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起源的不同契约观及其启示_自然状态论文

论国家起源的不同契约观及其启示_自然状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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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国家理论是“契约论”。古典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姑且称为“古典契约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流地位的传统国家理论,这种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天赋人权”观念之上的国家理论,在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产生,是资产阶级启迪人民大众进行反封建的斗争的思想武器,在后来资本主义政权与社会制度建立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后两百年来,西方契约论的发展了无建树。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者扛起“正义”的大旗,反对“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理论的自明性,抛弃古典契约论关于国家起源的形而上学基础,提出理性人选择的“新契约论”。但在自由保守主义者诺齐克看来,古典契约论与新契约论都充满了过多的理性与假设,国家的起源应该是一个自然发生而非目的选择的过程,从而提出了不同于两者的“反契约论”。古典契约论、新契约论和反契约论是西方自由主义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与发展的不同时期,顺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提出的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国家理论,对于解决资本主义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经济社会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自由:古典契约论的本质

17世纪以来,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交换平等的契约模式为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新兴的资产阶级私人财富获得了快速地增长,新的经济利益需要依靠新的政治权利来保证,此时旧的政治结构以等级依附为特征的权力组成方式就成为了社会变革的对象。“一个愈来愈以自由买卖契约为基础而安排其经济事务的社会,愈来愈以自由契约的眼光来观察它与国家的关系,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注: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社会契约曾被称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而社会契约理论被视为言之成理,自由买卖契约下的市场关系无疑贡献巨大。”(注: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但旧的权力体制不会自动地退出社会历史舞台,在封建专制的权力结构下,新兴阶级的财产有随时被权势者侵夺的危险,因此,他们迫切地要求从制度法律上保障既有的自由经济形式和私有财产。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在这种形势之下,17世纪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便应运而生了。

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虽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早期,如智者派普罗泰戈拉曾提出人类最初迫于生活需要,联合起来,组成社会,建立城邦;伊壁鸠鲁明确地提出国家是契约的产物,是人们为免于相互侵害达到人类福利的约定。但是,完整地提出社会契约论思想应该是近代的一些思想家,如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他们提出了各有独立见解且风格迥异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其中以自由主义者洛克为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成了西方国家起源理论的主流传统。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和其他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一样,“自然状态”可以说是古典社会契约论形成的起点和基础。他认为为了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满了和平、善意和互助,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那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之间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但是,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自由和友爱的,并且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不安全,很不稳妥。”(注:洛克:《政府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7页。)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本身存在着许多缺陷,如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没有公正有效的法律及程序得以适用。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权利不受侵害,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们在理性的启示下,相互协议订立契约,自愿放弃个人一部分自然权利从而交给社会,组成一个机构来行使,国家由此建立起来了,人类社会从此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

古典社会契约论以“自然法”与“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石,明确阐释了国家或政府权力与人类自由关系的内在逻辑。一方面,洛克提出政府或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是“守夜人政府”,权力范围以不侵犯人民的自由权利为界。人的自然权利是最神圣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自由权利和财产,除此之外,什么也不要管。由于个人通过协议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然权利,仅仅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权力,而生命权、自由权、私有财产权,仍然保留给个人,因此,政府的权力有明确的禁止界限,它不得侵害公民未予让渡的个人权利。在经济社会领域,国家或政府的作用也同样如此,政府的职能类似于“警察”。古典自由主义杰出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从经济的角度界定了政府的职责,设定了理性经济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的引导下自然运行的社会经济秩序,提出“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廉价的政府”的口号。这种思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获得了普遍的接受,以致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曾提出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另一方面,国家或政府来自于人民的认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滥用人民的权力,人民为了自由的缘故有权收回权力,这是社会契约论的内在要求。洛克指出,政治权威来自契约,一个社会的建立必须经过全体个人的同意,国家与政府的道德基础来自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与权利。由人民的同意而产生的国家主权理所当然应归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事务的最高裁决者。这样,社会始终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人们自己不受任何权威的强制、攻击和谋算。人民自愿订立契约委托出去的权力,当然有权利收回,从而为恢复本有的自由重新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的权力机构。“当立法者们谋图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制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们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制强暴的共同庇护。”(注:洛克:《政府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3-134页。)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侵害个人权利,从而较好地保护人民的自由,洛克又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由于古典契约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用契约论解释国家的起源缺乏事实的科学依据,从而使历史法学家把社会契约论看成一种社会历史事件加以反驳和否定,休谟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揭示契约论在逻辑上的混乱,尤其是边沁在休谟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基础上,指出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的概念都是虚构的。古典契约论受到了来自自由主义思潮内外的全面攻击。罗尔斯承认古典契约论存在着问题,但作为一位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秉承着古典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恢宏的正义论体系中提出了经过修改和提升的“新契约论”。他说,“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注:罗尔斯:《正义论》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正义:新契约论的灵魂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正义论》,被公认为二战以后西方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标志着6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的第一次复兴,是经历了行为主义政治思潮巨大冲击后社会契约论的又一次崛起。他将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普遍化,并使之上升到更为概括和抽象的层次,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自由主义道德观来代替功利主义原则,同时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从“自由”到“正义”的具有深远影响的转换。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状况不断恶化、社会问题迭出、阶级矛盾激化的严峻关头,社会广泛要求减少社会中的经济不平等,使得收入与财富的分配应该公平,平等与公正的呼吁具有强烈的现实性。亨廷顿在《民主的危机》中写道,“60年代,大众又一次把平等作为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首要目标来强调。平等的意义以及获得平等的手段,成为知识分子和政策制定集团中的中心论题。”罗尔斯认为西方发达社会的自由问题已经从理论上到实践中得到了解决,现在是应该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时候了,而建立在更为抽象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是建构国家政治结构和其它制度的道德依据。

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精神实质是理性的选择。他反对将正义诉诸于直觉主义,而是把正义看作是合理社会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他通过设定一种理想的“原初状态”,建立了新的社会契约论。罗尔斯认为,这种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但它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为了确立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保证各方作为平等地位的道德人做出合理地选择,即人们何以在其中做出这样的选择而不做出那样的选择,罗尔斯设定了“原初状态”的三个特征:第一,要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强调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是“中等程度的匮乏”。这样,众多的个人在同一个确定的地域内生存,不会因为条件非常丰富而使众人的合作成为多余,也不至于条件极度艰险使人们有效的冒险终将失败。因此,只有社会合作使人们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更好的生活。第二,处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人们都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面。在那里,没有人知道他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也不知道他在社会中所处的阶级地位或社会出身。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的任何有利于自己做出合理选择的信息一无所知,每个人都不会因为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环境都是相似的,没有人能够设计出有利于他自己的特殊情况,所以,这种“最初状态”是最公平的,在公平的环境中做出的任何选择都被认为是正义的。第三,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为有理性和相互冷淡的。每个人对其他人的财富、威望、权力等均不感兴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冷淡。而不是人人充满自私之心,为了满足某种贪欲进行无休止地进行占有和掠夺,导致“人与人就像狼与狼”的无序或战争状态。在这样的原初状态条件下,由于“无知之幕”掩盖了每个人所具有的有利于自己选择的特殊的认识能力,适度匮乏的自然条件使人们充分合作而对他人的权益不具贪欲,理性的选择仅能是使社会上海一个社会成员都尽可能获得公平的权利、财富和机会,从而得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因此,“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新契约论”的核心部分,他修改了传统契约论中被推断为实存的自然状态,假设了一个理想的公平的缔约环境,人们在其间所做的任何选择都将被认为是正义的。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注:罗尔斯:《正义论》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在正义原则之上,人们建立起了理想的国家。

正义是罗尔斯的“新契约论”的灵魂,在原初状态中人们首先以平等地位的身份来选择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建立起政府和法律,“这一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是立宪民主的制度”(注:罗尔斯:《正义论》序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3页。),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人类对正义的选择对于社会制度选择具有初始的意义。这也是新契约论与传统社会契约论的不同之处,原初契约不是出于人们建立国家和政府的需要,而是用来构建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他把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使之又回到了现实世界。新契约论主张扩大国家的职能与作用,希望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更多的干预,真正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中实现个人的自由选择。这与美国60年代以来的政治实践是相吻合的。譬如美国在1964年制定了《民权法》,1972年通过了《平权法案》,通过国家的立法干预,极大地保护了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尤其是对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公平对待。然而,美国社会福利国家政策引起的生产停滞和物价上涨的危机、国家干预扩张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和官僚主义的滋生等现实问题,使罗尔斯扩大政府功能的观点遭遇到强大的反击。其中保守主义者诺齐克强烈反对国家干预的扩展以及由此造成的对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和市场机制的破坏,并论证了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提出了不同于“古典契约论”和“新契约论”的“反契约论”。

权利:反契约论的追求

在以往的种种契约论中,国家产生于契约的结果,是人们为了避免某种状态或达到某种结果的有目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采用了一些假设和虚构,尤其无法说清楚订立契约前的“理性的启示”,这就给契约理论带来了致命的伤害。几乎所有的契约论者都承认这个缺陷,但认为除此之外不能更好地解释国家的起源。正如约翰·麦克里兰所说:“社会契约有些弱点,或许咎由自取,因为它企图解释太多事情。不过,卢梭有一句话堪称中肯,他说,社会契约如果不能解释过去,还是能用以解释未来社会与政治的可能境界。”(注: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在诺齐克看来,在解释国家起源上的这种无奈是可以改变的,国家根本不是人们契约的产物,而是在人类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在行为互动过程中出现的。他反对传统契约论和新契约论的假设,即国家权力来自于人类之间的契约,来自于人们权利的转让。他认为国家的诞生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为了描述这一自然过程,他采取了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说明国家是通过并不侵犯任何人权利的方式下从一种自然状态中产生的。这个从“自然状态”到国家诞生的过程在诺齐克的论证中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保护性社团”的产生。在“自然状态”中,诺齐克也同样认为人们在自然法的界限内,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但有些人侵犯了这些界限,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时候,一个人可能是自己去维护个人的权利——保护自己、索要赔偿和进行惩罚,也可能吁请其他人联合起来保卫他。其他人可能是乐于助人的,可能是他的朋友,可能求助者以前帮助过他等等,这些个人的联合形成了相互保护的社团。为了避免同一个社团内的两个成员发生争执时该社团的出现的困难等情况,某些专业性的出卖保护性服务的机构便产生了。它按照各种价格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以满足被保护人们的需要。这种机构被称为“保护性社团”。第二,“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的出现。在同一个地区内,有几个不同的保护性社团给人们提供服务,当不同机构的委托人之间发生冲突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诺齐克认为只有三种可能性发生:一是两个机构发生较量,失败机构的委托人由于没有得到好的保护纷纷加入胜利的机构;二是一个机构占据一个地区,拥有其势力向人们提供保护;三是势均力敌的各方同意和平解决,建立第三裁判机关,拥有统一和联合的裁判体系,他们都是这个体系的成员。这样,在一个地区内就形成了一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第三,“超弱意义的国家”的形成。处于同一个“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下的委托人之间发生了冲突,“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可以根据“公正原则”去处理;处于社团保护之外的“独立者”之间的冲突,“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一般无权干涉;但更多的情况是“委托人”与“独立者”之间产生的矛盾,“一个独立者可能被禁止由个人强行正义”(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4页。),从而避免由于独立者的过分惩罚带来的社会恐慌,这时“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就成了“唯一的越界强行一种特殊权利的行动者”(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页。)。这种拥有一种必要的在某个地区使用强力独占权的组织被诺齐克称为“超弱意义的国家”。第四,“最弱意义的国家”的诞生。根据诺齐克的论证,国家要具备两个关键性的必要条件:一是拥有使用强力的独占权;二是保护这个地区的所有人的权利。怎样说明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过渡到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在道德上是合法的,也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呢?诺齐克认为,“超弱意义的国家”要使自己的强权独占权合乎道德,必须对强行自卫权被禁止而遭受损失的“独立者”给予赔偿,当然赔偿“独立者”的最省钱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性服务。通过以上四个阶段的论述,可见,“反契约论”解释了一个国家是怎么样在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的条件下产生的。

权利是“反契约论”的追求,是诺齐克正义论的核心,也反映了他“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注: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这一根本的康德式原则。“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诺齐克权利正义论的逻辑起点,这种守夜人式国家的道德合法性来自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个人拥有权利,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诺齐克认为国家管理的事情越少越好。这一理论顺应了西方社会70年代后期至整个80年代的社会经济政治潮流,为保守主义的再度崛起与辉煌起了巨大推动作用,在国家解放自由市场、消减福利开支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影响。

结论

尽管西方政治思想家的种种社会契约论打着西方资产阶级的烙印,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大相径庭,但这种社会契约的思想确实与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相吻合,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时期发挥了巨大的进步作用。古典社会契约论唤起了西方封建专制下遭奴役的人们,拿起武器推翻暴君及殖民统治,建立了新型的资产阶级契约国家,实施自由市场经济,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较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进步水平。新契约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二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之后,当时通货膨胀加剧、经济状况恶化及社会矛盾激化,各种民权运动、学生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对政府的抗议浪潮风起云涌。新契约论以正义为核心强调社会公平,公平需要再分配,因此国家需要更多的功能和作用,以达到更广泛的社会合作和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平社会和福利国家。反契约论认为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是社会发展战略的错误选择,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市场体系应该自由运转,管的愈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可见,国家作为调配各种社会资源的强力组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临着不同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合理把握国家所应解决的中心问题,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一个社会需要的发展战略,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要根据社会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现实需求来确定。对于现实的中国来说,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和完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遗留影响还未完全清除,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发展战略。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说“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在当前,只有在更大程度上发挥自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才能不断健全竞争、开放、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现代化建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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