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离异单亲家庭青少年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单亲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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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背景

近二三十年来,离婚率迅速上升和单亲家庭的不断增加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突出现象。据统计,1979年,我国的离婚案件为31.9万件,1995年上升到105.5万件,2002年攀升至120万对[1]。2003年新婚姻管理条例实施后,若离婚只需支付工本费十元即可当场领到离婚证,故此,协议离婚比例大大增加。离婚成为家庭解体的主要形式。

Mills(1959)在他的《社会学的想象力》(The Sociological Imagination)一书中用“私人困扰”(private trouble)和“公众议题”(public issues)对因不同原因而导致的问题进行分类。“私人困扰”产生于个体的性格之中,产生于个体与他人的直接联系之中。“公众议题”则超越了个人的局部环境和内心世界,主要是由社会、政治及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而这些因素常常与“制度安排”有很大的关联[2]。离婚、单亲与整个社会密不可分。

未成年人需要成年人的监护,家庭健全与否对他们的成长非常重要。在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中显示未成年犯与亲生父母分开生活所占的比例较大,生活在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的未成年犯比例更高[3]。另据调查,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在父母离婚后,1/3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和抱负。父母离异的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由于父母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倾向,部分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4]。

云南地处西南边疆,全省山区占96%,拥有26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3.5%①,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大多生产力落后、社会经济及文化教育滞后(见表5),制约了少数民族青少年发展。作为少数民族大省,近年来云南少数民族家庭同样出现了离异比率升高的现象,此类家庭子女的行为、心理状况以及教育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在社会快速转型背景下,贫困促使更多少数民族人口迁移,一些外出务工父母流连城市弃家不归,留守儿童变为单亲家庭。怎样解决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给婚姻家庭带来的威胁?家庭解体是否会给少数民族青少年成长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的抽样调查,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完善社会政策,满足单亲子女需求的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提供与城市不同的社区、家庭和学校服务。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分层整群随机抽取云南特有的六个少数民族——白族(大理)、哈尼族(红河)、傣族(西双版纳)、纳西族(丽江)、傈僳族(怒江)、佤族(临沧),同族双亲11~18岁在校生为调查对象,共获有效样本2824,其中农村户籍占85.4%,城市户籍占14.6%;男生占49.36%,女生50.64%。离异家庭子女125人,占抽样人群的4.07%,完整家庭子女2699人。

(二)研究方法

在资料研究和定性调查的基础上自制匿名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自我效能,家庭感受,生活满意度(life satisfaction)及问题行为(Problem Behavior)等。调查由培训后的调查员在当地教育部门的协助下进行,调查问卷当场回收。剔除废卷,有效卷专人统一录入,采用SPSS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并对离异单亲与非单亲家庭两组青少年的家庭感受,自我效能,生活满意度及问题行为进行比较分析。

本研究离异家庭是指夫妻离婚后只有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满意度(life satisfaction,LS)是个体基于自身设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所做出的主观评价[5]。问题行为(Problem Behavior),实际上就是行为问题,国内也将其翻译为行为困扰、不良行为。青少年的问题行为,是指青少年由于个人行为表现无法顺利适应这种多变的环境,致使他们开始感到适应上的困难,无论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等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生理上的或者精神上的困扰[6]。

(三)研究结果与发现

1.调查样本的构成与特征:少数民族离婚率4.07%,尤以佤族突出

在同族双亲的3071个样本中,离异单亲家庭占抽样的4.07%,超过比例的民族依序为佤族,哈尼族(4.58%)和傈僳族(4.51%),其中以佤族最为突出,其离异单亲青少年占本民族的9.09%,是本调查中离异单亲家庭均数的2.2倍。家庭最稳定的是白族(1.18%),其次是纳西族(3.55%)和傣族(3.57%)(见表1)。

2.离异单亲家庭子女生活满意度最低

少数民族离异单亲家庭的青少年,感到压力大而难以承受的有占17.6%,有时很烦/常与别人吵架的有占37.6%,感郁闷/有想死的念头的占39.2%,认为父母漠视自己的存在的分别为55.2%和51.2%,显著高于少数民族完整家庭子女的9.48%,29.38%,22.05%,36.05%和31.97%(见表2)。

少数民族离异单亲家庭子女对父母、家庭、老师、同学、学校、社会满意的比率均显著低于少数民族完整家庭子女(P<0.01)。五成以上的单亲子女对父母的关爱做出了负性的评价,这些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见表3)。

3.离异单亲家庭子女自我效能低于完整家庭子女

少数民族完整家庭与少数民族离异家庭子女的自我效能比较由表4可知,离异家庭子女肯定自己好的品质、能像大多数人一样把事情做好、对自己满意、希望能为自己赢得更多尊重、觉得自己是有用之才的认同比,显著低于完整家庭子女(P<0.01)。

4.离异单亲家庭子女的问题行为突出

少数民族离异单亲家庭子女吸烟率(偶吸+吸烟量≥每周1支)为25.6%,常逃课的占19.2%,常参与赌博的占28%,不能主动拒绝婚前性行为的占39.2%,不能主动拒绝毒品的占25.6%,曾尝试过毒品的占13.6%,均显著高于完整家庭子女(P<0.01)。这种差别在“尝试毒品”上尤显突出,而在醉酒过1次以上(28%)未见显著性差异(见表5)。

三、讨论、对策和建议

(一)讨论

父母离异,家庭解体,使本已脆弱的少数民族家庭具有的照顾、教养、情绪支持、社会化、物质支持等功能削弱甚至丧失,在缺乏相关制度保护的大环境中,无疑影响着少数民族单亲子女的成长。

我们的研究表明,云南省少数民族中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负性影响显著,使之成为毒品、AIDS脆弱人群,这与一些学者在上海的调查得出“夫妻离异对子女的有限影响”[7]的结论相悖,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贫困社会文化有关。与美国犯罪社会学家阿马托(R,Amato)和凯思(B,Keith)进行13000家庭结构对孩童的影响为研究主题的实证研究得出“家庭结构与青少年行为之间密切相关,家庭破裂是导致青少年越轨、药物滥用、过早尝试性体验、学业失败以及心灵创伤的高险因子。单亲青少年面临成长的困境,将伴随其进入成年期”的结论一致[8]。单亲使家庭具有的社会化、情绪支持、物质照顾等社会职能大为削弱甚至丧失,从而直接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1.与少数民族健全家庭子女相比,离异家庭子女在心理压力和对社会因素的满意度上差异显著。这与超过半数的离异家庭子女认为父母漠视自己有很大联系。据天津市教育科学院孟育群等人历时十余年的跟踪研究,目前我国青少年普遍存在,诸如厌学、逃学、心理缺陷,乃至自杀、团伙犯罪等等,都与家庭中的不良亲子关系有关[9]。由于家庭离异对子女造成心灵上的创伤,使子女容易产生自卑心理,觉得压力沉重,在学校常感到低人一等,易脱离班级同学,人际关系紧张。

在自我效能比较中,云南少数民族离异子女与少数民族健全家庭也存在显著差异。这体现在由于家庭结构的不完整给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造成的不利影响,对日后子女在行为、心理上,在学习、生活和个性发展上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2.离异家庭子女在不良行为发生率上明显高于完整家庭子女,尤其是在毒品的尝试行为上非常令人担忧。本调查中,尝试过毒品的少数民族的青少年占3.4%,高于美国城市小学生吸大麻2.3%的流行率,高于云南省大学生试用过海洛因的1.58%[10],而在少数民族离异家庭子女尝试过毒品的高达13.6%,表示不会主动拒绝毒品的少数民族离异家庭子女更达25.6%,在云南,尤其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地理位置特殊,毒品具有易获得性,因此,毒品、AIDS正威胁着更多的青少年。

不良行为在开始时可能是违背社会规范、家庭约束、道德的普通不良行为,但也可能发展成为违背法律法规的反社会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良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原始状态和前夜。不良行为一旦从量变发展到质变,就会变成违法犯罪行为。在一项针对未成年犯的调查中显示,未成年犯的不良行为与犯罪目的有密切的联系,比如为朋友犯罪的未成年犯多有喝酒的不良行为[11]。

(二)对策和建议

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在本调查的少数民族样本中,居住在农村的占70.5%。云南农村多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教育发展落后,所以,父母离婚后单亲家庭受到以下几方面影响更显著。第一,所受的经济冲击更大,引起生活水平下降。经济资源的匮乏首先影响的是孩子的营养和健康水平,还使单亲家庭在提供有利于孩子发展的资源和环境时产生困难,他们无力给孩子购买有助于学业进步的书籍、教学器材、难以提供家教服务。在住所上也常处于生存和学习环境较差的区域,增加了孩子受越轨文化影响的风险。第二,在父母离婚前、中、后这一过程中常常伴有大量争吵和暴力冲突,这对孩子的成长也会产生不利影响。第三,由于地域面积、思想观念所限,父母离异更易为他人知晓和评论,更易被他人视为问题家庭、问题少年,给子女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第四,由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青少年父母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当孩子遇到行为或心理问题时,得不到父母的有效帮助。更常见的是,离婚后不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很少与孩子交流、相处,甚至拒付抚养费,缺失了自己对孩子的责任。第五,由于父母离异的孩子大多在农村,这些孩子在父母离婚前后及整个过程中,遇到需要调适的问题时,能获得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社团的物质及心理援助的机会也较少。

由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相对不发达,少数民族青少年比一般汉族青少年更易于产生自卑感,加之云南一些少数民族性格较为豪爽刚烈,一旦父母离婚,容易产生两种倾向,一是逆反粗暴,放任自己,行为和思想偏激;一是觉得低人一等,孤独自闭,产生人际交往障碍。湖北西部少数民族青少年犯罪状况的调查,有40%的犯罪青少年生活在残缺家庭里[12]。很多研究显示,父母离婚后,如果能与子女保持密切的联系,进行有效沟通,有效支持、监督和管教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关心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将会减少子女的犯罪。而在本研究中,我们看到的是有半数以上的少数民族离异家庭子女觉得父母漠视自己。这无疑向我们发出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因此,我们建议:

1.建立少数民族单亲家庭青少年基本需要的生活保障网。许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单亲家庭问题,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基本对象给予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单亲家庭问题予以充分考虑,针对少数民族单亲家庭,特别是特困单亲家庭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条规,比如免征单亲家庭的个人所得税、单亲父母上岗优先考虑等等。解决单亲家庭的问题,除了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家庭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立法外,还要求单身母亲们能够改变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保证低保金及时、定额地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单亲家庭自然也应在此行列中。“低保”政策的实施,应对单亲家庭适当采取人性化管理,根据被救助单亲家庭的实际情况,弹性动态地执行救助政策,以救助来促进自助。

2.在法律监督和援助方面,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单亲家庭的相关法律和救助措施。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很多孩子的监护人或非监护人因各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这是对孩子被抚养权的侵犯,理应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尽管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②然而由于此类强制执行是在法院程序之下进行,相当繁琐复杂,使当事人望而却步。此外,出于其他顾虑,如面子、安全或是知识水平低下,不懂法律,没有维权意识等等,都导致了当事人的权利未得到落实。因此,建议帮助那些处于弱势的离婚父母成立专门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社会服务性质的机构,提供完善的服务体系,从对非监护人的寻找和联络、收入调查到最后抚养费的强制执行,而不必使本已心力交瘁的孩子监护人强行牵涉整个过程,甚至让年幼的孩子出庭作证。

3.推进公共福利部门以及民间慈善机构对少数民族单亲家庭的援助。建议政府筹集“单亲家庭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单亲家庭解决住房难、就医难、读书难、教育子女难等问题,对完全没有经济能力的特困单亲家庭给予特殊的经济扶助。社会各部门要从他们的实际情况入手,帮助少数民族单亲家庭增收致富。

4.在少数民族地区乃至全社会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在我们的调查样本中显示,与汉族家庭相比,少数民族家庭中父母外出打工的所占比例更高,达18.01%,为同期汉族样本的2倍多,与汉族家庭有显著差异(见表6),少数民族家庭父母外出务工成为家庭离异的一大诱因。由于外出务工可能导致夫妻分居、缺乏交流、甚至家庭责任丧失等,在这种背景下要求离婚,往往是可以通过调解、教育扭转的。当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离婚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不管怎样,离异家庭的大幅度增长,对社会的发展,对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利的。因此,应在全社会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良好而美满的家庭,控制离婚率,减少单亲家庭。

5.促进和加强少数民族社区建设与服务,为少数民族离异家庭提供解决困难的条件和资源。有条件的社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综合素质和心理专业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整个社区居民特别是单亲家庭的心理辅导工作。要发展家庭服务组织,成立社区活动中心。村委会应多了解少数民族单亲家庭的家庭状况并及时地给予帮助,让有困惑的单亲家庭的家长树立信心,鼓励单亲家庭寻求专业的辅导。

6.建立与完善少数民族社会工作体系,促进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特别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③学校应积极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注意因材施教,注重个体差异。心理学研究表明,父母以外的爱的补偿,也能够医治单亲孩子心灵的创伤,教师的爱能够激励青少年奋发向上[13]。教师对于单亲家庭的孩子要特别关爱,对他们给予特别帮助。要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孩子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加强学生心理辅导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

教育部门应帮助家长提高思想、文化素质,多举办适应家长需要的专业的、非专业的家长培训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管教子女的方法。让父母认识到离异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加强在离异后与孩子的沟通、支持和监管。同时,学校应为单亲家庭的孩子及家长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

7.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加大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力度。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依然要摆在重要位置。以云南省为例,2006年云南省农村绝对贫困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合计670.8万人,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和低收入人口的11.8%,2006年,56个少数民族扶贫重点县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28.9万人,占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规模的87.8%,占全省80个扶贫重点县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规模的64.1%。④

扶贫工作任务繁重,但首先应将提高人的素质和改善基本社会服务作为突破口,不能单纯以救济手段进行扶贫。教育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手段,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应加大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的投入力度,保证每一个贫困户都能享受基本的社会服务。

政府应明确职能,强化其作用。要从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高度来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大力增加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增强各级政府职责意识。中央要在政策上对少数民族教育有所倾斜,设立专款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尤其对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别的优惠政策。

加快经济发展,增强教育与经济的相互促进作用。经济的发展是少数民族教育公平的大前提,已有的研究表明“经济发达水平与教育公平水平呈正相关分布”[14],推进少数民族教育公平不能脱离经济的发展。

致谢:本研究得以完成,要感谢云南省教育厅及相关教育局的大力协助,对为本次调查作出贡献的调查员也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注释:

①云南省统计局.云南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60.

②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③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④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2006年云南农村贫困人口减少量居全国第二,中国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gov.cn/tjfx/dfxx/t20070626_402412200.htm,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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