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建立_再保险论文

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建立_再保险论文

论建立国内再保险市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内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我国恢复保险业务到现在的16年内,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从1986年开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深圳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获准开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5年底国内保险公司已达24家,其中,全国性保险公司3家, 区域性的2家,地方性、专业性的16家,外资保险公司3家;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各地代表处50多家;国内申请办保险公司的也有好几十家。多种保险机构并存、保险经营的专业化以及保险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保险市场已逐步建立起来了,与此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内再保险市场也应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

一、建立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必要性

1.建立国内再保险市场,是保险业宏观管理的需要。从理论上说,有保险就应有再保险。保险企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以保障保单持有人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为职责,提供的是一种“无形产品”,它不仅对被保险人负有保证责任,而且也要保障公众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国家必须加强对保险业的宏观管理。国家对保险业的宏观管理,最重要的莫过于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的管理,以确保保户在遭受意外损失时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达到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安定人民的正常生活之目的。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最重要的是对自留额和再保险的规定。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的自留责任,都用法令的形式加以限制,保险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时,必须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保险企业必须办理再保险也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要实现国家对保险业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必须要有国内再保险市场相配套。

2.建立国内再保险市场,是迅速、彻底分散风险的需要。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能否充分发挥,重要的一点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实现风险分散。从风险分散的角度看,再保险对风险的分散,有着直接保险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再保险对固有巨大风险的有效分散。再保险对风险的分散,共内涵具有平均风险责任的含义,这就使得再保险能促进保险业务满足平均法则的要求,以提高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当保险人承保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时(例如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等),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政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后,再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细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

第二,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表面上看起来颇为符合大数法则和平均法则,但实际上这些标的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具有风险责任集中的特点。这种积累是指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区域内的作物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内的风险,向区域外转嫁,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

第三,再保险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公司的业务局限于少数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一个险种时造成的。这种情况在专业保险公司中较为常见。再保险对这种积累风险的分散具有跨险种平衡分散的特点。

第四,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由前述三点可知,再保险能使保险业务充分满足大数法则及平均法则的要求,确保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然而有时,保险业务财政稳定性良好,保险人仍要进行再保险。因为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一段较长时间内看,保险业务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此情形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承担的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和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进行双重分散。

第五,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办法。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责任分入,这样,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可能没变,但实现了风险单位大量化及风险责任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了最佳分散,保险业务财政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综上所述,从风险分散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再保险来说,保险对风险的分散是初级的、不完备的(或不彻底的);相对于保险来说,再保险对风险的分散是高级的、彻底的。注意到这一点,建立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3.建立国内再保险市场,是完备国内保险市场的需要。国内再保险市场是国内保险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缺乏再保险的保险市场,是不完备的市场。建立一个高效运行的国内再保险市场,是实现风险单位大量化及风险责任平均化,达成风险在时间上、空间上全面分散的必备条件。办理国内业务的相互分保,是沟通全社会风险分散网络,提高风险承担能力,确保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不可缺少的一环。

4.再保险是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增加保险业务量、确保保险业务经营财政稳定性及偿付能力的必要措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企业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因为这是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挥的前提。保险企业通过再保险市场来分散风险、增加保费收入、减少赔款责任从而提高经济效益,是市场剧烈竞争及保险体制不断改革的条件下必然的举措。

5.再保险市场不仅可以帮助直接承保公司分散风险,还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具有的滤进筛出作用,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行为。因为,当再保险市场形成后,保险公司之间由于相互分保的结果,形成业务的交往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样,由于分保费率、分保手续费和盈余手续费的相互制约而能起到市场平衡的作用。

二、逐步建立再保险组织机构体系

再保险市场可概括为再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其形成是从保险市场发展而来的。再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市场,除了有许多买方和卖方自由进出外,其形成还必须具备若干条件,其中主要的有:(1 )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繁荣的经济环境;(2)发达的保险市场;(3)具有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和信息网络;(4 )拥有一定数量具有再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5)比较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这说明, 再保险市场较之保险市场有一定的特殊性。

上述再保险市场形成的条件,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因此,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建立,不能急于求成,而应按照一定的规范,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建立和完善再保险的组织机构体系,是建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一项基础工程。一个规范、完善的再保险市场,必须要有一个配套的再保险组织机构体系。这项工程的实施,可从下述几个方面来进行:

1.从近期来看,首先应成立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把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理行使的国家保险公司的职能接管过来,理顺再保险关系。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可采取股份制形式,其中国家控股应在51%以上,其余股份则可允许由国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其它保险企业参加认股,共同拥有。

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成立,应发挥三个政策方面的作用;(1)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即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保护民族经济利益,减少国内保险业对外国再保险人的依靠,特别要着眼于改善目前我国分出业务大大超过分入业务的不利状况。(2 )保险政策方面的作用,即通过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实施对国内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及自留额的管理,达成风险责任的分散与平均,确保保险企业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和偿付能力。(3)社会政策方面的作用,即政府通过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办以确保社会生活安定为目标但很难获得利润的业务,保险社会的安定与进步。

2.近期的另一项措施是:国内的保险企业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再保部,专业从事本公司的分出(或分入)业务。这项措施至少可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1 )再保部的专职人员从事再保险业务,有利于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同时也有利于通过业务开展造就专门人才。(2 )为直接保险公司将来成为再保险市场卖方的一部分,形成国内的再保险网络作好组织准备。

3.从稍远一点的发展来看,在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之外,应允许并鼓励成立其它类型的再保险公司,形成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通过竞争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形成再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最直接了当的办法是直接承保公司参与再保险市场的竞争。一笔再保险业务的买方,成为另一笔再保险业务的卖方,是世界再保险市场上司空见惯的事情,其好处也是很明显的:(1)再保险业务的买方, 通过分出业务均衡了自身业务的风险责任,而作为另一笔业务的卖方,又扩大了自身业务的风险分散面,两相结合,则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平均化与大量化。(2)分出公司接受分入业务, 是避免因分出业务减少保费收入的重要途径。(3)直接保险公司之间以互惠精神相互分保, 有利于提高整个保险业的风险承担能力,这一方面可使国内保险业在世界再保险市场上争取有利的分保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全社会风险的分散网络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4.从更远的发展来看,应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的业务(例如有些特殊的国际性业务)要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来进行,二是要建立再保险经纪公司,包括允许世界上信誉好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世界再保险市场上,再保险经纪人的活动十人活跃。由于再保险经纪人不仅有利于再保险交易的达成,而且可以缓解或调解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冲突或摩擦,因而再保险经纪人在世界再保险市场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5.逐步开放我国再保险市场,允许外国再保险人来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有:(1)再保险业务本身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有些人甚至直接把再保险称为国际再保险。(2 )外国再保险人进入我国市场,不仅可直接扩大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而且也可给国内保险和再保险企业提供学习外国先进承保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掌握国际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便利。(3 )有利于节减我国保险企业对外分出业务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4 )再保险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既要走出去,理所当然也应让别人走进来。

6.加速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再保险专业人才。离开了再保险专业人才,再保险市场只能是徒有虚名。再保险专业人才的缺乏,是我国在再保险的探索方面一直处于低水平粗线条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反过来,由于各参与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各自十分重视当年利益,没能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再保险,也丧失了许多通过再保险业务的开发造就一批再保险专门人才的机会。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再保险专门人才的培养的基本途径有两个:(1)对保险专业毕业的本科生进行岗上培训。 这些毕业生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是知识面宽、结构合理,二是保险基础理论扎实、全面,三是有较坚实的外语基础,四是已从理论上学习过于再保险课程,对这部分毕业生的培养,主要是大胆任用,在实践中提高水平。(2)对保险企业的员工普及再保险知识, 并从中选拔优秀者到再保部门工作。

三、办理再保险的几项原则

再保险市场的核心内容是再保险交换关系,通俗一点的说法就是再保险业务的办理。因此,研究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建立,还必须研究办理再保险的原则。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要坚持最大减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不必赘述。笔者认为,为了使国内再保险业务的开展规范化和科学化,逐步建立完善的国内再保险市场,在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四个原则:

1.以分散风险为原则,达到提高保险经营财政稳定性的目的。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越好。但这里有一个条件,即不仅要求保险标的性质(特别是损失经验)一致,还要求保险金额大致相等。对于前者,可以在承保时通过风险选择使同类业务的标的满足一定的品质要求。但保险金额却很难限定在某一标准左右。当承保标的中有少量标的的保险金额特别高时,将使这类业务的稳定性变坏。在此情形下,一定要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转移出去,使自留的同类业务保额均衡化,确保风险分散,提高经营业务的财政稳定性,切不可盲目认为某类业务保险标的数量大,便可将责任全部自留下来。即使在业务质量比较均衡时,也要有很强的再保险意识,注意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避免风险责任积累增大。

2.以控制责任为原则,达到稳定业务经营的目的。当承保的业务赔款和费用支出超过保险费收入时,就要出现亏损;反之,当赔款和费用支出小于保费收入时,就有盈利。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的作用之一就是减小这种波动,从而达到稳定业务经营的目的。其稳定机理是:在损失较少的年份,虽然因付出分保费而减少了盈利数额,但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额损失时,则可减少其赔偿金额,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年能获得均衡的利润,保险业务及经营成绩稳步前进。特别是在有突发大额赔款的时候,办理再保险可减轻分出公司财务调度上的压力。因此,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抱侥幸心理,分出业务时分时不分,以图减少分保费支出而增加某年的盈利,要重视再保险的运用,合理规划,坚持办理分保,以稳定业务经营。

3.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达到提高保险的经济补偿能力的目的。办理国内业务的再保险,其核心问题是风险责任的转移与分散。由于风险分担的结果,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必然形成利害与共的关系,因为任何一方不能利用风险责任的转移而长期占取便宜,否则两者关系不能持久。分出公司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办理分保时,不能只顾自身的利益,单纯分出质量不好的业务。因为这样必然使再保险趋于不平衡,恶化分保业务质量,使分保接受人遭受亏损,这是任何分保接受人都不会同意的。对于接受公司来说,要及时支付应摊付的赔款,特别要保证分出公司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及时履行经济补偿的职能:(1 )发生某些难以预料的灾害;(2)灾害发生的频率出乎常规的变化, 保险费计算的基础不能与之相适应;(3)巨大灾害的突发赔案, 大量的承保标的受到同一意外事件的袭击,导致承保的责任累积。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互惠互利,有其内在必然性。原保险人因获得再保险支持与保障,可尽其所能拓展业务,增加收入;再保险人因承担风险责任的转移而获得再保险费收入;此外,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业务经营成本。这样,由于风险责任的转移,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各得其利,共同繁荣,保险的经济补偿能力可充分发挥。但是,如果在办理再保险的过程中,一方只顾自身利益,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妨碍再保险业务的开展。

4.以相互协作为原则,达到共同提高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的目的。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普遍不高,这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办理再保险,比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要广泛得多,需要的知识也更丰富,尤其是对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订等方面,要求保险人有较高的数学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才能设计出合理的再保险规划。在目前缺乏专业再保险人员的情况下,各保险企业一方面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企业间的相互协作,做到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探索,共同提高保险经营管理水平。

四、国内再保险市场的阶段性发展

再保险业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其涉及面广泛,要求业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有一定的阶段性,要经过从无到有、由简而全的过程,不能因为再保险有许多积极作用而一哄而起,争相办理再保险,否则会适得其反,不仅再保险的作用难以发挥,还有可能使保险企业之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冲突、矛盾。我国国内业务再保险市场的建立,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单向纵向分保阶段。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是:在交易方式上,各公司系统内部,基层公司向上级公司分保,而各公司则向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

单向纵向分保阶段是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是:积累经验,培养人才。

起步阶段在责任分配方式上,应以成数分保为主。成数分保有两个独特的优点,特别适用于起步阶段:(1)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由于成数分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均按保险金额由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按比例承担,因此,合同双方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不论业务良莠大小,双方共命运,不论经营的结果是盈是亏,双方利害关系一致。在各种再保险方式中,成数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正是由于这一点,成数分保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2)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采取成数分保, 一切计算均按固定比例进行,使得分保实务和分保帐单编制方面手续简化,故可节省人力、时间和管理费用。总之,成数分保简便易行,对专业技术要求相对较低。

至于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应以合同分保为主、辅以预约分保的安排方式。这似乎与再保险的发展历史从临时再保险开始大相径庭,但在我国各保险企业的再保险意识比较淡薄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性的合同分保,对于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是利多而弊少的。但合同分保的强制性和成数分保的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十分不利,这种不利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1)强制成数分保使一些本来不必分保的业务也要分出, 大量保费从分出公司流出,影响分出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2 )成数分保的固定分保比例,不能使分公司在承保大额业务时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

对于上述第一个不利点,可待积累一定数量的再保险人才后,通过合同的溢额再保险来加以克服。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一般以重新划分的危险的单位为基础,因此,在再保险业务起步阶段,应十分重视危险单位的划分这一再保险的基础性技术。

对于前述第二个不利点,解决办法是在合同分保之外辅以预约分保,即在分出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向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后者必须接受,也就是说,预约分保赋予分出公司是否分出业务的自主权,而对接受公司具有强制性。应该看到,这种在对分出公司强制分保的基础上的对接受公司的强制性是合理的。此外,前已述及,国家再保险公司有义务为整个保险业提供必要的再保险保障。

第二阶段:双向纵向分保阶段。在经过第一阶段的实践探索之后,各保险公司都有了一定的再保险专业人才和经验的积累,可以在分出业务的同时,接受上级公司(或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转分保业务。这一阶段与第一阶段相比,除了交易方式由单向变为双向外,在责任分配方式方面,由成数分保为主转化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为主,必要时采用超赔分保。在安排方式方面,除了法定的合同分保外,预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运用,由双方共同洽商决定。

第三阶段:建立国内市场分保网络阶段。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必然最终形成全国范围的分保网。到那时,不仅有纵向的分保关系,也有各公司之间的横向保关系,任何公司承保的巨大风险,都可通过分保网络迅速、彻底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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