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应从现实出发--傅文戈先生对产业概念和信息产业范围的回答_产品概念论文

研究应从现实出发--傅文戈先生对产业概念和信息产业范围的回答_产品概念论文

研究要从实际出发——复文戈先生关于产业概念与信息产业范围之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产业论文,实际出发论文,概念论文,产业论文,戈先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戈在《情报资料工作》1994年第1 期发表了《困惑:何物“信息产业”?》,当时并未引起我的注意。后来收到吴尚宇先生同年3月4日来信,说上文引起了争议,要我赐稿,拟在第3期刊用。 我因抽不出时间,就回了一封信,谈了点看法,归结为“困惑之源——‘信息产业’概念的多义并存”(见《情报资料工作》1994年第3 期《信息产业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以下简称《问题》)。吴尚宇打电话要求把我的看法刊登出去,我同意了,但我仍无时间去写“专文”。现在,读了1995年第2 期同一刊物上文戈的长篇答辩《关于信息产业研究的若干问题(上)》(以下简称《研究》),我想已非写不可了。只好就文戈的回答再谈点看法,以求教于文戈与读者。

一、产业与商品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是不同的概念

我在《问题》中指出:“产业问题不同于商品问题。按照该定义(按:指文戈的定义),商品出现以前,就没有产业了。实际上农业、手工业早于商品关系的萌芽就已存在了。商品关系消失后,产业关系会永存下去。”文戈在《研究》中搬出了所谓“产业观”和“生产劳动观”大侃了一通,勉强地回答了问题的前一半,对问题的后一半却避而未答。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商品理论,商品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范畴,它在不同的社会里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到未来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商品是会消亡的,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就不再表现为商品交换,但产业还会存在和发展下去。

何谓产业?《辞海》说,产业“指各种生产的事业。也特指工业”。(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缩印本第357 页)《辞海》还说:“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后,农业部落和畜牧部落之间交换的产品,是最初的商品。”(同上,第1786页)这说明在商品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农业。农业是“进行物质生产的部门”,按上述定义,它也是一种产业。在文戈对产业所下的定义中,无论指“古代”的还是“现在”的,都提到产业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部门(见《研究》第11页)。所以,文戈仍无法否认产业的出现先于商品。至于用近代或现代农业的眼光来否定古代农业作为产业的存在,则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产业发展进行商品交换的考察,是无可非议的,但把产业定义在商品上明显是不对的,越辩破绽越多。《研究》为了坚持“商品问题是产业问题的试金石”,采用了种种不恰当的做法。例如:(1)文不对题的引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研究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时关于“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论述,明明是为了证明剩余产品“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而同文戈想要证明的“按市场需求进行的商品生产”是构成所谓“产业”的基础毫不相干。这段引文的出处也错了,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写成了第23卷(见《研究》第15页)。(2)曲解他人原文的含义用来为自己辩解。 不难看出,钱学敏关于产业的定义,是依据《辞海》的定义发挥而成的,因此是正确的。他强调“在市场经济中的产业”,“要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其运行效果”,也是正确的。而文戈却抽掉了其历史条件并扭转其论题,用来说明同他关于商品生产构成产业基础的“看法”是“类似”的,未免牵强附会。(3 )阉割我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区分原则的全面论述,把一大堆莫需有的所谓“错误”观点硬加在我的头上。我在1980年就“部门联系平衡的理论与方法论”研究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的科学区分时,对社会主义社会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一般原则外的特殊原则,作了较详尽的探讨(见《乌家培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0页)。但文戈从中只摘录了“生产目的”四个字, 再用“由此可以看出”几个字一转,就说什么我“不愿涉及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愿意提到”“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表现为生产劳动这个马克思主义观点”,“连生产劳动物质规定性定义中本来就包含的商品内容也被舍弃了”等等。这些指责不仅对不上号,而且违背了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我讲的“特殊原则”就与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相关。试想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其中的劳动能不是生产劳动么!试问生产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即劳动者对自然物质进行开采、加工并利用它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怎么一定会包含“商品”的内容哩!众所周知,商品不是随生产而产生的,而是社会分工和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结果。此外,文戈还忽视了一个历史事实:商品生产的社会规定性随简单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不同而不同,它没有在各个社会都一样的什么“社会规定性”。(4 )借用名人的一般性论述为自己壮声势。刘国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要从一般劳动过程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两个角度来考察的论述(见《研究》第12页),原是常识性的见解,跟我论述的社会主义里生产劳动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的观点只是说法不同而已,而文戈在引用后表示“完全赞同”前者,大肆反对后者,令人费解。(5) 抓住其他同志与己类同的定义不加分析地给予肯定和宣扬。文戈找到了马宾给产业所下的定义,即“产业系指以补偿生产成本价格而在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单位。确切地说,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商品的生产单位和直接为生产提供服务的营业单位。”(见《研究》第11页)这个定义混淆了产业与企业的界限,把产业定义在企业上,而非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合上。这样的定义联系到了商品生产,如果指的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那么也未尝不可,如果把它扩大到前商品经济社会与后商品经济社会,那么正好陷入了文戈关于产业定义的错误泥潭。

二、信息产业的定义是信息产业实际活动的理论概括,要反映实际,服务于实际

我在《问题》中说,“信息产业的定义多义并存,不仅仅是由于它还不定型、不成熟,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复杂的事物可以从多方位进行定义。这与‘信息’的定义有雷同之处。”信息产业观的分歧不止如文戈在《研究》中所说,是由于产业观的分歧,而且还与信息观的分歧有关。文戈只从信息内容来理解信息的概念。实际上,人们使用信息这个概念时往往是多义的。比方说,我们讲信息革命,并非指信息内容的革命,主要指信息技术的革命,包括信息感测技术、传输技术、处理加工技术、显示和控制技术的革命。又如通常提到信息科学,不只是关于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递和利用的科学这一种含义,在科学分类中传统上还有把半导体科学、微电子科学、计算机科学等称为信息科学的另一种含义。再如讨论信息资源时,有时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作为资源而存在的信息内容本身,但有时用的则是广义的概念,即还包括与信息内容相联系的信息设备、信息人员、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等。如此等等,还可举出其他一些例子。信息产业也有类似情况,容后再说。奇怪的是文戈不同意广义信息的说法,并推论说我把“所有的物质商品”都说成是“信息商品”了。且不说这种推论多么可笑,否认信息有载体和两者不可分的基本事实又是何等荒诞。例如,我们说书是一种信息产品,狭义地说是指书的内容,广义地说还包括书的本子。没有印刷文本,怎能体现书中的信息内容呢?再如,我与文戈就信息产业定义问题相互商榷,这是一种信息交流,但它离不开文字或语言的交流,把我们两人在《情报资料工作》这个刊物上展开的“文戈”(指笔墨官司)定义为广义的信息交流,以区别于狭义的信息交流,即思想交流,岂非很合适吗!文戈对信息商品所下的定义也是很奇特的。他简单地“概括为一个公式:信息+商品=信息商品”(见《研究》第13页)。这样一来,信息商品变成了信息与商品的混合物。我认为,这种简单化的定义方式,会引起好多误解。从经济学上说,信息商品的科学定义应当是:为交换而生产的信息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服务。

我在《问题》中还说,“该文(按:指《困惑:何物“信息产业”?》)提出了一个定义,定义本身不一定错,但排斥了其他的定义,就不一定对了。”1991年10月,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在徐州研讨信息产业发展问题时,我就认为信息产业的内涵与外延是变动的,可以有宽的定义也可以有窄的定义。比方说,把信息产业定义为视信息为商品来经营的信息企业的集合,这是最窄的定义。把信息产业定义为信息设备制造业与信息服务业的总和,这是中等口径的定义。后来我在《信息产业面面观》一文中又下了一个更宽的定义,把信息系统的系统的建设和各部门各地区信息中心的信息生产和服务也包括进去了。当时我下定义时有一个限制性前提,即“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

这里有两个问题可以讨论。第一,能否把各类信息中心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排除在信息服务业之外。回答是不能。近几年来,尤其是1992年以来,各部门、各地区以至许多大中型企业,纷纷成立了信息中心,数量多、力量强,它们不仅为本部门、本地区、本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而且也向社会各界包括外商提供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在后一项活动中有偿部分的比重日益增大。目前,上述信息中心是我国信息服务业的主力军。现有的一些信息服务企业是从各类信息中心衍生出来的,并且信息中心还在继续孵化信息企业。把信息中心从事的信息服务,排除在我国信息服务业之外,难避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之嫌。这样做,在理论上也说不过去。按照波拉特把信息部门分为第一信息部门(向市场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企业所组成的部门)与第二信息部门(政府和非信息企业内部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所组成的部门)的理论,上述信息中心就相当于第二信息部门,并含有第一信息部门的成份。文戈把第二信息部门等同于“产业信息化”,并认为这两个信息部门就是“信息经济学研究的两个不同领域”(见《研究》第14页),是不符合波拉特所著《信息经济》中对信息部门分类说明的原意的,也是不正确的。波拉特说:“‘第二信息部门’包括政府或非信息企业为了内部消费而创造出的一切信息服务”(见《信息经济》,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 这同通常所说的产业信息化即在产业部门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或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完全是两回事。波拉特对信息部门的研究与测算,只是整个信息经济学的一个部分,它不涉及微观信息经济学和理论信息经济学的诸多内容。

第二,能否把信息设备制造业包括在信息产业之内。回答是能。文戈承认国外是把信息设备制造业包括在信息产业之内的(见《研究》第15页)。无论是美国信息产业协会,还是全球信息产业协会,都覆盖信息设备制造业这个行业,而且至今仍居于重要地位。中国信息协会,也是信息产业的行业协会,同样认为信息产业包括信息设备制造业。这样有利于我国信息产业与国际信息产业接轨。事实上,我国实际工作部门经常把信息设备制造业称为“电子信息产业”。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几次撰文谈到,要“形成以微电子、计算机、通信和软件技术为代表的电子信息产业”(见《信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计划出版社1994年版,第6 页)。文戈不顾这些事实,指责我“作为信息经济学家”违背了“作为经济学家”自己提出的划分部门的“产品同类的原则”,把生产物质产品的信息设备制造业与生产精神产品的“信息产业”混在一起了(见《研究》第14—15页)。但文戈并没有把我的文章看全,从部门划分原则中只孤立地挑出产品部门即纯部门这一个原则来,而把其他各个原则统统抛弃了。要知道,产品部门原则只适用于投入产出表中分析部门间生产技术联系。除了这个原则外,还有企业部门原则、行政部门原则、组合部门原则等等。鉴于范围经济(Economy of Scope)效益的考虑,现代企业或产业部门往往把性质不同而又有内在联系的生产活动综合或组成在一个企业或部门的范围内。例如,把石油开采业(属第一产业)与石油加工业(属第二产业)组合成石油产业,把电信服务业(属第三产业)与电信设备制造业(属第二产业)组合成电信产业,如此等等。为什么就不能把信息设备制造业(属第二产业)与信息服务业(属第三产业)组合成信息产业呢?物质产品生产与精神产品生产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计算机产业过去以生产硬件为主,现在开始逐渐以生产软件为主,而且硬件生产要服从于软件生产的要求,而软件生产就是一种非物质的精神产品的生产。国内外许多计算机企业的业务已从硬件生产、软件生产延伸到网络建设、信息咨询了。产业分类正如科学分类一样,到了20世纪后期,越来越强调系统集成或纵横向组合的原则了。

文戈责难广义信息产业的概念是一种“无限‘扩张’”,它会“取代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广泛内容”,会把“整个产业甚至整个社会包括在信息产业”中,以至“乐极生悲”,导致“信息产业自行‘消亡’”(见《研究》第14、15页)。这是在论战中,战斗力衰竭时为“证明”对方论据的“荒谬”而不得已采用的一种地地道道的无限夸张的手法。我要告诉文戈,您的担心是多余的,您的推论是错误的。首先,信息经济学的内容远比广义的信息产业广泛,例如,信息与经济的关系和相互作用问题、信息学与经济学的相互交叉和结合问题等等,显然不属于信息产业的研究范围。其次,信息产业的存在与发展,就意味着非信息产业的存在与发展,不管信息产业如何发达,对非信息产业的影响如何大,它永远只是产业的一个部分。

我不反对讨论信息产业的定义,只要我有时间也愿意参加这样的讨论,但是我主张对信息产业的研究,不能从定义出发,必须从实际出发,要紧密联系实际,反映实际,为实际服务。在当代全球信息化浪潮中,各国都在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正在为制订“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设想而研究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问题,我们应当跳出书刊的故纸堆,到火热的生活中去,呼吸新鲜空气,贡献聪明才智,并在实践中发展信息产业的理论。(1995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注:阅读此文可参见本专题1995年第3期31页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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