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入市场需要建立全方位的引导机制_农民论文

农民进入市场需要建立全方位的引导机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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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民与市场联接的关系引起人们普遍的重视,我国近些年来的农村经济改革实践表明:障碍农户进入市场的主要因素是现代市场体系发育滞后,政府的宏观调控乏力,农民自身实力脆弱以及缺乏良好制度保障和外部环境,它不仅限制农民进入市场,而且严重地阻碍了整个农业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开拓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本身来考虑问题,更不能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农户与市场的联接,而要用开放、系统的观点来看待现代市场与农户的关系。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大胆探索,运用市场经济和现代产权经济理论来解决农户与市场联接的问题,建立一种新型的、全方位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运行机制(简称为“引导机制”),从宏观政策导向、制度创新和外部环境上创造良好的条件,运用各种手段诱导农户进入现代市场。

一、宏观导向机制

引导农户进入市场的宏观导向机制的重点,在于对农户可能产生市场行为进行有序、合理的宏观引导和调控。这种宏观导控决不是传统计划经济意义上的指令控制,也不是带有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的“指导性”控制,而应当是以社会公平与效率为原则的合理政策导向与灵活的经济杠杆有机结合,加之科学的信息指导,宽松的外部环境和顺畅的流通渠道,使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在有力的宏观调控和自发的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中,逐步减少认识的局限性和决策的盲目性,从而达到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与社会总体效益最大化的和谐统一。

宏观引导机制作用的实质是对农民进行引导、支持、保护及对市场进行调控。用八个字简要概括为:“引导、支持、保护、调控”。

(一)引导 就是通过经济信息、经济政策加强对农业发展市场经济的引导,帮助农民顺利进入市场经济轨道,引导要从三个方面上努力:

1.组织市场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指导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经济信息。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是规范信息标准。组织收集、分析、研究信息,定期发布信息,让农民知道市场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以此安排自己的生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产品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同时也要使经营者知道各地市场需求状况和生产形势,以此决定自己的经营战略和采取具体的经营方式。

2.制定颁布一整套农产品质量标准,使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规格化、标准化、系列化,适应恢复我国在GATT缔约国地位的新形势,尽快实现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接轨。政府应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的质量标准,尽快制定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质量标准,包括食品卫生防疫、检疫的标准。这是农民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之一。当农户知道并能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出售自己的产品时,农户才算真正走进了市场。

3.认真抓好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市场意识和整体素质。培训工作是抓好农民进入市场的最基础的工作内容之一。尤其是基层政府,更应着手抓好这项工作。从培训工作入手,抓好带头人,就可能把农民组织起来。没有一定的培训和引导,单靠农户的自发力量,农民是很难组织起来的。当然,农民组织起来的前提是其自愿性,但也离不开政府的诱导和组织。培训既包括文化教育、扫盲的培训,也应包括生产、流通等各种技能的培训。培训的层次有多种,既应包括生产者的培训,也应包括各类中间商、批发商、经纪人的培训。

(二)支持 就是针对农业比较利益低而社会效益大的特点,政府加强对农业的财力支持,增加农业投入,逐步改善外部环境。(1)政府应增加对农村道路,通讯和农田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投资,满足农业与农村发展对社会资本迫切需要,为农户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以财政直接投资方式,为大中型农村交通干道、通讯设施、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等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在相对落后地区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增加社会资本形成过程的劳动投入,对于外部经济性相对较弱的农村公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则可采取借给支农周转金、工程物料补贴、以奖代补等有偿或小额无偿方式予以支持。(2)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应根据专业技术经济部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项目是否具有营利性及营利水平,给予无偿或低偿的财政资金支持,即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开展良种繁育、技术引进、技术示范、技术咨询等只宜实行低偿或无偿服务的公益性项目,应给予无偿或低偿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开展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仓贮等营利水平高的服务项目,则宜以借给周转金和对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有偿或小额无偿支持。(3)支持农产品市场建设,促使各类农产品的市场功能进一步完善。在发展市场中,政府应抓紧市场交易的硬件建设,如交通、金融、包贮保鲜设施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这些建设属于一次性投资,外部效应和规模经济都很大,而民间缺乏这方面投资能力和兴趣。因此,政府应该给予必要财政资助。(4)政府在政策上要进一步支持农民流通组织进入市场,农民进入市场,始终应该得到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扶持,政府应该在农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公司注册、政策性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真正的扶持。

(三)保护 就是针对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的特点,加强政府对以农产品生产为主的农业的保护。毫无疑问,政府在农民进入市场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农业生产波动过大,应该对农业采取保护措施。目前,就连西方最发达 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对农业也都无例外地采取保护政策。我们认为关键是要明确为什么要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确定什么样的保护政策。

当前,面对分散的二亿多小农户,要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就不能把二亿多小农户都作为保护的政策目标。因为政府的财力有限,如此众多的农民想保护也保护不起,而只能是实现有重点的保护。我们认为目前应把农村专业大户(如种粮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两亿多分散的小农户,至少应有3/5的农户应逐步从土地转移出去,但由于政府的保护目标不明确和全盘保护,在我国的农户经营规模日益缩小的情况下不仅农户没有减少,土地没有向种田专业户集中,相反,农户数量不断增多,土地日益分散和减少,经营规模越来越狭小,而且农产品成本利润率大大高于非农业,用发展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待这些问题,这都是不正常的现象,政府的全盘保护产生负作用,不是有利于引导农户进入市场,反而阻碍农户进入市场。

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保护水平或强度的高低大小与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的强弱是密切相关的。一国农业保护的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及国家财政实力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政府应根据农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市场发育的水平确定保护的目标。例如,就目前粮食生产而言,保护的目标应是粮食的安全预警线,只要市场波动不危及粮食的安全预警线,政府就不要轻易采取宏观调控的措施,让市场机制去调节农产品和产业结构。当前要保护的重点是商品粮基地县、种粮专业大户,只有这些该保护的重点得到有效保护,就可以保护粮食预警线不会被突破。而不受保护的兼业化农户分化后会增加专业种粮大户的实力,提高粮食安全系数。随着农村城市化、农业生产企业化的进展,保护的目标对农户来说应逐步缩小。当市场经济体系基本完善后,保护目标应是达到适度经营规模的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应以使这些农业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获得平均利润作为保护目标。

另外,政府保护农业还应与农民自我保护相结合,即在政府实行农业保护政策的同时,鼓励、扶持农民或农村社区农产品生产流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这将有利于形成一种独立的农民利益力量来制衡歧视农业的传统势力,以此协调好农民与政府、农业与其它产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四)调控 强化对市场农业的宏观调控,主要的是要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和法律调控手段。对于经济调控手段而言,首先是运用信贷调控生产。农业信贷的规模、利率、投向,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金融市场化,会使银行和信用社的资金向利率较高、周转较快的第二、三产业转移。从而影响了对农户信贷的投放。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回笼相对较慢,政府对农业信贷的投入要予以优惠,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建立政策性农业专业金融机构,或者在从事农业信贷的金融部门内确立农业专项贷款项目和利率,专项用于支持农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贷款和农户生产贷款。其次,要重构农村市场价格运行机制。政府要从农产品供求状况出发,加快农产品价格体制的改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当市场价格难以保证农户的最低生产利润时,要实行保护价收购。为了防止剪刀差的扩大而影响农户生产积极性,政府对农用工业生产和经营实行最高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办法。再次是要用税收调控生产。合理地确定税种和税率,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行必要调整,当农业遭受自然灾害,采取包、减、缓等形式予以照顾。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或刚刚开发起步的名、特、新、优产品,要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调动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关于法律调控手段的运用,应从规范农产品市场主体、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着手。一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户与农业企业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何行政单位无权干涉它们的合法经营,更不能损害它们的经营利益。农户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规定范围内,有权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市场状况,自主地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方向,农户对政府只有照章纳税和服务国家政策法令的义务,没有听从政府有关行政机关随意改变经营方向的义务,农户与政府关系在经营上主要是等价交换的市场关系;二是把农民抵制摊派的民主权利在法律上固定下来,规定性服务费要坚持自愿、合理原则,制定统一收费的标准,各项事业要量力而行,稳定现有农村承包合同,制止侵犯农民利益的单方变更或任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三是保障农产品市场运行秩序,完善农产品国内外贸易方面的立法。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制止垄断,防止非法牟利,消除行政对农产品市场的过多干预,防止某些行政单位操纵市场,垄断经营、牟取暴利。同时尽快建立健全商业法规和市场制度,逐步把农产品流通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已经出台和尚未出台的这类法规,都应考虑到农村经济运行的实行情况,尽快使各种商业中介组织,尤其是广大农民学会签约订合同的本领,养成守约的习惯,用真正的契约关系替代人情、亲友关系,这是商业法律和市场制度的基础,必须先行一步。四是对农民利益实行法律保护,坚持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条例,以严格制止“三乱”,对侵犯农民利益要以法处理,使农民走向市场有一个宽松、理想的环境。

二、加速培育农村市场体系,强化市场机制

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构建农村市场经济新体系,是农民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要建立一个与市场机制运行相适应的完善的市场体系。这个体系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它是统一的而非割裂的,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竞争的而非垄断的,有序的而非混乱的全国大市场体系,即各种市场不为行政条块所割裂、封闭和垄断,而是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使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2)它是全方位的而非单一的,完整的而非缺陷的市场。(3)它是一个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在内的、各种市场协调统一、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大市场体系。

构建这样的市场体系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快市场“硬件”建设。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要合理布局,并完备市场的基础设施,如邮电通讯、交通运输、金融信息、生活服务、仓储设备等,为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顺利流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2)重视市场的“软件”建设。“软件”建设即市场关系的发育,形成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高效率的商品流通网络,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首先,在发展和完善农产品市场的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劳务、资金、信息、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尤其要加速培育农村资金市场。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合理引导民间信贷活动,试办农村证券交易市场。多渠道搞活农村资金市场,逐步实现资金商品化和利率市场化。要加快土地商品化进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农民突破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其次,制订切实可行的市场运行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障农民交易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的公开性、竞争性、平等性。再次,建立权威的高层次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工商、税务、审计、卫生、公安等各部门对市场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3)逐步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批发市场是农产品市场体系的核心部分,对建立完善的商品体系起着关键作用。批发市场交易活动应包括现货和期货两个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发展期货贸易是稳定农业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只有建立现货与期货贸易相结合的市场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三、市场风险转移与补偿机制

就农户进入现代市场而言,市场风险是一种负动力,它阻碍了农民与市场对接。市场风险加大会减少农户对进入市场的欲望。降低和转移市场风险将会增加农民对进入市场的强烈欲望。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风险转移与补偿机制,通过各种手段把农业市场经营风险转嫁出去,将会促进和推动农户进入现代市场。

(一)损失补偿 这是对市场风险产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风险转移方式。某宗旨在于保护农民的利益,稳定农民的收入,帮助农民转嫁市场风险。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和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当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时,应从经济上给农民一些补偿,另外,要允许农产品经营单位按规定,按购销额的一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农产品风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丰补歉,以夷补险。二是要把当前维护农产品低价销售的财政补贴资金,转移到生产领域,把财政对消费者的补贴转变为对农户和生产者的直接补贴。三是要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当农产品市场价格因供求矛盾而出现大幅度地跌落时,国家应实行农产品保护价格,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免遭严重的损失。四是搞好农产品的保险,要通过政府保险机构和兴办农村合作保险,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农产品经营或生产保险,把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转为固定保费支出,转移农产品生产和经营风险,以保证让农民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二)生产经营项目多样化 所谓多样化就是指农户在一年中安排生产几种不同的农产品生产,由于不同产品的价格和产量的变动通常不是同时发生的,因此,多样化生产的收入要比单一经营的收入要稳定些。一旦某种生产遭受风险损失,可由其它项目的风险收益来补偿。所以农民说,“家有多样种,不怕市场哄”,生产多样化的目的,是把不同风险强度的生产项目按比例恰当地组合,即称为风险组合,可以回避某些市场风险,这不失为应付市场风险的良策之一。

(三)配套服务 这是通过完善农业服务,理顺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关系,使生产经营协调来减少风险的一种转移方式。应该懂得,分散、势单力薄的农户经济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农业必须过渡发展到一定规模的生产或经营,才能把农户引入市场经济。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这就需要大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农机、植保、水利、包贮、加工、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系列化服务,使其真正成为农户进入市场的联接体,最大限度提高农户收益,尽量减轻各种因素对农民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签订与完善农产品销售合同制度 完善农产品销售合同制度是转移农业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因为农产品销售合同是在政府的宏观间接调控和市场自发调节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它使政府的计划与农民的生产紧密衔接,它既保护农民的利益又保障国计民生的安全,对于防备农业市场经营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完善农产品供销合同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供求关系比较稳定的农产品,指导经营部门通过与农户订立购销合同为契约,固定产销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以购销合同指导农户生产。二是对市场供求关系波动较大的农产品,可以引导经营部门与农户订立农产品期货合同,发展包括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性交易在内的农产品期货交易,通过在期货交易合同未到期前买卖双方的合同转让或互相买卖,进行套期保值,减少农产品市场风险,减轻农产品市场波动,保证农户收益,解除农户的后顾之忧。三是完善农产品销售合同的关键措施是对合同加以公证,使之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当事人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

四、中介组织对接机制

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农民如何与市场取得联系,怎样从市场取得有价值的经济信号,这是农民进入市场前就要考虑的问题,那种认为隔断了农民与集体、政府之间直接的行政驱动式的计划性联系,农民就会自然而然进入市场的看法是不现实的,这种涉及到中介对接组织机制的问题。这种中介组织不应是以行政命令组织的方式,而是以市场服务的形式加以引导,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现代产权经济学已经证明,市场是企业和政府等组织的替代物,但市场交易需要耗费成本,威廉姆斯认为交易成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成本;二是签订合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成本。很明显,如果让单个农民直接去从事每一种交易,去直接了解有关市场行情和农产品需求信息,并签订和执行有关合同,其交易费用就会过高,如果把单个农民组织起来利用中介组织提供信息和服务,那么其单位交易费用就会降低。实际上,农民也迫切需要有真正代表自身利益和居于自己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来安排生产,组织生产,开拓市场,把自己分散的经济行为纳入到有组织、有规模、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去。

如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建立起中介组织,那么这种组织的内部交易费用或者说行政费用高昂,农民无法承担这笔交易费用。目前各地兴办的各类“小而全”服务组织并带有浓厚的行政化的色彩,农民得利很少。如果农民所担负的服务费用超过农民直接进入市场交易成本,农民就愿意选择直接的市场交易方式,这从宏观上来说,是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微观的农户来说也是迫不得已。因此,发育市场中介组织,建立中介对接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对于衔接产销、强化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市场交易费用,解决分散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对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一大批各种类型贸工农一体化,龙头企业,公司+农户,协户+农户等合作经营组织的涌现,充当了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媒介和载体,对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类合作经营组织的特点,以某个经济实体为龙头,以生产基地为依托,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千家万户为辐射点,以经济合同和契约作保证,用利益机制将科研者、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联结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集科研、生产、加工、流通、市场销售五位一体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种养有指导,生产加工有服务,产品有销路,销售价格有保护,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较好地解决了生产与市场脱节的问题。但是,我国农村中介经济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仅数量少,而且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是政策倾斜不够,政府至今尚未出台有关扶持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在税收等方面缺乏政策导向。二是其生存能力差。大多数中介组织是由各个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联合临时组织起来的松散型组织,内部管理跟不上,一旦出现矛盾和问题,便纷纷瓦解,难以立足。三是对中介组织的管理服务跟不上,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区域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对其干预过多,而提供服务、解决问题少,求全责备多,鼓励扶持的少。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许多的中介组织昙花一现,难以发展。因此,发展农村中介经济组织,建立中介对接机制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政策上倾斜,为其提供良好宽松环境。政府应尽快制定支持发展农村中介经济组织的政策。在财政、金融、信贷、税收、物价等方面实行优惠扶持的政策。为农村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2)服务上强化,使其形成集团优势。要及时为农村中介经济组织提供有关服务,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它们在区域范围内甚至跨区域内形成专业集团,发挥中介组织经营灵活,服务优良等方面的优势,为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作出贡献。(3)管理上加强,促进其健康发展。对农村中介组织的成立、登记、合并、变更、撤销等作出具体规定;工商、财政、税务、民政以及国家经济商业部门都要在加强对中介经济组织管理的同时,积极扶持,支持农村中介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五、微观动力驱动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财产关系是经济运行和市场交易行为发生的基础,按照产权经济学原理,一种经济运行的规则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产权制度是人们经济行为的最主要约束条件,同时也是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约束条件。产权以其法定的收益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的激励,以其合法权益的硬性界限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产权的行为激励、约束和规范作用对于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有着重大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产权交易。因此,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农民拥有经营财产的实际占有权,从而保证农户不仅能对它拥有财产实际支配使用,而且还能占有部分效益,这就从微观上激励农户进入市场获利的欲望,极大地调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

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土地和一些大型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由于传统集体经济的资产所有权本身就没有合理的实现形式,造成资产经营主体的缺位与并置,对农民来说,资产增殖与否与自己毫不相关,因而对资产的盈亏与损益并无切肤之痛,尤其是缺乏必要的资产经营市场风险和竞争的压力,农民对进入市场毫无兴趣。财产关系的约束淡化,必然会导致农民一些短期化行为,凭借其已经获得的部分经营权和相对独立的地位,追求自身消费利益的极大化而不对资产保值与增殖负责。因此,对土地掠夺式经营和对进入市场竞争缺乏兴趣,进而消费性分配过旺增长的现象就难以避免了。

要硬化财产约束,形成资产增殖的微观动力机制,也是培植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举措,只有明晰农户财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财产关系资本化,才能充分调动农民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从而依靠经济利益诱导把农民推向市场。财产关系的资本化,不仅有助于激发财产所有权的经济主体追求财产增殖与收益的内在动机,而且将迫使财产的直接经营者面向市场,采用先进技术,成为追求财产增殖的积累主体,现代市场经济也正是通过这种资产经营的社会形式,有效地促进经营主体的财富积累。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统计,到1990年底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为1258元,按同期全国共22237.2万户农户家庭计算,全国农户私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约为2980亿元,1986-1990年这5年间,平均每年增长13.1%,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农户家庭私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无论在存量上还是在增量上都是相当可观的,这就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化后的农民只能通过按劳分配获取收益的模式,而且私有资产可以不断增殖,获取一定的收益,应该从经济与法律上给予界定或保护,使这笔巨额资产运行更加有效,并建立产权市场,形成资产流动与重组。可以说,这也是中国农民进入市场的一个新的发展源。

总的说来,建立农户与市场联接的引导机制,实际上就是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只不过其重点在于对农民市场行为的宏观导控。影响农户与现代市场联接的引导机制有不同类型。从其作用方向来看可以分为动力机制和约束力机制两大类。引导机制的最终发挥作用效果取决于动力机制与约束机制的耦合情况,当动力机制大于约束机制时,表现为农户顺利进入现代市场;当动力机制小于约束机制时,则表现为农户难以进入现代市场。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每一种机制究竟属于那种类型是不能预先确定的,它取决于各种机制的功能发挥情况。比如中介组织对接机制,当中介组织的作用发挥得好,就成为动力机制,当中介组织失去作用,甚至发生坑害农民行为时,就成为约束机制,而且各机制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引导机制作用的发挥需要全面运筹,通盘考虑,不能偏颇一面,顾此失彼。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运行机制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我们应该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待引导机制的运行,促使大部分的运行机制向动力机制转化,从而使整个机制有效运转,引导农民顺利进入现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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