断官职的局面,为平民参政开拓了渠道。公元509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托尼当选雅典执政官就是一例。 现代法治为平民参政提供了更为广阔和可行的渠道,这些显然都应归功于法治的进步。

法治的进步还体现平民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几乎随着每一次法治的进步,平民的地位都跃进到了新的阶段。在罗马法中,公民必须具有三种权力: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二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罗马法称其为“人格减损”。在古罗马,人格减损对平民具有致命的意义。如丧失了自由权,公民就会成为奴隶。在家长权中,只有“自权人”才具有家长权,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人称为“他权人”,后者不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因而不是罗马法意义上的公民。对公民权的这种规定是罗马奴隶制的一个特点,有利于奴隶主统治,而平民则随时面临沦为奴隶的可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方法治逐渐建立,公民的权力得到了最广泛的确立,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公民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并提出了现代法治许多基本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确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等。在现代社会,平民已成为社会的真正基础,现代法治的一切努力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为了提高平民的社会地位,而平民社会地位的提高又显示出法治的进步。现代社会正是在这样的发展中,体现着法治的进步。

而在这种进步中,平民的意志越来越成为社会的意志。如果说封建社会的法律是封建贵族的意志,那么资产阶级第一次提出把全民的意志作为法治根据,法是公意的体现。在现代法治的条件下,公意越来越趋向于平民化,平民是最大的公意。在现代法治平等自由的旗帜下,法治的进步就表现为平民意志社会化的程度,表现为平民意志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律。因此,越是平民化的法律,就越能体现出法治的进步。现代社会决不能再容忍特权,而超越于平民的任何权利,都意味着对平民的侵犯。正如皮埃尔·勒鲁所说:“古人无法设想一个没有主人、没有教士、没有贵族和没有国王的社会。现代人已经不再懂得什么是主人、奴隶、教士、贵族和国王了,他们认为自己就是自己的传教士,自己就是自己的主人。他们觉得自己就是贵族,自己就是国王”〔8〕。

三、平民意识和社会进步

法治需要的平民意识包含两个基本内容,其一,平民意识就是意味着平民的平等,超越平民的平等就是特权。平民意识视特权观念为天然的敌人,平民意识最容不得的就是特权思想,平民意识最仇恨的行为就是特权行为。平民意识把消灭特权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和唯一的生命冲动。西耶斯指出,特权本身就意味着对平民的侵害,“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说:不得损害他人;而对特权者似乎说:允许你们侵害他人”。〔9〕因此,法治的平民意识,有利于防止权力变质, 避免权民从“公仆”变为人民的“主人”。

其二,平民意识以平民利益为根本。无论从那方面说,平民的利益都是最需要保护、最应当被保护的。而权民则不需要这种保护,因为权民能够自我保护。在迄今为止的社会历史中,蒙难受冤的人们有多少不是平民?可以这么说,如果平民的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基本保障系统不健全。而在社会基本保障系统不健全的条件下,权民的保障也不可能稳固。为什么文革中我们的国家主席都不能享有起码的人身权利?道理就在于此。平民的保护是根本的保护,当平民的保护成为不可动摇的社会基础之时,权民的保护才是一种有效的、可靠的保护。

因此,法律以平民意识为宗旨,并不意味着要侵夺权民——人民中一部分人的利益。权民也是人民,法律要保护平民,并不排斥权民。但权民必须把自己等同于平民,才能得到本质上与平民相仿的法律保护。换而言之,我们的法律只保护平民,权民之所以受保护,是因为他也是平民。如果他自认为高人一等,处处要出人头地,要享受特权,那么,法律不但不保护他,还应当绳之以法。不仅如此,权民是平民的一部分,权民在本质上不应当具有与平民根本对立的价值和利益。因此,维护平民的利益,也就是维护权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向平民的一边倒,就是要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确立法律的平民意识不但应当,而且成了可能。人民是社会的国家的主人,为了维护人民的国家的利益,保护最广泛最基本的人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将平民意识法律化,或者法治以平民意识为向导,都是一个意思。社会主义本质上是平民的社会,当社会将法律的保护移向平民之时,也就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受到了保护。正如我们常说的:“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我们的社会只有将法律维护的立脚点移到平民,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正是在这个角度,前述王立军的法律观及其执法行为受到了人们的敬佩。君不见,当王立军离开晓南的那个早晨,“当他睁开一双倦眼,发现派出所门前密集着数百群众,没有谁动员他们,都自发前来为他送行。没有喧哗,没有骚动,人们默默地和他交换惜别的目光。几十位老人将一个集体签名的本子交给他,叮咛他不要忘了晓南人民。还有一些老太太,不说话,哭得泪水涟涟。”〔10〕什么样的法治才能有这样的力量?我们不仅想起了包公,想起了诸葛亮,但包公和诸葛亮并不具有平民意识,他们有的至多只能是皇民意识、臣民意识。在皇民意识、臣民意识中,法只是牧民的工具,而民始终是法的对象。如果出现一个青天大老爷在某种程度上为民伸冤,那也只是为了皇上的利益。因此,青天大老爷所代表的并不是我们今天所需要的法律意识。遗憾的是,在我们公开和普遍的法律理解中,我们社会至今没有走出青天大老爷的界限,而有些“公仆”还竟然以老爷自居,是可悲,孰不可悲?

与此相反,平民意识则是一种民主意识。作为一种法律观,平民意识代表了近代以来法治发展过程中最具生命力的倾向,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法律价值,法成了人民的朋友,成为维护人民利益,限制权力阶层的工具。人民成了法的主人。而以往作为“治人者”的各级执法裁判,则成了法的对象:当他们执掌裁判权的时候,同时也面临人民的监督。由此,法的意义发生了根本的颠倒。这种颠倒是近代以来法治意识最具革命性的变革,因而才有今日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才有现代法治的辉煌。作为法律观的平民意识为什么能推进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根本是交换主体的权利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等价”、“自愿”的交换。而平等则是平民意识的精髓。平民意识的对立面是特权,它身上的每一个细胞都充满着对特权的憎恨,并把消灭特权作为生命的冲动。因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上看,市场经济就是平民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平民意识。没有平民意识,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民意识的充分发展,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繁荣。因为,如果没有平民意识,特权现象就会无以复加地膨胀,而特权的膨胀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扭曲。

同样,法治需要的平民意识也决定着我们社会的发展方向。我们社会发展目标的制定,最终都必须以平民意识为前导,否则,社会发展的目标就会被扭曲,最终发展起来的社会结果会成为异己的、隔膜的。比如,我国许多城市,每年都有大量的市政项目完成。但是,与平民关系最密切的住房问题,至今在许多城市仍然相当严重。与此相反,有些人在建筑上盲目追求豪华,“高标准”、“国际化”成了他们的口头禅,“金碧辉煌”、“21世纪的Tower ”、“远东第一”、“30年不落后”成为时下一些建筑的时髦。当平民急盼改善住房的时候,房产市场新建的千万幢高价房豪华房却苦于无人问津。这种盲目追求豪华的现象和平民生活住房的欠缺、简陋,恰好成了鲜明的对照,其中反映的正是平民意识的缺乏。因为,对平民来说,豪华房、高标准与他们不是没有关系,但与他们最有关系的是污染的环境和狭窄的空间。城市发展的目标深刻体现了一个社会平民意识的强弱。欧洲许多大城市的主要建筑近年来并无大的变化,但平民的建筑却越来越漂亮豪华和舒适,巴黎、法兰克福、瑞典等莫不如此,很值得我们深思。

由此,我们想到,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我们的社会应当以什么为荣。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的社会中,权力的虚荣仍然深深地毒害着人们。比如,虽然国家一再发文,规定干部坐车标准,但仍然有人想尽办法提高坐车档次。有的中低档车子经过改装,仅装饰费就达40万。比豪华比特权似乎成了一种时尚,甚至孩子在学校中比的也是父母的官衔。这种崇尚特权的风气与现代法治的发展方向根本背离。现代法治需要的不是特权,而恰恰是平民意识。在今天法治社会,特权意识、特权行为越来越遭到人们的鄙视。法国总理希拉克一上台就要求政府高官放弃特权。在北欧,一些国家的首脑居所就是普通民居,甚至连象样的警卫也没有。近年来,美国一些最富特权的人们,也纷纷以普通平民的生活为荣。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穿着之随便马虎人人尽知;如莱坞令人敬畏的大亨迈克尔·奥维茨同他的家人外出休假时,普普通通得和平民百姓无异。为此,报章感叹:“美国新一代富翁已经学会做一个普通人了。”

平民意识是特权意识的对立物,而后者本质上是一种腐朽的封建遗毒。因此,在我们社会中,是不是具有平民意识,实质上反映了两种根本对立的法律观念和社会立场。引伸到我们各级“公仆”,则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为官宗旨。为什么毛泽东的形象那样深地被铭记在人民的心中?为什么孔繁森、胡富国的事迹那样感人?60年代初,毛泽东的警卫员探亲归队,带来乡下父老吃的馍馍,毛泽东扳了一块放在口中,当即就泪水盈盈——这是一种多么伟大的平民精神!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在太原电视台举办的《托起明天的太阳》文艺晚会上,看到那些穿着全村人凑的衣服,正逢求学年龄却被迫当了小劳工、小保姆的山里姑娘时,泪水夺眶而出,他当即从口袋里掏出当日剩下的工资和奖金500 元,全部捐给了山里娃。孔繁森为了帮助贫穷孩子上学,甚至不惜匿名卖血!平民意识,正是共产党人力量之所在!

四、平民法治和社会理想

什么样的法治才是最理想最完善的?人们会提出种种不同的价值目标。但平民法治无疑是最具生命力的法治理想。把人类的法治进程看成是一条长河,那么,平民法治则是大海。法治只有达到平民化,才能不仅具有最大的公正性,而且具有最大的合理性。但是,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中,法律都具有一种忽视平民的倾向。即使今日西方法治社会,平民的利益,平民的价值仍然常常被忽视,而作为立法的依据,往往与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相联系。对此,美国学者希尔斯曼指出:在当代“没有一个自称民主的国家能始终如一地贯彻多数人统治的原则,这些所谓民主国家的立法机构年复一年地通过几十项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的法律,特许免税,强制别人做出不平等的牺牲,给予少数人补贴和特权(大多数人都不赞成这种做法,但许多人对此毫无所知,因此也无法表达他们的意见)”。〔11〕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是今日普遍的法治原则,但一旦涉及具体的法律,法律的平等往往显示出对平民的不公。阿纳托尔·弗朗斯说:“法律庄严而平等,它既禁止富人也禁止穷人在桥下过夜,在街头行乞,在商店偷窃面包。”〔12〕但问题是,富人不需要在桥下过夜,在街上行乞。而对走投无路的穷人来说,桥下过夜,街头行乞,有时却是生存的必需。这种形式上平等的法律,恰恰包含着最大的不平等。正如西方批评家指出的:“法律对于穷人,对于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以及其它一切不享有特权的社会都是不公正的。”〔13〕为此,马克斯·韦伯得出结论,“尤其是无产群众,他们不会从形式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判决和管理中得到什么好处”〔14〕。

这表明,法治不能仅满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最一般的原则。在当代,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人平等”除了应当有形式上的公正,还必须有实质上的公正。平民所需要的法治,不但必须是平等的,而且必须是公正的,形式上平等的法律未必能导致实质公正。而唯有实质公正,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平等。平民法治是达到法律实质公正的真正手段。因为,只有从平民利益出发,反映平民的意志,才可能有真正的公正,也即实质的公正。

同时,从历史上看,法治是对封建特权的反叛,法治就意味着权利平等。而在一个平民占绝大多数的社会中,权利平等的水准,必须是平民的水准,即以平民的平等为平等,以平民意识为平等的标准。只有实现了平民水准的平等,才可能有最广泛意义上的实体平等。平民意识就是以平民为至上,以平民为光荣,以平民为宗旨。只有真正实现了平民的平等,法治克服封建特权的任务才能真正完成。换言之,如果一个社会以特权为荣,以贵族为崇,那么平民的利益必然无法保障,也得不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为,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特权就意味着侵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当特权者不满足于法定权利而又呼唤自己的习惯权利时,则他们所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并为已变成纯碎野蛮的假面具。”〔15〕

当代法治的发展,本质上应当是平民化的过程。法治的平民化或平民法治意味着平民的价值和利益将成为整个社会立法的基础,一切从平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了平民,这是平民法治的根本。为此,平民法治要求根据平民的意志制定法律规范,制定的法规必须忠实地反映平民的愿望,体现平民的利益,满足平民的呼声。一句话,就是法律整个地朝平民倾斜,成为平民的守护神。道理很简单,只有反映了平民的利益,才能真正反映社会的利益,也因为,只有与平民利益相一致的利益,才值得法律保护,而一切与平民利益对立的东西,超越于平民利益的东西,本质上都应当取缔。平民法治不容许任何形式的特权。

平民法治还意味着法律观念的改变。平民法治要求确立一种观念,即平民神圣的观念。一个社会以什么为荣,不仅反映了一种道德倾向,也体现出一种法律倾向。封建统治者不仅在观念上、思想上处处推崇封建等级,而且以法律确立其封建等级的有效性。在这方面,印度摩奴法典最为典型。摩奴法典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它规定,社会由四个等级构成,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婆罗门、刹帝利是第一、二等级,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社会的统治者;吠首是普通劳动大众,为社会第三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是被征服的土著和奴隶,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根据摩奴法典,不同等级的人只能从事不同的职业,且世代相继,不得改变。封建的等级观念,正是以这种封建法律为基础,是封建法律观念的表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不仅要在立法上确保人民——平民的这种地位,同时要树立平民至上的观念。平民法治依赖于整个平民社会法律观念的成熟,而只有成熟的平民意识,才能真正建立起平民法治。

平民法治,不仅要在立法上体现出来,更应当通过执法和督法的过程加以落实和深化。法治并不仅是法律的颁布,立法中确立的平民原则,还需在执法和督法的过程中加以体现。同时,法律的制定也不可能十全十美。这就要求在执法和督法的过程中,随时以平民意识、平民原则加以补充和充实。在某种意义上,执法和督法中的平民意识更为重要,立法的平民意识只有转化为执法和督法的原则才能真正实现平民法治。

平民法治在立法、执法、督法中公开宣扬平民原则,维护平民利益,对于封建特权无疑是沉重的致命的打击,由于这个打击,封建特权几无存在的可能。平民法治成了近代以来法治原则的深化,体现出法治的进步。法国历史学家基佐对法国大革命曾慨叹道:革命所说的、所做的、所想的没有一样不在革命爆发前成百次地说过、做过、想过。无奈18世纪的法国贵族昏聩麻木到了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程度,他们抱的宗旨是:即使洪水来了,也是我身后的事。150年后, 美国名记者李普曼为此警告美国当权者:不要学18世纪法国贵族的愚蠢,舍不得放弃特权,最后却丢掉了政权。在此意义上,平民意识构成了我们法治的灵魂。以至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平民意识,我们就不可能建成真正社会主义的法治。

平民意识和平民法治,将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的实质平等;也只有平民法治才能实现法律的实质平等。从根本上说,法的平等就是一种平民的要求。封建贵族不需要平等,僧侣不需要平等,王侯将相同样不需要平等。呼唤平等最迫切的只能是平民。平民是任何一个社会中不平等的受害者,也是任何社会不平等的最大牺牲。因此,法的平等,本质上是平民的要求,是平民利益的根本表现。法的平等如果不能够反映平民的利益,那它必然不是一种实质平等,充其量只具有形式的意义。

平民法治也将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自由。平民是社会的基础,任何一种社会自由都不能脱离它的基础。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自由,那样的自由,但我们社会中只要还存在对平民的限制,存在着对贵族、对帝王的崇拜,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诚如西耶斯所说:“假如第三等级没有获得自由,那么,作为整体的国民,乃至任何一个个别的等级,也完全不可能获得自由。”〔16〕

注释: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3页。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60页。

〔3〕〔4〕【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第330页。

〔5〕【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版,第10页。

〔6〕《贞观政要·政体》。

〔7〕《美国黑人的历史地位和现状》,《史学集刊》1990年第4期。

〔8〕【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94版, 第254页。

〔9〕〔16〕【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第21 、24页。

〔10〕《报刊文摘》1995年8月日。

〔11〕〔12〕〔13〕〔14〕【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商务印书馆1995版,第33、198、19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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