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与启示_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西方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与启示_所有权的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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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企业制度的变迁中,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单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演变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之后,就产生了所有权怎样监督和约束经营权,才能达到较高的产权效率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也同样遇到这一问题。本文联系西方企业制度的发展与我国改革和实践,探讨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控问题。

一、监控是“两权”分离的必然产物。

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的演变是随着企业制度的演变而发生变化的,在近一百年的时间里西方企业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单人业主制,其特点是单个业主出资经营,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第二阶段主要是合伙企业,其特点是多个人共同出资、共同所有,所有权与经营权仍是合为一体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情况下,资本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相统一,这样也就不存在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控问题。第三阶段主要是公司制。其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特别是股份公司产生以后,这一特点更明显地表现出来。股份公司由股东、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拥有公司的资本使用权和经营决策权。董事会作为企业法人,任命最高管理人员,并把日常经营权交由管理人员代理行使。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从所有者来看,股东将自己的资本交由董事会托管,股东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董事会来看,董事会作为股东的受托人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的权力,同时也承担委托人的法律责任,从管理人员来看,高级经理受聘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起,西方经济学家们注意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并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其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伯利和米恩斯,他们调查了1929年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 结果发现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股权分散更加广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更加明显,占有少数甚至不占股份权的专职经理也可以控制公司。按他们划分的标准,大于20%股权才是有意义的股权。如果公司内股东的股权都小于20%,公司的控制权就掌握在经理手中,这样的公司称为“管理控制”型公司。

交易费用学派和产权学派也分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因。他们指出,在股权分散化的情况下,股东直接经营企业的交易费用很高,所有者监督管理者的费用也很高。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和监督费用,就只能让经营者代表所有者进行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是股份公司在股份分散的情况下,交易费用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也十分重视“两权”分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针对原有体制下“两权”合一造成的产权低效率的问题,提出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实行承包制和租赁制,结果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就国有企业的承包制而言,发包者(国家)保持法律上的所有权,即取得上缴税、利的权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和支配生产资料,这种形式下所有者仍是“一个产权主体”,单一的产权主体无法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两权”分离,致使在承包过程中仍大量存在着国家干预过多、企业软预算约束和追求企业内短期人均收入最大化等等不良现象。在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的日益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成为必然。一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就产生了所有权怎样监督和约束经营权,才能降低交易费用和监督费用,达到较高的产权效率问题,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是“两权”分离后的必然结果。

二、监督的理论依据和方式

所有权之所以监督经营权。其理论依据是委托——代理理论,采用的方式主要是外部监控和内部监控。

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种决策权力,代理人在进行这些活动中得到一定的报酬。在这种代理关系中,委托者(所有者)主要关心的是资产增殖及相应的剩余索取权的扩张,而代理者(经营者)则关心的是对他人资产支配的规模或企业管理规模的扩张。目标上的差异使得代理人并不总是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准则。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在考察现代公司时,注意到它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没有人拥有任何一家公司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股份;第二,公司管理者只拥有一小部分股份;第三,管理者的利益经常偏离股东的利益(Berle,A,and Means,G,G.1932)。为使委托人和代理人这种利益目标的偏离得到最大可能的矫正,委托人就要采取一定的监控方式在花费一定的代理成本的代价下设计出各种规则,限制代理人的变异行为。从我国实践看,已有的股份制企业中不少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形同虚设,还是厂长经理说了算。如果组织结构上转换如同承包制一样,仅仅是进一步弱化了所有权,而强化经营权,则不可避免的结果是过度分散的剩余索取权有可能为经理们的偷懒或追逐自己的个人目标开方便之门,引发高昂的代理成本,进而降低产权效益,国有资产增殖将受到严重损失,所以,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在我国改革实践中显得更为重要。

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控方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外部监控方式;一种是内部监控方式。外部监控方式是指大多数所有者不是内在于公司,而是外在于公司,对经营者的约束通过市场来实行,具体地说:一是所有者通过证券市场出售股票,导致股价下跌来解聘经营者;二是所有者通过经理市场聘用优秀的经营者;三是所有者根据市场对经营者的评价确定经营者的报酬。以上三点迫使经营者在符合股东利益目标的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工作成绩,这是有利于股东所有者的。采用这种监控方式至少需要以下条件:第一,分散化的股权,使大部分所有者不直接进入公司监督公司行为,只能通过市场交易来约束。第二,较发达的证券市场,使所有者可能有效地通过市场转移剩余索取权及相应的风险,并据此对公司作出市场评价。第三,竞争性的经理市场,使所有者通过市场聘用高级经理,把资产委托出去。当然,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分散的所有者和内在于公司的经理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使所有者难以做到有效的监督,只不过是把这种监督费用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内,使其不可能无限制地增长。外部监控方式以美国、英国为典型。内部监控方式是指在大部分股权集中在相对少数所有者手中的条件下(其中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的公司法人),少数持有大部分股权的所有者直接内在于企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在由董事会任命经理人的过程中体现所有者的意志。一旦经营者的行为偏离了所有者的目标,所有者通过任免程序罢免经理人员。这种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股权分散化程度低,使得股权相对集中。二是虽然也有股市交易,但由于大股东持股量大交易困难,只是小股东的股票转让。内部监督方式以日本、德国为典型。就我国目前来说,应选择的是内部监控方式。其原因:一是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尤其是证券市场、经理市场处于刚刚起步的时期。二是股权比较集中,国有股占很大比重,在传统国有国营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为了维持国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一种普遍的做法是从政策上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权的主体。

三、监控的不同模式比较

探讨股份公司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控,有必要比较分析一下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份公司结构,了解不同所有权结构对经营控制的影响,以便从中受到启示。下面以日本、美国为例。

1.股权结构的差异。日本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基本特点是法人持股所占比重较大。一些学者据此把日本的体制称为“法人资本主义”。1990年在日本已发行的全部股票时价总额中,法人持股的比率高达72.1%,自然人(个人)的持股率只有23.1%。日本大量持股的法人主要有两类:一是企业法人(1990年持股率占25.2%),二是金融机构(持股率占45.2 %)。 美国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特点是个人股东占优势。1990年美国的个人持股率达56%。美国公司股票的第三大持有者为退休基金、相互投资基金等所谓机构投资者,1990年其持股比率达36.6%。

2.权力结构的差异。不同的持股结构,必然影响到企业运作的权力配置结构。在日本,由于企业股是以法人股东为主,法人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交叉持股的关系,因此股东对企业的影响力大部分因企业之间的相互依存而被抵消。加上法人持股的主要目的是与被持股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和相互依赖的交易关系,没有必要干预和控制其活动。因而许多经营方针政策都是经营者独立地制定的。日本董事会的成员大部分是由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兼任,股东代表只占少数,这就决定了董事会是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辅助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可见,日本股份制企业权力结构的重要特征是股东权力弱化而经营者具有强大支配力。在美国,由于个人股东占大多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力较强。董事会中来自企业外的股东代表所占比例平均达56%(1990年)。公司重大事务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代行权力,因此美国的股份制企业在股东的强大约束和监视下,权力结构较为平衡。

3.监控方式的差异。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控方式出现差异。由于日本是以法人持股为主,股权相对比较集中,因而采用内部监控方式,而美国股权比较分散,则采用外部监控方式。

4.经营目标的差异。不同的股权结构也决定了企业经营目标出现差异。日本企业在经营目标上把追求企业自身的发展放在首位,重视企业的长远利益,把新产品的开发、新事业的拓展、产品销售率和市场占有率的扩大等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美国企业则注意股东资本利润率和股东分红率,以提高投资收益率和股票市场价格为重点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追求短期目标必然使企业行为短期化。据统计,在美国主要工业部门中的设备投资率平均只有10.7%,仅为日本的一半。

四、对我国股份制企业监控的几点思考

1.股份公司的发展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分离之后要加强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控。已有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强调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个方面,结果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侵蚀的现象,因此,“两权”分离并不等于高效率的产权结构,股份制改造既要重视“两权”分离,也要重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控。

2.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是股权分散化,但是过度分散的股权不可避免造成企业行为短期化。因此,我国股份制企业改造的方向不应该是人人持股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的泛股化倾向,而应坚持国家股、企业股为主,国家股、企业股和个人股三者结合的股权结构,正确处理企业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3.不同的股权结构选择不同的监控方式。股权相对比较集中选择内部控制方式,股权比较分散选择外部监控方式,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内部监控方式是较为有效的控制方式。

4.探索中国特色的股份制企业监控模式。前面提到就我国目前来说,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应选择内部监控方式。但是从长远看,我国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控方式。对于外部监控,我国应当强调党的方针、政策的监控,监控企业的经营方向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方向,为此,应在董事会中设党小组,把握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的作用。内部监控应强调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应参入股东会、董事会,确保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因此,内、外结合的监控模式应是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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