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设想_税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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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期,我国进行了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改革,并建立涉外税体系,初步建立了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这是中国税制改革上的第一个台阶。但它存在着税法不统一、税负不公平、结构不合理、运行不规范、征管不方便、调控能力弱等诸多弊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精神,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的改革。

这次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 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规范的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征收率;对烟、酒、 成品油、化妆品等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45%; 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继续征收营业税,税率分为3%、5 %和5~20%三档;形成了新的流转税制度。(2)将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税率为33%。(3)将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适用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为5~45%。(4)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覆盖到全部矿产品; 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将屠宰税、筵席税的征收和停征权下放给地方。改革后,税种由原来的37个减少到23个,税制简化,结构趋于合理。税制改革踏上了第二个台阶。

目前,新税制已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和历史性的成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新税制统一了流转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税法,消除了原来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重复征税不利于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大生产发展的弊端,改变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公平的状况;严格了政策性减免税,取消了困难性、临时性和个案、个户减免税,规范了税制,使以往那种过多、过乱地滥批减免税、越权减免税的现象受到抑制,依法治税的原则得到显著强化,税法的权威性大大提高。

(二)公平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新税制统一了税法,公平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和不同所有制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使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增加了企业的压力,焕发了企业的活力。许多乡镇企业丢掉对“税收环境宽松”的依靠,努力加强内部管理,调整产品结构,扩大规模效益,提高竞争实力。

(三)理顺分配关系,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国有企业实现了税利分流,有利于政府和企业职责的分开,增强了国有企业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压力和动力,推动了企业眼睛向内,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合理导向,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新税制使行业间、产品间、企业间、地区间的基本税负趋于合理,加上消费税、增值税和资源税政策的引导,促使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进行了大量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工作。强化基础产业,调整加工工业,发展第三产业。

(五)合理分权,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增强。税制改革与分税制改革相结合,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事权,按税种相应划分收入,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财政收入显著增长。

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得了成功,但与其它重大改革一样,它也具有阶段性,并未解决现阶段中国税制的全部问题。

①内、外资企业间和地区间仍存在较大的政策差异,不利于公平竞争。主要有: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对内、外资企业和单位实行不同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不适用三资企业,契税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各类特殊的经济区域在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流转税等方面实行着多种优惠政策。②关税总体税率水平偏高,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过多,实际征税范围窄,收入规模小;出口退税和来料、进料等加工贸易管理薄弱,骗税问题严重。③1994年税制改革中采取的过渡性减免税措施不利于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④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不够,管理漏洞大,征税严重不足。⑤增值税的行业税收负担分布不够合理,对偷税、骗税行为的防范打击不力,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尚需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窄,营业税和消费税对高消费的调节力度不够。⑥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划分尚不明晰,地方税收体系还不完善,农业税收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九五”时期,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任务是:

(一)清理、停止过渡性优惠政策

1994年的税制改革,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临时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对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不符合新税制的根本原则。因此,在过渡期满后,应及时清理这些政策,绝大多数过渡性优惠政策应予废止。

清理过渡性优惠政策应有几条基本原则:(1)纳税人有负担能力,或纳税虽有一定困难,但应由企业自己负责的,其税收优惠政策应一律停止。如照章纳税有困难,应通过企业自己努力去解决。(2)因执行国家政策(如价格管制等)而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应采取“桥归桥、路归路”的办法,在停止税收减免政策依法纳税的同时,辅以必要的配套措施,在一定时期内给其以适当的帮助。(3)对个别确需国家继续采用税收方式给以支持的,其税收优惠政策可适当延续一段时间,如需作为长期政策,应择时正式纳入税收法规之中。

(二)改革进口税收制度

1994年全国进口贸易总额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含减税)贸易额占15.8%,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退税政策的加工贸易额占41.15%,享受免税政策的一般贸易额占43.05%,免税总额超过千亿元,其中三资企业、特殊区域、技术改造的免税额分别占总免税额的41.54%,24.21%和5.73%。进口税大面积的优惠政策支持了三资企业、特殊区域的发展和企业的技术改造,但对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地区和民族工业的发展产生了歧视,同时这些优惠政策大多没有产业区别,形成了较强的误导力量,也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不利于民族工业的成长壮大,不利于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虽经两次降低关税税率,目前我国的名义关税税率总体(算术平均)水平仍达35.9%,大大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13%左右和发达国家的5%左右的水平。但由于大面积实行减免税, 一般贸易(不含加工贸易)的实际关税税负只有4.9%左右。过高的名义关税税率水平和大量的不规范的减免税并存,构成了我国进口税制的畸形状态,对于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提高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都是弊大利小,不应再继续下去了。

进口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应是取消减免、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和区域间的税收政策,打击走私,加强征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使进口税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改革出口退税制度

现行出口退税办法遇到的矛盾主要是,环节征税不足,退税标准过高和骗税问题严重,导致实际退税水平超过实际征税水平,应退税额大大超过了财政的承受能力,欠退税数额不断扩大,危及财政预算的平衡和进出口经营的正常进行。

解决征税不足的问题,一要停止增值税的过渡性减免优惠政策;二要加强增值税各环节的征收管理,特别是改进和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严防和严打偷、骗税行为。

解决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首先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使用假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漏洞。在其管理水平未见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应恢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制度,强化货物出口报关、外汇收汇核销等环节的单证管理和审查稽核工作。积极研究将出口退税与地方利益挂钩的可行方案。

(四)改革所得税制度

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使其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缩小税收减免范围、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取向应以产业倾斜为主,个别区域(如偏远贫困)照顾为辅,通过加速折旧、直接降低税率和部分减免等方式来体现。

进一步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纳税人的范围;实行分类课征制和综合申报制相结合的计征办法,申报制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及法人或雇主对个人支付的申报;按照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以及分类课征税率和综合税率;调整高收入所得税的政策,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量中的比重。

(五)进一步完善流转税制度

进一步调整、完善流转税的政策,争取在“九五”中期,完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税种由国务院《条例》转为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的任务。重点应研究解决增值税、营业税适用的行业范围;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合理调整征收环节和税收负担;将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统筹考虑,调整计税标准,减轻矿山企业的总体税费负担,进一步改进资源税制。

(六)其它税种的改革

农业税制方面。修订《契税条例》,扩大征税范围,缩小减免税优惠,对内、外资企业和单位实行统一的政策。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扩大征税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缩减优惠政策,完善征管办法。调整农业特产农业税政策,解决两道环节征税、方便操作的问题。合理调整农业税税收负担。

调整地方税政策和税种结构,逐步形成一套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并内、外资企业和单位两套车船使用税;开征遗产赠与税;修订印花税,将股票、证券交易等纳入印花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将现行对外商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中的有关土地的内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新的土地使用税,将现行对外商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中有关房产税的内容与房产税合并为新的房产税,并适当调整税负。实现地方税各税种对内、外资及其它不同所有制企业政策的统一。

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和职责,调动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强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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