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一体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_农村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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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城乡一体化既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和长远目标,也是当前城乡配套改革、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城乡一体化的核心是加速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不仅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而且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极其重要的环节。文章指出,改革开放后,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进程大大加快,但由于过去旧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户籍制度、城市劳动用工制度等障碍因素的存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目前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为此,文章提出了加快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措施:一是加快土地制度变革,促使农业劳动者分工分业;二是引导乡镇企业向城市和小城镇集中,推动农村工业的劳动力转移;三是促进城市生活体系的市场化;四是发展城市第三产业;五是发育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传导机制。

城乡一体化既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和长远目标,也是当前城乡配套改革、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而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则是合理社会分工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拟从城乡一体化的角度,探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意义和作用,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的原因,提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些具体对策。

一、城乡一体化的科学内涵与重要意义

城乡一体化是指从城乡共同利益出发,打破城乡分割,突破地区封锁,实现城乡结合、工农结合,以城带乡、以乡补城,做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人口合理分布、文化上共同发展、城乡之间差别逐步缩小直至消灭,从而使农村与城市融为一体,共同繁荣的历史进程,城乡一体化与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和农村人口城市化有密切联系。可以认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必然促进城乡一体化,但城乡一体化又有其特定的内涵和特殊的意义。

第一,它强调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从城市经济功能特征看,城市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区域经济中心,发挥着吸纳和辐射的功能。如不推进城乡一体化,实行城乡通开、统筹安排,城市的中心作用便难以发挥。从农村来看,农村作为城市的广大腹地,要求扩张城乡经济联系,让城市为其提供稳定而广泛的市场,进行智力开发与技术帮助,提供有效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城乡经济发展中,这种不可代替的相互需要、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是城乡一体化的客观基础。

第二,它要求生产力合理布局。城乡一体化使城市和农村发挥各自优势,通过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形成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业格局。

第三,它要求逐步缩小以至消灭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促进工农结合、城乡结合。逐步缩小以至消灭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城乡一体化的根本任务。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政府应根据客观情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通过计划和政策,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协调各环节的工作部署,打破城乡分割,突破地区封锁,实现城乡一体、共同发展。

二、农村劳动力向市场转移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环节

城乡一体化的核心是加速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一个是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工业化与城市化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城乡一体化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建国后实施的以损害农业为代价的孤立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城乡隔离的管理体制,造成了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的局面。一方面是农村人口城市化——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缓慢,大量人口被束缚在乡村;另一方面是城乡建设落后,二、三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发展不足,城市功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使中心城市无力带动广大农村迈进现代化门槛,形成一种“小马拉大车”的局面,这种情况对城市和农村都是不利的。因此,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应当实施城乡通开的政策,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样,既可以推动城市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农产品生产开拓广阔的市场空间,又可以减轻农业部门负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可促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工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是向小城镇适度集中,因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地理空间必然会主要指向小城镇和中等城市,使我国城市化水平逐步提高,并形成大中小结合的城市化道路特色。可见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问题,远不只是农业经济、农村发展范围内的局部性和策略性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农村人口城市化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性与战略性的问题。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困难及原因

(一)我国人口城市化现状。

根据目前人口学界主要采用的评估城市化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适应程度的几种模型来看,我国人口城市化水平是很低的。

采用大国模型进行评估:近年来俞德鹏先生对25个非计划经济大国城市化与经济发展进行回归分析,建立了1965~1990年大国城市化模型:

,X表示以国际比较项目方法(即购买力平价方法)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Y 表示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

我国1995年人均GNP为4729元,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为2759元, 再按世界银行对我国1990年人均GDP规定的换算比例,即1元GNP=1.2508国际美元。1995年我国人均GDP=2759×1.2508=3451美元, 现将X =3451代入大国模型,求出Y=49.9%。也就是说, 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在没有任何干预的正常情况下, 人口城市化水平应为49.9 %。 1995年我国城市化实际水平为29.04%,偏离率=(29.04-49.9 )/49.9=41.6%。偏离率已超过30%,城市化已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

采用钱纳里模型进行评估:美国经济学家钱纳里曾描述了在常态发展过程中不同发展水平上的平均城市化水平,并由此建立了钱纳里模型(见表1)。我国1994年人均GNP为3695元,根据《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人均GNP折算为470美元,比照钱纳里模型:

表1 不同收入(人均GNP)水平上城市化预测值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100

200

300

400

500

800 1000

城市人口比重(%)

22.0 36.2 43.9 49.0 52.7 60.1 63.4

资料来源:钱纳里:《发展的型式(1750~1970)》,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困难。

从城市化动态发展水平看,1995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总产值已占到81.9%,农业所占比重下降到18.1%,说明我国工业化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同期我国城市人口比重从1950年的11.2%提高到1995年的29.04%,年均增长仅0.40个百分点,城市化显得特别迟缓, 工业化作为城市化的发动机作用微弱。为了进行国际比较,有学者引入“城市化偏差系数”来考察就业非农化与城市化之间的数量关系

式中Ue为城市化偏差系数,▲Pa为观察期内城市人口比重变动额,若Ue<0,表示人口城市化滞后于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若Ue=0,二者同步;若Ue>0,表示人口城市化进程超前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过程。 根据表中的计算结果,我们可以发现,若从一个较长历史跨度来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偏差系数都大于零,表明人口城市化过程比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过程有超前进行的趋势。而我国恰好相反,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于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进程,这就是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所特有的城市化难题(见表2)。

表2 城市化偏差系数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韩俊:《跨世纪的难题——中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并经整理而成。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的原因。

50年代前期,农村居民享有比较自由迁居城市的权利,我国这一阶段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是比较正常的,从表2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但是到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行了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食品供给、就业安置、住房分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统一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基本上堵死了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入城市的通道。在传统工业化模式下,虽然用城乡隔离制度把农民排除在工业化过程之外,并且不惜采用低效率的行政安置手段来维护城市高就业,但仍未摆脱城市就业问题的困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1963~1964年政府提出了把城镇大部分毕业生送往农村的“15年安置计划”,1968 ~1977 年又把1600万城市知识青年送往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同期,还有数百万城市机关干部和知识分子被“下放”农村劳动。这种人口由城市向农村的反向流动,基本上都是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实施的。这表明,建国后我国工业化迅速扩张过程中,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迟迟未能启动,使我国丧失了一次顺利推进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良机。

改革开放后,农业劳动力被长期固定在有限土地上的状况被逐步打破,被称为中国农村独创的“乡镇企业”以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方式发挥了吸纳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但1989年以后,由于乡镇企业技术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吸纳能力有所下降,农业劳动力转移又开始了新的方式——“离土又离乡”的跨地区转移,即“民工潮”。据中央政策研究室1992年对长江流域6省的调查,约有2400 多万农民外出打工, 并进而推算出全国跨地区流动的“民工潮”规模大约在5000~6000万左右。可以说,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以农村内部就地转移为主;80年代中期以后,以就地转移与区际流动并重为特征。改革开放后,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进程大大加快,但由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城市劳动用工制度等因素的存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使得农村人口城市化市场传导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造成农村人口城市化仍然迟缓。

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4.4亿多,从事第一产业(农、林、牧、 副、渔等)劳动力3.3亿,占75%;从事第二产业(工业、 建筑业)5456万人,占12.4%;从事第三产业(交通运输、 商业、 饮食服务业等)5544万人,占12.6%。据有关专家估计,到本世纪末约2 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为此,必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强化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推力;引导乡镇企业适度集中,推动农村工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市生活体系市场化及城市第三产业发展,增强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拉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畅通劳动力流动渠道。

(一)加快土地制度变革,促使农业劳动者分工分业。

我国土地制度不合理和城乡隔离制度的存在对农村人口兼业有着重大影响。原有的土地承包制是通过承包,将土地均摊到人头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这种小块土地均分无疑使农民获得了一份永久性生产资料,这是农民职业非农化后也不愿放弃土地的重要原因。土地均摊的这种非市场配置方式,助长了农村人口兼业化倾向,阻碍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因此,应进行土地制度变革,以立法形式确认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发放生不添、死不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证;采取合理措施,诱导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使土地从兼业农民流向种田能手,开展规模经营,既可促进农业现代化,又可以促进劳动力转移。为了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土离乡的经济过程,需要为农民流动建立起社会保障系统,现行土地承包制合同,实质上成为农民的“生存保险”卡,使农民的流动在空间、方向、规模上受到限制。应逐步把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消除后顾之忧。

(二)引导乡镇企业向城市和小城镇集中,推动农村工业劳动力转移。

乡镇企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方向。乡镇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由于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及国家“离土不离乡”的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在布局上出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统计表明,全国乡镇企业集中在县城的仅为1%、 集中在建制镇和集镇的为7%,其余92%分布在自然村。结果, 我国城市化水平并未因乡镇企业发展有大的提高,相反由于布局分散,乡镇企业缺乏聚集效应,社会成本极高,企业效益下降。1993年,全国乡镇企业每百元资金利税12.7元,比城市企业效益低2.4元。同时, 分散的乡镇企业布局也难以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限制了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近期内要科学规则,合理选择一些具有发展前景、具有区位条件优势的小城镇,特别是县城作为乡镇企业发展的载体;也可以在中小城市开辟乡镇企业发展小区,运用政策导向,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县城和中小城市集中,使农村工业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促进农村工业化与农村人口城市化协调发展。

(三)促进城市生活体系的市场化。

城市是人口最密集的地理空间,城市生活体系是构筑城市商品货币关系最基本的内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城市居民生活体系长期建立在非商品化、非货币化的框架上。诸如:城市住房、公共交通、水电气、医疗保险、文化教育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或服务,长期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使城市化成了国家无力承担的重负。又因城市居民生活体系被排斥在商品和市场之外,导致了城市市场萎缩,人为阻断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渠道,窒息了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并人为地扩大了城乡居民生活差距,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为了推动城市生活体系市场化,必须开放城市公共产品市场,逐步把职工的生活福利项目,如住房、医疗、教育推向社会;适当放宽城市管理政策,允许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介入城市公共产品领域;逐步取消各类补贴,使公共产品价格直接与市场接轨,消除隐性价格。

(四)发展城市第三产业。

英国经济学家科林·克拉克的研究表明,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后,劳动力继而向第三产业转移,劳动力的这一转移顺序,为发达国家早期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而在发展中国家,工业从一开始便接受了资本密集程度较高的技术,吸收劳动力的潜力受到限制,因此,第三产业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作用大大加强。可以看到,绕过二次产业而直接把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三产业中就业,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转移的一个特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第三产业就业比重都是很大的。据美国统计,1996年美国260 万个就业机会中,就有240万个来自服务业, 可见服务业吸纳劳动力的潜力还是相当大的。因此,大力发展城市第三产业,特别是为农业、农村工业和居民生活服务的行业,可以增强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加速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

(五)发育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人口城市化的传导机制。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农村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配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也打破了农村长期单一的劳动力就业结构。当前种植业占用劳动力过多,仍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的主要源头。建立依托城镇体系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通过劳动力市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尤为迫切。要建立城乡结合的分层次、网络型、综合性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要建立市场就业制度,另一方面要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城市住房、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制度。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客观实际,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管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职业,也无论是临时的还是固定的,只要从事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由此获得了一定量的、具有比较稳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即为就业。这样就把所有的社会劳动岗位同企业劳动岗位一样全部纳入就业范畴,从而打破劳动者身份界限和所有制壁垒,以法律法规保护企业自主用工权和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要建立以失业、养老保险为核心内容的覆盖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劳动力中介服务体系及对劳动者劳动能力、任职资格、职业技术的社会化评价体系;建立所有劳动者依靠个人技能通过市场竞争就业的全新就业机制,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劳动力就业、流动和培训的全新格局,促进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组合。要逐步淡化原有户籍制度对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限制,改革现有城市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入托、入学等制度,建立反映劳动者居住地和职业身份的新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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