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调控中的公平与效率_税收论文

论税收调控中的公平与效率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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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加强。要进一步强化我国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市场经济下对国民经济的调节效应,必须妥善处理税收调节经济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社会公平与市场公平、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的关系。

一、公平观和效率观的再认识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但并不排除对某些特殊纳税人的减免税照顾。所谓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即所谓“横向公平”;二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即所谓“纵向公平”。也就是说,对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这样的征多征少,往往通过累进税、差别比例税、减免税、加成征税等办法来实现。另外,我国的税负公平还体现在通过税收调节,达到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平等,防止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税收效率也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花费少,收效大。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通过税收调节作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税收效率的关键是后一种社会经济效率。

我国实行利改税以来,在制定税收政策和建立税制模式时,一直在寻找合适的税收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如对所得税征收实行累进税率,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行业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实现利润较高的国营企业实行增收调节税办法来平衡利润分配等等,目的是通过税收来调整社会分配,实现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新税制改革以后,对征收办法作了重大的调整,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取消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税率差别,并对部分行业税率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国税收政策的价值取向,从表面看,这种指导思想似乎合情合理,但问题在于,这种选择把公平和效率仍然作为一对矛盾来看待。当两者冲突时,宁取效率,不取公平。这便给人一种感觉,改革前的税制是公平的,而新税制则欠公平了。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税制改革发展的方向。其实改革的目的,不仅要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社会体制,而且要建立一个更公平的社会。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不是由公平带来的,恰恰是源于不公平。

应该说,只有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但在我国似乎总是难以两全,照顾到公平,就失去效率;追求社会经济效率,又会失去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在于对公平的理解上。就公平本身而言,它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公平;但就公平的社会意义来说,它又存在于社会群体之中,表现为一种机会的均等。公平又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时期的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就社会分配来讲,过去我们一直提倡按劳分配,反对按资分配,但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按资分配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认为它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我国受几十年的旧体制影响,把“大锅饭”、平均主义作为公平的象征。这种公平观带来的结果是,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社会经济效益低下,社会资源极大浪费。从这个意义上看,改革前的税负公平,并非真正的公平,而是一种低公平、低效率的税制。但是,新税制对效率的强调,并不应该以失去公平为代价。相反,只有合理的公平,才能带来社会的高效率。因此,在我国要建立高效的税收制度,必须首先树立新的公平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税负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打破平均主义,多劳多得,能够充分发挥人的才智,调动纳税者创造积极性。二是通过平等负税,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均等的竞争参与机会。三是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税收成为市场机制有机组成部分,促进社会经济高效率发展。

二、公平和效率关系的确定通过对市场经济下公平观和效率观的再认识,我们可以得出,同时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并不矛盾,而且完全可能。因为公平与效率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依赖关系。公平必然导致效率,效率的要求会推动公平的建立和变革。

首先,公平是效率的唯一合法来源。效率反映的是人的社会活动与活动目的之间的一种比率关系,是人的社会活动目的的一种体现。经济效率就是要以较少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润,即少投入,多产出。但效率又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范畴,同时还反映在人的各种社会活动之中。效率的取得,取决于各种因素的组合,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还是人,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一切效率的源泉。而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来说,只能来自社会的公平机制。任何不公平的途径所形成的效率都是不能长久维持的,也是现代社会所不能允许的。公平的程度决定效率的程度。任何不公平的社会机制和社会改革都只能造成对效率的破坏。同样,税收所形成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也必然取决于税收政策是否真正公平,能否实现合理的公平税负。只有建立真正合理的公平税负,税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效率才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并产生持续稳定的社会效率。

其次,效率是推动公平发展的动力。物质利益原则决定着任何社会都把效率作为一种基本的追求目标,而唯一能达到持久效率的办法是建立一种公平的社会机制。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公平的建立和演变都来自效率的要求。同时,效率也是衡量公平本身的历史尺度。一种制度是否公平,关键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原则和主义,而是看它是否能够激起巨大的劳动热情,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率。如果一种税制仅仅是满足一种狭隘的公平,那么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率也只是短暂的,所维持的那种平均主义的公平只能是低效率的、落后的公平。公平与效率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就谈不上效率,而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它虽然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激起某种热情,但仍然不能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现实基础。任何制度长期低效率的背后,必然是公平的丧失和破坏。

我国的税收制度长期存在着不公平和经济调节的低效率。这种不公平既表现在微观领域,也表现在宏观领域和社会结构上。从微观上,形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企业无论经营水平的好坏,经营效益高低,只要完成生产计划,一切万事大吉,亏损由国家承担。一些高投入、低产出、低效益的企业,不仅可以得到减免税等各种税收政策的优惠,还可以得到国家补贴。相反,那些高效益企业和生产个人,因为税负的偏重,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实惠。这种“鞭打快牛”的机制,严重损伤了企业、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宏观调控上,由于税收政策不能反映效率优先原则,试图形成社会分配的平均化,没有能够发挥税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社会产出的低效率,在宏观上形成不公平的分配格局。可见,我国税制所存在的根本问题还是在于没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一种高效的、健全的税收制度就是要寻求公平与效率的高度统一。

公平与效率的高度统一和相互促进关系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得到最好体现。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追求效率的经济。西方经济学家称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彻头彻尾的实用主义,在意识形态上不信奉任何其它的经济原则,只是遵循一条经济原则,那就是经济效益和活力。”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垄断的弊端和它自身所固有的社会基本矛盾,依靠这种效益和活力是无法解决的。但是那种获取经济发展高效率的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以带来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效益和活力只能来自法人和自然人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最终还是来自于市场公平。所谓市场公平,就是各种投资主体和生产要素在市场中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市场公平应当体现为国家通过赋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财富进行调节和二次分配方面。一方面,通过赋税制度特别是各种累进税进行适当的收入调节,避免收入过分两极分化;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障措施确保那些缺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人或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有基本的生活条件。这种社会公平决不是“劫富济贫”,而是对市场公平的校正和补充,其作用仍然在于促进社会效率的提高。

社会公平和市场公平虽然都是效率的基础,但两者有着性质上的区别。社会公平是市场公平的基础,它的建立归根结底是为市场公平创造外部条件。作为影响和制约市场机制形成因素的税收制度,应当体现的是市场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主要依靠适当的市场收入调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税收的公平调节作用直接是为了建立平等的竞争环境、保证经济的高效率发展,并通过经济效益的提高来促进整个社会效益的全面提高。因此,恰当地处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关系,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的关系,是确定我国税收调节中的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必要前提。

三、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的途径税制建设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的解决,又是税制改革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只有建立真正公平的税收制度,才会有持久的调节效率和社会效率。反之,也只有具备高效率的税收体系,才能保证其公平得到最终实现。在确定我国税收公平和效率关系的基础上,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实现税收对经济调节的公平与效率。

(一)实现税负公平的前提和出路。

首先,必须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下的税收歧视观,这是实现公平税负的前提条件。所谓税收的歧视观是指没有把税收作为一种客观的经济衡量标准,在税收政策上形成人为的偏差。在我国,这种歧视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经济成分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差别较大。二是对国籍不同的纳税者,实行税负差别,国内企业与“三资”企业税负相差较大。税收歧视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税负不公平的最明显的表现。

其次,从制度上确立公平税负,保证各种经济成分公平发展。一是从起点、过程和结果三个层次来确定税负的公平。对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适用同种税率,实现起点上公平;以完善制度和法律来保证过程的公平;以经济状况相同的同等纳税,经济状况不同有区别来实现结果上的公平,从而消除税制扭曲,鼓励平等竞争。二是取消一般行业的政策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减少效益低下的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和寻求竞争优势的非效率非公平的现象,从政策上避免政府对经济过多的行政干预。三是简化税制,堵塞漏洞。税种设置力求“少而精”,避免过多过滥给生产者带来超额负担,给管理带来不便,减少纳税者的奉行费用,消除不公平隐患。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平税负应建立在两个基础上:一是建立在产业政策基础上,根据我国基本国情,从公平税负上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促使产业结构的优化。二是把共同致富和优先致富有机结合起来,避免重蹈平均主义老路,充分发挥人的创造积极性,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没有这两方面的基础,税收的公平和效率便无从谈起。

(二)实现税收效率的前提与保证。

第一,破除“非税论”与“税收万能论”,是提高税收效率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收制度建设过程中,对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存在两种极端的思想:一种是税收无用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商品经济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市场被缩小到消费资料一隅,税收的存在也就可有可无,整个社会采取统收统支的分配形式,一度取消了税收征管和与之相配套的其他经济杠杆,否认了税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另一种是税收万能论。片面地夸大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忽视了税收杠杆与其他经济杠杆的协调配合,使得税收调节效应偏离正常轨道,干扰了经济正常运转。特别是利改税之后,一直把税收与利润这两个性质、特点和作用完全不同的经济范畴混淆在一起,以税收代替利润分配,同时凭借国家权力和产权参与收益的双重分配,结果造成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均,难以公平竞争,引起整个社会经济效益低下。

第二,确定税收调节经济的原则,是提高税收效率的基本保证。在西方,关于税收调控经济的原则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源于18世纪亚当·斯密的税收中性原则。他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下,税收应保持中性,只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手段,对私人经济不干扰,不打乱市场本身的协调机制,不干扰资源的市场配置,以免市场机制运行变形和扭曲。二是源于凯恩斯的非中性原则,又称税收稳定经济原则。他主张,税收在经济周期波动过程中,应发挥其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这两种原则在理论上并不难区分,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掌握一个“度”。税收对经济运行影响,既可能是有益的,即所谓正效应;也可能是不利的,即所谓负效应。要保证正效应的实现,关键在于摆正税收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西方一些国家曾一度按照“非中性”原则,奉行“全面干预”的治税思想,所建立的税制过多过细地干预经济,超过了经济发展本身所需求的干预限度,造成经济缺乏活力,效率日趋低下。本世纪70年代后期,在西方经济滞胀背景下,人们开始重视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尽力实现“税收中性”原则。但税收中性只是相对而言,当今没有一个国家的税制是完全中性的。根据我国国情,在现行经济基础较差,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出发,选择两者结合的形式,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领域、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调控方式。

其一,对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采取“无为而治”的中性原则。如对那些集体个体经济和一般性行业,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作用,让其自由生存和发展。对市场机制失灵的偏差领域,采用“有为而治”的非中性原则。如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和国家需要限制发展的行业,或者需要重点发展的新型行业,可运用税收政策进行调节,保证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

其二,通过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发挥税收“内在稳定器”作用。当经济发展处于不同波动时期,依靠税制的自发调节,实现经济的稳定。如以增值税为中心的流转税制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促进生产结构的优化,既可避免重复征税,又能稳定财政收入。通过所得税制的累进性质,可自动调节社会经济的波动。当经济繁荣时,所得税自动增加,抑制社会总需求的膨胀;当经济衰退时,所得税又可自动减少、而刺激需求扩大,缓解供需矛盾,实现社会供需平衡。

总的来讲,公平与效率,应该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公平是前提,效率是基础。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税收调节的选择,应当以稳定经济,提高社会经济的效益为中心,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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