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有赖于综合配套制度的完善论文_华小鹏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有赖于综合配套制度的完善论文_华小鹏

华小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郑州 45000

摘要:司法责任制是上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关注的重点。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时即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较之十八大以来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论断,新论述具有更科学、更务实、更亲民的特征。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落实;综合配套制度;完善

早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即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顶层设计。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7月17日颁布《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6日颁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并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办案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推行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然而,从近20年来司法改革的实践情况看,无论是法院系统还是检察系统的改革,均未能实现预定目标。法院系统“审理者无权作出裁判、裁判者不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检察系统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一段时间后也并未成为检察机关的主流办案模式,以至于不了了之。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为此,最高司法机关推行了一系列了举措,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案件办理质量等,均有了明显提升。但是,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尚未真正落实。究其原因,配套措施的缺失或不完善是重要因素。据此,十九大政治报告才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其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需要建设什么样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制度呢?

首先,配套的遴选。司法过程更多的是一种技艺,司法人员断案能力的提升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也正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精准判断,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著名论断。完善我国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须改变过去“从校门到衙门”的路径,进而选择一种从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中选拔司法人员的制度。恰如季卫东教授所说:“吸引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考试和遴选程序担任法官、检察官,对于提高司法质量和公正度是有益的,必须考虑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调整或改变人员流动的方向。”在遴选的门槛上,尽量采取高标准,同时在司法人员的退出机制上采取更加谨慎务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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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配套的权力。“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也是司法规律逻辑自洽的必然要求。其中,“让审理者裁判”是前提性条件,让其在亲历纠纷双方的举证、质证,并在必要时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据法断案,并为此负责,即“让裁判者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曾说:“以往存在的案件层层审批、层层请示的做法,不符合裁判亲历性和审判独立性原则,权责不明、责任难定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案件审批制度下,裁判出现错误仅追究承办法官责任,也有失公允。”因此,强化司法责任制,须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法官、检察官承办案件,庭长(科、处长)审核案件、院长(检察长)审批案件的“三级审批制”,严格控制提交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的案件性质,以保障司法人员有权履职,并担责有据。

再次,配套的待遇。几乎在所有法治成熟的国度,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薪酬待遇均属上层,此举也很大程度上促生了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和自豪感。甚至于,有些国家,新人的婚礼也会邀请属地的司法人员作为见证人以示庄重。此外,丰厚的待遇也可以增强司法人员抵御诱惑、保持清廉的意识。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政治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冲击的当下,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官、检察官也是活生生的人,自然也会对富足美好生活予以向往,仅凭强调司法责任制难以让其将对案件高度负责的精神内化于心并积极主动的实施。例如,可以考虑司法人员工作期间,可以为其和家人提供必要的食宿与医疗条件等。

最后,配套的管理。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应有利于激励其履职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从提出办案责任制以来的20年来,司法人员的管理很少看到根据司法绩效考核优先的原则予以进行,在晋升提拔等方面,也依旧沿袭公务员管理中惯常使用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打分”权重更高,也使得司法人员不得不考虑与同事,尤其是领导的关系。如此这般,“关系案”、“人情案”尤其是“领导交办的案件”又怎能不影响到司法人员对个案的公正办理呢?因此,配套的管理应当重点考核司法人员的业务成绩,尤其是考核既定时间内相关司法人员办案的数量与质量,依此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同理,缺失必要的配套制度创设必要的运行环境,司法责任制也难免沦为“纸上的宣言”。诚然,司法责任制的最终落实除了上述论述的配套制度外,还牵涉到宏观层面剔除地方化与行政化对司法的不利影响,微观层面诸如“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的工作流程设计,更重要司法人员自身法治意识与责任心的提升等内容的完善。而这一切的制度安排与良性实践效果的生成,不仅依赖于决策者与司法人员的胆识与毅力,更加需要他们的智慧和技艺。

(本文是华小鹏教授主持的2018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决策咨询项目“深化河南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8JC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论文作者:华小鹏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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