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论文

试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论文

试论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对策

姜 涛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摘 要: 信息网络对国家政治以及经济交流起到深刻影响,而国家主权也在网络发展中受到诸多挑战,如出现网络霸权问题。从客观层面讲互联网给经济发展以及信息交流提供充分的支持,但是也蕴含着多种不良信息,从而给社会秩序造成不稳定的影响。所以需要重视网络化的建设,在立法原则指导下合理开展信息交流,这样能强化最终的信息传播效果和网络建设质量。所以本文思考国内推行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从而构建更加客观和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

关键词: 信息网络;网络主权;法治化;指导原则;健康发展

信息网络是借助通信技术以及先进的数字技术在不同网络中开展通信,所以它体现出数字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等特征,有着很强的研究价值。通过对相关研究资料进行汇总得知信息网络体现出很强的优势,也有着诸多弊端,在提升生活质量的同时带来诸多挑战,如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霸权现象。在当前环境下需要推行法治化建设,从而给经济结构调整注入更多的推动力,逐渐步入到信息化社会发展中,以此实现发展目标。所以,当前需要积极开展信息网络的法治建设。

一、国内推行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法治化是当前网络实现健康运行的客观需求

法治化为当前信息网络发展需要关注到的内容,在进行信息网络秩序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借助法律形式对各种参与信息网络环境的主体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规范,这样可以营造比较和谐的网络环境。本文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实施法治建设具备多种价值,首先是网络实现健康运行的客观需求,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法治化可以让信息网络实现有序的建设,从而给人们提供更好和谐的交流环境。基于网络环境体现出的特殊性,政府部门需要借助法律对各种行为进行调整,通过法律规范让网络信息实现更好的建设。第二,网络秩序需要得到法治化的规范支持。因为当前网络环境中出现多种失范行为,出现多种不良或者是违法行为,从而限制信息网络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第三,法治化是解决当前信息网络纠纷的重要方式[1]。针对当前已经出现的网络纠纷,要想预防以及合理解决网络纠纷则应该通过网络手段对网络秩序进行规范,这样可以对网络主体的各种行为进行观察和规范,也能给司法仲裁提供更好的支持。

(二)法治化是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主要条件

信息网络的空间延伸就是人们比较关注的网络主权,也是国家在当前网络空间中行使主权的体现,需要对其进行多角度的关注。网络环境与当前社会环境一样都是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人们能通过网络环境出现多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是言论。同时,部分西方国家凭借在技术以及经济上的优势在网络环境中渗透或者是推行其政治观念和价值取向,从而对国家秩序以及主权造成破坏[2]。而通过开展法治建设能对信息网络秩序进行规范,对国家主权和管辖权进行客观的维护,是当前国家需要关注的网络建设问题。此外,社会实现稳定发展需求得到法治化的保障。通过法律对人们在网络环境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可以减少人们散播不良信息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利于社会实现稳定建设。

(三)法治化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落实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信息网络是未来人们开展各项活动的场所,人们能通过信息网络实现更好的信息交流,也能在信息网络基础上构建不同的关系,是未来社会关系的重要部分。法治时代需要借助法律对各种关系进行调整或者是约束,这样可以构建更加科学的关系网络,利于社会实现更好的发展。如果未能将信息网络纳入到发展战略中,那么国家在进行竞争中会遇到多种问题,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强化信息网络的建设效果。无论信息网络在社会发展中体现出什么样的速度,也不论信息网络涉及多么广的领域,都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所以说依法治国需要信息网实现健康发展,让信息网络实现更好的发展,这样才可以强化信息网络的建设效果。通过对相关的研究资料进行分析,得知信息网络实现法治化建设是社会发展不能回避的过程,而要想抓住这一发展机遇则应该借助法制手段对网络关系进行调整,以此规范不同的行为。

二、国内信息网络推行法治化建设的问题思考

(一)重视硬件建设,立法指导原则存在错误现象

在当前环境下需要推行法治化建设,从而给经济结构调整注入更多的推动力,逐渐步入到信息化社会发展中。网络成为人们开展各项交流的主要方式,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规范性的思考,从而让人们树立法治意识。但是很多人仅是认为通过强化网络信息的建设就可以让其实现健康发展,出现重视开展硬件建设而忽视技术发展的问题,未能让信息网络得到更好的建设。如果不能及时改变这种错误的思想认知,那么必然会对信息网络的合理建设造成多种阻碍,制约其健康发展程度。所以需要强化相关部门的法治意识,通过在强化硬件建设基础上合理重视思想指导,能提升信息网络实施法治建设的整体质量。

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对于“不特定”和“多数”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存在争议。一种表述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6]39另一种表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笔者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同时具备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对象数量的多数性。例如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即可构成犯罪。因此,笔者赞同通过血液或血液制品的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要想提升信息网络的法治建设高度也需要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基于当前国家竞争以及信息网络发展需求,应该坚持安全原则、引导原则以及协调性等原则,通过立法建设提供更好的指导。安全原则要求在进行立法建设中考虑到信息网络的安全性,无论是进行网络传输或者是信息储存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问题。常见的问题如重要信息丢失,在传输过程中出现窃取或拦截等问题,从而限制网络信息的安全。同时,国家应该在信息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对电子支付以及电子签名等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这样可以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程度。

(二)缺乏系统性,出现严重的缺位现象

另一方面,国内进行信息网络建设中出现严重的缺位现象。上文研究指出在当前环境下需要推行法治化建设,从而给经济结构调整注入更多的推动力,逐渐步入到信息化社会发展中。而在进行信息网络秩序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借助法律形式对各种参与信息网络环境的主体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规范,这样可以对不同群体所具备的权力或者是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让信息网络实现更好的建设。例如,未能在电子证据或者是网络隐私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立法指导,不能适应信息网络对法治建设提出的客观要求。信息网络应该得到隐私保护的支持,只有得到隐私的支持才能让信息网络得到更好的支持,让信息网络实现更好的健康发展。在当前信息网络的建设中,无论是电商市场的准入条件或者是产权保护都需要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以上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会受到侵害,之前的法律规定也不适应当前的信息网络环境要求。正是出现这些缺位现象,国内立法状况没有满足信息网络所提出的客观发展需求,要积极解决这些建设问题。

结合学术研究可知国家需要重视网络化的建设,在立法原则指导下合理开展信息交流,这样能强化最终的信息传播效果和网络建设质量。但是目前在进行法治建设中出现多种问题,如缺乏系统性,出现严重的缺位现象。一方面,立法部门出现立法视野受限的现象,针对同一问题不同部门会进行不同的规定,出现多头立法的问题[3]。这些部门缺乏协调性,很难对信息网络提供更好的支持以及保障。通过对相关的学术研究内容进行分析得知当前网络环境中出现多种失范行为,出现多种不良或者是违法行为,从而限制信息网络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而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立法出现层次性比较低的问题,同时立法工作也出现权威性不足的现象。国内立法工作主要是通过行政法规而执行的,也需要得到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样才可以为信息网络提供更好的立法支持。正是因为立法层次比较低,所以不具备很强的权威性,限制信息网络的法治建设效果。

在当前环境下需要推行法治化建设,针对不同问题制定解决策略,从而提升信息网络的建设质量。因为出现重视硬件建设,立法指导原则存在错误现象,所以要想提升法治建设的程度则应该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推行法治化建设,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国家应该抓住21世纪的发展机遇,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建设,合理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而通过开展法治建设能对信息网络秩序进行规范,对国家主权和管辖权进行客观的维护,是当前国家需要关注的网络建设问题。所以国家需要在战略全局上开展法治建设,积极扫除阻碍信息网络建设的各种问题。

三、国家高效率推行信息网络法治化的具体对策思考

(一)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推行法治化建设,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

在冷鲜肉品的贮藏过程中,细菌的繁殖及蛋白质的分解是造成肉品腐败变质的主要原因,因此菌落总数和挥发性盐基氮的含量是反映肉鲜度的重要指标。

同时,当前在开展网络信息建设时出现立法指导原则不明确的问题,没有对立法建设进行科学的认知。这样也导致网络立法建设出现多种不足,未能充分推行法治建设。一方面,信息网络体现出技术性的特征,同时也呈现出鲜明的全球性,这些内容就决定信息网络在进行法治建设中应该得知法律支持。而如果是简单的照搬或者是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则不能给国内信息建设提供更加科学的支撑,所以在法治建设中出现多种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在进行推行信息网络建设中出现不够发达的现象,或者是立法条件不是很成熟,或者是不具备立法条件,所以没有给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更好的立法支持。正是因为国内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不是很成熟,所以在思考立法原则的过程中出现多种认知不足问题。

协调性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的立法工作应该和国内现行的法律要求相一致,也应该和国际立法相互协调,更应该和各种关系进行协调分析。针对当前国际环境和法律建设情况,需要做好版权保护以及商标权益等方面的立法建设,也应该在进行立法建设中分析国家管辖权所呈现出的冲突。同时,在进行信息网络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电商和消费群体二者权益进行合理的平衡,以此收获更高的立法保护效果。所以需要在协调性原则指导下进行信息网络的法治建设,从而收获更好的法治建设效果,强化信息网络的整体发展质量。

21世纪给电商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但是信息网络整体的发展程度不是很成熟,所以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引导信息网络实现更好的建设。立法工作应该从技术标准、市场准入以及税收等内容进行规定,借助鼓励方式引导信息网络实现更好的建设。政府应该承担起法律引导职责,从而政策上和法律规定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公众科学利用信息网络,避免出现不良使用网络的行为,以此构建更加科学的网络环境。

(二)避免出现多头立法的现象,强化网络健康发展程度

国内进行信息网络建设中出现严重的缺位现象,立法建设也得不到系统性的支持,所以需要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引导信息网络实现更好的建设。本文认为在推行信息网络稳定发展中应该避免出现多头立法的现象,强化网络健康发展程度。信息网络体现出技术性以及开放性等特征,这就需要网络立法工作得到协调性的保障,从而利于信息网络实现健康发展。基于国内当前立法建设情况,政府应该避免出现某一地区部门单独立法的现象,而是应该由国家统一进行立法建设。这样才可以符合信息网络对社会发展提出的需求,也能满足客观规律的要求,从而保障网络信息实现健康发展。

同时,立法部门应该针对当前信息网络建设的不足进行立法建设,如针对未能在电子证据或者是网络隐私等方面进行指导的问题,需要根据这些问题进行立法建设,给信息网络提供更多的支持,减少因为立法指导不全面而导致的问题。这样可以给信息网络更好的法律保障,利于法治建设的深度开展,强化网络健康的发展程度。同时,通过对立法现象进行深度思考和探索分析,可以得知减少部门的狭隘利益观点可以强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从而保障信息网络立法建设的统一性。这样的立法工作能满足社会发展对信息网络建设的客观要求,利于法治建设实现更好的推进。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按照健康中国建设的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源头问题,建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在未来的医药费用控制中,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科学的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实时研判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发展变化情况,通过过程指标实现“精准控费”,切实降低医院医疗成本,着力提升医院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结论

在当前环境下需要推行法治化建设,借助法律形式对各种参与信息网络环境的主体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规范,从而减少散播不良信息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可以提升网络建设的质量。基于当前信息网络开展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文认为要想提升法治建设的程度则应该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推行法治化建设,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同时,在推行信息网络稳定发展中应该避免出现多头立法的现象,强化网络健康发展程度。通过实施以上几方面的工作,可以强化信息网络的法治建设效果。

对于实时监测数据显示,每次AJAX请求为盾构机标识ID和当前时间戳TIMESTAMP,服务器端接收参数之后,从Redis数缓存中查询出数据,并以AJAX请求中常用的JSON数据传输格式返回数据,对实时监测页面进行局部的数据更新,从而达到盾构运行数据实时变化的目的。AJAX数据请求流程如图7。

[ 参 考 文 献 ]

[1]王海容,张冰斌.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治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7(28):229-230.

[2]汪恭政.论我国网络领域规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以《网络安全法》的演变为视角[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122-123.

[3]李悦悦.公众参与警务的法治化研究——以“掌上110”、“朝阳群众”等警务APP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02):138-139.

[4]常锋.运用大数据思维 惩防互联网犯罪——“2016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观点综述[J].人民检察,2017(1):63-66.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071-03

作者简介: 姜涛(1972- ),女,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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