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偏好下供应链金融委托代理模型的比较研究_委托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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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2;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15)12~0052~09

       一、引言

       根据中华工商联统计,中小企业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60%左右,提供了城镇75%以上的就业岗位。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传统的银行信贷模式下,中小企业所吸收到的银行授信不足银行信贷总额的40%。中小企业之所以出现融资难困境,首先与其自身规模较小、资信水平低、可抵押变现资产不足等有关。其次,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出于风险规避考虑,银行多选择有隐性国家信用兜底的国有企业和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民营企业作为授信对象。最后,中国尚未形成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还处于探索发展过程当中,对于不同风险类型的主体,缺乏相对应的风险投资主体。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融资难问题的频发,使得缓解或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公司金融研究的热点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加强供应链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之一[1]。

       在供应链环境下,中小企业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围绕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进行合作,从而实现供应链上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协调运作。因此,通常将上述类型的中小企业统称为供应链上的协作企业。一般来说,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包括核心企业、协作企业、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3PL)。核心企业往往是资金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经营规模大的企业,在整条供应链上处于主导地位,在供应链的整体运作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协作企业通常是资金压力较大、信用等级偏低、资本规模相对较小,在供应链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企业[2]。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核心企业可以将银行信用引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从而改善协作企业的资金流状况。从战略合作层面来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帮助核心企业共同搭建销售和采购网络平台,将自身的金融服务嵌入其中,构建与核心企业新型的银企关系,从而拓展自身的业务范畴。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供应链金融不仅能够解决由全球性外包活动所引起的供应链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以及供应链节点企业资金流的“瓶颈”问题,还能够缓解后金融危机时代日益凸显并且持续恶化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3]。

       本文采用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作为研究的基本框架,该模型由Mirrlees和Holmstrom①首先提出[4],而后经过Holmstorm和Milgrom②(以下简称HM模型)系统性地简化和发展,成为研究委托代理关系的基准模型[5]。本文选择用HM模型作为本文比较研究的基准模型,之后将互惠性偏好引入经典的HM模型中,从而考虑供应链金融环境下的最优激励机制设计问题。

       二、引入互惠性偏好下的委托代理模型

       (一)传统视角下供应链金融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供应链金融通常涉及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协作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3PL)等多方主体,容易形成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供应链上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规避对象也从原先简单的协作企业扩展到包括核心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内的多方主体,从而增大了银行规避风险的难度。

       供应链金融各主体之间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下[6]:(1)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上的协作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供应链协作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差,管理不规范,缺乏核心竞争力,而商业银行是资金的提供者,是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受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差的影响,无法准确掌握中小企业的真实生产和财务信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是委托人。中小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是资金的需求者,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贷可能性等信息知悉程度远高于商业银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是代理人。(2)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监管能力以及对质押品掌握的信息远胜于商业银行,因此,在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商业银行是委托人,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代理人。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加强对质押物的监管能力,以降低与供应链中小融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3)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业务是供应链融资,主要是商业银行向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支持,但由于中小企业经营信息不透明,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现象突出,为降低供应链金融风险,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时商业银行一般将核心企业的信用等同于中小企业的信用,从而与核心企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在具体的委托关系中,商业银行是委托人,核心企业是代理人。(4)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上协作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核心企业为供应链上的主导企业,在供应链金融环境下通常代替商业银行与链上的协作企业之间产生信贷关系,核心企业虽然弱化了传统的信贷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并未彻底消除供应链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核心企业是委托人,协作企业是代理人。

       胡跃飞、黄少卿(2009)[7]从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实际背景入手,讨论了从财务供应链管理(FSCM)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体演变过程,并且对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给予了学理上的界定。严广乐(2011)[8]从供应链金融融资背景出发,认为供应链金融产生的重要基础是中小企业自身信贷水平不高、银行惜贷,而供应链金融能够很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困局提供一个新的选择路径。在这个基础上,文章运用了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了有无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参与情况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发现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扩大融资规模、银行减少信贷风险、物流企业提供高附加值业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实现了各个利益主体共赢的局面。白少布、刘洪(2010)[9]基于委托代理模型,分别在信息对称和信息不对称两种情况下,讨论了供应链融资过程中供应商和制造商之间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发现在不同的信息属性状态下,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线性激励机制来促使代理人选择相应的最高努力水平。

       (二)植入互惠性偏好的委托代理模型

       目前行为经济学领域流行的公平博弈理论模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认为人们关心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否公平,参与者既在乎自己的物质利益所得,也在乎别人分配的物质利益所得。这种观点认为人们面临着自身物质利益和别人的物质利益分配之间的权衡,他们效用最大化函数包含了自身的物质利益所得以及他人的物质利益所得。这种形式的公平大致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公平性的需要,大家应该地位均等以及机会均等,平均才能体现公平。其次是公平分配一般是理性人出于惩罚规则考虑或者道德因素的影响,愿意牺牲一部分利益使得分配的结果显得公平的结果。另外一种观点如下:如果参与者认为对方的行为是善意的,那么参与者就会反馈善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桃报李”。而当参与者受到对方不公正对待的时候,他们通常会做出报复性反应,甚至会在原先基础上增强报复行为[10]。Fehr和Schmidt(1999)[11]对公平互惠理论进行了详细的综述,并且指出了其未来发展的方向。李训、曹国华(2008)[12]借鉴Fehr和Schmidt提出的理论模型,将公平偏好理论融入到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中,分析了纯粹自利且风险中性的委托人雇佣具有嫉妒和自豪倾向且风险规避的代理人产出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发现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心理偏好的代理人的最优努力水平、工资要求以及给委托人带来的收益有所不同。刘敬伟(2010)[13]在总结已有的关于公平性偏好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基础上,通过强调互惠性偏好在人类社会交往过程中的重要性,构建了和谐社会的微观经济理论框架。袁茂等(2011)[14]发现基于现代经济学公平偏好理论所构建的委托代理激励机制是传统HM模型的进一步发展,委托人只需要尽可能增加横向公平性偏好程度强的代理人,以代替纯粹自利性偏好的代理人,就可以尽可能提高非对称信息下代理人的努力程度。

       互惠性偏好是目前利他主义思想体系中一个突出性的热点问题,主导着利他主义思想体系的发展,是目前最具有社会基础的利他性起源解释之一,能够深刻地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本源性特征。互惠性偏好对合约的执行具有重要影响,其效力主要源于对潜在的欺骗者提供了有效的制约,促使他们表现出合作的态度,或者至少限制了他们不合作的程度。首先,如果委托人预期其他委托人都会提供互惠形式的薪酬方式支付,那么自私的委托人也会提供相对慷慨的激励方法。同样,如果代理人知道委托人会对他们的努力付出进行互惠性的回馈,那么自私的代理人也会在有奖励或者惩罚机会的情况下付出更高的努力水平。其次,人们的利他行为并非全是纯粹的利他主义,在利他同时也能够满足利己的需要。有关互惠性偏好在努力程度激励方面的作用已经得到了来自行为经济学家和实验经济学家的充分论证,并且许多理论已经在可控的实验经济学范畴下得到佐证。而脑科学的研究进一步发现:人们宁愿舍弃私利也要追求公平,甚至在遭受不公平对待时愿意牺牲自身的利益来惩罚对手,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可以从施加惩罚行为本身获得较大的效用满足感[15]。

       在供应链研究的相关领域,目前部分研究融入了公平性偏好理论。张鹏等(2014)[16]对在供应链决策模型中影响决策的行为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梳理了该领域的研究热点与重点,并总结了现有研究的局限,最后对该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王勇、徐鹏(2010)[17]在融通仓物流模式中构建了含有“公平偏好”因素的委托代理模型,指出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第三方“公平偏好”的强弱程度来设计报酬激励机制以协调供应链融资。丁川(2014)[18]分析了基于完全理性和公平偏好的营销渠道委托代理模型,首先构建了渠道成员具有完全理性,符合营销渠道实际的委托代理模型,发现制造商给予零售商的激励程度越高,零售商销售其产品越努力,但努力程度同时与零售价格、零售商的风险规避程度有关,而与批发价格无关。在此基础上,其将行为经济学中的公平偏好理论引入到渠道激励机制设计过程中去,建立了具有公平偏好理论基础的委托代理模型,从而发现当双方都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偏好且制造商给予零售商的最大固定工资满足一定条件时,零售商愿意付出更多的营销努力,而且随着固定收入支付的上升,零售商的努力程度也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与双方完全理性的情形相比,双方的收益得到了帕累托改进。马利军(2011)[19]分析了具有公平偏好的零售商与制造商组成的供应链,在制造商作为Stackelberg博弈领导者提供批发价格的同时,零售商如何确定最优的订货量而制造商如何确定最优的批发价格。研究发现当需求满足均匀分布时,模型存在均衡的最优订货量以及最优批发价格。杜少甫等(2010)[20]在传统的两阶段模型中引入了公平关切,基于经典的报童模型研究了公平关切行为倾向对于供应链契约与协调的影响。最后,运用了算例加以研究,得到了一般性结论:零售商的公平关切不会改变供应链的协调状况。

       上述研究大部分集中于利用公平性偏好来研究供应链中的契约设计问题,但是利用公平性偏好来研究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尚不多见,而融入互惠性偏好的委托代理关系经济学数理模型构建几乎是空白。供应链金融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金融创新,理论构建需要符合实际,特别是在传统经济学分析与实际情况产生出入的时候,更加需要大胆借鉴行为经济学前沿的理论成果。本文在已有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基础上,通过引入行为经济学中的互惠性偏好理论来增强理论模型对于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现实解释能力,从而填补了当前供应链金融中尚无行为经济学相关研究的空白。研究发现,核心企业可以根据协作企业的互惠性偏好程度,合理地调控信贷转移支付水平,从而可能实现在经典的Holmstorm-Milgrom模型下无法实现的帕累托改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经典假设环境下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的最优解并非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解。

       三、模型设计与优化

       (一)无互惠性偏好的供应链金融委托代理关系

       供应链金融自深圳发展银行(SDB)在业内系统性提出并发展以来,日益成为商业银行重视的新领域。首先,发展供应链金融能够极大地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空间和增加利润增长点。其次,通过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能够极大地提高国内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能力。再次,供应链金融中的质押担保物相对于银行其他抵押担保资产来说,具有更高的保值性,能够有效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授信通常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3PL)来进行信用监管。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够有效实现对于整条供应链上的系统风险的实时监控,但是由于物流企业并非供应链金融上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通常会导致额外的成本支出。而作为供应链上处于领导地位的核心企业,其财务指标比较完善,财务状况披露相对规范及时,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也比较成熟,商业信用良好,与商业银行合作程度也比较高,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作为整条供应链的主导者,对于链上协作企业的运作情况知悉程度远高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为了减少与供应链上协作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规避融资企业潜在的违约风险,通常的做法是将面向协作企业的信贷发放权整体打包转让给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来代替商业银行给协作企业发放信贷,从而通过对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进行跟踪来实现对整条供应链上金融风险的控制。

       本文假设核心企业以自身信用为担保,替供应链上的协作企业进行信贷融资,而协作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不直接开展信贷业务,而是转向核心企业提供存货质押物进行融资。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研究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之间的信贷博弈过程,通过引入互惠性偏好理论,从而增强模型对于现实情况下的描述能力。

       下面我们首先构建传统的Holmstorm-Milgrom委托代理模型。

       首先给出两个定义:

       定义1:确定性等价收入CE,如果u(x)=Exp(u(y)),其中y是随机性收入,x是y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两者的效用水平是相等的。

       定义2:风险规避类型ρ,当ρ>0时为风险规避,ρ=0时为风险中性,ρ<0时为风险偏好。

       模型假设如下:

       (1)配套服务产出函数如下:π=a+θ,这里a是协作企业提供协调配合服务时所选择的努力程度,通常假设a∈A,A是协作企业努力程度的全体集合,而θ是随机的外生因素,且满足θ~N(0,

),可以得到产出函数的部分统计特征:Exp(π)=Exp(a+θ)=a,Var(π)=Var(a+θ)=

       (2)假设核心企业和协作企业都是理性的经济主体,而且双方均无互惠性偏好。核心企业无法观察到协作企业的努力程度,只能够观察到协作企业选择努力程度之后所提供的配套服务产出情况。同时,本文遵循蒲永健(2007)[21]的思路,假设协作企业是风险规避,而核心企业则是风险中性的。

       (3)假设最终劳动契约合同采用线性形式S(π)=α+βπ,α是协作企业提供服务所能得到的固定收入,而且与π无关,Cov(α,π)=0。当β=0时,核心企业承担全部风险,协作企业不承担任何风险,这类似于固定工资的合约形式。当β=1时,协作企业承担全部风险,而核心企业则实现全部风险转嫁,这类似于承包制的合约形式。

       (4)协作企业努力成本为二次成本函数,货币化之后为

,通常假设成本函数关于努力程度a的一阶导数和二阶导数均大于零。b是努力成本参数,b越大,努力的单位成本越高。代理人参与的保留效用水平为

      

       这是核心企业和协作企业均是理性主体时的最优合约。可以看出:(1)b越大,协作企业越不愿意努力工作,β越小,协作企业所承担的风险越小;(2)从上述公式中可以得到

,所以给定β不变,ρ或

越大,风险成本越高,那么协作企业增加自身努力程度的激励会相对减弱。此时,我们可以推导出核心企业的期望收入为:

      

       (二)存在互惠性偏好的委托代理模型设计与优化

       上文的结论是基于核心企业和协作企业均是理性经济主体前提下得到的。传统的委托代理模型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委托代理模型中的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一些“特殊关照”并不做出相应的“互惠性”反馈。而在现实的供应链环境中,当协作企业受到核心企业的信贷优惠(“特殊关照”)时,通常会选择更加努力的工作来回馈核心企业。因此,我们将互惠性偏好引入协作企业,研究理性的核心企业如何通过机制设计来激励协作企业,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本文研究发现: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代理人的互惠性偏好可以被委托人加以利用,通过设计合理的薪酬制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刺激代理人努力工作,为委托人提供更高的产出水平,使委托人利润水平比代理人在表现出完全理性时候更高。

       Rabin(1993)[22]于1993年首先将公平偏好概念引入到博弈论和经济学分析当中,他采纳了Geanakoplos、Pearce和Staccetti构建的心理博弈模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心理博弈”框架,从而为行为经济学研究引入了公平偏好的博弈论体系,通过对“公平”概念进行严格定义,改造了传统博弈论中的支付函数,最终发现除了传统的纳什均衡之外还有新的“公平均衡”——“合作性均衡”。而新的均衡并不要求博弈过程重复无限次或者信息不对称等强条件支持,该结论在解释利他行为和合作为何出现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在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均具有很强的动机倾向来维护供应链金融的稳定。协作企业需要核心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核心企业则需要协作企业在供应链运作过程中所提供的配套服务。在供应链金融大环境下,核心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给予协作企业的信贷额度,或者给予协作企业更优惠的贷款利率水平,以换取协作企业反馈更高质量的配套服务,从而提升供应链金融运作的整体效率。

       我们假设核心企业给协作企业的支付水平高于HM模型中的最优水平,使得协作企业在最优努力水平下的确定性收入高于其保留支付。假设该工资差为δ,同时协作企业选择比HM模型状态下更高的努力水平,假设努力差为

,此时协作企业的确定性收入为ω+γ。一般情况下,互惠性要求0≤γ≤δ成立,γ可以理解为确定性收入溢价。当协作企业为理性经济主体时,核心企业的最优固定工资水平为

,于是有:

      

      

       四、数值分析

      

      

       由表1可知,随着固定工资差δ的增加,协作企业努力程度增量a'与核心企业期望收入增量E'也有显著增加。因此,从上述算例可以看出,核心企业可以通过控制δ来实现对于供应链上协作企业的激励。

       五、结论与研究展望

       (一)本文结论

       通过上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协作企业在引入互惠性偏好之后,其期望收入变动情况并不确定,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而核心企业的期望收入则处于增加状态。如果在合约设计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实现协作企业福利水平的增加,那么引入互惠性偏好的激励机制可以实现整条供应链上的帕累托改进,从而推出经典的HM模型下得到的最优水平并非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具体操作方面,核心企业可以通过增强对于协作企业的各类信贷转移支付,从而推动最终的信贷融资博弈均衡实现帕累托改进。

       在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可以借鉴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委托代理理论最新进展,根据协作企业的互惠性强弱程度来相应调整信贷转移支付水平,从而可能实现在传统委托代理模型下无法实现的帕累托最优改进,为缓解供应链上协作企业融资难问题以及构建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之间的新型稳定性供应链关系提供了一条可行性的思路。

       (二)本文的不足以及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将行为经济学家Rabin等人提出的互惠性偏好理论植入到经典Holmstorm-Milgrom模型中,研究了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如何通过机制设计来增加自身利益,取得了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成果,但模型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改进空间:

       其一,模型的假设虽然简化了分析,但同时也限制了模型解释现实世界中供应链金融融资博弈的能力。本文只讨论了核心企业为风险中性、协作企业为风险规避情形下的委托代理模型,但在现实世界中,核心企业和协作企业之间均可能为风险偏好、风险中性和风险规避中的一种。我们只考虑了协作企业具有互惠性偏好,而在现实中,核心企业也可能是具有互惠性倾向的。因此,未来考虑模型的参与主体均是具有互惠性偏好并且拓展参与主体风险偏好类型是模型的发展方向之一。

       其二,模型仅能够实现核心企业收入增加,但是无法保证协作企业也能够实现效用收入增加。若要实现帕累托改进,则需要对上述模型额外施加边界约束条件,可能会减小模型的可行解空间,从而削弱模型的解释力。

       其三,本文仅仅研究了核心企业与协作企业之间的单委托人-单代理人情形,在现实世界中,作为代理人的协作企业为各类中小型企业,数量众多,而且彼此之间处于同一行业之中,行业互动明显,因此模型需要拓展至单委托人-多代理人情形,甚至需要拓展到多委托人-多代理人情形,并且需要考虑到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串谋的可能。模型一旦引入多方主体,前面提到的第一种公平性偏好也应该被引入到模型的构造过程中去。

       注释:

       ①Mirrlees和Holmstrom简记为MH模型。

       ②Holmstorm和Milgrom简记为HM模型。经典的MH模型作为研究委托代理关系的基准模型。通常利用模型求得的一阶条件来代替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通过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可以得到著名的“Mirrlees-Holmstrom”条件,这是最优激励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但是由于一阶条件法求解基本模型并不能保证模型所得一定是最优解。在这个基础上,Holmstorm和Milgrom提出了一个适当简化的参数化方法来求解基本模型。

       ③根据确定性等价的定义,代理人获得完全确定的收益CE等于存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期望值。具体证明可以参考(蒲永健,2007)[21]。

       ④x<

时,协作企业会拒绝签订合约,转而寻找能够实现保留效用水平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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