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视角下的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对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的思考_信贷资产论文

企业破产视角下的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对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的思考_信贷资产论文

从企业破产看防范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引发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渤海论文,啤酒厂论文,天津论文,银行信贷论文,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和改革的配套措施,企业破产在我国已逐步实施。银行贷款作为企业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企业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将面临何等风险?带来多大损失?这是当前各方面特别是金融业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本文拟结合企业破产实例,就有关问题做一些粗浅研究和探讨。

天津市渤海啤酒厂是天津市首批确定破产的试点企业。该企业始建于 1981 年, 原计划分三期从南斯拉夫等国家引进成套设备, 总投资17192万元。年设计生产能力11万吨。一、二期工程已于1986年和 1990年相继投产。三期工程由于客观原因设备尚未安装存放于仓库,1986年仓库化工原料起火,造成存放设备全部烧毁。该项目一、二期投产后实际形成生产能力只达到年产啤酒2.5万吨。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生产流动资金枯竭,几年来企业严重亏损。1993年,经天津市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计委批准撤项。同年10月份职工陆续放假回家。12月份又由于无力缴纳电费,电力部门采取停供动力电措施。从此生产处于停滞状态,企业陷于绝境。当时企业帐面资产8940万元,负债1.8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06%。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天津市有关部门决定将渤海啤酒厂列为破产试点企业。1994年5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8月正式裁定该企业破产。1994年8月12日, 由天津市清算事务所及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了渤海啤酒厂清算组。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先后有84个单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数额为21463万元。 根据清算组的评估报告,截止1994年8月31日, 该企业资产总值含土地使用权为11135.2万元。在84家债权人中银行债权共3家,债权数额为 19098万元,其中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12746 万元(其中含天津市财政局和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定向委托贷款7645万元),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占申报债权总额的91.51%;其它债权2355万元,占申报债权总金额的8.49%。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决定采取公开整体拍卖的方式处理破产企业财产。1994年11月31日,经在报纸连续刊登公告以后,参加应买登记的有6家, 但最终只有天津市富仕达啤酒有限公司(系中澳合资企业)交纳购买保证金。1995年1月10 日举行了正式拍卖,天津市富仕达啤酒有限公司独家举牌,最终以5400万元人民币价格成交,整体购买该企业(包括渤海啤酒厂的全部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费用、案件审理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及福利、职工安置费用、国家税收都属于第一顺序受偿。因此5400万人民币并不能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根据清算组清算,渤海啤酒厂尚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共118万元; 欠国家税收6.8万元;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年59 号文规定标准,需资金1600万元;另因渤海啤酒厂的土地属于国家无偿划拨,而土地评估价是2640万元,政府有关部门坚持按7%提取,也需部分资金。因此,除去上述所需优先提取的费用及部分优先受偿外(1300万元),作为一般债权的受偿率只达到8%。在渤海啤酒厂的债权中,银行债权达到 91%以上,最终受偿(加上优先受偿部分)为2630万元,共损失15468 万元,和银行贷款余额相比,损失率高达81%。

天津市渤海啤酒厂破产,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改革尝试,应当说是必要的,是今后企业经营转制和深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企业破产使巨额银行贷款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是触目惊心的,引发的经验教训也是深刻的。

勿庸置疑,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类似渤海啤酒厂这样的企业破产还将会发生,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客观必然。但是,作为总结汲取经验教训,特别是从银行贷款的投入以及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角度,来反思若干问题,分析矛盾的成因,对于做好银行信贷工作,完善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资导向盲目和项目决策机制不完备,是引发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主要原因

天津市渤海啤酒厂,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批准立项和组织工程实施的。整个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都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投资导向和项目决策机制方面存在的诸多弊端。

作为天津市第一个进行试点的破产企业——渤海啤酒厂,在1983年建厂之初就缺乏市场效益。当时,天津市已有一个1.5 万砘的天津市啤酒厂(后经扩建年产达3万吨)。如果按照节省投资、 讲求效益走内涵型技术改造投资的路子。完全可以采取不上新项目,通过对原啤酒厂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的供求能力。但是由于盲目争投资、铺摊子,在项目投资多于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几倍的情况下,缺乏对市场和投资效益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和论证,仓促上马,形成盲目和重复建设,最终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

多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不讲求经济效益和“量入为出”,盲目追求“投资多、规模大、项目新”。似乎上了新建项目才能有政绩,争了建设投资才能有效益。在这种指导思想下,争投资、上新建则成了高增长和上水平的主要目标,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预期的投资效益反倒成了次要因素。一些地方或企业往往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作为“可批性研究”,千方百计争新建,想方设法要规模,在项目前期准备和决策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了习惯于靠经验主义办事、按本位主义审查、凭长官意志决策的违背科学规律的情况,缺乏对产业投资和行业规划的系统综合平衡,从而导致重复建设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国家和地方财力有限,铺摊子上新项目的投资缺口,自然“理所当然”的由银行贷款解决,至于银行贷款是否有偿使用,到期能否偿还,要否支付利息,地方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本身则关心甚少。有些项目甚至将银行贷款与国家拨款划等号,认为都是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则成为“众矢之的”,有相当一部分将形成呆帐和坏帐,银行贷款处于高度风险之中。

(二)投资主体不定位和管理体制不配套,是导致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客观必然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资产投资始终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年度投资规模由国家统一确定,项目上马实施集中管理审批,投资主渠道由国家统筹安排。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投资主体始终处于模糊状态,国家与企业在投资行为中的关系,处于“供给制”,即“下要上给”“下报上批”。国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批项目、定规模、排计划、供资金;具体组织投资项目实施的经济实体或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所赋予的职责,负责搞土建、进设备、抓工期、报数字、编决算、办交付。在整个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究竟谁是投资主体并不明确。天津市渤海啤酒厂实施新建过程中,基本是按照上述模式,在投资主体十分模糊的情况下,组织项目建设的。由于投资主体不明确,以致建设过程中权责不清,推诿扯皮情况严重。这样一种权责分离的管理体制,客观上使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关注投资使用效益,也无法正确考核资金运作和经营管理水平。

定位投资主体,是保证投资行为科学、经济、高效的前提,也是实施投资组织管理权、责、利三者紧密结合的基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固定资产投资的主体应当主要是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这是由于政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方向和规划目标后,投资方向和目标的选定以及投资行为的具体组织实施,理所当然的应当由投资项目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进行抉择和运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投资主体的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对项目投资的多少、资金的来源和筹措、建设工期的组织安排,预期效益的实现等等,才能够关心和重视,力求达到少投入高产出的效应。

除此以外,多年来,与固定资产投资密切相关的计划、信贷、财政、物资、施工等管理体制仍存在诸多矛盾,有许多不尽人意和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吻合之处。比较突出的是,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制约,经常形成投资来源不落实、资金筹措不到位、设备材料价格和供应无底数、施工队伍的选择没有保证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形成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诸多矛盾的连环套。同时,也导致应当作为投资主体的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虽历经努力,但很难左右项目的投资概算、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和投资效益。投入产出的原则和银行贷款到期偿还的信诺,实际上难以兑现,这在一定意义上加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三)信贷主体缺乏贷款经营自主权和内部管理不规范,是形成信贷风险的内在因素

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银行信贷应体现“三性”“四自”,即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三性”“四自”的核心是讲求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实现取决于自主经营。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银行贷款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普遍存在着缺乏贷款自主权的情况。尽管在实际工作中,要求银行贷款实行先评估后发放的原则,但是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作为信贷主体的银行,对相当一部分项目贷款评估流于形式,贷款的贷与不贷不取决于项目的评估结论,银行贷款有责无权,听命于国家计划,遵令于行政安排,形成企业张口、计委点菜、银行掏钱的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不正常状况。天津市渤海啤酒厂建设过程中几家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充分体现了指令性计划安排、评估调查作样、银行奉命贷款这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固有的银行贷款特征。在这一特征下,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是否适度,能否发挥效益,到期可否收回,有多少将形成呆帐和坏帐,除作为信贷主体的银行表示关心或焦虑外,作为安排和使用银行贷款的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并不十分关注和重视,客观上形成银行贷款“无人问津”,最终势必有相当一部分贷款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不佳出现风险。

另外,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没有真正形成和建立起严格规范的风险防范体系,银行内部管理特别是信贷管理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贷款审查不严,除了行政干预因素外,有相当一部分项目贷款评估,由于对市场和产品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缺乏全面了解,存在人云亦云、就事论事、深度不够和质量不高的情况。由于项目贷款审查不严,以致使审贷分离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严把银行贷款投放第一关的作用。二是贷款的自身保障机制滞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银行贷款的担保形式,主要以第三者法人信用担保为主,兼有一部分财产抵押担保。在实际执行中,目前不少贷款担保不够规范,形同虚设,实际上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1.担保人不具备法定的担保资格;2.担保人尚缺乏必要的担保能力;3.保证格式不规范,缺乏基本的法律要素;4.财产抵押担保不完善,不具备应有的条件和要素;5.企业财产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较多。由于贷款担保不严密、不规范,法定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财产抵押难以如数兑现,这样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破产,势必使相当一部分银行信贷资产处于高度的风险之中。

三是个别银行信贷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和业务操作能力不强,缺乏对必要的法律和银行信贷业务知识的了解,工作粗心,办事不利,业务不精,不是依法律和业务规章办事,而是凭感觉和经验操作,必然增大银行信贷资产风险。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完善,是造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外在条件

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倒闭,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应当说,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加强,和《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破产的申请提出、审判和破产清算等都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操作依据。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始阶段,企业破产制度刚刚试行,各方面情况比较复杂,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从立法角度来讲,各项法律、法规还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客观实际逐步修订和完善。从天津渤海啤酒厂实施破产过程中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看,现行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和规定,特别是关于银行债权的规定不尽完善。

首先,根据现行《破产法》规定,将银行债权等同于一般债权来处理,实际上降低了银行债权的受偿率,这在实际执行中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因为,银行债权即信贷资产的形成,有相当一部分依赖于向社会吸揽的公众存款和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来源构成了银行的负债,并通过信贷行为转化为信贷资产,构成银行债权。尽管按照现行规定,允许银行逐年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但是,由于实际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庞大的银行债权以及实施企业破产制度给银行信贷资产所带来的风险,不尽配套。因此,从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特定职能和实施信贷行为的特殊意义上看,在实施企业破产制度过程中,对银行债权不应等同于一般债权来处理,应优先受偿。另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负债率较高,其始建投资除国家拨款以外,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银行履行国家所赋予的政策性职能,以贷款形式提供的。从政策性融资和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意义上看,将银行债权等同于一般企业债权也是不公平的。

其次,现行法规、规章有关债权受偿的规定,与《破产法》不相配套。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财产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福利;其次归还国家税款;再次归还一般债权(银行债权为一般债权)。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近期颁布的规章规定,企业破产之后,破产财产首先用于安排好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其次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上述规定,存在与《破产法》明显不衔接的情况,给实际执行和操作带来困难,同时,也使银行债权在破产财产处理后,受偿的比例受到较大的影响。例如,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以后所欠职工工资、福利只有118万元,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这部分应当在破产财产中支付。 但是,如果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新近颁布的规章,经有关方面测算,还需多支付1600万元的职工安置费,这实际上降低了一般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无形之中加剧了银行债权即信贷资产的风险。

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尝试,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了有益的经验。同时,也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探索构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提出了若干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不断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形成,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管理和运行的各个方面,应摒弃传统集权的管理模式,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组织引导和调节国民经济的管理和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应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按照价值规律和讲求经济效益以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经营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投资导向应坚持内涵与外延并举,技术改造和新建并重的方针。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效益经济,效益经济的核心是讲求投入产出,即少花钱多办事。实践证明,选择内涵型技术改造投资方式,不失为少花钱多办事和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途径。国家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过程中,应鼓励和引导地方、部门或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靠现有条件,坚持走内涵型技术改造投资的路子,少投入多产出。对于外延型新建项目,要严格控制,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无效投资,避免和防范日后形成新的破产企业。

其次,投资决策体系应逐步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责任制,改变国家包揽过多的状况。根据市场经济管理的特征,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应按照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建立和实施等级台阶式决策机制。今后,政府对项目决策的管理,应逐步实现分级管理、划分权限、实际审批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政府按照产业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应直接参与项目决策,负责项目审批。其他行业项目,可由部门或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进行自主决策。政府对部门或企业(集团)投资的项目不再直接干预,逐步确立企业(集团)作为投资决策的主体地位。这样既可改变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管得过多而又无力负担的状况,又相应地建立起了项目决策的目标责任机制,各个投资主体对自己决策的项目可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建立投资主体与投资来源有效结合的经营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与投资来源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总的思路应当是:在国家宏观投资决策的指导下,确定行业发展和产业投资方向,按照投资方向选择投资重点和范围,在政府既定的规范管理程序中,划分权限、明确责任、确定利益、判定风险。谁选择投资,谁就是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拿钱的原则,资金来源理所当然的应当由其负责筹措安排,投资风险也责无旁贷的应当由其全责承担。建立这样一种经营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实施投资行为权、责、利三者有机的结合,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

(二)确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地位,完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破产制度的实行,将对银行信贷资产构成威胁。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当前,应进一步树立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意识,确定依法放贷地位,并完善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为我国国有专业银行依法经营和独立自主的开展银行信贷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信贷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上述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增强贷款的决策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障稳健经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利于改变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不能自主经营,政策性贷款和指令性贷款取代银行自主选择的状况。

强调商业银行按照“三性”“四自”原则进行业务操作,转换经营机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应进一步严格贷款评审,认真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制度。凡属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都应坚持效益好,周转快,风险小的原则,贷款决策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和权力左右。二是强化贷款担保措施,进一步规范贷款担保办法,逐步加大财产抵押担保占贷款担保中的比重。要加强对第三方法人担保资格、担保能力以及贷款抵押条件、抵押物价值等的审查,使贷款的抵押担保切实起到防范资产风险的作用。三是建立企业贷款监测考核制度,加强对贷款发放执行的跟踪检查,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日常管理。同时,应对企业贷款情况实行亮牌和预警防范制度,对贷款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贷款的,应亮出黄牌予以警告。对企业经营不景气,濒于破产边缘的,应亮出红牌提前收贷,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四是完善和健全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工作机构。国外商业银行经营实践表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经营,将不可避免的带来诸多法律纠纷,为了防范信贷资产的风险,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机构。当前,随着企业破产制度的实行和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依法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职责日趋艰巨,因此,建立健全银行自身的法律法规工作机构势在必行。五是进一步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增强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在岗工作人员新知识和新业务的培训。与此同时,应根据加强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形成有效防范信贷资产风险和确保经营安全的机制。

(三)不断完善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随着企业破产制度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严密完善,同时要互相配套,有可操作性。为此,建议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尽早制定与《破产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企业破产当中遇到的问题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在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应将银行债权区别于一般企业债权,提高银行债权在企业破产财产中受偿率。与此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避免相互之间的矛盾,保证有关规定的衔接。完善与《破产法》相互配套政策法规,如社会保障制度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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