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设定后评估制度的法律地位研究论文_万佳

行政强制设定后评估制度的法律地位研究论文_万佳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青浦区 201701)

摘要:行政强制设定后评估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是一个新兴制度,对于行政强制设定诸多而言当然是一个微小的环节,但是其能被明文专门写进《行政强制法》之中,自然因为有着诸多复杂的因素和历史背景的,其对于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行政强制的实现上占据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虽然这项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在未来定将发挥重大作用,本文就是后评估制度在行政强制法中的法律地位展开论述的。

关键词:行政强制 后评估 法律地位

《行政强制法》第1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对于建立行政强制的设定后评估制度,之所以有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是行政强制的设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限制其膨胀和僵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由该项制度本身存在的必要性所决定的,因为其在法律上具有的特殊的地位。

一、作为行政强制立法的补充制度

就目前来讲,行政强制法是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而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后评估的规定,仅仅提到后评估制度,从这个角度出发,后评估制度在行政强制法中并未完整的成型。而行政强制后评估,作为一个制度存在,甚至可以制定法律单独规范行政强制后评估也不为过,《行政强制法》目前虽然已经跨出了行政强制后评估的第一步,可是对于怎么进行后评估以及后评估的相关问题都缺乏制度补充,可以说这是一项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无形之中就让后评估制度形同虚设,无法施展。鉴于此笔者主张在日后的行政立法中,加强关于行政强制后评估制度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将行政强制后评估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才能使其在操作的过程中有依据作为支撑,才能对立法活动的完整性进行补充,使立法并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加,质量的过硬才是更加重要的,所以行政强制的后评估制度是作为立法的一项补充制度而存在。

二、作为行政强制实施的补充制度

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八大,历经了十五年的时间,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刚提出走到今天,终于变成了治国的基本方式。这十五年中,依法治国被写入党章、载入宪法、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从基本方略变成基本方式,虽然只是改动了小小的一个字,但是这背后是一代又一代人的辛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中国法治的宏伟蓝图上描绘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核心,从设计层面大踏步的前进到了实施层面。

行政强制设定的后评估制度应当是行政强制实施制度的必要的补充。因为如果没有评估的话,这种实施只是简单地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做了结合,而不知道这种结合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及其产生的公众认同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果仅仅认为将行政强制设定出来就是完成了任务,那样无异于盲人摸象,不经过实践的检验,政府永远都不会知道自己设定出来的行政实施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实施状态,更不知道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到头来仅仅只是行政强制数量上的累加,而质量根本不值得一提。就好比人在提前记熟了前进的路线,但却要在黑暗中行进,我们不知道路上会出现什么情况,如果仅仅只是凭着记忆中熟悉的路线前行,难免会出现许多无法预先知道的问题。但是如果加入了后评估的制度,那事情就完全不一样了。后评估制度好像在黑暗中前进的道路上突然点亮了一盏盏的灯火,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道路上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解决的对策,是继续前行或是就此止步。所以说后评估制度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补充,它的存在对于能够使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

三、作为行政强制的监督制度

我们讨论了行政强制后评估与行政强制立法、行政强制实施的补充关系,下面笔者将要讨论行政强制后评估与行政强制监督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做了八项规定:“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行政强制后评估不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是作为一种补充制度而存在,而从法律监督的层面来说,其本身就是监督的构成。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评估本身是对评估设定主体的设定行为的一种评价,这个评价具有一种制约性。如果行政强制的设定不合法、不合理或者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些缺陷就必然会在实施中暴露出来,并且转化一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潜在危险。行政强制后评估制度就能够很好的规避这种由于行政强制设定主体的局限性造成的危险,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及时的纠正,所以说行政强制后评估制度是作为一种监督的制度而存在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周密部署,绘制了一幅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更是将依法治国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其中法治社会是基础性的目标,而公民是社会的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才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后评估制度,就是在行政强制设定的问题上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利器,公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而有关机关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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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3]梁玥,行政强制设定后评估制度研究[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4]刘金姣,论行政强制评价之程序化[D].湘潭大学,2013.

作者简介:万佳(1995年—),女,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治基础理论与应用。

论文作者:万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4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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