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就业与工资差异&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_回族论文

民族地区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就业与工资差异——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论文,为例论文,劳动力市场论文,城镇论文,差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居民收入及城镇职工工资之间的差异非常小,而且曾经的充分就业政策和男女收入平等的观念意识以及相关政策,也共同导致了城镇职工不同性别间较低的就业和收入差距。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初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非国有部门的发展壮大,不仅改变了城市经济的部门所有制结构,也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就业和工资决定机制。与当时绝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城镇男女职工的收入差异相对较小,但已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①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一步转型的过程中(21世纪初至今),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改革,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商业服务业发展迅速,乡镇企业、出口导向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女性就业的重要部门,因而女性,主要是年轻女性的就业机会大大增加。尽管如此,许多研究证实,近年来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工资收入与男性工资收入的差距与之前相比明显地不断扩大。概言之,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和工资的性别差异,经历了上述变化过程,被越来越多的加以关注。而中国的民族地区一般属于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在全国范围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末端。不断缩小和最终消除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存在的差距,才能实现事实上的真实的民族平等。②不同民族间性别收入的差异必然也是形成民族收入差异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此研究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迄今为止,以微观数据为基础对民族地区和特定少数民族群体的男女就业和工资差距的研究成果还未见到,而这也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和努力方向。

一、文献回顾

李实等人利用1988、1995、2002、2007年的CHIP数据研究后证实,城镇劳动人口中的已婚男性和已婚女性就业率的比值在1995年是1.04:1,到2002年上升为1.17:1;男性和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率由1995年的1.14:1上升至2002年的1.22:1,2007年达到1.24:1。③有些研究者就经济改革对女性造成的影响持乐观态度,但由于缺少相关数据的支持,此类观点引发的争议较大。④笔者与董晓媛、李实撰文认为,公共部门改革的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那些内化社会再生产成本,从而提升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地位的制度安排解体了,而相应的推动性别平等的新机制却还没有建立起来。⑤

国际上一些女性经济学研究者发现,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政策要么是性别盲视,要么是有利于男性。⑥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单一意识形态影响力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传统父权制价值观的重新出现,增加了妇女回到家庭的压力。经济学界许多人认为,从市场标准来看,中国的妇女劳动参与率过高,因此部分妇女长期或在一定阶段内退出劳动力市场,将是减少城市失业的一个不错的途径。⑦这种性别盲视的政策取向在中国退休年龄性别差异和鼓励女性从事灵活就业的做法上得到充分体现。⑧许多研究指出,与男性相比,女性更有可能下岗,并且很难在公共部门再就业。⑨所以,女性,特别是已婚女性的失业率更高,失业时间更长。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多的女性退出了劳动力市场。(11)

就收入分配角度而言,女性比男性更可能遭遇向下的职业流动性,在公共部门改组后不得不从事低收入、低技能要求的工作。(12)因此,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男女工资差距明显扩大。(13)李实等利用1988、1995、2002和2007年的CHIP数据,经研究后得出:1988年,女性职工的平均收入是男性职工的84%,1995年为83%,2002年又降到82%,2007年显著下降至74%。(14)关于我国不同的民族,一些研究表明,汉族和少数民族在职业选择、人均收入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15)毛雷尔—法齐奥(Maurer—Fazio)等主要关注朝鲜族、壮族、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的研究发现,1990—2000年控制住人力资本的一些特征后,城镇地区的劳动参与率大幅下降,女性下降幅度高于男性,少数民族女性下降幅度高于汉族女性。他们把民族效应同地区经济效应(指少数民族一般居住在贫穷地区这样一个事实)分离出来,发现朝鲜族和壮族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同汉族基本相同,但回族和维吾尔族的女性劳动参与率则低得多。(16)

同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将着重从性别,尤其是汉族和回族的性别角度,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劳动力市场为例,试图回答民族地区因民族的不同,男性和女性工资收入是否存在差异?这一性别差异同汉族相比是怎样的情况?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二、研究数据和方法

本文使用的研究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2007年委托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所作的宁夏经济社会调查。其中的城镇调查样本是从宁夏调查总队的大样本框中抽取了800户家庭共2445个个人样本,来自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全部五个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为了提高回族样本的代表性,数据搜集时增加了回族相对集中的南部三个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的样本比重。从表1可看出,调查数据中城镇回族的样本比例为29.33%,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宁夏城镇回族人口比例20.76%(17)高出了8.57个百分点。全区调查总样本中回族人口比例为37.94%,也同样高出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宁夏全区常住人口34.77%的回族比例。(18)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回族总人数为9,816,805人,是继壮族、满族之后的我国第三大少数民族,其中19%的回族人口居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

本文将采用学界通用的对于性别收入差异的研究方法。即先构建就业和收入函数,以了解年龄、教育水平、所在城市就业状况等对不同民族和性别的具体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收入函数进行Oaxaca分解,以了解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收入歧视。本文不仅关注宁夏城镇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和工资的性别差异,同时也关注回族和汉族内部的就业和工资性别差异。就业函数以mlogit模型分析相对于汉族男性、回族男性、汉族女性、回族女性在非就业者、国有企业就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和在其他非国有的企业就业者之间,年龄、教育年限、家庭中是否有14岁以下儿童及城市就业率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因问卷中涉及的就业和收入问题有限,收入函数中的被解释变量是工资收入的对数,解释变量主要为年龄、年龄的平方、教育年限、就业部门、职业种类、所在行业及不同城市变量。

对性别收入差异的分解大多用到Oaxaca分解方法,即将未经调整男女职工收入对数的差异定义为G。那么,G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可解释的”,即由二者之间特征差异或由二者之间解释变量均值差异引起的;另一部分为“不可解释的部分”,表示相同的特征却带来了不同的结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收入歧视”。用公式可表示为:

虽然Oaxaca分解方法应用很广泛,但它的弱点是无法估计出因男性和女性工资收入分配的不同而对性别工资差距的影响,尤其是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地区分割现象的情况,而且相对于男性,女性教育程度较低,从事非技术性工作和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比例高于男性,此缺点使得计算结果有可能高估劳动力市场的收入歧视。为此,通常要用Quantile回归基础上对性别工资收入差距的分解方法。但由于本文使用数据中回族女性就业总样本量为119,汉族女性就业总样本量为465,所以无法利用Quantile的分析方法。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就业与工资差异的状况

在收集到的宁夏800户城镇样本中,2006年有收入就业者样本为1104个,占个人样本总数的45.2%。就业者样本中回族占近27%,满族占1%,汉族为72%。相对于宁夏民族人口的实际比例,所收集的回族样本比例有所偏高。为了消除抽样偏差对分析结果带来的影响,估算总样本的均值和差距指标时,都根据实际人口比例对分析样本进行了加权处理。

表2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劳动人口(19),男性就业人员的比例为74.64%,高出女性16.2个百分点;汉族男性和汉族女性之间的差额是14.18个百分点;回族男性和回族女性就业人员比例之差为20.63个百分点。可见,女性的就业人员比例低于男性,而回族女性的就业比例还低于汉族女性9个百分点,且性别就业人员比例差异大于汉族。统计样本中女性提前退休或内退、失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的比例显著高于男性,尤其是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比例为17.62%,而男性仅为0.95%。汉族和回族相比,汉族女性提前退休或内退、失业人员的比例都略高,男女比例差异也略大。而回族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比例近1/3,显著高出汉族女性。

在校学生比例女性(9.55)较之男性(12.88)要低。回族男性与女性在校学生比例的差异为8.04%,而汉族只有1.81%。学校毕业后未就业的汉族女性比例(0.53)低于男性(1.36),而回族恰好相反,分别为1.74和1.26,但只是学校毕业后未就业回族女性仅高于回族男性0.48%。

众所周知,因就业于不同部门和行业从而形成工资收入分配上的差距是形成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为此,笔者在表3给出了汉族、回族中不同性别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在国有企业就业、在其他非国有企业就业和在其他部门就业四类的分布情况。

表3上半部分的数据表明,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回族及分性别的就业者比例都明显高于汉族;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的企业就业的回族及分性别的就业者的就业比例都低于汉族;其他就业者比例略高于汉族。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宁夏各级政府民族政策的切实落实。在民族间差异存在的同时,性别间差异也很明显。无论汉族还是回族女性,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比例均略高于男性,究其原因,可能是机关事业单位较为稳定是很多女性向往的就业部门。在国有企业就业的汉族和回族女性比例都低于汉族和回族男性,在非国有的企业就业的汉族女性比例低于男性,而回族女性却高于男性近8个百分点。历经改革之后的国有企业,不仅通常规模较大,并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而且还有一些行业为国有企业所垄断,因此同许多小规模的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就业条件和收入都较好。总体上,汉族和回族在就业部门方面的内部间性别差异要小于民族间差异。

表3下半部分的行业分布数据显示,汉族与回族总体差异不大,回族在交通运输、商业或餐饮业上的就业比例略高。汉族内部的性别差异同回族内部的性别差异基本一致,只是汉族女性在交通运输、商业或餐饮业上的就业比例高于汉族男性,而回族女性却在该值上小于回族男性。

从表4的基本统计描述中可以看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口中,2005年和2006年都存在性别收入差异,但两年间基本一致。2006年,宁夏城镇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男性年人均收入与就业女性年人均收入比是1.36:1,汉族的该比例为1.30:1,回族为1.58:1。回族就业人员性别工资收入差距明显高于汉族。

根据样本计算不平等指数(20)后发现,宁夏回族与汉族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不明显,但是民族内部的收入差距还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而言,2006年宁夏回族就业人群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296,汉族的基尼系数略高一些,为O.314。除了变异系数之外,其他几个不平等指数也显示出汉族内部收入差距要大于回族,如十等分组中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平均收入的比率,回族为7.6倍,汉族为9.3倍。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就业与工资差异的原因分析

上文给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同就业部门中汉族和回族性别工资与就业存在差异的同时,还表明其内部性别差异也很明显。有研究指出,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前,就存在男性和女性就业分割的现象。(21)为了进一步分析不同民族内部性别就业差异形成的影响因素,在此利用了Multinomial Logit模型。就业函数中的被解释变量分为四类:在国有企业就业者、在非国有企业就业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和非就业者,以非就业者为参照组。解释变量包括了不同年龄段、教育年限、家中是否有小于14岁的儿童、回族或汉族、性别、所居住城市的就业率、城市变量。为更清楚地了解回族、女性和家庭照料活动的具体影响,在就业函数中还增加了回族或汉族与性别的交叉项,回族或汉族及女性与家中是否有小于14岁儿童的交叉项。之所以对年龄进行划段,主要考虑到在劳动力市场中年龄小就具有竞争力,尤其是技术能力要求不高的就业岗位更需要年龄优势。女性的婚育年龄通常在25—30岁,在此期间,女性结婚,尤其是养育孩子使得女性在家庭中从事的无报酬的照料性活动时间明显增加,有的进而影响到其就业。年龄段的参照组是30—50岁,该年龄段的划分主要还是数据样本量的限制,而且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务劳动和照料性活动相对于其他年龄段是最多的,也是女性就业方式最多元的一个时期。50岁以上的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比例逐渐增加。

根据表5的数据,可以证实六个方面问题:第一,年龄对就业有重要影响。25岁以下人群的非就业边际概率最大;25—30岁人群在非国有部门就业的边际概率最大;30—50岁人群在国有企业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边际概率最大。第二,教育年限对于在国有企业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人群具有正向的显著影响,而在非就业者和非国有部门中教育年限是负影响。第三,回族身份对是否就业和在不同部门就业的影响在统计上不显著。第四,女性对就业和在国有企业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有统计上显著的负面影响。第五,家中有14岁以下儿童对汉族女性和回族女性就业的影响在统计上都不显著。第六,城市就业率对非就业者是反向影响。

以上的统计描述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的汉族和回族都存在性别收入差距。为明确影响汉族和回族性别收入差距的具体因素和劳动力市场中收入歧视指数,首先要构建收入函数。收入函数的被解释变量为2006年个人收入总额的对数。收入函数的解释变量包括:年龄分组、教育分组、汉族或回族、性别、是否已婚、是否党员、所在城市是否高于宁夏平均城市就业率、就业部门、职业种类、所在行业、城市变量。

表6收入函数的回归结果表明:第一,年龄对收入是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年龄越大收入越高;第二,教育对收入也是显著的正向影响,即教育程度越高收入越高;第三,回族身份对收入没有显著影响;第四,女性对收入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即女性收入低于男性;第五,男性党员身份显然收入较高,但对女性统计上不显著;第六,在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收入更高。第七,所在行业为金融、房地产,其收入高于其他行业。上述结果,总体上与我们对现实的感觉基本一致。

在收入函数的基础上,利用Oaxaca分解方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中全体样本、汉族样本和回族样本分别进行了分解。分解结果说明,女性就业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其自身竞争力就弱于男性就业者。这方面的差异导致的收入不平等,在宁夏汉族和回族整体中其解释力度为83.56%,其中,汉族为60.83%,回族为67.48%。女性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及收入歧视的解释力度为:宁夏汉族和回族整体是17.87%,其中,汉族是47.95%,回族是38.43%。因本文使用的数据中,回族女性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比例高出汉族女性近20个百分点,再考虑到我国现实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加之本文分析的样本量有限,以及Oaxaca分解方法本身存在的缺点,使得结果显示的性别收入歧视指数存在偏差的可能。

五、主要结论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委托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在2007年所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社会调查数据为基础,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汉族和回族劳动人口,证实了汉族男性和汉族女性、回族男性和回族女性间在就业和工资收入上存在差异,并就汉族和回族的性别差异进行了比较。同时,利用一些计量分析方法解释了形成差异的原因。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在就业方面,汉族男性和回族男性的就业比例都高于汉族女性和回族女性,回族男性与回族女性的就业比例差异大于汉族男性和汉族女性的就业比例差异。回族男性和回族女性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就业人员比例显著高于汉族男性和汉族女性。汉族和回族在不同就业部门的内部性别差异要小于民族差异;而在行业分布上,回族从事交通运输、商业或餐饮业的比例明显高于汉族。其性别差异在汉族和回族中基本一致。

第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中的汉族和回族就业人员间的工资收入差异并不大,且明显小于汉族和回族内部的性别工资收入差异。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就业男性工资收入与回族就业女性工资收入的比值为1.58:1,而汉族就业男性工资收入与汉族就业女性工资收入的比值为1.30:1;回族男女工资收入差异大于汉族男女工资收入差异。此外,女性,尤其是回族女性的就业比例低是造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部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第三,Oaxaca分解方法的分解结果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中对女性存在性别歧视。因为有相当部分的女性就业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其自身竞争力就弱于男性就业者。将此类因素剔出后,女性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受到不平等待遇及收入歧视的解释力度为:汉族是47.95%,回族是38.43%。汉族女性的收入歧视指数大于回族女性的收入歧视指数。

第四,就业函数的分析结果显示,年龄、受教育程度、所在城市就业率都对汉族女性和回族女性的就业产生了影响。年轻女性在非国有的企业就业概率较高,30—50岁女性人群在国有企业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边际概率最大。而民族身份和家庭中是否有14岁以下儿童代表的家庭照料活动对就业的影响不显著。

第五,收入函数的计算结果表明,行业、所在部门、职业种类对汉族和回族,以及汉族和回族的不同性别的收入差异产生显著影响。具体而言,年龄越大收入越高;受教育水平越高收入越高;拥有党员身份的汉族男性和回族男性收入更高;在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收入更高;所在行业为金融、房地产,其收入高于其他行业。

根据上述的主要结论,特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第一,积极鼓励低收入家庭的女性外出就业,并为之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使其获得劳动收入。因有研究发现,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内部分工模式重新兴起,全国各地已婚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都在下降。(22)而已婚女性就业及其收入起到了缩小家庭间收入不平等的作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笔者之前的研究证实了夫妇收入间的相关性不仅是正向的,而且是不断加强的,即夫妇双方的经济地位越来越相近。(23)而在本文的研究中也发现,越是低收入家庭,已婚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比例越高。因此,如果想方设法促进低收入家庭已婚女性外出就业,使其获得劳动收入将不仅提高其家庭生活质量,还可以从全社会的角度缩小家庭间的收入差距。

第二,重视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提高其自身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根据调查样本计算得出,宁夏全区劳动人口中的男性受教育年限平均高于女性近一年,回族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最低。众所周知,受教育水平越高,收入也越高,接受教育从而形成人力资本是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寻找到就业机会的重要因素。许多研究表明,女性在受教育阶段能否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具有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不仅关系到女性自身的人力资本积累,还有利于提高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和就业后的生产效率,减少贫困和收入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她们将来大部分会成为母亲,母亲的受教育水平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显著的影响。(24)所以,女性,尤其是回族女性受教育水平偏低的情况应予以重视。

第三,回族女性因其习俗和宗教的影响,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比例较高。有研究结果表明,家庭责任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不利地位,并且是她们在职场和收入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因素。(25)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生育、抚养孩子和照顾老人的任务,使得她们常常中断就业。调查样本中有29.13%的回族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在家中专门从事无报酬的家务劳动,就证实了上述观点。事实上,因为照顾家庭退出劳动力市场或是减少有偿劳动时间投入,这不仅减少了已婚女性的收入,还会减少她们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机会。同时,因缺少收入导致对丈夫的依赖,使得女性对家庭资源、财产、资金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控制权,削弱了她们在家庭决策中的话语权。为便于女性,尤其是回族女性在家庭和就业之间的平衡,应提倡包括兼职和弹性工作在内的灵活就业等,从而促进其融入社会,以提高其自身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注释:

①参见李实、[瑞典]别雍·古斯塔夫森:《中国城镇职工收入的性别差异分析》,赵人伟、李实、[美]卡尔·李思勤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560页。

②参见郝时远:《中国共产党怎样解决民族问题》,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页。

③参见Li Shi,Bjorn Gustafsson and Jin Song,“Change in Gender Wage Gap in Urban China during 1995—2007,” Working Paper,May 2010。

④参见[美]冈扎利·别瑞克、[加]董晓媛、[美]格尔·萨玛费尔德主编:《中国经济转型与女性经济学·绪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⑤参见Ding Sai,Xiao—yuan Dong and Shi Li,“Employment and Earnings of Married Women and Family Income Inequality during China’s Economic Transition,” Feminist Economics,15 (3),2009。

⑥参见Benria,Lourdes,Gender,Development,and Globalization:Economics as if All People Mattered,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3; Bakker,Isabella,The Strategic Silence:Gender and Economic Policy,London:Zed Books,1994; Lazreg,Marnia,“Making the Transition Work for Women in Europe and Central Asia,”Discussion Paper 411,World Bank,2000。

⑦参见Yee,Janet,“Women’s Changing Roles in the Chinese Economy,” The Journal of Economics,27(2),2001。

⑧参见Liu Jieyu,“Gender Dynamics and Redundancy in Urban China,” Feminist Economics,13(3/4),2007。

⑨参见Appleton,Simon,John Knight,Lina Song and Qingjie Xia,“Labor Retrenchment in China:Determinants and Consequences,” China Economic Review,13 (2/3),2002。

⑩参见Giles,John,Albert Park and Fangcai,“Re—Employment of Dislocated Workers in Urban China:The Roles of Information and Incentives,”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34(3),2006 ; Du,Fenglian and Xiao—yuan Dong,“Why Women Have Longer Unemployment Durations than Men in Post—Restructuring Urban China?”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33 (2),2009; Ding Sai,Xiao—yuan Dong and Shi Li,“Employment and Earnings of Married Women and Family Income Inequality during China’s Economic Transition,” Feminist Economics,15 (3),2009。

(11)参见Maurer—Fazio,Magarat,James Hughes and Dandan Zhang,“Gender,Ethnicity and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in Post—Reform Urban China,” Feminist Economics,13 (3—4),2007。

(12)参见Song,Yueping and Xiao—yuan Dong,“Gender and Occupational Mobility in Urban China during the Economic Transition,” CWE working series,2009。

(13)参见Maurer—Fazio,Magarat,Thomas Rawski and Wei Zhang,“Inequality in the Rewards for Holding up Half the Sky:Gender—wage Gaps in China’s Urban Labor Market,1988—1994,” China Journal,41,1999; Gustafsson,Bjorn and Shi Li,“Economic Transformation and the Gender Earnings Gap in Urban China,” Journal of Women and Aging,11(2—3),2000; Zhang,Jun-

sen,Jun Han,Pak—wai,Liu and Yaohui Zhao,“Trans in the Gender Earnings Differential in Urban China,1988—2004,” Industrial and Labor Relations Review,61(2),2008; Dong,Xiaoyuan and Zhang Liqin,“Economic Transition and Gender Differentials in Wages and Productivity:Evidence from Chines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88(1),2009。

(14)参见Li Shi,Bjorn Gustafsson and Jin Song,“Change in Gender Wage Gap in Urban China during 1995—2007,” Working Paper,May 2010。

 (15)参见Gustafsson,Bjorn and Shi Li,“The Ethnic Minority—Majority Income Gap in Rural China during Transi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51 (4),2003。

(16)参见Magarat Maurer—Fazio、何杰、张丹丹:《海纳百川:民族、性别、婚姻、地区等因素对中国城市劳动力参与的影响》,[美]冈扎利·别瑞克、[加]董晓媛、[美]格尔·萨玛费尔德主编:《中国经济转型与女性经济学》,第127—153页。

(17)参见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编:《中国民族人口资料——2000年人口普查》,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18)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0a5e8a0100rk7t.html。

(19)城镇劳动人口在本文是指男性年龄在16—60岁,女性年龄在16—55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20)根据统计样本计算的不平等指数包括基尼系数、泰尔指数、MLD、变异系数、十等分组中最高/最低收入比率。

(21)参见[美]冈扎利·别瑞克、[加]董晓媛、[美]格尔·萨玛费尔德主编:《中国经济转型与女性经济学·绪论》,第11页。

(22)参见[美]冈扎利·别瑞克、[加]董晓媛、[美]格尔·萨玛费尔德主编;《中国经济转型与女性经济学·绪论》,第13页。

(23)参见丁赛、[加]董晓媛、李实:《经济转型下的中国城镇女性就业、收入及其对家庭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经济学(季刊)》第6卷第4期,2007年7月。

(24)参见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25)参见[加]董晓媛、[美]沙林:《女性在家庭和市场的工作:不被承认、无报酬和研究不足》,[加]董晓媛、[美]沙林主编:《性别平等与中国经济转型:非正规就业与家庭照料》,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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