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份制模式探讨_股份制论文

中国股份制模式探讨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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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作者认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股份制在各国的发展模式,在符合一般规则的前提下,在一定限度内具有可设计性和可控制性。中国的股份制必然具有中国特色:1、组织形式方面:农村的农业领域以股份合作制农场为主;乡镇企业则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在城市,数量上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股份有限公司是少数实力雄厚的大公司。2、股权结构方面:从所有制结构看,以公有股(国家股和集体股)为主;从法人股——自然人股结构看,以各类法人股(包括国家作为法人股东)为主;另外,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具有普遍性。3、在控股方面:考虑到国家控股的利弊和必然,在控股方式上应以数量控股与质量控股相结合。4、在股票市场方面:建立以公开发行为主的大发行市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与统一报价、分散交易并举;另外,有意识地严格控制股价指数期货市场。

【关键词】 股份制发展模式 股份制的组织形式 数量控股与质量控股 股份制的股权结构 股份制的控股方式 股票市场特征 股价指数期货市场

股份制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在符合一般规则的前提下,各国的股份制在具体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控股方式、股票市场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色,从而构成特定的股份制发展模式。中国的股份制还刚起步,其发展的目标模式是什么呢?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首先的一个问题是股份制的发展模式是否具有可设计性和可控制性。

一、股份制发展的目标模式一定限度内是可以设计的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不仅决定了中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而且决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这都是人们无法选择的。作为多种所有制在现阶段的共同实现形式——股份制,在现阶段,也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要求而产生的,总的来说,也不是人为选择的结果。但是股份制的具体模式,过去和现在都不只有一个,未来也肯定不会只有一个,除非全世界都组成一个大股份公司。如果真有这么一天,那么,那个时候股份制本身也就早已消亡了。美国、日本、英国的股份制都有各自的特色,这是因为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不一样。股份制有国际通用的规则即国际惯例,但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的股份制都是具体的,不存在一般意义的股份制,那只是一个理论概念。中国的股份制肯定要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在遵守股份制一般规则的前提下,必须具有中国的特色。因为中国国情不同,例如:实行股份制的所有制基础不一样,人们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不一样,特别是公平与效率的观念不一样。这些都会影响中国的股份制特征。中国的包括实施股份制在内的改革,是一场有意识的制度革命,而不是盲目的、自发的社会变动或振荡。股份制的实施是自觉的、有计划的,因此,构建什么样的股份制或者说确定什么样的股份制的发展模式,人们肯定是必须思考和设计的。根据已有的世界各国股份制发展的历史经验,再综合考虑国情,对目标模式的设计也是可能的。当然,不能把这种理论设计和自觉控制的可能性无限夸大,认为可以任意选择。选择是有条件、有限度的:一是必须遵守制度演变的一般规律;二是必须充分认识中国的国情;三是必须遵守股份制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说理论设计必须是股份制的具体模式,而不是非股份制的模式;四是股份制目标模式的实现或构建并非是一个人为的过程,而是一个自然成长过程,人们所能做的是自觉地为其成长提供各种条件。

作为特定的股份制发展模式,可能在大大小小众多方面体现出自己的特征。中国股份制发展的目标模式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组织形式特征

总体上说,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股份制都是以不同的具体组织形式存在。但是不同形式之间的数量结构、相对地位是有差异的。中国股份制发展模式在组织形式上将表现出以下特征:

1、农村股份制的形式结构

在农村,以股份合作制农场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一定数量。因为:第一、股份合作制相对适合于农业领域的客观需要。农业以土地等位置稳定的自然资源为主要的经营对象。合作者总以一定自然区域内的社会成员为主。但是社区内的这些成员如果按照社区、社团的形式组织股份合作社,又如前面所分析过的,与市场经济、与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不相符合。股份合作制农场,一则是以“场地”这种自然空间为生存空间,因而与农业资源的自然空间布局相一致,或者说,可以相一致;二则具有企业特征,以追求盈利为目的,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主体利益独立化、经营动机利润化的要求相一致;三是因为农场一般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经营组织,或者是不会阻碍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经营组织。因此,股份合作制农场是未来股份制在农业领域的主要形式,也是未来农业的主要微观制度基础。之所以不会以股份制农场为主(肯定会有一些单一性质的股份制农场,一些现有的国营农场很可能朝这种方式演变),一是因为:农民总是相对固定地生存于特定的自然区域内,他们不仅需要资产经营上的联合,而且需要劳动上的联合,因而劳动合作总是与资金合作结合在一起;二是因为:农业经营不仅需要资金上的合股,而且对劳动上的合作具有更高的需求强度。因为对农业的投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具有更大的意义,有更高的替代弹性。为了实现一定的产品目标,资金的投入可以在更大程度由劳动投入所替代。实行股份合作制,就更有利于不同劳动者对劳动的联合投入,从而克服资金投入的不足。

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尽管城市的工商企业大多数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在农村,由于农业自身的经营特点、空间位置的特殊,大多数都采取合作制农场或股份合作制农场形式。

尽管现在农村乡镇企业大多数采取股份合作制,而且将来也很可能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但是它毕竟是一种低级形式的股份制,在社会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才会大面积存在。因为不仅不利于乡镇企业扩大规模,而且其内部的、既有股份制性质又有合作制性质的决策管理方式,难以与现代大工业相适应。随着乡镇企业规模的扩大,组织形式也会改变,现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会向有限责任公司转变,将来新建的企业,也将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无限责任公司之所以不能成为主要形式,主要是因为它使投资者承担太大的风险,而作为农村投资者主体的农民,本来承担风险的能力就不会象城市法人股东那样强。由于乡镇企业尽管逐渐会走上现代大工业的道路,其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会比农业高,但是总体上它不可能超过城市大工业。因此,象适合于特大规模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也不可能在农村乡镇企业中大量存在。当然不是说不可能存在,农村会有少数股份有限公司,它往往是跨地区的、与城市企业相互渗透、相互参股的,不过从数量上和经济实力上都不可能占主要地位。

2、城市股份制的形式结构

城市股份制企业,数量上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股份有限公司数量上不一定占多数,但是主要是经济实力最雄厚的公司,因而实力上占据主体地位。这种格局与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差不多,美国、日本、英国都是这种格局,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如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又应该以公开发行、但是不上市交易的公司为主。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不宜占数量上的多数。因为对这类公司的宏观管理难度大,不容易掌握,而且它们比起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并不能产生更多的积极作用,相反,提供了股票投机的更大的可能性。投资者联合、控制、代理经营、分散风险的需要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已经基本上得到了满足。

三、股权结构上的特征

股权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

1、股权所有制结构考察

以公有股为主,在城市,以各种形式的国家股为主;在农村,以不同形式的集体股为主。这种股权结构的意义在于:第一、保证在股份制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公有股权不占主体地位,就不可能保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第二、兼顾公平与效率。任何所有者以其资产以入股形式投资,都是为了使其资产保值增殖,越能保值和最大限度地增殖,投资效率越高。每个所有者都能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那么,理论上必然推出整个社会的投资效率也就实现了最优。投资收益的分配体现的是公平度。在允许多元投资主体存在的前提下,投资市场上存在着投资竞争,肯定会提高整体的投资效率,但是同时,也必然导致不同投资主体资本积累的差异。就股份制而言,允许私人股东存在,必然是有大小股东之分,甚至有些人根本没有资本购买股票,那么,按股分红必然导致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尽管国家可以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加以调节,但是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坚持公有股为主体,一方面,使公有资产投资不再采取原来那种非市场、非竞争化的形式,以追求尽可能多的股权收益为特征,从而提高了公有资产的投资效率;另一方面,公有股权收益还要在公有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人平均分配,这是保证股东收益大体公平的根本保证,既使那些完全没有私人股收益的社会成员也可以因为他是公有股东的构成分子而分得一部分公有股权收益。而公有股权占全社会股权的主体,也就意味着能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主要通过公有股获取股权收益,而且是平均分配,那么私人股权大小差异所导致的收益分配差异就可能被限制在较小的、能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容忍的限度内。从而也才能保证社会安定,保证整个社会正常运转。

2、法人股、自然人结构

既有法人股,又有自然人股,其中以法人股为主体。法人股包括国家股(特指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代表的直接持股或委托别的机构持股)、企业法人股(企业法人包括多种形式的企业,其中有公司法人,即股份公司又作为法人持有别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包括银行,因为银行也是企业)、社团法人。社团的种类较多,如各种基金会等。国有资产也可能部分地包含于社团法人股之中。一些集体公共拥有的股份,也只要有一个法人代表,就是法人股。法人股为主可以加强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银行之间,公司与社团之间的利益关联度,稳定股东队伍,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限制投机,特别是遇到困难时,相互之间能团结一致,共度难关,而不是竞相抛售股票,落井下石。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在这方面,日本的股份制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当今日美两大经济强国开展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而美国的大型股份公司相对于日本公司,竞争能力明显不如,而且大有不断下降的趋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日美两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一样。美国的公司以自然人股东为主,日本以法人股东为主。美国公司的股东不稳定,股东只关心股市变动,不关心公司经营,企业之间流行兼并与收买,公司经营者也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收买与反收买上。而日本的公司,由于法人之间相互持股,股东队伍稳定,而且一个公司往往持有较自己资本金还要多的其它公司股票,使公司之间能相互信赖、团结、支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的闭关锁国使企业缺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法人持股为主的股份公司将有利于中国企业走上国际市场,并在竞争中获胜。

3、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具有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其存在空间,而不是指职工内部持股一定要占股份的多数。大多数股份公司都应该有职工内部持股,特别是原有全民、集体企业改造而成的股份公司和新建的以公有股为主体的股份公司,一般都应有内部职工持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内部职工持股可以增加职工与公司在物质利益上的统一性,调整公司职工的角色,使他们具有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从而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公司的凝聚力。同时,职工持股也可以减少公司收益分配上的矛盾和对立。职工如果只是劳动者,就会一味追求工资提高,而工资提高意识着成本上升,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少,职工持股就会缓解工资与利润的矛盾。即使在公有股为主的股份公司中,内部职工持股的作用仍然不可低估,因为公有股权收益,虽然每个职工都可以间接分到,但是职工个人并不是股东,只是公有股东的构成分子,这种构成分子是不参与本公司股权收益分配的,因而难以从自身物质利益出发,关心公司经营。

职工内部持股采取何种形式呢?世界上比较普遍的形式有三种:一是集体信托持股。这实际上是一种职工共有股份制,股份不是化到职工个人,而是由信托基金或共同基金会代理拥有,实际上是公司所有职工把自己的股份作为一个整体委托给基金会,由其代行股权权能,基金会就是一个法人股东。职工能享受到的只是在职期间的相应部分的资本收益,而不是资本本身,相应的利润只有作为红利分配个人时,才归属个人,而用于积累,对职工个人即没有直接的、实际的好处。二是个人帐户持股,即公司为每个职工建立资本帐户,企业的资本按股份划分到个人资本帐户上,每年的红利,分配后也记入个人帐户。一般情况下,这种股票不能转证,职工退休或退休后,一般不再分享红利,股本也由企业按当时市场价格逐渐买回,这种形式较多地存在于小型股份合作企业。三是混合形式,即股份集体信托和列入个人帐户相结合,对职工股总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采取第一种形式,一部分采取第二种形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允许三种形式在不同的公司存在。但是应以第一种为主,因为它接近于公有制和法人持股制,与公有股为主和法人持股为主比较接近和一致。

内部职工购股票的资金从何而来呢?国外主要有四种来源:贷款、分享利润、工资和储蓄。用贷款购买就是:公司成立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基金会由公司全面担保,贷款认购本公司股票。企业每年提取相当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投入到基金会,以还贷款,贷款还清后,就将股票分配到每个职工或仍由基金会统一持有。用分享利润购买,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将利润的一部分以股票的形式分配给职工个人,使职工成为本公司的股东,这类股票是不能转让的,而且一般规定要由信托机构掌握若干年。另一种是公司从职工本该以各种形式分享的利润中抽除一部分交职工持股会购买本公司股票。所谓用工资、储蓄购买股票,就是职工必须自己掏现金购买所在公司股票。在中国,职工认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多元的。集体信托持股形式下,应该以贷款和分享利润为来源,其它形式以工资和储蓄为来源,由于职工集体信托持股将是主要的内部职工持股形式,因而贷款和分享利润应该成为职工认购股票的主要资金来源。

四、控股特征

1、国家控投的利弊

股份制产生的基本动因之一就是大资本对小资本的控制,因此,股份制条件下的控股现象是必然的,控制与被控制是由大小资本的实力决定的。在公有制特别是国家股占主体的情况下,控股主体肯定主要是国家,要否定或阻止国家控股是不可能、不现实的。即使国家故意不控股,实质上还是体现了国家的控股地位,因为它这种能够控股而不控股的选择本身就是其控股地位的体现。问题是国家如何控股,何种程度上控股,如何认识国家控股的利弊,如何尽量趋利避害。国家控股客观上是有利有弊的。利主要表现在:有利于保证国有股权的主体地位;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当这种控制使公司失去活力时,就会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因为站在国家的角度控股,不仅是股权本身的管理,而且是宏观调控的一种直接的经济手段。但是国家控股可能导致国家垄断,否定公司经营自主权,变相地使企业又成为国家的附属物,从而不仅影响国家股权的收益,而且损害其它股东的权益。国家控股方式的合理选择和控股适度可以有效地使国家控股的消极作用得到限制,而积极作用得到发挥。

2、国家控股的方式

国家控股应该是数量控股与质量控股相结合。所谓数量控股:微观上是在一个公司内部,国家为实现控股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宏观上指国家控股的范围大小或控制面。一般情况下,控股者只要拥有公司30%的股票就可以实现控股。如果是股权高度分散的大公司,甚至低于30%也完全可以控股。超出这个比例,控股者在董事会中就具有绝对控制权,其它董事会成员基本上处于无发言权和决策权的地位,因而实际上形成垄断。当垄断者是国家时,就形成国家垄断,股份公司实际上变成国家经营的公司。两权分离就被否定,民主决策也被否定。我们现在的全民企业股份制改造,规定国家股不低于51%,显然国家股的比重太大。应该大体控制在30%左右,甚至更低,已经超过这个比例的,今后要相机出卖国家股票,把所得资金用于其它形式的投资。国家控股范围也不是覆盖全社会的所有公司,并不是每个公司都需要由国家控股。大多数小公司,国家可以不控投,只需适度参股,甚至不参股。所谓质量控股,就是依靠控股结构的选择实现控股。控股结构的选择主要是控股行业、地区、股票种类、公司的选择。假如国家控股的数量一致,例如:不能超过公司股份的30%,不能超过1000家公司。那么,选择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不同股份公司进行控股,控制不同的股票(包括不同公开上市的、不公开上市的股票、不同等级的股票等等)控股就具有不同意义。例如:国家对非重要产业的股份公司进行控股,虽然对公司本身的控股实现了,但是却不可能控制经济的全局。因此,国家控股应该把数量控股和质量控股结合起来,提高控股质量,同时就可以减少数量控股,节约控制成本。

从控股方式意义上说,国家还可以分别采用“参与制”控制和分别对不同公司直接控制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对于国家来说,可能各自偏重于用在不同的层次或方面。社会上有众多的大公司或母公司,国家即分别对许多母公司直接控股,这是最高层次的控制。而每个母公司作为法人又分别对其下属公司实行直接控股。这种控股,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间接控股,国家正是依靠这种“参与制”实现了对众多小公司的间接控制。两种控制方式偏重于不同层上,又相互联系在一起。

五、股票市场特征

中国的股票市场也必须是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组成的股票市场体系。但是股票市场结构及对股票市场的管理体制应该符合中国的国情,具有自己的特色。

1、建立以公开发行为主的大发行市场

也就是说,发行市场要大,既要允许众多公司发行股票,又要允许发行多种股票。因为中国经济建设的资金缺口大,建立大的多种形式的发行市场可以广泛筹集资金。在发行市场中,又以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市场为主,因为内部发行,实际上限制了筹资范围。当然公开发行为主与内部职工持股的普遍性不矛盾,因为这里的为主强调的是发行数量的主体地位,而且内部发行的公司同时也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又必须以发行不公开上市交易股票为主,因为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公开发行的股票,即使不上市,股份制的功能也基本具备了。现代二级股票市场上股票的买卖及其价格与公司经营状况脱离度日趋扩大,因而难以发出驱动资源流动和重新组合的准确信号。

2、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是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和统一报价、分散交易并举

因为:第一,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太大,它必然决定股份制发展的不平衡。作为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相对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发行,在这些地区设立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既方便于股民,又有利于国家对股票市场的集中管理。第二、中国幅员辽阔,能够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肯定分散于全国各地,加上多数地区能够上市交易的股票都不会多,交易量不会大,到处设立交易所是不可能的,因为交易所会因交易量不饱满而难以维持下去。全国各地的股东如果经常为到少数几家交易所去集中交易而来回奔波,成本太高,而且往往难以抓住时机,因此,统一报价、分散交易就非常必要。

3、控制股价指数期货市场

有人津津乐道于“股票之后就是期货”,似乎股价指数期货市场是股票市场的高级形式,而且是有必然性,应该大力促进其发展。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或不正确的。我们不能把任何新事物都视为好事物。股价指数期货市场并非股票市场的高级形式,而是股票市场的副产品,并且不具有必然性,其功能主要是有利于股东躲避或转嫁风险。因此它主要是对单个股东有用,而且主要是对投机者有用,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对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转并没有多大积极作用,甚至弊大于利。从单个股票投资者出发,利用股价指数期货交易套期保值、转嫁风险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法的。但是从整个经济运行而言,它又不是必需的,而且,作为股票投资者应该承担与其收益相应的风险是天经地义的,是股份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企图依靠股价指数期货市场,把收益留给自己,将风险或损失转嫁给别人,这本身就是投机行为,既违背股份制的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也违反股份制的公平、公正原则,应该有意识地控制股价指数期货的发展。

本刊收到稿件时间:199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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