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是一种文化表现--论“恶”作为一个道德范畴_文化论文

“恶”是一种文化表现--论“恶”作为一个道德范畴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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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2历史、文学、宗教等研究领域一般把“恶”作为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客观事实。在伦理学领域,虽然把“恶”看作是对一种行为或事件的价值判断和评价,但传统的阶级分析方法,影响了这个领域中许多基本问题的展开。本文通过文化阐释和语言结构分析的方法,对作为道德范畴的“恶”做些分析,并对它的一种历史宏观展开形态进行初步的探讨。[①]

一、“恶”的原始意识

对人类来说,追求幸福是一种永恒的企盼。所以,不同的宗教学说都以不同的方式给人们描述和许诺一个美好的未来:基督教的“天堂”,佛教的“极乐世界”,儒家的“大同”等。然而,从原始人构木为巢、钻燧取火到现代人二次大战,人类却实在是从艰难、险恶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因此,当面对雷电、大火、山洪、吃人的野兽、部落的相互杀戮时,人类最关注的并不是上“天堂”,而是如何在漫漫荒野黑暗中为自己点燃一把文明之火,使自己知道恐惧、躲避、提防,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

所以我们看到这样一种文化现象,即在许多民族的远古图腾和神话传说中都出现了蛇的形象。中国的女娲、伏羲的形象都是人面蛇身,其他如古埃及、古希腊、犹太等都有类似的图腾或有关蛇的神化传说。而无论是以蛇为图腾形象的原始巫术礼仪活动,还是神话传说中的形象,其原始人狰狞的呼叫舞蹈或是被夸张的丑恶恐怖的形象,都是为了对那些违背了“神的意志”的部落成员的恐吓和警示。而这些,笔者认为,恰恰可能是人类为了更有效地指导自己保护生命的最初的文化反映。通过对蛇的神话夸张,蛇成为原始人最早用来指称自然和部落社会一切危害和威胁人类生命东西的象征符号,所有危害人类生命的东西都可以被感觉为是蛇的作为,因而,原始人可以通过对象征符号蛇的恐惧而规避危险,保护生命。

但把自然界的蛇作为保护生命的符号是有局限性的。各个部落对自然界的感受经验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图腾崇拜;对蛇的习性的了解又可能会使原始人失去对蛇的恐惧感。因而对在劳动中不断进行着的人类来说,在越来越多地感受到自然界的原始社会的各种危害时,就必然需要一种新的象征性文化符号来更有效地保护生命。

这个文化符号就是“魔”。实际上,在稍后一些的神化传说中,“魔”在许多情况下最初都是和蛇相联系的,蛇就是一种妖魔。在这个阶段,原始生活中那些引起混乱、苦痛、死亡等危害人生命的东西,被形象化为“魔”,被赋予了凶恶丑陋的形象和阴森恐怖的情感色彩,成为一种对人具有巨大恐吓和威慑力的超自然的力量。很明显,“魔”已不是一种特定的现实物,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是童年的人类以形象化的方式进行文化建构的产物,是一种逐步脱离了动物形象的具有了新的原始价值内涵的文化符号。它与蛇相比具有了形象化的“抽象”作用,因而可以被更广泛地认同,更有效地去指称和示意诸如雷电、山洪、黑暗、吃人的野兽、发狂的病人,以及人对人的残暴、杀戮等这类事态和行为,说它们是“魔”或是中了“魔”。通过过指称和价值授予,那些原来只能为人的生理本能所感知的危害生命的东西,现在可以被人以共同认同的“魔”的形象所意识,从而指导人通过对“魔”的恐怖而作出保护生命的反应(文化功能)。

但“魔”虽然在神话传说中与“神”相对,已经包含了人类对价值关系的初步理解,却还不是宗教或道德价值意义上的,因为人类通过对“魔”的(文化)追问,还不能回答祸害、灾难、残暴、杀戮等这类事态产生的真正根源。

在西方道德文化的发展中,《圣经》有重要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在《圣经》中,人类的道德问题是从人被魔鬼撒旦[②]引诱堕落而开始提出的。人被引诱偷吃禁果,有了智慧,也就堕落,起贪婪、凶残、好色之心,有了罪恶,因此,人需要一种意志化的向善的道德生活。《圣经》这里的文化暗示是:人性本恶,生来有罪。而这里由“魔”到人性恶的转换,正体现着人类原始思维向理性思维的发展,反映着人类对危害生命的东西从超自然解释到人自我本性解释的过程。这里,“魔”成为一种否定性价值的起点,通过“魔”(蛇)的价值授予(引诱),以一种似乎是“天命”(形而上)的方式将人性定为了“恶”。这样,虽然还包含着神话传说,但《圣经》实际上已经是把人的情欲而不再是“魔”作为人类现实生活中种种罪恶的根源。所以,作为人生之恶的展示,《圣经》中许多篇章近于真实地记录了人对人的残暴、杀戮、凌辱、欺骗,以及这一切给人带来的痛苦、哀愁、绝望的否定性价值体验。因而,在《圣经》中,通过上帝(以异化的方式)肯定了人向善的意志品质,通过体现着人意志品质的善在耶稣身上得到悲剧化的震撼人心的展示时,《圣经》就不仅是神话传说、历史记载,而主要是宗教的道德价值体系了,而在这里,恶也被善所对照和照亮,人性(情欲)之恶对于生命否定性意义在一种神圣化的情境中被充分地表达出来,有了一种否定性价值,成为宗教的道德范畴。

二、“恶”的意识结构和价值内涵

对人类而言,一切自在的东西只有被命名、指称进入人的意识时,它才真正是人的对象,才是可以认识的。因而实际上,正是通过“恶”这个范畴,那些在黑暗中危害我们生命的自在性东西才被我们理性地认识,从而预先警示和保护了我们的生命。下面我们从意识结构和价值内涵两个方面来分析、阐释这个问题。

作为范畴,“恶”是在一个判断语句来实现道德判断和评价作用的,如“贩毒、吸毒是一种恶”。它在意识形式上包含着“是什么”和“应当是”两种意识方式。

“是什么”构成一个直言判断,在形式上,它使意识指向一个具体对象(如吸毒、贩毒)并对对象属性作出判断,是按照一定逻辑形式使主体能以理性方式认知对象的意识形式。但“是什么”仅断定主项具有某种性质而陈述它,而不具有价值评价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完成一种道德意识化的过程,还需要有一种价值评价的意识形式——“应当是”。这里的“应当”是从人类生存经验的历史积淀中所提升出的价值标准;“是”则是一种包含着主体情绪、情感、情操、态度、愿望等体验的对对象整体的直观,“应当是”就是指主体直觉对象并在体验(“恶”Wu)对象中以自身文化心理结构中的生存经验(价值标准)来领悟对象对于主体生命的意义,从而据此评价一个对象,授予对象以价值。

这样,通过“是什么”和“应当是”,就使主体与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被意识化的价值关系。“是什么”使“应当是”有了命题的表达形式,从而使所领悟的价值意义最终可以被理性化——不但抽象的说而且是包含着领悟的说,从而使理性所判断定主项的属性是一种被主体体验着的价值属性。

而“恶”基本性质就是它的否定性:它的价值标准,即它的价值内涵是否定性的;给予主体的身心体验是否定性的;授予对象的价值是否定性的。但这个道德意识化过程最终给予主体的意义却是积极的,通过“恶”,那些原本只能为人感知的危害、威胁人生命的东西对于人生命的意义被明确而清晰地表达了出来,从而指导主体对“恶者”作出正确的道德行为反应——鄙视、警戒、提防、回避、抗争等。所以,比如说,吸毒这原来对某些人可能仅是为生理感觉所把握的东西,现在通过“恶”的价值评价而变成了被理性所认识的东西:是一种罪恶,因而是伤害生命,引起痛苦,导致死亡的东西。

但要在这样一个意义上理解“恶”,还需要从“恶”的价值内涵来进一步阐释。

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化现象,即人们常常把情欲当作是罪恶的根源,如中国荀子,古希腊柏拉图,《圣经》及基督教的奥古斯丁、阿奎那等都有这方面的论说。恩格斯在谈及恶的历史作用时也说:“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这些都表明,情欲与恶有着一种内在联系。

“情欲”是人生存和扩张的生命自然本能。对情欲而言,生命正表现为寻求异性对象并在与对象结偶中释放生命能量、获得快乐从而自我延续和创造生命的活动上。

所以可以这样说,一个没有文明照亮的人,比如说一个野蛮人,就只是一种为情欲所支配的生命的自然存在,是包含着巨大生命能量却处在无意义黑暗状态的“混沌”。毫无疑问,在这里,情欲正是生命走出混沌的最本原、最内在的“生”的力量(《圣经》暗示了这点)。但这种未“文化”的“生”又是混乱、贪婪、盲目和肆无忌惮的东西。按照弗洛伊德的意见,这种东西不知是非善恶,没有任何道德原则,到处东碰西撞,只是以自身生物性原始能量释放所获得的快乐为最高原则。显然,情欲既是一种使生命有可能走出混沌的建设性力量,又是一种有巨大破坏性的盲目的力量,要把它引向人的文明劳作之中,就必须对它进行某种压抑、限制和引导。[③]

最初没有对情欲的这种文化作用,它存在着,但人们不能指称它,没有赋予它价值,不能意识它对于生命的意义。但无数个体为“生”在对偶中寻求快乐的恣意妄为,恰恰导致了联系着痛苦与死亡的两极性冲突,从而在这种两极性冲突的合力中产生了对情欲的实在性的压抑。这逐步使人类深切地感觉到,他们那种本能的欲求是不可能在现实中得到它所期待的那种完全的、无痛苦的快乐与满足的,为了生存,必须学会对自身的情欲进行压抑、限制和修正。

因而,对进化中的人类而言,必须有一种“式”把这种性命攸关的经验表达出来,使这种经验可以被人意识化,被保存和传播,从而使人可以不必亲历那些血与火的实在过程,就能联系着自身有限的生存经验,通过这个“式”而内在体验这种实在并参照、指导自己的生命活动。这个表达式就是“恶”,对中、英文“恶”的词义分析,可以发现这个表达式内在的秘密。

在字典上,“恶”(evil)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指恶心、憎恶等生理和心理反应、感受(Wu);二是指饥荒、不幸、祸害等这类危害生命的事态;三是指所有危害生命事态的一般性质。这表明,人类最早是通过如恶心这种生理反应、感受来指称某种对象对于生命的意义的。因而,随着原始人逐步在情欲活动中(比如性混乱、血族复仇等)更多感受的是恶心、苦痛时,这种生命经验就必然会反馈回情欲本而产生了对情欲的恶(Wu),使原始人逐步感觉到,他们那种盲目的、不计后果的情欲活动,最终可能是联系着恶心和厌恶的疾病、苦痛、死亡,就等于(比如说)是部落衰落,沦为奴隶的痛苦等。这样,在情欲对象化生命活动中,不但使表现情欲的行为被恶(wu)赋予一种感性特性,而且产生了对情欲本身的认识:情欲是一种恶(è),是一种引起恶心,使人厌恶因而是一种恶的东西。同时,恶(Wu)也不再仅是人生理、心理反应,而成为有行为内容的生命经验。当这种经验开始可能只是一声痛苦的大叫的,“恶”(è)就被说了出来,它对生命的价值意义被意识化,成为一种文化符号和文化表达式。这样,我们看到,在“恶”这个词中,它的三层含义实际正反映着一种文化建构的过程和关系,其核心是对情欲活动的生命体验和认识。这里,被体验和认识了的情欲正是“恶”的价值内涵。

这样,人类情欲活动所获得的那些生命经验和智慧就被“恶”所表达了出来,使人从这个符号上就能领悟情欲对人的否定性价值,就能以情欲作为价值标准来参照、判断和评价自己行为的价值意义,从而以一种文化的方式实现了对情欲的压抑、限制和修正,引导情欲,使之成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当它判断、评价的某对象是恶时,就是在暗示生命主体,这个对象是一种情欲的表现(如吸毒贩毒),最终是与痛苦、死亡、毁灭联系在一起的。

三、对一个经济伦理现象的探索

“恶”是人类的基本道德意识和文化表达式,它通过授予对象否定性的价值来使主体意识对象对于生命的意义。在对“恶”的这种理解上,我们也许就能解释这样一个文化现象:即为什么无论是古代中国的圣贤,还是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教会的思想家们都对商业、商人持道德鄙视和批判的态度?为什么古代社会的经济思想都只是一种伦理思想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古代思想家对商业和商人的这种道德批判是古代经济伦理建构的外在表现,是人类走向近代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种必要的道德体系的准备。而这个过程,正是“恶”的道德意识的一种宏观形态的表现和表达。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品人格的本性。在古代商品经济产生时,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表现为商品人格的一种贪婪、野蛮而不知羞耻的物欲,这正是未加“文化”的情欲在工商活动中的表现。恩格斯在谈到刚产生的雅典货币经济时说:“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末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显然,工商活动中的卑劣的贪欲同样即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近日的动力”(恩格斯语),同时又是一种有破坏性的盲目力量,要使这些卑劣的贪欲为建设性的历史进步的力量,就需要对它进行压抑、限制和文化引导。

对商品活动中的贪欲的压抑、限制,首先正来自于商品交换的本身。但在古代社会,商品人格在千万次的经验中虽然会对商品交换的等价关系及其这种等价关系所引起的另一个商品人格对他的制衡有所体会,但他并不会放弃主观上的贪婪,这不仅因为贪婪是一种自我激励,同时也因为原始商品交换中的价值关系还未被意识化和文明化。因此,必须有一种文化上的建构来把暗含在商品交换中的价值关系表达出来,为商品人格找到一种相互认同和相互制约的文化价值基础,从而有可能在文化上约束、限制和引导更多是以“青春的粗暴性来发挥作用”的商品人格。这里通过希腊哲学的有关思想来说明这个问题。

古希腊自苏格拉底开始转向对人主体性的探索,更关注于理性、意志对情欲的控制、驾驭,人的道德修养这类伦理学的问题。柏拉图创立了理念说,认为理念是最高的真、善、美,而人的情欲虽有其世俗作用,但它影响了人对真、善、美的追求,阻碍了人与本体的同一,使人不能获得永恒,因而是一种罪恶,必须用理性、意志和善来控制,否则人就会被其毁灭。根据这个思想,他设计了一个理想国,在这个想象中的国家中,工商者是情欲的化身,是三等公民,他们虽然能增殖国家财富,但必须在哲学王(理念的化身)的统治下才能发挥作用。这些思想正是经济伦理建构的基本文化前提。

柏拉图思想中的哲学王(理念)对工商者(情欲)的统治,实质是帮助商品人格“避免贪婪”这样一个道德自律的问题。在商品社会中,商人自觉地避免贪婪是有助于实现商品的等价交换的,而等价交换是互利的,也就是“公平”的(亚里士多德的“公平”包含着“避免贪婪”的意思)。换句话说,经济伦理的建构实际上就是以价值论的表达来显明和意识商品交换的等价关系,其核心价值就是“公平”,从而通过社会对“公平”的价值普遍认同,使之成为商品人格的道德自律形式,自觉地“避免贪婪”来实现商品交换的等价关系。

首先对商品交换进行价值论思想的是亚里士多德。亚氏在价值上是否定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但他发现了商品价值表现中的等同关系。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亚氏提出了“公平”这个商品交换中最基本的价值论概念,他认为,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只要有一种均等的比例,就是一种互惠的行为,就是互有报答而“公平”的,否则,交换就不能进行。他认为,“公平”是商品交换的一种公理基础。

其后,古罗马法学家提出了“公平价格”的概念并写进了罗马法。根据罗马法学家的解释,所谓“公平价格”是指某个时期内不受市场变动影响、大多数人认同并进行买卖的价格,因而这个价格也称为“通行的评价”。这表明,“公平”是经济与伦理内在统一的价值判断和评价,而它被罗马写进法律,则使它获得了“法”的形式,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也意味着罗马“避免贪婪”被以法的形式所强制,并认为是公正的。

不过,到古罗马,“公平”借助于法虽然具有了他律形式,但它在宏观形态上还没有获得一种自律的形式,还没有获得一种被广泛认同的价值形态,因而还难以成为人们自觉的道德选择。因此,“公平”还必有一种道德体系,有一种形而上的证明,才有可能使其成为有力的道德自律,变成从人的心灵上起作用的东西。

在西方,这个工作是由基督教以神圣化的方式来完成的。早期基督教谴责、愤恨和否定整个世俗世界的财富、富人和人的情欲,并以下地狱和“上帝”的震怒作为对罪恶之人的威慑。对商业活动基督教会更是持极端否定的态度,认为商人贱买贵卖,其罪恶甚至超过盗窃;商业贸易会助长人的贪婪而放弃对上帝的追随;“基督徒绝不应该作商人”。然而在欧洲遭受野蛮民族入侵,重新回到野蛮状态时,其后的基督教实际又担负着教化野蛮民族,复兴经济的文化使命。但随着欧洲大陆农业的恢复,商品经济的复苏,使得基督教早期的观念既与私有经济制度格格不入,同城镇的发展、市场的扩大而造成的贸易的增长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同时也与它早先实际担负着的文化使命之间产生了矛盾冲突。这一切都要求基督教教会来解决商品交换中的伦理问题,重新以上帝的名义解释商品经济。

从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开始,基督教教会对商品经济的看法有了转变。这种转变除了现实经济发展的压力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教会逐步看到商品交换是可以“避免贪婪”的,就是说,是可以互惠互利因而是“公平”的,与基督教教义并不矛盾。他们吸取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的有关思想,重提“公平价格论”。阿奎那从一种模糊的生产费用理论出发,认为生产费用就是维持生产者所必需的那些,因此交换使双方互利而保证生存所必需的那些时,交换就是公平的。同时,他也注意到市场的价格变动,认为物品的卖价比它的价值“稍微多一点或稍微少一点,并不算是破坏公平所要求的均等”。阿奎那还对出售有缺陷的物品,对贷款收取高利贷,对贷款要求有报偿,以高利贷的方式向别人借钱等,都进行了一种宗教道德伦理的分析。他甚至还证明以获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的可行性,说赚取利润“虽不包含任何诚实的和必要的目标,然而它也并不包含任何有害的或违反道德的事情”。阿奎那的这些认识反映了这一时期教会经济思想的转变,体现着教会对商业活动的某种认可,而这种转变和认可之所以可能,其文化上的原因就是对“公平”的认识。这意味着“公平”获得了“上帝”的“认可”,获得了它的宗教道德伦理形态,从而使它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具有了强大的文化统摄和整合力。

上面的分析表明,在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中,对商业活动和商品人格的道德批判正体现着人类经济伦理的一种文化建构,从而去实现对商品经济活动中情欲的压抑、限制和修正,逐步把人类在工商活动中的那种作为情欲表现的贪婪、奸诈、唯利是图引导到公平竞争、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上来,为商品经济发展奠定一种道德文明的基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商人们都会因此立刻变成了诚实信用的君子。经济伦理的作用在于,它使“经济人”可以借助于经济伦理的文化符号系统来意识经济活动中的那些处在黑暗状态中对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东西”,通过价值判断和评价来显示和照亮它们,帮助经济人作出互利而自利的行为选择。如果说“恶”是对情欲的价值否定的话,那么我们在“公平”这个范畴中所看到的则是由于这种价值否定所引导商品人格“避免贪婪”而实现等价交换的互惠互利所创造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善”果。

所以,当西方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而进入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后,其商品经济立刻展现出一种新的生命活力,重商主义在西方各国普遍兴起,并因此开拓了现代资本主义的道路。而这之后,经济科学虽然日益与宗教伦理分离,宗教也不再去多问世俗社会发财致富的事,但毫无疑问,“公平”已成为经济世界的一条公理,成为经济活动的道德文明的基础。今天人们也许已经不再用古代道德观念来看待商人,经商做买卖也甚至成为人们羡慕和追求的职业。但是,每当现代商人们坐在谈判桌上时,不管他们内心期待着多大的利益,而“公平”都一定是谈判双方共同承诺、认同的商业信条,并因此引导他们有可能最终达成互利的契约。而这正体现着“恶”这种文化表达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所建构的道德文化体系的成果。

注释:

[①]在日常语义上,“恶”实际上是在“恶者”的意义上使用的,为了避免逻辑错误,以下打引号的“恶”是作为道德范畴来使用的,不加引号的则是指日常语义的“恶者”,请读者留意。

[②]在《圣经》中,Eevil=Satan,邪恶与魔鬼撒旦是一个意思,而魔鬼撒旦也就是伊甸园中引诱夏娃偷吃禁果的蛇。见《圣经·启示录》,第十二章。“Devil”还有精力旺盛的意思,这与笔者下面要论述的人的“情欲”有关。

[③]这个思想是弗洛伊德创立的,马尔库塞对此作了进一步发挥。但把“恶”看作是由“情欲”经验提升出的对情欲实现文化压抑、限制的文化表达式则是笔者的拙见。可参看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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