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研究_民营经济论文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研究_民营经济论文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障碍论文,民营经济发展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目前,尽管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政策,但这种政策在现实中却往往难以落实,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税费负担方面仍然面临各种障碍。

二、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之一:政府扶持国有经济的内生偏好

目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大大下降,其占国民经济总产出的比重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70~80%下降到30%左右。但尽管如此,政府的理性选择仍然是必须扶持国有经济。这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第一,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向国有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倒闭,则国有商业银行前期的大量贷款将成为坏帐,从而威胁到我国金融安全。第二,目前国有经济仍然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一旦国有企业出现大规模的破产倒闭,则不仅占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总数20%的冗员要转化为失业人口,而且那些并不属于冗员的职工也要大量失业,这在短期内必将给政府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压力。

政府对国有经济的扶持,主要表现为使国有企业优先获得金融资源,同时排斥民营企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第一,在间接融资方面,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集中度高达80%。在这种结构下,民营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要远远大于国有企业,金融资源将向国有企业集中。

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育受到抑制,民营企业从对其信息比较了解的民间金融机构那里获得的贷款严重不足,即民营企业贷款的主要来源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而民营企业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是新客户,银行缺乏关于民营企业风险程度、资质状况的足够信息,社会上也没有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可以利用,这就在国有银行与民营企业之间造成了信息不对称。

可见,民营企业在间接融资方面受到了严重的所有制歧视。

第二,在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是民间金融家为规范资本市场而自发成立,而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尝试。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沦为“二财政”,并在不断积累不良贷款和金融风险后,证券市场也转变为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与资金困难问题、降低国有银行体系积累的信用风险的工具。为了保证这一目的的顺利实现,政府沿用了计划经济的行政审批制度,先后通过证券配额制和审核制的形式,抑制民营企业上市,确保资金流向国有大中型上市公司。

三、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之二:政府官员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

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在行政领域或“政治市场”上,“个人是严格按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改变角色时,并没有变为圣人”。也就是说,政府官员并不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而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也有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要求。因此,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必须以符合政府官员的利益为前提;如果民营企业的行为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则民营企业将失去政府的支持。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政府在某些国有垄断性行业设置民营企业进入壁垒。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尽管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但政企仍未真正分开。政府为了保护国有垄断性企业的利益,仍然在利用行政手段对有可能威胁国有垄断性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进入阻挠。进入壁垒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是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审批制等手段,通过指令性的方式授权行业内国有垄断企业担任项目业主,从而构成民营资本进入的天然屏障;或者通过政府颁布政策法规禁止民营企业进入;或者实施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制度,排挤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或者规定民营企业的投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等等。政府通过上述各种制度构筑的民营企业进入壁垒,使得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国有垄断性行业;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产业准入方面受到了明显的不公平待遇。

2.政府规模膨胀和财政支出增长加重了民营企业负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规模和资本支出就在不断高速增长。2002年与1979年相比,政府规模扩大了2.18倍,行政开支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4.4%提高至17.4%。2002年资本支出占财政支出的34.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自然成为支撑政府规模和支出的税收来源。在某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企业缴纳的税收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为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制造的障碍。目前我国存在的各种行政审批制,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同样有密切联系。某些政府部门为追求更多利益,把政府审批变成了“设租”的工具,即通过拖延时间、变相刁难、随意提高审批标准等手段,迫使那些企图进入市场的民营企业向政府审批部门行贿。从实际情况来看,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投资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投资项目的许可、贸易渠道的开放、产权转移与企业兼并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营企业投资的手续杂、效率低、费时长,使民营企业在竞争资格、条件及机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如果任何民营企业试图进入某个行业,必须忍受政府审批制度所造成的经济和时间上的损失,客观上提高了民营企业进入这些行业的“门槛”,这就产生了一种类似于土地私有制导致绝对地租的效应,使民营企业的产业准入受到限制。

四、如何化解转型期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要化解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是转变政府实现目标函数的途径;二是要对政府本身进行改革,包括重塑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结构、缩减政府规模,以及建立约束政府行为的机制。

1.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政府的目标函数。应该承认,目前政府仍然主要以行政手段追求其目标;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政府在现实经济中“越位”,抑制民营经济发展甚至与民争利。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实现目标的方式亟需由行政手段转变为市场化方式,即由依赖国有经济转变为依靠民营经济发展来实现经济增长、降低失业率目标。但这种方式的转变需要以两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第一,民营经济的发展,能够及时弥补国有经济不景气所造成的经济增长率下降和就业人员减少的缺口,实现稳定增长中的平稳过渡,只有这样,政府扶持国有经济的偏好才真正失去了实际意义;第二,政府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做到把民营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这两个方面,政府需要起到一种“安全网”的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承担过渡时期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等社会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也要通过加强监管,约束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潜在风险。总之,政府需要以付出某些成本和牺牲某些短期利益为代价,换取长期的通过民营企业实现政府目标。

2.重塑政府机构及官员的利益结构。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与政府干预市场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有关,因此,重塑政府官员的利益结构至关重要。可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大幅度减少审批收费,严格控制审批收费的项目,将收费标准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使审批收费与政府官员的奖金福利脱钩,政府官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这样就可大大消除政府审批项目的内在冲动。第二,缩减政府规模。缩减政府规模也是化解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的必要条件。

3.建立制约政府行为的机制。要消除政府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行为对民营经济发展造成的制度性障碍,说到底是要约束政府行为。但由于政府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强制力和内在的扩张冲动,只靠政府自身改革未必能够奏效。所以,政府本身还需要建立外部的制约机制,即建立超越于市场和政府之上的力量。这就是法治。只有把政府追求其目标函数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约束政府,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和遏止政府某些行为所引致的市场进入壁垒、高税负、行政审批制等民营经济发展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政府约束机制的法制化,进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创造条件。

标签:;  ;  ;  ;  ;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研究_民营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