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书”石斛传中的北齐“私兵”制度_斛律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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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书》卷17斛律金传附子羡传记武平三年(572)七月,后主高纬诛杀斛律光后,又使中领军贺拔伏恩等往幽州诛杀斛律羡。羡临终叹曰:

富贵如此,女为皇后,公主满家,常使三百兵,何得不败①?今按斛律光传云:

一门一皇后,二太子妃,三公主,尊宠之盛,当时莫比②。此条史料正是上条中所云皇后、公主之绝好脚注。斛律金传中记云:

肃宗钱祚,纳其(斛律金)孙女为皇太子妃……世祖登极,礼遇弥重,又纳其孙女为太子妃。

按肃宗孝昭帝高演,以“光世代醇谨,兼著勋王室,纳其长女为太子(高百年)妃”③。世祖武成帝高湛又“命纳光第二女为太子妃”。此斛律金第二女、即后继立之北齐后主高纬之妻斛律后④,当因斛律光之二女,始为太子妃,后一立为皇后,故云“一皇后,二太子妃”⑤。

所谓斛律光一门尚“三公主”事,据光本传,光实有五子,长为武都,次第为须达、世雄、恒伽、钟,及光被诛之时,小子钟犹年仅数岁,须达则“先光卒”。祖珽之进谗言于后主,亦云斛律光“男尚公主”⑥,则光子武都、世雄、恒伽,皆得尚公主。然今仅见斛律金传记天保四年(553),文宣帝高洋亲谓金曰:

公元勋佐命,父子忠诫,朕当结以婚姻,永为藩卫。仍诏金孙武都尚义宁公主。成礼之日,帝从皇太后幸金宅,皇后、太子及诸王等皆从,其见亲待如此⑦。

斛律金祖孙三代,或“出镇方岳”,或“封侯贵达”,又复与高齐皇室互通婚姻,正是“尊宠之盛,当时莫比”。但出身勅勒猷长、一介武夫的斛律金,不仅会唱剌勒歌,而且复又能以史为鉴,面对如此“尊宠”,犹能提醒儿辈,其语斛律光云:

我虽不读书,闻古来外戚梁冀等无不倾灭。女若有宠,诸贵垢人;女若无宠,天子嫌人。我家直以立勋抱忠致富贵,岂可藉女也?

金因“辞不获免”,故“常以为忧”,后斛律光兄弟子孙之遭诛灭,虽其原因并不同于梁冀等外戚覆亡之事,但正是祖珽”因其(斛律光)女(后主斛律后)天宠”,从而敢“以谣言闻上”⑧,最后导至后主高纬“遂灭其族”。

斛律羡临终所叹,尚有“常使三百兵”句,又系何指?如所周知,魏齐以来,“兵”有多种含义,除指军兵而言,或指政府征发服役之百姓,或指给予官府及官员驱使之仆从⑨。若以斛律光身居要津而言,且不言出征之时,平常所掌之兵,当不止三百之数;若以为其所驱使之仆从而言,则区区三百之数,何得与皇后、太子妃、公主相提并论。且祖珽之投靠陆媪,而得后主高演之信用,犹获“给兵七十人”⑩。故此处“常使”之“三百兵”,当应作一考察。

今见高季式传记云:

天平中出为济州刺史,山东旧贼刘槃陀、史明曜等攻劫道路,剽掠村邑,齐、衮、青、徐四州患之,历政不能讨。季式至,皆破灭之。寻有濮阳民杜灵椿等攻城剽野,聚众将万人,季式遣骑三百,一战擒之。又阳平路文徒党绪显等立营栅为乱,季式讨平之。又有群贼破南河郡,季式遣兵临之,应时斩戮。自兹以后,远近清晏。季式兄弟贵盛,并有勋于时,自领部曲千余人,马八百匹,戈甲器杖皆备,故凡追追督贼盗,多致克捷。有客尝谓季式曰,濮阳、阳平乃是畿内,既不奉命,又不侵境,而有何急,遣私军远战?万一失脱,岂不招罪?季式曰,君言何不忠之甚也。我与国义同安范,岂有见贼不讨之理。且贼知台军卒不能来,又不疑外州有救,未备之间,破之必矣。兵贵神速,何得后机,若以获罪,吾亦无恨(11)。

按高季式之出任济州刺史,据高昂传云,攻西魏之上洛战后,“时昂为流矢所中,创甚,顾谓左右曰,吾以身许国,死无恨矣,所可叹息者,不见季式作刺史耳,高祖(欢)闻之,即驰驿启季式为济州刺史”。此事当在东魏天平四年(537)正月(13)。

由上引史料中,我们可以见到高季式之出任刺史,之所以能诸战皆捷,且“历政不能讨,季式至,皆破灭之”就在于他“自领部曲千余人,马八百匹,戈甲器杖皆备”之故。反之,则表明“历政”之所以“不能讨”,除了可能因其无能之外,主要还是因为不能有季式那样,“自领”马甲器杖皆备之“部曲”。

又见高慎传,慎本高乾之弟,高昂、高季式之二兄。

太昌初,迁光刺史……时天下初定,听慎以本乡部曲数千人自随(14)。

由此可见,后魏末及东魏初,诸任刺史者,亦有以本乡部曲自随之存在。这种“本乡部曲”,由于他的属性,亦可称作“私部曲”。当平秦王高归彦在武成帝高纬即位时,

进位太傅,领司徒,常听将私部曲三人带刀入杖(15)。这是武成帝时之尊宠,故特许净“私部曲三人带刀入杖”。然其所领“私部曲”必不止三人之数。只是限于史籍记载缺乏,还不知其“私部曲”的来源及确切人数。

在前引高季式传中,“客”所言,季式所“自领部曲千余人”是“私军”,而非高齐政权之“台军”,亦非如元象初任冀州刺史的封隆之,为讨平不愿远戍之勇果的“聚众为乱”,所率之“州军”(16)。

这种“私兵”的存在,不仅仅只是在北魏末、东魏初存在,而且在北齐时,高氏已废元氏傀儡皇帝后,依然存在,根据清河王岳传记载:

初岳与高祖(高欢)经纶天下,家有私兵,并畜戎器,储甲千余领。世宗之末,岳以四海无事,表求纳之,……文宣之世,亦频请纳,又固不许。及将,遣表谢恩,并请上甲于武库,至此葬毕,方许纳焉(17)。

岳本“高祖(高欢)从父弟也,随高祖起兵于信都,韩陵之战,破“四胡”有功,故当得自高欢所给之兵。而高季式则是随其父高翼,兄高慎、高昂,在本乡“阴养壮土”、“招集部典”所得之“乡人部曲”。

由于这些“部曲”主要由地方豪强所招集,地域及血缘之纽带关系,以及这些地方豪强在本乡本土的威望,故而结合更为紧密,战斗力亦强。以高昂于韩陵之战破“四胡”之功而论,昂传云:

又隋高祖讨尔朱兆于韩陵,昂自领乡人部曲王桃汤、东方老、呼延族等三千人。高祖曰:“高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余人共相参杂,于意如何?”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前后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合,胜则争功,退则推罪,愿自领汉军,不烦更配。”高祖然之,及战,高祖不利,……(后大败尔朱光)……是日微昂等,高祖几殆(18)。

这里正反映了高欢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依靠这批“自领乡人部曲”的汉族地方豪强的支持,方能取得胜利。

如所周知,无魏末世,高氏及宇文氏之起兵,高欢及宇文泰虽皆各有军兵,但都要争取当时现已存在着的众多军事势力的拥戴,方能壮大自己,战胜对方。以高欢而言或得少数族酋长之拥戴,或得六镇余部之拥载、或得汉族地方豪强武装之拥戴。这种形式,也即是各种军事势力,皆以自有武装,拥戴一个自认为能容纳、重用他们,最后必能成大业之一方,一旦高氏及宇文氏已初步建立大业后,这种现象势必不能容忍。就宇文氏而言,采用了府兵制;在高氏,则采取“台军”与“州兵”的建制,分别将军权集中于宇文氏及高氏手中。如前云高昂所部之“乡人部曲”的王桃汤、东方老、呼延族等,皆已成为高齐直接指挥、任命的官员,不再与高氏家族有隶属关系(19)。

但在高氏统治区域,则基于历史原因,仍然允许那些本拥有私人武装,立有战功,而今依然效忠,并被尊宠的将领及官员,依然保留有部分私人武装——“私兵”。但与之同时,却又产生最高统治者与依然带有“私兵”的将领及官员的相互猜忌。从前引高季式传所记“客”所言以及清河王岳“以四海无事”,表求交出“私兵”,即可看出领有“私兵”者之忧虑。而斛律羡临终所言光“常使三百兵”,应即是这里论及的“私兵”,而非指“兵力”,供驱使的仆役。斛律一门本已功高震主,而斛律光又是外家贵势,复加之尚有“私兵”,一旦不被信用,又焉能逃脱“何得不败”之命运?

高氏统治下的“私兵”的存在,除了上述原因外,我们见到有经高氏允许,给与或令官员自招之事例。世宗文襄帝高澄天平初年,高欢因崔予“信都起义”及“建义功”。

除徐州刺史,给广宗部曲三百,清河部曲千人(20)。崔本清河东武城人,虽“预义旗”,投靠高欢,但无“本乡部曲”。故高欢为示尊宠,特别以徐州地接南朝肖梁,故特给两郡之人,以充其“部曲”这里不称给兵而云部曲,很明显即给其“私兵”。

又见世宗文襄帝高洋以封隆之二子子绘为渤海太守,语子绘云:

诚知此郡来允勋望,但时事来安,须卿镇抚。且衣锦书昼游,古人所贵。善加经略,绥静海隅、不劳学习常太守向州参也。仍听收集部曲一千人(21)。这里表明最高统治者为表彰有功勋者,在放外任时,特许“听收采部曲”。

如所周知,部与曲,本汉代军队编制,后世衍义成军队之代名,在西晋南北朝时,又成为一种身份等级。及到隋唐之时,《隋书》食货志及《唐律疏议》所记,皆是高于奴隶而低于均田民的一种贱口。但纵观《北齐书》及《北史》。“部曲”在北齐往指非国家组织,而是私人招集并统率之“私兵”,而且就所见明确记载的,皆多指招集“本乡”之宗族乡里。

如此说能成立,则《北史》斛律羡传,记羡:

为都督、幽州刺史……在州养马二千匹,部曲三千,以备边(22)。这里的“三千部曲”及所养马,本为备突厥之用,既用“部曲”称谓,或即如前引封子隆任渤海太守,由经高洋批准,收集部曲一千人。羡既为都督,幽州太守,又为备突厥,有“部曲三千”亦不为过。而突厥时尊之为“南面可汗”,亦必与其有“三千部曲”有关。

据前考,我们可以看到东魏北齐存在着一种“私兵”(或云“私军”,或云“部曲”)。其之所以出现,就在于后魏末期高欢是在得到各种武装集团的拥戴,从而能称霸一方,始而立一元魏宗室为傀儡皇帝,最终高氏建立北齐政权。在高氏掌权后,军队的统一过程中及直至完成,高氏采取了依然让元从功臣得有部分归属私人的武装力量(即前云“私兵”、“私军”、“部曲”)。这种作法,除了出于“酬谢”本“预义旗”的功臣外,可能还因以此来减轻军队统一的阻力。同时,还在特定情况下,对那些外任职的刺史,或出于以示尊宠,或出于任职所在地的特殊情况,故给予、或允自招部曲,这也必然直接影响到最高统治者与掌握“私兵”官员之间的矛盾与猜忌。对后期北齐与周的对峙时双方力量对比,呈现在政治上产生对北齐不利的顷斜。其中原因,不能不说“私兵”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原因。只是由于北齐史料的缺乏,我们还不能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

[作者附注:60年代初,随唐师攻修硕士学位,答疑中,曾就阅读史籍之疑难,求教于唐师。今唐师仙逝,谨就旧题,撰此文以为悼念。]

注释:

①《北史》卷54,《斛律金传附子羡传》,记羡临终叹云,与此同。

②《北齐书》卷17,《斛律金传附子光传》。

③《北齐书》卷54,《斛律金传及子光附传》;《北史》卷54,斛律金传并子光附传。

④《北齐书》卷9,《后主斛律后传》;《北史》卷14,后主皇后斛律氏。

⑤《资治通鉴》卷170,《陈记》,光大元年五月辛已条胡注。

⑥(8)(10)《北史》卷47,《祖莹传附子珽传》,《北齐书》珽传阙、据此补文。

⑦《北齐书》卷54,《斛律金传附光传》;《北史》本传与同。

⑨唐长孺:《读史释词》北朝的兵条,载《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

(11)《北齐书》卷20,《高昂传附弟季式传》;《北史》本传与同。

(12)(18)《北齐书》卷21,《高乾传附弟昂传》,《九史》本传同。

(13)《资治通鉴》卷157,梁武帝大同三年正月条。

(14)《北齐书》卷21,《高乾传附弟慎传》,《北史》本传同。

(15)《北齐书》卷13,《清河王岳传》;《北史》本传同。

(16)《北齐书》卷21,《封隆之传》;《北史》本传同。

(17)《北齐书》卷13,《清河王岳传》;《北史》本传同。

(19)《北齐书》卷21,高乾传后附东方老等人事。

(20)《北齐书》卷23,《崔传》,《北史》。

(21)《北齐书》卷21,《封隆之传附子子绘传》。

(22)《北史》卷54,《斛律金传附子羡传》,此条史料不见予《北齐书》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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