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社会监督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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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社会监督是伦理学上的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道德立足于人类的自觉。自律作为道德区别于其它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标志,是道德成其为道德的根据,亦是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的魅力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缺乏自律的道德,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另一方面,道德作为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离不开系统的“合力”。外在于人的道德规范,需要他律的支撑和推动,才能有效地转化为人们心中的自律准则。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局限于自律的道德,绝不是现实的道德。道德本质中的自律性质和社会作用赖以发挥的他律特征,是道德社会监督成为必需的理由,而要真正弄清楚道德自律和他律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则要深入到道德内部,对道德价值的根据作进一步分析。

一、道德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

自律的道德和他律的社会监督,是道德实践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不是存在于道德的外部,而是蕴含在道德自身所具有的他律和自律的统一之中。

他律一词源于古希腊文heteros(其他的)和nomos(规律),意思是人之外的规律。伦理学中的他律,指的是道德主体据以行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动机,首先受制于道德之外的某种力量,受外在根据的支配。在伦理思想史上,不同的伦理学派和伦理学家,对道德的这种外力和外在根据的理解各不相同。宗教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从上帝的旨意和神的启示中引申出来的。基督教旧约宣称,“十戒”是先知摩西在西奈山上从上帝耶和华那里接受的道德戒律。只要人的心中有上帝,就能出自信仰而遵从戒命,做出善举。基督教伦理学家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把万能的神(上帝)看作是人类道德的创造者,他说:世界是天主即上帝从空虚中创造的。“不仅一切已造的和已成形的东西是出自于你的创造,甚至可能创造和可能成形的东西,都可能由你创造,因为一切来自你。”〔1〕这种“无中生有”的理论,视神、上帝为绝对权威, 认为人在上帝面前是被动的、没有任何自由的,道德的他律只是表现为对至高无上的神(上帝)的信仰,神(上帝)的意志是道德产生的外在根据。快乐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产生于人们对某种功利的需要或是对幸福的追求。因而他们主张:应从人的自然本性和经验中寻找道德的本源,并从中引申出快乐论和幸福论的观点。英国伦理学家边沁提出,道德来源于人类对苦和乐的感觉。他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2 〕对人是快乐还是痛苦的效用,决定了道德上的善与恶;增进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是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幸福主义伦理学的代表费尔巴哈,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把道德的根据归于人的感官享乐。他在《幸福论》中系统地阐释了自己的伦理观点,指出:人是一种感性的存在,感觉器官的发达,是自然对于每个人的恩惠。可是,人的感性与动物的感觉不同,人具有“感觉普遍性”,感性的欲求和生存、爱、幸福的欲望,是这种感觉最内在的本性。因此,人的最基本的追求,就是对于幸福的追求。“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下来就有的,因而应当成为一切道德的基础。”〔3〕从总体上看, 主张道德他律的上述理论和观点,尽管存在着他律和自律的分离,在对道德本质的把握上仍然是唯心主义的,但他们在探求道德他律性质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从道德的外部,从自然人的感性欲求和物质需要出发,寻找道德的来源,确立道德的根据,为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道德的社会历史本质,提供了某种启示和有益的借鉴。

自律在其古老的意义上,涵义为“自己的规律”,即由古希腊语中autos(自己)和nomos(规律)两个词合并而成。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自律则意味着,人作为道德主体,按照自己立下的道德准则,自主地约束自己、限制自己。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自律伦理学的代表,是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同他律伦理学相反,康德提出,道德的本质是人们心中的自律。他认为,人类的精神力量,使人成为宇宙和世界的主宰。因此,人首先为自己立法,成为自己的主人,才能为自然立法,成为自然的主人。由此出发,他主张:道德不应从外部的经验开始,而应从一个抽象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与经验无关的法则开始。这一法则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它不是来自于神的意志,也不可能从人的感性经验当中引出。在康德看来,从神的意志引申出道德原则的宗教伦理学,是上帝的意志对人的意志的强制,“而神的意志所以能成为意志的推动原因,只因为我们期望由于契合神意就会得到幸福。”〔4 〕以获得个人幸福为最终目的的宗教道德原则,受制于个人的偏好、兴趣和利益,因而是个别的、主观的,不具有普遍的必然性,不能成为道德的根据和内心的法则。从经验引申出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也没有真正找到道德的根源。康德指出,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一个依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法则,(作为自然法则)一到了客观上就成为一个完全偶然的实践原理,而且能够并且必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十分差异,因而也就永远不能供给一个法则”,〔5〕即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 道德立法的根据究竟在那里?康德认为,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物,“在他立法时是不服从异己意志的。”〔6〕那些以行为结果为基础的道德法则, “永远只不过是意志的他律性。”〔7〕而道德就其本质来说, 只能是人的意志的自律。所以应当从人的理性本身引出道德原则来。这一原则,出自先天的纯粹理性自身,是人自主地为自己立法,同时又自觉遵循由自己意志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8 〕这也就是康德称之为适用于一切人的绝对命令或意志自律。自律的道德高扬人的主体意识,肯定了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地位。康德强调,人应当是自己的主人,它以自身为目的,不是供人任意利用的手段和工具。作为主人,人们履行道德准则,不是出于利己的意图,也不是出于追逐名利的欲望,而是源于纯粹理性的善良意志,是人的意志自律。康德反复申明,人的价值在于人的意志自律,它使人自由、伟大、有尊严。以自律为内容的绝对命令的行为,是一种无条件的行为,它除了自身之外没有别的目的。因此,“在一切道德评价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我们应当极其精确地注意一切准则的主观原理方面,这样,行为的全部道德性才有了着落,这个着落处就在于:行为的成立必须本于职责,本于对法则的敬重,而不本于对行为效果所有的喜爱和偏好。”〔9〕康德关于自律的道德学说, 第一次系统地论证了自律的本质内容和具体特征,阐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在道德领域的生动表现,是难能可贵的。然而,康德只是正确地提出了问题,而未能解决问题。面对人的两重存在及他律和自律的对立,他只能借助于假设一个道德所需要的上帝,做出在经验世界和本体世界划界的缺憾选择。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批判地吸取了他律伦理学和自律伦理学中的合理因素,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确立了他律和自律相统一的观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来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0〕这一科学论断,第一次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特别是经济关系的角度,揭示了道德的来源,确定了道德的社会历史本质,是对道德他律属性的一种肯定。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强调,道德同其它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一样,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上产生以后,并不是完全被动地发生作用。它一经产生,就能动地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建立在他律基础上的道德自律,反映了人们对道德规范的正确认识和对自身行为的自觉把握,是人的意志的能动表现。它要求人们把社会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自己的信念和意志,甚至看作是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欲求和需要,是自我意识的实现。自律向人们展示了道德的这样一种境界,即人类不仅不屈服于外在的异己的力量,而且不听任自己的本能和私欲的支配,由人们自己来塑造自己的道德形象,规定自己的行为方式,成为自身道德生活的主人。从而,进一步丰富了道德的唯物主义基础和自律属性,体现了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二、道德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旦从思辨的领域跨入现实的世界,我们便发现,以他律和自律统一为基础的道德,在参与社会调控过程中,与其它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之间,有着复杂的交互作用和影响,这种作用和影响所形成的“合力”,构筑了道德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道德的社会监督,由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三部分组成,它以外在于人的某种道德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道德准则的有效执行。

群众监督是道德社会监督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不仅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所有者,而且是人民民主国家制度的基础,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因此,社会主义道德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努力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氛围,进而使群众监督成为道德社会监督的基础。

群众监督,反映了道德发挥作用的独特方式,也是道德对人们行为约束得以实现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道德之外,还有科学、艺术、宗教等。科学向人们提供知识,依靠真理的力量来改造自然和社会;文学艺术通过各种形式所塑造的形象,以美来感染人们;而道德则用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活动,它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内心信念,作用于人们的理智和感情,使人们在思想上确立起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和界限,并在实际生活中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社会舆论作为群众监督最普遍、最有效的形式之一,对社会道德有着巨大的作用和影响。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舆论通过扬善抑恶,强化社会的道德规范,形成一致的行为准则。舆论是社会生活和公众意见的反映。自上而下的舆论,是由国家领导机关发出,在广大群众中间传播的一种公众意见。自下而上的舆论,则是由群众或者群众团体首先发出并得到大多数人支持的公众意见。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社会舆论,在对人们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时候,总是在以某种方式肯定和传播社会的道德规范,对善的行为表示赞扬,对恶的行为进行谴责,通过扬善抑恶,把社会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以此来指导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第二,社会舆论的基本倾向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道德面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舆论是含有阶级性的,因而舆论既有革命和反动之分,也有正确和错误之别。正确的舆论是传播先进道德的工具,错误的舆论是腐朽没落道德的传声筒。我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这个窗口,观察一个社会的道德面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19年,我国经历了举世瞩目的历史大转折和社会大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从总的方面来说,我国的社会舆论是积极的、健康的,表现在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方面,社会舆论鼓励、支持和赞扬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勤俭节约的思想和行为,批判、反对和谴责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反映了广大群众的心声和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现。

第三,社会舆论形成某种道德上的强制,对人们行为具有导向作用。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起初总是发生在少数人身上,表现为少数人所具有的道德品质。现实生活中也常有这样的情况,每当历史发展把一种新的道德观念和要求输入社会的时候,往往总是那些最敏感、最富有开拓进取精神的少数先进人物最先把它们接受下来,并且在独立思考和自觉选择的基础上外化为实际行动,用以影响自己周围的人。对此,人们开始会三五成群地自发议论,通过口口相传,“一传十,十传百”,逐渐扩大,成为一种社会新闻和热门话题。这时,舆论宣传工具如果正确地加以引导,就会很快扩散开来,成为多数人的一致意见,最终形成地区性或全国性的舆论。社会舆论一经形成,便产生出一种社会的压力,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起着引导的作用,使原先局限于少数人的先进道德,逐步变为多数人的行为准则和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组织监督是道德社会监督的关键。现实社会中的人,一般都是某个社会组织的成员,如政党、群众团体、社区、部队、机关、企业、学校等。组织既是个人工作学习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人们精神归属的家园,也是规范制约人们言行的特殊场所。由于组织有确定的外围界限,其成员相对稳定,隶属关系较为明确,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有较多的共同点,所以相对于社会而言,组织对其成员的约束力量要大一些;个人在组织内部或组织监督下的行为,也因“熟人社会”、单位文化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或多或少有所顾忌。这些因素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对个人行为形成某种外在的强制,从而加大了组织对个人行为监督的力度,使组织监督成为道德社会监督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组织监督,反映了道德与政治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道德与政治不是同一系列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如政治是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对立之后的产物,道德同人类社会一起产生;政治是处理阶级与阶级之间关系的活动,道德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政治靠强制性的命令来实现,道德立足于人们的自觉等等。可是,这种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在道德与政治之间还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存在着相互作用和影响:

首先,政治影响道德的具体规范。政治是保障经济利益最有力的工具,它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以法规形式颁布体现政治要求的道德准则,使道德准则法规化、制度化;道德虽然是从一定的经济利益中引申出来的,但从现象上看,则往往表现为受政治这一中间环节的影响。所以,一个阶级在政治上的要求,总是要在他们的道德中有所表现,影响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明显地反映着无产阶级政治的影响,体现着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全体国民政治上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五爱”是我国公民的政治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义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此外,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有许多就是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义务。比如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等,既是法律的规范,也体现了道德的要求。

其次,政治能够强化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要在社会上发挥作用,离不开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政治上的提倡与支持。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之所以能够在我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成为指导和调节社会主义社会人际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与我们党、政府大力提倡和支持分不开的。道德作用的范围比政治广泛得多,有许多问题政治上不能解决或者不便解决,可以采取道德的手段来调整。同样,当社会关系的调整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不能奏效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用政治上的强制来解决。这就从一个方面说明,政治和道德在社会作用上有相互补充的关系。政治的措施可以强化道德的社会作用,以弥补单纯道德教育的不足。

最后,政治有助于提高个人品德修养的自觉性。一个人品德修养的自觉性以及道德水平的高低,同个人是否自觉努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但组织的教育和帮助也是不可缺少的。自觉性来源于人们对自己所献身事业的深刻认识和理解,也同是否树立崇高的理想、了解社会发展规律、明确奋斗目标等有密切的关系。一个人如果在组织的教育帮助下,对自身和社会发展的利益有了一定的认识,就能自觉自愿地投入到伟大事业中去,为实现崇高的理想而奋斗。在政治斗争中坚定自己的意志,锤炼自己的品质,陶冶自己的情操,不断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改造的自觉性,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法律监督是道德社会监督的保证。法律对道德社会监督的保证作用,是由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最高的权威。维护这种权威,关系到社会治乱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不允许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和权利。同时,法律对于那些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可视其情节,进行必要的干预,依法予以惩处。这就在客观上对协调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加强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指导和调整,起到了保证的作用。

法律监督,反映了道德与法律的交叉与渗透。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也较为复杂。法律以条文的形式把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规定下来,支持并加强了道德的力量,是道德社会作用得以发挥的坚强后盾;道德是人们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是法律规定和措施得以落实的有力助手。道德和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两种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对维护社会生活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与渗透的关系。

从道德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转化的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道德的出现要比法律早得多,它最初表现为一些简单的生活规则和习惯。如图腾、禁忌、风俗、礼仪等,以调节原始社会中简单的社会关系。后来由于出现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为了调整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就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把原先以风俗习惯形式存在的某些道德要求,改以法律的名义确定下来,赋于它法规的强制性,强迫人们遵守。这样,最初表现为某种风俗和习惯的道德便转化为法律的规范。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统治阶级一方面继续把体现本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道德规范法律化、条文化,同时又根据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把某些原属于法律范畴的行为规范,从法律当中删除,由法律规范转化为道德规范。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律都不存在了,有些法律规范也会以道德的形式保留下来,转化为道德规范,成为人们自动遵循的公共生活规则。

从道德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来看,它们之间有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的关系。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把道德和法律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软硬两手的交替使用和相互配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是统治阶级经常使用的武器。但在阶级社会中,光靠法律这个武器还不足以应付现实生活中种种复杂的关系和矛盾。这是因为,法律的作用不仅范围有限,而且过于露骨,难以深入人的内心世界。而道德恰恰可以在这两个方面弥补法律的不足,成为统治阶级暴力统治的甜蜜补充。社会主义的道德和法律,体现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补充,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道德和法律的具体内容上来看,它们之间又是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是不成文的法,也是法律和纪律的思想基础。一个缺乏自我约束、不讲道德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样,要做到遵纪守法,首先要养成遵守公共生活准则的良好习惯,做一个有道德的人。道德还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对某些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发生影响。法律的某些条款,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有些直接就是道德的规范和要求。比如说,遵守交通规则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文明行为。交通规则既有法规的性质(有明文规定的具体条文,专门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又有道德的性质(有教育、警示、劝导的成分),它的实施要靠法律的强制和社会道德的力量共同维持。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包含、渗透说明,运用法律的手段对道德进行社会监督,可以使道德和法律更加协调一致,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协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道德社会监督的基本特征

社会监督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用现代科学的术语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是运行过程中三种不同的运作方式,也是不可分割的三个环节,它们在社会监督运行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制约和影响,具有一系列带有规律性的特征,了解和掌握这些特征,可以使社会监督的各个环节在运行中更加协调,使这个系统工程作为一个整体运转得更快、更富有实效。概括起来说,道德社会监督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一致性。道德社会监督的运行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其不同的环节在作用的基本方向上是一致的,彼此间有着相互配合和支持的关系。为了使道德的社会监督能够顺利进行,在社会监督的运行过程中,不同的环节所实行的具体监督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所谓一致性是指,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对每个社会成员所施加的道德影响,必须在作用方向上一致,前后一贯,各个环节的监督应该有统一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广大人民群众、各级各类组织,及各种法律法规,对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是统一的。因此,它们在以不同的方式对社会道德实行监督的时候,完全可以也应该用统一的目标和道德价值标准去衡量人们的言行,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一般说来,人民群众以社会舆论方式所表达的意见与要求,会得到组织的支持和法律的保护。同样,组织对所属成员的要求,也代表了广大群众的意愿,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法律的支持。如果我们认识不到这一点,把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就可能在一个环节上施加了好的影响,而在另一个环节上施加相反的影响,使不同环节之间的作用相互抵消,以至产生副作用。只有在各个环节上都坚持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才能确保道德社会监督的有效运行。

第二,互动性。道德社会监督的运行也是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不同环节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构成了社会监督的交叉运动网络。在社会监督运行过程中,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支持,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群众监督具有涉及面宽、影响面大、现实性强、作用力持久,以及简便易行等优点,缺点是比较松散,如果没有舆论宣传工具强有力的引导,不容易形成为一种稳定的力量,因而对人们行为的监督不够有力。组织监督的优点是,制约力量稳定,行动措施有力,具有较大的权威等,但也存在涉及的面不够大,影响面不宽等缺陷,其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监督与组织监督的情况大体相同,只不过优点和缺点均表现得更为突出和鲜明。把上述优缺点比较一下,我们便不难看出,三种监督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它们之间可以取长补短,但不能相互取代。群众监督不与组织监督结合起来,得不到组织的支持,就显得软弱无力,起不了多大的作用,自身的优势也发挥不出来。组织监督脱离了群众监督,也就失去了自身发挥作用的基础,得不到群众的支持,组织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群众监督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与组织监督的情况也是一样,离不开相互间的支持与配合。正是社会监督运行过程中不同环节间的相互补充支持所形成的互动,才使道德的社会监督成为一个运动的整体,从而产生出总体的功能和综合效应。

第三,有序性。道德社会监督的运行又是一个逐渐深入展开的过程。由群众监督到组织监督再到法律监督,表现为一个递进的序列。群众监督是社会监督的起点。这不仅是因为群众监督是最经常、最普遍、最直接的社会监督,更重要的是它代表着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表达了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志。它以社会舆论的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广泛地发挥着作用。组织监督主要是通过组织内部表彰和批评的方式来实现的,是联系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它一方面把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集中起来,转化成组织纪律的要求,制约其成员的言论和行动。另一方面又以组织法规的形式把组织的纪律以及对成员的要求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实现法律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法律监督是社会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制约力量最强的一种形式。它由国家或者政府颁布,通过奖励和制裁的措施,对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褒奖;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和必要的制裁。从而实现对人们行为的道德监督。当然,我们对社会监督运行过程中的有序性,也不能作机械的理解,把上述顺序作为一种模式到处套用,而应该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选择好适当的起点,着重在薄弱环节上下功夫,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收到好的效果。

第四,重复性。道德社会监督的运行还是一个循环往复的渐进过程,每循环一次,都会对人们品德产生新的作用和影响,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也在循环过程中不断地充实、完善,进入到更高一级的程度和水平。值得提出的是,道德社会监督的运行并不是循环一次就完结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我国目前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对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水平,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同时,道德是一个深刻的精神生活领域,个体品德的培养和形成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不能指望一段时间突击教育和监督,就可以使社会道德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风气实现根本好转,而必须经过反复教育,反复认识,反复监督,才能逐步使问题得到解决。急于求成,操之过急,往往事与愿违。此外,道德的社会监督是一个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经过不断的探索、总结、修正、补充,才能使其运行逐步入轨,成为自律道德的他律保证。所以,社会监督本身也存在一个逐步完善的问题,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由不完备到比较完备,由局部措施到完整系统,并逐步形成一种机制,成为社会道德的一种制度安排,稳定而又持久地发挥作用。因此,道德的社会监督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反复进行的过程。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没有持之以恒的精神,是难以见到实效的。

总之,道德的社会监督是一个系统,必须按照它固有的规律运行。认识规律固然重要,更重要的还是付诸行动。实践将进一步证明:道德不仅仅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他律的社会监督是通向道德自律的必由之路。

注释:

〔1〕《忏悔录》第12卷,第19节。

〔2 〕《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第581页。

〔3〕《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90页。

〔4〕〔5〕《实践理性批判》第41—42、24页。

〔6〕〔7〕〔8〕《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86、98、30页。

〔9〕《实践理性批判》第8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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