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大的原因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大的原因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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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视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和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改变了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下普遍贫穷的状况,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注意到社会分配不公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的不正常现象。据统计,我国拥有100 万元以上资产的人口已超过100万人。1993年占全国人口2%的高收入者的储蓄,约占全国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总额的30%。与此同时,农村尚有7000万人人均年收入不足300元,仍未脱贫, 每年有上百万儿童因贫困而失学。城镇居民贫困人口有2000万人,平均月收入不到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社会成员的先富、暴富,并不都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结果,相当一部分是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的产物。这种现象,虽然还是局部性的问题,但也要引起重视。江泽民同志最近指出:“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

首先,如果任收入差距悬殊的状况发展下去,会严重背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社会主义根本目标。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会造成悬殊的收入差距。靠非法经营形成的暴富和收入差距,不可能体现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因为效率归根到底是劳动者推动生产资料活动的结果,收入悬殊使大多数人失去公平感,更谈不上激励和鞭策作用,因而也就无效率可言。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既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前提,又以共同富裕为最终目的,否则,先富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部分社会成员收入畸高畸低的现象,极易影响社会稳定。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也是社会昌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分配问题十分敏感,直接涉及人们的切身利益。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人们对拉开收入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较之过去大大增强,但对少数人的暴富,特别是非法暴富是难以接受的。从现实情况看,在收入过高的社会成员中,作为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主体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所占比重极小,而在低收入社会成员中,他们所占的比重却很大。解决脱贫问题,提高低收入社会成员和广大群众的收入水平,只有通过发展生产力才能做到。这不单纯是一个分配问题,但分配反过来也会影响生产。如果分配不公的现象继续扩大,就会影响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最深厚的群众基础。

再次,少数人的暴富,还容易诱发畸形消费,败坏社会风气。在我国收入过高的社会成员中,极少经历过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和艰难创业的考验,许多人尚未形成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经济伦理和终身不渝的创业冲动。面对突然积聚的金钱,一时显得手足无措。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消极影响,以及部分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等原因,使一些“大款”误入畸形消费的歧途,在社会上引发了一股奢侈、糜费之风。

造成收入差距悬殊的主要因素

从合法因素看,主要有按资分配的因素。按资分配是我国目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中的一种方式。一些人通过各种渠道积聚起来的巨额财产,不论是投入生产领域,还是存入银行,其资产收益都是工薪阶层望尘莫及的。劳动者之间因体能和智能差别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是有限的,而人们因占有资本不同造成的收入差距则可能不断扩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因占有资本不同造成的收入差距就不可避免。我们承认按资分配的合法性,保护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合法收入,但要取缔非法收入,依法调节过高收入。

这些年来,有些机关、单位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搞形形色色的“创收”活动,创收手段名目繁多。有些创收收入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个人钱袋在急剧膨胀起来,“灰色收入”大大高于正常的工资收入。这也已成为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因素。

从非法因素看,主要有权钱交易行为和非法经营。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我国一方面形成了货币化程度较高的市场经济形态,另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体制、新管理方法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少数人利用了体制和管理上的漏洞大发横财。最典型的莫过于官商结合,搞权钱交易,吞吃价差、汇差和利差。某些搞权钱交易者的黑色、灰色收入之大,令人触目惊心。有些人靠各种手段廉价购进土地,然后转手倒卖,几乎一夜之间就变成巨富!据不完全统计,十多年来,通过各种渠道流失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其中很大一部分流到了少数人手中。如此种种,使社会财富不断向极少数人集中,暴发户迅速增加。

在非法经营中,走私贩私、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最为典型。猖獗的走私贩私活动,数以亿计地逃避关税,同时也对我国民族工业造成极大冲击。我国几乎每个消费者都受到过假冒伪劣产品之害,轻则损失钱财,重则致病、致残乃至丧命。非法经营使不法分子获得了巨额利润,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除上述因素外,我国目前宏观调控不力,也是造成收入差距悬殊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

1.竞争不平等。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竞争不平等,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盈利程度的差别及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差别。我国并存的多种经济成分,在迈向市场经济时起步并不一样。公有制经济社会负担重,冗员多,债务重,企业办社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同时,还要在社会性和非盈利性产业为整个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和支撑,并为国家财政提供绝大部分收入。而非公有制经济在这些方面的负担则轻得多,甚至不承担什么社会性义务。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还采取不正当手段,用欺诈、侵权、贿赂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用高额回扣、收买等手段占领市场。某些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尽管质量过硬,但由于不能采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往往败在生产同类商品的私人作坊手下。不平等竞争,使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获取了巨额利润,公有制经济则步履维艰。

2.行业垄断。有些部门和企业滥用分配权,不顾工效挂钩和工资增长政策,不计实际效益,相互攀比,随意长工资、发奖金,巧立名目,擅自发放钱物,造成工资、奖金的急剧增长以及职工福利待遇的不正常增加。一些国家垄断性行业职工人均工资、奖金及福利等较之其他行业高出很多。这种差别与职工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创造价值的多寡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而是价值转移的结果和行业垄断的产物。它的实质是部分社会成员凭借行业垄断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背离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3.税收调节不力。一是税收体系不完善。在调整税制、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等方面,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诸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较晚,某些实施细则不尽合理等等,从而使一些超高收入者,特别是非劳动因素造成的超高收入者,未能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二是执行税法不严。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屡禁不止,未能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一些地方和企业为了维护局部利益而任意减免税收,想方设法偷税漏税;一些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经营者更是通过造假帐、开假发票直至贿赂税务人员等手段,大肆偷税。据有关部门调查估算,我国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偷税漏税面约占50—60%,个体私营企业偷税面高达90%以上,每年税收流失总量达500亿元左右。 税收调节不力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了国家在分配领域进行二次调节和转移支付的能力。根据一些社会福利事业搞得比较好的国家的经验,国家财政收入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30%,而我国十几年来,由于税收大量流失及其他原因,财政收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

解决收入差距悬殊的对策

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尽管成因复杂,但从根本上说,源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坚持得不好,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着眼于治本,全面、正确地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始终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要切实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纠正目前有些企业存在的个人报酬无序状态。要真正使按劳分配在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中占据主要部分。

第二,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这是市场主体和经营者行为合理化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的重要措施。这里说的规范市场秩序,是指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要求办事;这里说的竞争平等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竞争平等和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平等。要清理妨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企业平等竞争的各种优惠政策,防止不同所有制、行业、地区、企业之间由于机会不均等造成收入差距悬殊。要给性质不同和生产经营条件不同的企业提供谋求利润的均等规则,公开、公平税负。要使社会成员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对占有垄断性经营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其垄断超额利润应收归国有。要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包袱过重问题,通过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保险制度以及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再就业制度等,减轻国有企业冗员负担和企业办社会负担;采取切实措施,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使国有企业轻装上阵。政府要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转变职能,成为市场竞争规则的维护者。要严惩腐败、铲除特权,坚决打击官商勾结行为,为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开辟广阔的道路。

第三,硬化国有资产产权约束。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健全对国有资产代理者的监督制衡机制;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要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和责任感;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四,完善并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得力工具。它一方面可适当限制过高的收入,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加税源,增强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的能力,更有效地补偿低收入者。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调整税基和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要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对偷税、漏税、逃税的企业及个人,要严惩不贷,除了在经济上予以重罚,有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制度,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收归国有。应健全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硬化个人所得税约束。

第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问题,必须借助法律手段。诸如前面提到的权钱交易、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行业垄断等等,已经超出了市场法则和竞争规则的约束范围,只有诉诸法律才能根治。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使少数经济犯罪分子和非法经营者无隙可乘。要严格执法规则,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要加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创收”活动,坚决打击以权谋私、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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