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观论文

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观

程政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报编辑部,河南 郑州 450046)

摘 要 :先秦法家对法的论述具有概念性思维的特征,将公正、权利义务的明分、无私和善的内容嵌入了法的概念性内涵,且认为已经制定的法律应是完备而详尽的。刑无等级、不避亲贵、不别亲疏和功过、一准于法、禁止赦宥、禁止私议法律和法贵下断,是法家所主张司法公正的内容。公正的司法能定分止争,减少或防止纠纷的发生,能规范民众的行为、富国强兵、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 :先秦法家;司法公正;刑无等级;一准于法

先秦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基于对国家治理的思考而提出的以法律为依托的治国理政的理论和方略的学者、思想家和政治家群体。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法家学者群体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子、商鞅、慎子和韩非子,他们的思想由其本人或其弟子记录编辑形成了我们今天能见到的《管子》《商君书》《慎子》和《韩非子》。有关法家的法治思想、法治精神的研究论著较多,多有建树,但对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观的论证尚不多见。本文以“法家的司法公正观”为题,对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观做一梳理和论证,以求教方家。

一、法之所以成为法的本质属性是公正性和无私性

先秦法家在论述“法”时,将“法”作为一个公平公正的概念来认识和表述,因此,先秦法家关于法及其功能作用论述具有概念性思维的特征。如《商君书·画策》曰:“国之乱也,非法之乱也,法不用也。”[注]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9页。 又曰:“悬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注] 同上注,第111页。 在《商君书》的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商鞅所定义的“法”是关于治国安邦、定分止争的行为规范和准绳,法之所以成为法是因为法在本质上具有公正性和无私性。商鞅这一关于法的认识和定义,是先秦法家所有法治理论的逻辑基点。

(一)法的本质属性:公正性

在先秦法家的著作中,“法”的前面往往加“公”予以限定或修饰,通常表述为“公法”;且“公法”或“法”作为一个概念或名称常常与“私意”“私议”“私曲”“私行”或“私”一起,作为一个相互矛盾或对立的概念或名称进行表述。如《管子·明法解》曰:“夫舍公法,用私意,明主不为也。”[注] 《管子·明法解》。 《商君书·修权》曰:“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意,此国之所以乱者。”[注] 同前注,第82页。 慎子认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注] 许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华书局2013年8月第1版,第108页。 又曰:“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注] 同上注,第18页。 《韩非子·有度》曰:“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注] 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2页。 在法家看来,“法”具有“公”或“公正”的内涵,“公”或“公正”是“法”所具有的本质性属性,是“法”之所以称为“法”本质性特征。

在先秦法家对“法”解读和论证中,法的公正性具有抽象意义,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因而具有客观性;同时,法的公正性又具有确定性的特征,因而具有可操作性。春秋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管子在论及法律的概念时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注] 《管子·任法》。 至于何为“道”?管子则进一步论述说:“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曰道。”[注] 《管子·正第》。 如此看来,管子将“法”定义为“道”,“道”作为客观规律则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特性。管子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注] 《管子·七臣七主》。 法律政令如同吏民的规矩绳墨一样具有确定性;离开了规矩绳墨则对物品的测量就会失去确定性的标准,而离开了法律的确定性标准,则很难取信于民。因此,“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注] 《管子·明法》。 。对百姓的治理,法就是已经制定的好的行为规范、模式,治国者按已有的行为规范、模式治理就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管子在论及法制对于民众行为的规范作用时,形象的比喻为将黏土制成陶器、将金块冶炼成金器,民众审利害得失而选择行为正如火就燥去湿,水之趣下而离高。“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注] 同前注[10]。 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商鞅认为,法源于人们对权衡尺寸等度量工具的认识和模仿,因而具有客观性、恒定性和可操作性。“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注] 同前注,第82页。 商鞅对法的认识和解读,多从法内容的确定性角度进行表述。慎子在论及法时,同样以具有共识性的认知物比拟法律。慎子曰:“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注] 同前注,第18页。 在这里慎子将法比拟蓍龟、权衡、书契和度量;而蓍龟、权衡、书契和度量都是衡量他物的标准、尺度,这些标准、尺度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确定性。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注] 同前注,第380页。 法律一旦颁布即成为君臣共同遵守的法度,成为君主对臣民进行赏罚的准绳和标准,也是臣民求取功名爵禄的准绳和依据。君主可根据已经制定的法律治理天下,“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注] 同前注,第32页。 如此治国,举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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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的内容:权利义务之明分

韩非子是在先秦法家中对公正无私论述着墨最多的思想家。韩非子认为,国家的治理必须公私分明。“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注] 同前注,第128页。 在韩非子看来,依法行事、令行禁止就是公正;反之,信于朋友,对朋友不罚行赏就是“私”的体现。国家治理要行法制、立公义,若悖于法制、行私义,就会导致国家危亡、社会秩序混乱。身为公民个人应修身洁白力行公正,以无私之心行事,戒除个人的污行私欲,正道直行。“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注] 同前注,第137页。 身为君主只有完善法制、力行法制,国家才能做到公义行而私道废。“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注] 同前注,第414页。 在韩非子看来,“私”与“公”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而“公”是“法”的概念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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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持有同样的看法,他认为权利义务的明分是法应规定的内容。他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注] 《商君书·定分》。 “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慤而各自治也。”[注] 同上注。 在商鞅看来,名分已定,权利义务归属明确后,人们就会各安其业,各守其职,尊重权利所有人对权利的处分权。贤明的君主设立法官就是要向民众解释和阐明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属清晰,那么诈伪者就会改邪归正,走正道、守信约;社会大众就会变得敦厚朴实,就会自觉地按照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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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认为,君臣之间、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晰、分定是国家强盛的重要依凭。制定法就是君臣之间、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晰、分定的准绳和依据。作为公正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明分,首先表现在“正赏罚”。“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注] 同前注,第330页。 赏功罚罪就是正赏罚,是权利义务明分的体现。在法家的定义里,“仁”是破坏权利义务明分的体现。韩非子认为,世俗所谓的“仁人”是指以公财分施于人之人,实际上是损害国家财产的行为。“仁人者,公财损也。”[注] 同前注,第423页。 因此,世俗所倡导的“仁”不符合法家所秉持的公正观。其次,权利义务的明分还表现在国家机构及其职官之间的权利义务明分。“夫善赏罚者,百官不敢侵职,群臣不敢失礼,上设其法,而下无奸诈之心。”[注] 同前注,第354页。 国家设立职官时,应遵循“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注] 同前注,第353页。 职官设置和职权运行原则。韩非子在《韩非子·二柄》篇中记述了典冠与典衣二位国君侍臣履职的故事:“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在韩非子看来,官吏的失职和越职的行为,都是没有遵守既定的权利义务分际,都是不当行为,都应受到惩处。在韩非子的公正观中,国家管理职能的权利义务的明分不仅包括同级官吏之间权利义务的明分,而且还包括君臣之间和上下级官吏之间管理职权的定分。《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还记载了郑国子产就任郑国国相时与郑简公之间管理职权定分的故事。子产被任命郑国国相时,郑简公告诫子产说:“子有职,寡人亦有职,各守其职。”于是“子产退而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桃枣荫于街者莫援也,锥刀遗道三日可反,三年不变,民无饥也”[注] 同前注,第283页。 。在韩非子看来,君臣之间、上下各级官吏之间权利义务如能做到明分,而后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上下不侵,社会秩序就会到理想的法治状态。

(三)公正的主体性表达:无私

商鞅壹刑的主张是法家与儒家在司法公正观的最主要的区别之一。儒家基于维护家国一体的统治秩序,在法律适用上实行等级特权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区别对待法律的适用对象。如《周礼·秋官·小司寇》曰:“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周礼》所称的“八辟”即后世所称的“八议”,凡有上述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情形者,在法律上可享有请议和刑罚减免赎的特权。三国时魏将“八议”规定为法律,后世沿袭了这一制度[注] 《唐六典》第六卷记载:“乃立八议,以广亲亲,以明贤贤,以笃宾旧,以劝功勤。其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八者犯死罪,所司先奏请议,得以减赎论。注曰:‘《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即八议也。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皆载入律。’” 。《周礼》所确立的八议制度与《礼记·曲礼》记载的“刑不上大夫”都反映了儒家在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思想。尽管后世学者对“刑不上大夫”有不同解读,但是,儒家法律适用上存在等级特权思想是毋庸质疑的。

在公正无私的论述上,商鞅则从人类的情感上论证无私在国家治理和富国强兵的农战运动中的作用。商鞅认为,亲近自己的亲人就会产生偏私,这种偏私会导致国家富强的农战运动失败,是一种较为危险的品质。《商君书·开塞》曰:“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在商鞅看来,“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注] 《商君书·开塞》。 中正者,无私也;私无行,则民众的行为就会归入法制的轨道,国家的富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便可期而至。商鞅主张的无私公正观与道家主张的“至仁无亲”[注] 《庄子·天运》曰:“商大宰荡问仁于庄子,庄子曰:‘虎狼,仁也。’曰:‘何谓也?’庄子曰:‘父子相亲,何为不仁!’曰:‘请问至仁。’庄子曰:‘至仁无亲。’” 天道观理念具有相似性或相同性。真正的仁人不是表面上施舍于人,而是公正平等地对待世间每一个人,包括自己的亲人以及亲近自己的人。所不同的是,法家和道家在论及“无私”“无亲”时标准有所不同,法家所衡量判断“无私”和“无亲”的标准是法,而道家的标准是道。

再次要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氛围。加强对网吧和电子游戏厅的管理,增加学校公共设施建设,如设置活动室和图书馆等,给农村留守儿童创造学习的机会,让农村留守儿童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外面的世界。

慎子在对法与无私关系的认识上与商鞅的认识一致,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公正、无私,但公与私不可同时并存。“凡立公,所以去私也。”[注] 同前注,第18页。 公正与无私具有相同意义,“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于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注] 同前注,第64页。

2.2.1 地区分布 发病最高腾冲市,4 392例,占全市病例总数的67.89%,其次是龙陵县770例,占11.90%,隆阳区742例,占11.47%,施甸县494例,占7.64%,昌宁县最低71例,占1.10%。各县市区年发病数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 337.11,P<0.000)。2.2.2 时间分布 发病高峰4-7月,发病数合计3 828例,占总病例数59.17%,发病最高5月,其次为6月,最低为12月,222例,占3.43%,见图1。

在先秦法家的公正观中,公正就是权利义务的明分。管子认为:“凡祸乱之所生,生于怨咎。怨咎所生,生于非理。是以明君之事众也必经,使之必道,施报必当,出言必得,刑罚必理。”[注] 《简子·版法解》。 “理也者,明分以喻义之意也。”[注] 《管子·心术(上)》。 从管子关于“理”的定义上可以看出,“理”就是“明分以喻义”;换句话说,按现代法律语言表述:理就是权利义务的合适的或适当的分配。“施报必当,刑罚必理”是贤明君主治理的百姓的经常之道;而经常之道的核心要义在于“理”,在于权利义务的明分。明分权利义务也是齐国遴选司法审判官的标准。如《管子·小匡》曰:“弦子旗为理。”[注] 《管子·小匡》。 注曰:“理,狱官也。”“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注] 《管子·小匡》曰:“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臣不如宾无胥,请立为大司理。” 是齐国遴选司法官的标准。管仲向齐桓公推荐宾无胥任齐国大司理(即大司法官)的理由就是宾无胥能“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从《管子》一书关于公正的内容的界定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正就是权利义务的明分,且这种划分是适当的、合适的。司法官的责任就是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在特定的事件中在特定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韩非子认为居官为政者要做到公正无私,在举荐贤能方面要做到“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职以能授、爵以功得是先秦社会治理的自然公正法则,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是对该自然公正法则的恪守,是无私公正的标志。《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记载了两起“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的事例:

其一、晋国赵武举贤例。“中牟无令,晋(鲁)平公问赵武曰:‘中牟,三国之股肱,邯郸之肩髀,寡人欲得其良令也,谁使而可?’武曰:‘邢伯子可。’公曰:‘非子之雠也?’曰:‘私雠不入公门。’公又问曰:‘中府之令谁使而可?’曰:‘臣子可。’故曰:‘外举不避雠,内举不避子。’赵武所荐四十六人,及武死,各就宾位,其无私德若此也。”[注] 同前注,第306页。

水利工程项目,是开放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好,必然会导致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甚至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区域经济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各种各样风险因素展开分析,以提高工程施工效率,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充分发挥。

其二、赵国解狐举贤例。“解狐荐其仇于简主以为相,其仇以为且幸释己也,乃因往拜谢。狐乃引弓送而射之,曰:‘夫荐汝,公也,以汝能当之也。夫仇汝,吾私怨也,不以私怨汝之故拥汝于吾君。故私怨不入公门。’一曰解狐举邢伯柳为上党守,柳往谢之曰:‘子释罪,敢不再拜。’曰:‘举子公也,怨子私也,子往矣,怨子如初也。’”[注] 同前注,第306-307页。

韩非子所举赵武和解狐在举贤方面的无私事例,旨在说明为官者应修身洁白力行公正,以无私之心行事,奉行公法。在先秦时期,“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的自然公正法则也是先秦儒家倡导和坚持的。《左传·襄公三年》记载了晋国祁奚举贤的事例:“祁奚请老,晋侯问嗣焉。称解狐,其仇也。将立之而卒。又问焉,对曰:‘午也可。’于是羊舌职死矣,晋侯曰:‘孰可以代之?’对曰:‘赤也可。’于是使祁午为中军尉,羊舌赤佐之。君子谓:‘祁奚于是能举善矣,称其仇,不为谄,立其子不为比,举其偏不为党。’”杜预注曰:“老,致仕。嗣,续其职者。午,祁奚子。赤,(羊舌)职之子伯华。”祁奚举贤的事件发生襄公三年,晋国中兴之主晋悼公周子继位后的第四年,祁奚时任中军尉,因年龄原因请求退休,晋悼公问祁奚谁可继任中军尉职位,祁奚举荐了与己有仇隙的解狐接任,晋悼公即将任命解狐就任中军尉时,解狐去世了。祁奚又举荐了自己的儿子祁午任中军尉。中军尉佐官羊舍职去世后,祁奚举荐了羊舍职的儿子伯华继任。祁奚的举荐均得到了晋悼公的认可。祁奚这种为国举贤不避仇仇、不遗至亲、不比不党的做法,得到先秦儒家的高度肯定。但是,儒家对“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的解读与法家的角度不同。儒家认为,祁奚之所以能做到“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源于祁奚的善,“唯善,故能举其类。”[注] 《左传·襄公三年》。 而法家对此的解读则是源于法的公正性。

慎子与商鞅持有相同的看法,《慎子·逸文》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以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注] 同前注,第79页。 分定即是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划分。“法之所,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注] 同前注,第52页。 法对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划分,根据法的规定享受奖赏和承受处罚;赏罚依法做出,与君主的个人意愿无关,因此,受罚者也不会产生怨恨,这样就能形成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刑无等级的司法公正观

(一)刑罚适用不别贵贱、爵级

根据先秦史料,对刑无等级司法公正观最早最完整的表述是《商君书·赏刑》。刑无等级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早的表述,是指在适用法律时不分贵贱、等级一律平等适用。刑无等级司法公正观主要是指法律适用主体的平等性。

管子认为,刑罚不别贵贱、等级是天道自然的体现,是治国理政的自然之理。管子曰:“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注] 同前注[11]。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案其当宜,行正其理”似乎过于抽象,但是,从后续的“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当罚者,群臣不敢辟也”的表述中,“案其当宜,行正其理”可以理解为平等适用法律是自然之理。管子又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注] 同前注。 平等适用法律是国家达到“大治”的根本路径之一。

商鞅将不别贵贱、刑无等级的思想表述为壹刑。商鞅曰:“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注] 同前注,第100-101页。 该部分是商鞅有关“壹刑”的最完整表述。换句话说,所谓壹刑就是一视同仁、对法律适用的主体平等对待,自卿、相、将军、大夫至庶人犯法者,同等处理;有功者、有善行者、忠臣、孝子以及奉公守职守法之吏犯法者,同等处理。

在先秦法家看来,公正和无私具有相同意义。在管子看来,法律的公平、公正、无私源于天道自然。“圣人若天然,无私覆也;若地然,无私载也。私者,乱天下者。”[注] 《管子·心术(下)》。 又曰:“天主正,地主平。”[注] 《管子·内业》。 “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注] 《管子·形势解》。 由于天地的公平无私,故能养育群生,生而不有,长而不宰,故而有德;德者,得也;故曰“道生德,德生正,正生事”[注] 《管子·四时》。 。公平无私的法律及其执行力能使国家走向富强,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在处理具体国家事务上,管子主张“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外”,一切依法行事,反对私意。《管子·明法解》曰:“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雍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者国治,私意行者国乱。”[注] 同前注。

商鞅在《商君书·说民》篇中充分表达了“法贵下断”法治思想。“治国者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官断者不足,故曰:‘夜治者强。’君断者乱,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注] 同前注,第40-41页。 该断话是商鞅是“法制不议”的补充,也是商鞅“法贵下断”的理想法治思想的完整表达。法律既然已明确详尽规定了,再议论已无必要;法律既然详尽明了,法律适用者即可清楚明白地判断是非曲直。将涉法涉讼案件的判断权交由基层司法机关或基层司法官吏行使,能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节省司法成本,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韩非子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中记载了晋文公与狐偃君臣之间的一段对话,较为充分地表达了韩非子刑无等级的思想。晋文公问曰:“刑罚之极安在?”狐偃回答曰:“不避亲贵,法行所爱。”[注] 同前注,第328页。 在《韩非子·有度》篇中同样表达了韩非子的刑无等级思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注] 同前注,第32页。 韩非子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中还列举了一例楚庄王时太子违反茅门法,廷理严格执法的事例。“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霤,廷理斩其辀,戮其御。”[注] 同前注,第324-325页。 这里的“霤”是指屋檐下的滴水线,“辀”是指车辕,“御”是指驾马车者;廷理是楚国的执法官。楚国的执法官廷理斩断了太子乘坐的车辕,杀死了驾马车的仆人后,太子十分恼怒,入朝后向楚庄王哭诉,要求楚庄王惩治廷理。楚庄王则说:“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楚庄王严厉批评了太子的错误行为,肯定了廷理的做法,并且将廷理晋爵二级。在该例中韩非子盛赞了楚庄王的能法,廷理的执法公正。正是由于楚庄王的能法,执法者的严格执法,楚国才能成为春秋时期的强国,楚庄王也因此成就了其霸主地位。

(二)刑罚适用不别亲疏、远近和功过

管子在论及法律适用平等性时则从天道人心出发,进而提出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只要论事者天道人心正,就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相关的法律主体。管子曰:“凡将立事,正彼天植。天植者,心也。天植正,则不私近亲,不孽疏远。”[注] 《管子·版法解》。 天道人心正者,方能不私近亲、不损疏远。

商鞅和韩非子刑无等级的壹刑思想还体现在法行所爱、不避亲贵。商鞅在《商君书·赏刑》中记载了两例法行所爱、不避亲贵的执法事例:一是晋文公依法对其近臣颠颉行刑的故事,二是西周建国之初管叔、蔡叔叛乱,周公旦处死发动叛乱的管叔,流放霍叔的故事。《商君书·赏刑》记载曰:“晋文公欲明刑以亲百姓,于是合诸侯大夫于侍千宫。颠颉后至,请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断颠颉之脊以殉。晋国之士,稽焉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况于我乎?’举兵伐曹及五鹿,反郑之埤,东卫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止之如斩足,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注] 同前注,第102-104页。 晋文公不避亲贵、法行所爱公平公正的执法事例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治国强兵的效果,举兵伐曹、郑、卫,势如破竹;与强大的楚国进行的城濮之战也取得了胜利。韩非子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中也提到了晋文公斩颠颉而称霸诸侯的故事[注]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曰:“(晋文)公曰:‘刑罚之极安至?’(狐偃)对曰:‘不辟亲贵,法行所爱。’文公曰:‘善。’明日令田于圃陆,期以日中为期,后期者行军法焉。于是公有所爱者曰颠颉后期,吏请其罪,文公陨涕而忧。吏曰:‘请用事焉。’遂斩颠颉之脊,以徇百姓,以明法之信也。而后百姓皆惧曰:‘君于颠颉之贵重如彼甚也,而君犹行法焉,况于我则何有矣?’文公见民之可战也,于是遂兴兵伐原,克之。伐卫,东其亩,取五鹿。攻阳,胜虢,伐曹。南围郑,反之陴。罢宋围,还与荆人战城濮,大败荆人,返为践土之盟,遂成衡雍之义。一举而八有功。” 。故事在论及颠颉违法的细节上有出入,但都提到了颠颉是晋文公重耳的近臣、宠臣,违反了法令。据《左传》记载,颠颉是跟随晋文公流亡十九年的近臣,也在晋文公处于危难之时帮助过他的功臣,鲁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在晋国攻打曹国时,颠颉因违反晋文公的命令,放火烧毁了有恩于晋文公的曹国大臣僖负羁宅院被杀。商鞅和韩非子关于颠颉被杀的细节与《左传》记录有出入,但是,颠颉是晋文公近臣、宠臣是一致的,因违反军令被杀事实也是一致的。《商君书·赏刑》记载的第二件事例说:“昔者周公旦杀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众皆曰:‘亲昆仲有过不违,而况疏远乎?’故天下知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注] 同前注,第103-104页。 根据《史记·管蔡世家》记载,周武王有同母兄弟十人,周公旦、管叔鲜、蔡叔度、霍叔处均是同母兄弟。周武王击败商纣王平定天下后,封功臣昆弟,叔鲜封于管、叔度封于蔡、叔处封于霍。周武王崩,成王年少,周公旦辅政,管叔鲜、蔡叔度疑周公专权,不利于成王,于是联合商纣王之子武庚发动叛乱。周公旦平定了叛乱,杀死了武庚和管叔,流放了蔡叔,无霍叔。《商君书》关于该事件的记载与《史记》有出入。但是,《商君书》举此例的目的在于说明刑无等级,法行所爱则国治。

三、“一准于法”的司法公正观

先秦法家的理论思维具有概念性思维的特征,其将正义、详备、完善、可操作性等含义嵌入了“法”的概念内涵之中,构成了“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准于法”正是基于这一理论思维提出的。据此法家认为,治国理政、处理狱讼案件都要依法进行,不能以仁、义、礼、善、孝等非法因素影响法律的执行,也不能以文学、辩慧等改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同时,反对赦宥。

管子曰:“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王所以一民者也。”[注] 同前注。 在管子看来,仁义礼乐已包含在法之中,因此,在法之外再谈论仁义已属多余;不仅如此,在法之外再以仁义判断是非,还会造成执法标准的不统一,而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则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注] 《管子·任法》曰:“《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 。商鞅对法的尊崇甚于管子,在《商君书》中商鞅将法推崇为治国强兵的唯一法宝,除法之外,其他涉及社会行为规范的仁、义、礼、乐,个人道德修养的善、修、廉、诗、书,以及个人智慧的辩、慧等都属于摒弃的范畴[注] 《商君书·农战》曰:“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国去此十者,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 。商鞅甚至将仁、义、礼、乐、善、修、廉、诗、书、辩、慧、孝、弟等归入治国的“六虱”[注] 《商君书·靳令》曰:“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这里是九条,应属文献之误。 加以摒弃。在商鞅看来,“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注] 同前注,第111页。 而“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而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法之常也”[注] 同前注,第113页。 。商鞅认为,忠、孝、礼、义、慈爱、善等个人的品德素养都是法律所要求的,是法治国家的臣民应该具备的法律素养,所以在法之外再要求忠、孝、礼、义、慈爱、善等纯属多余。商鞅还认为,贤明的君主治国理政令行禁止,必然之理也;正如鸿鹄之飞一举千里、麒麟骏马日行千里、虎豹熊罴之无敌,必然之势也[注] 《商君书·画策》曰:“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黄鹄之飞,一举千里,有必飞之备也。麒麟騄駬,日行千里,有必走之势也。虎豹熊罴鸷而无敌,有必胜之理也。圣人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湿制火。” 。“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注] 同前注,第113页。 仁者能施仁爱于人,但不能使他人变得有仁爱;义者能施爱心于人,但不能使他人变得有爱心;因此,仁义不能作为治理国家的依凭。

(一)法外无情、反对赦宥

在先秦法家看来,法律已将君王爱民、亲民的情感融进了法律内容之中,法蕴含有满满的对民众的“爱”和“善”。如管子曰:“法者,民之父母也。”[注] 《管子·法法》。 商鞅曰:“法者,所以爱民也。”[注] 《商君书·更法》。 慎子曰:“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注] 同前注,第102页。 韩非子曰:“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注] 同前注,第397页。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外也。”[注] 同前注[11]。 从法家对“法”的认识和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家将亲民、爱民的情感以及对民众的“善”已融入了“法”中,在法之外施行的仁爱实属多余。因此,先秦法家法外无情、反对赦宥的主张是基于对“法”概念的界定和认识,是符合逻辑统一性规律的。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该做到随时关注工程的进度,监督工程的质量,发现建筑质量所存在的缺陷,在这种基础上,加强调控,完善调控的成本,对于合同监管来说,应该更大力度的去强化。筛选具有完备的机制和过硬的技术的单位,这样会大大减少,日常情况下所产生的资金的浪费,在现在的建筑行业中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剧烈,所以出现了很多样的产品及原材料,类别也非常的多样。

在先秦法家看来,对已触犯法律的行为者进行赦宥是“为惠于法之外”的做法,是对法治的损害。管子认为:“赦出而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注] 同前注。 赦免了有罪过之民而民众对法律的公正严明性就失去了敬畏,犯法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囹圄充实、杀戮不断,但是作奸犯法之事不止。商鞅认为:“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注] 《商君书·禁使》,载《商君书锥指》(蒋礼鸿撰),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0页。 这样方能国治。“国之乱也,非其法之乱也,法不用也。”[注] 《商君书·画策》,载《商君书锥指》(蒋礼鸿撰),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9页。 法外施惠将会导致法的公平度失衡,因而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韩非子曰:“夫施贫困者,世所谓仁义;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所谓惠爱也。夫施于贫困,则无功得赏;不忍诛罚则暴乱不止。”[注] 同前注,第104页。 韩非子认为,赦罚宥刑是俗世所谓的仁义、惠爱的行为,但是,赦罚宥刑做法有损于法治的公平性,它使得有罪过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因而会造成法治混乱。“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注] 同前注,第30页。 “赦死宥刑,是谓威淫,社稷将危,国家偏威。”[注] 同前注,第25页。

(二)绝仁弃义,事断于法

婚姻中的两个人相伴多年以后,总会认为无需顾忌与对方说话的语气和态度。原本的关心,到了嘴边就变成了埋怨与指责。在一起时间久了,耐心被消磨,即使是出于好意,但说话时也没有考虑对方的感受,只是一味地抱怨责怪,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夫妻生活便会出现危机和裂缝。

韩非子曰:“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仁人者,公财损也。”[注] 同前注,第423页。 在韩非子看来,以公财施于他人是世俗所称的仁人,而这种仁人实际上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性。“故存国者,非仁义也。”[注] 同前注,第428页。 韩非子认为,一准于法则国治,而仁、义行则国乱。“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注] 同前注,第441页。 个人仁义品行的彰显,就会分散君主的威势;听信于仁义说教,就会败坏法制;因此,“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则可以王矣。”[注] 同前注,第330页。 韩非子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讲述了一例“君通于不仁”而王的故事:一次秦昭王生病,有一里的百姓听说后便为之祷告,病愈后又杀牛还愿;秦昭王知晓这件事后,对杀牛还愿的里正、伍老分别给予了罚金二甲的处罚。秦昭王在解释这种“绝仁”的做法时说:“夫爱寡人者,寡人亦且改法而心与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不如罚人二甲,而复与为治。”[注] 同前注,第336页。 秦昭王的“绝仁”的做法是为了复归于法治的轨道,使人人恃法而不恃人,每个人都依据法律取得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依据掌权者的恩惠获得利益。韩非子在《韩非子·饰邪》篇中还讲述了一例“忠义而害主”的故事:鲁成公十六年晋楚鄢陵大战时,楚败,楚共王伤于目,楚国大司马子反渴而求饮,子反的好友竖谷阳给子反递去了一壶酒,子反嗜酒,未能抗拒酒的诱惑而饮之,醉而不能战,最后子反因违反军纪被杀。韩非子在评论这件事时说:竖谷阳的本意并不是要陷害子反,而是基于忠爱而为之,但是正是这种忠爱害死了子反[注] 同前注,第124-125页。 。《史记·楚世家》也记载了晋楚鄢陵之战时子反因饮酒被杀的事件:“(楚)共王十六年,晋伐郑。郑告急,共王救郑,与晋兵战鄢陵。晋败楚,射中共王目,共王召将军子反。子反嗜酒,从者竖阳穀进酒醉。王怒,射杀子反,遂罢兵归。”[注] 《史记》第四十卷。

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一》中还记载一起发生在鲁成公二年(前557年)晋伐齐的靡笄之战中晋臣郤子假托仁义救人之事。靡笄之战时,晋国主帅韩献子依法处斩违反军令之人,郤子闻讯前往求情劝阻。当郤子到达营地时行刑已毕,郤子又说:怎么没有巡行示众呢?随行人员不解地问郤子:您刚才不是要劝阻斩杀吗,现在怎么又问巡行示众呢?郤子回答说:劝阻斩杀是为了替韩献子“分谤”,即分担点责任。对此,韩非子认为,郤子的做法不是“分谤”,而是假托仁义之辞以便彰显自己的仁义之名,这种做法会带来“民怨国危”后果。韩非子曰:“韩子之所斩也,若罪人则不可救,救罪人,法之所以败也,法败则国乱;若非罪人,则劝之以徇;劝之以徇,是重不辜也;重不辜,民所以起怨者也,民怨则国危。”[注] 同前注,第357页。 在韩非子看来,如果罪人应该被处斩则不应该去求情开脱,求情开脱就是破坏法的公正性;法的公正性一旦遭到破坏,国家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如果罪人不应被处斩而劝之以巡行示众,则是加重了对无罪者的刑罚;加重了对无罪者的刑罚则会造成民怨,怨积则生祸。《韩非子·难二》中还记载了一起齐桓公酒醉酒后丢失了帽子,感到十分羞愧,而后听从管子的建议,发仓济贫、审囵圄、出薄罪、施仁政的事例。韩非子认为,管子建议齐桓公所施的仁政是“非义”的行为,其结果是施惠于小人,而遗耻于君子。“且夫发囷仓而赐贫穷者,是赏无功也;论囹圄而出薄恼者,是不诛过也。夫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诛过则民不惩而易为非,此乱之本也,安可以雪耻哉?”[注] 同前注,第361页。 在韩非子看来,齐桓公发仓济贫、审囵圄、出薄罪、施仁政的行为使无功者受赏、有罪者没有得到应有处罚,是破坏法治的公平性的行为,这种“义”是不可取的。

将上述接枝聚合物与同一种SAN树脂共混,保持共混物中橡胶质量分数都为20%,分析共混物的冲击强度,如图3所示。随着接枝率增加,橡胶粒子接枝层厚度逐渐增加,接枝率在30%~60%范围内共混物冲击强度出现峰值。

(三)爱恶无损于法,一切依法断

管子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注] 同前注。 故“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注] 同前注。 。在管子看来,依法治国者不为惠于法之外,不意淫于法之外,案法式而验得失、行赏罚,如此,明主则可垂拱而治。商鞅认为,任法则国治,故“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恶各以其正,治之至也。”[注] 同前注,第138页。 韩非子在《韩非子·三守》篇中也表达了与商鞅同样的观点:“爱人不独利,待誉而后利之;憎人不独害也,待非而后害之。”[注] 同前注,第114页。 个人主观对他人的爱与憎不应影响法的公平性,爱憎不能作为施“利”与“害”的依凭,只有事实证明了“誉”与“非”后,才可“利”之、“害”之。“至治之国,有赏罚无喜怒。”[注] 同前注,第207页。 这是法家一断于法、一准于法的理念的要求。

韩非子在《韩非子·五蠹》中举例说明仁孝与守法不可兼得的故事。“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以是观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诛而楚奸不上闻,仲尼赏而鲁民易降北。”[注] 同前注,第449页。 在韩非子看来,倡导仁孝将损害国家的法治,将会使国家走向衰亡。韩非子在《韩非子·五蠹》篇还记载一起不才之子改过的事例,旨在说明仁爱不能使一个人改过从善,而刑罚的威慑能使一个人改过从善。故事说,今有一不才之子,父母、乡人、师长进行劝说、教导,均不为所动,不改其过;后告知州部官吏,州部官吏率领官兵将不才之子缉拿到案,晓以法律,威之以刑罚,不才之子出于对刑罚的恐惧,因而变其节,易其行,改过从善[注] 《韩非子·五蠹》曰:“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 。

(四)法制不议,法贵下断

管子曰:“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注] 《管子·法禁》,第273页。 意思是说国君制定的法律,吏民不得私下议论,该制定法的是非曲直,人人都应奉公守法,不得相与为私。管子禁止吏民议论已颁行的制定法,其立论前提是将抽象的正义赋予了制定法,且认为已制定的法律是完善的,即“明主之法必详事”[注] 同前注,第423页。 。这也是先秦法家关于法的认识,也是先秦法家的理论基点,是法家概念性思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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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制不议”,商鞅持同样的观点,“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注] 同前注,第82页。 在商鞅看来,制定法已将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划分,再释法而听任私议,这正如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一样,实无必要,也不可行。“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注] 同前注,第77页。 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就应依法执行,不应再以辩慧、优美的文学辞藻损害法律的正确适用。

刑无等级思想还表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不避权贵。根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实行变法的第一年,吏民对新法不习惯,触犯法律者达千人次,其中太子也触犯了法律,“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注] 《史记》第六十八卷。 商鞅在秦国推行法治时,太子犯法,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公孙贾因此受刑。

慎子认为,“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注] 同前注,第64页。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注] 同前注,第108页。 在慎子看来,法律是天下万民的行为准则,是达到天下至公的行为准则;智者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为他人出谋划策,辨者也应依法提出辩论意见。

韩非子认为,“法者,事最适者也。”[注] 同前注,第394页。 所以,执法者在处理涉法涉讼的事件时,依法论断即可,对法律适用于具体之事件则无辩议之必要。在法家看来,诗、书、辩、智、慧、廉等儒家倡导的个人修行的品行都被视为无用的“文学”予以排斥。韩非子认为,“息文学而明法度,塞私便而一功劳,此公利也。”[注] 同前注,第425页。 因此,贵文学而疑法,不可得也。“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注] 同前注,第449页。 法已定则不得以善言害法,这是法家的一贯主张。如果行辩慧,私议法律,则会影响法律的执行,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法治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法律如同以镜子照人,以衡称重轻,必须保持其固有的恒定性。“故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不得为明,摇衡不得其正,法之谓也。”[注] 同前注,第126页。 镜子只有保持清净才能辨别美丑,衡器只有保持端正才能称出轻重,法律只有“一而固”才能达到治理社会的效果。“故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注] 同前注,第400页。

四、公正司法的社会价值

(一)公正司法能定分止争、减少纠纷或争讼的发生

管子在《管子·版法解》中说:“闭祸在于除怨。”而“怨咎所生,生于非理。”故“施报必当,刑罚必理”[注] 《管子·版法解》。 。这里的“理”除上文所说的权利义务的明分外,也可以理解为正当、合理。正当合理的刑罚可消除人们的对社会或他人的不满,因而就能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管子在《管子·问第》又曰:“审刑当罪,则人不易讼。”[注] 《管子·问第》。 注曰:“易,犹交也。所刑皆当其罪,故人不交相讼。”司法官吏在处理狱讼案件时审慎、用刑恰当,人们就会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争讼自然就会减少。

商鞅认为,“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诛赏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注] 同前注,第82页。 赏罚分明就会减少纠纷。商鞅在其《赏刑》篇中列举周公旦刑杀管叔、流放霍叔的事例,旨在说明刑罚不避亲疏贵贱,刑罚适用的公平性。“故天下皆知用刀锯于周庭,而海内治。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注] 同前注,第104页。 公正司法是达到天下大治的重要举措。

慎子认为,“同罪殊罚,怨之所由生也。”[注] 同前注,第53页。 同罪不同罚,怨咎就会产生;刑罚公平则怨咎就会消弭。“法之所,各以其分,蒙其赏罚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注] 同前注,第54页。 司法审判官如能依法审断案件,受罚者虽受到了处罚,也不会心生怨恨,社会秩序就会归入和谐秩序的状态。韩非子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注] 同前注,第212页。 刑罚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保持其恒定性,社会治理就不会令行禁止;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令行禁止,社会秩序才能归入法治的秩序状态。

(二)公正司法能规范民众的行为,是国家强盛的重要依凭

管子认为,公正司法对于民众的行为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燥湿,水之于高下。”[注] 《管子·七臣七主》。 司法行为对民众行为的规范,正如将黏土制成陶器,将金块冶炼成金器一样,具有铸造、定型作用。一般大众都会根据司法判决所确定的行为标准权衡利害得失,决定自己的行为取向,这正如火近燥去湿,水高止下流一样,必然之势。“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宪令著明,则蛮夷之人不敢犯。”[注] 《管子·八观》。 如此,国家的强盛便可指日可待。

商鞅在其《商君书·赏刑》篇中例举了晋文公依法斩杀了其近臣颠颉事例,该事件在晋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晋国之士,稽焉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以殉,况于我乎?’”[注] 同前注,第102页。 之后,晋文公“举兵伐曹及五鹿,反郑之埤,东卫之亩,胜荆人于城濮。三军之士,止之如斩足,行之如流水。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注] 同上注。 晋文公依靠公正司法取得了春秋霸主的地位。

韩非子认为,司法公正与否与国家的存亡密切相关,司法判决是在为社会大众确定是非标准,如果是非无度,则社会大众就会不知所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国家就会出现危亡;反之,社会则会强盛。韩非子在《韩非子·安危》篇中说:“安危在是非,不在强弱。”[注] 同前注,第200页。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注] 同前注,第31页。 在韩非子看来,“夫善赏罚者,百官不敢侵职,群臣不敢失礼,上设其法,而下无奸诈之心。”[注] 同前注,第354页。 国家治理进入了规范秩序的行列,国家自然也就走向了强盛。

泉州竹编的造型一般可分为2大类:一类是几何成型,一类是模拟仿生成型。几何成型主要是指编成的竹编制品的形状为几何形状,如矩形、圆形、椭圆形以及三角形、六角形的篮、盘、罐、盒、包、箱、篓、瓶等。这类几何造形也不是单调无变化的,可以根据不同器皿的用途,再巧妙结合生产工艺与篾片、篾丝的弯曲特性,以及编织工艺手法等,结合合理的比例和尺度,设计出既合适又丰富多样的几何造型。模拟仿生成型则是以自然界中的动、植物形象为原型进行大胆的夸张与变形,并和竹编器皿巧妙地结合起来,既可以满足人们的欣赏美感,又可以实用,形式也很新颖。

(三)公正司法能使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管子在给“刑”定义时说:“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注] 《管子·正第》。 又曰:“罪人当名曰刑。”[注] 同上注。 管子同时认为,“赏罚明则德之至也。”[注] 《管子·枢言》。 “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不德也。”[注] 同前注。 这里的“德”是报答的意思。管子的意思是说:赏罚分明是道德淳厚的表现,道德淳厚者依法诛罪则民不怨,依法赏功者民众也无报答感恩之心,社会秩序就会归入平和稳定的状态。

韩非子在《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篇讲述了一起“以罪受诛,人不怨上,刖危救子皋”的法制故事。孔子任卫国国相时[注] 根据先秦史料,孔子没有任卫国国相的记载,此处记录有误。 ,孔子的弟子子皋为狱吏,依法对一个名叫危的犯法之人施行了刖刑,危后为卫国宫门守卫。一次有人诬告孔子犯上作乱,于是卫国国君便派人缉捕孔子及其弟子,孔子及其弟子们都出逃了,子皋也跟随出逃。子皋出逃时正好遇见了受刖刑者危,危将其引入了地下室中,逃脱了缉捕者的追捕。脱身后子皋问受刖刑者危说:“我任狱史时因严格执行国君制定的法律,亲自判处并执行了对你的刖刑,现在正是你报仇的时候,而你为什么反而帮助我逃脱危难呢?我有何德以至于你如此帮助我呢?”受刖刑者危回答说:“我受刖刑是罪有应得,无可奈何。然而当仁公您审断我的案件时,您反复端详法律,多次讯问我,希望依法找出法律上从轻或减免的理由,这一点我已看到。等到判决执行时,仁公您愁然不悦,形于颜色,我也看见了。您的这种表现不是偏袒我个人才这样的,而是您的天性仁心使然,这就是我欣然帮助您和报答您的理由。”[注] 同前注,第293页。 子皋的公正执法不仅没有受到受罚者的报复,反而得到了受罚者的报赏、帮助,这令子皋惊讶,也是子皋始料未及的。孔子得知此事后,感概地说:“善为吏者树德,不能为吏者树怨。概者,平量者也;吏者,平法者也;治国者,不可失平也。”[注] 同前注,第295页。

五、结语

法家作为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术流派,起于王道衰微、诸侯力争之时,意在取合诸侯,救亡图存。法家基于法的概念思维,将正义和善之内容赋予了法的内容,进而提出了法在富国强兵、消弭争讼、维护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的理论。其刑无等级、不避亲贵、法行所爱、绝仁弃义、一准于法、法贵下断、治不听君而从法的法治主张,有其理论的合理性和制度的可行性。法家与春秋战国之后占据中国主流学派的儒家,“其言虽殊,辟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注] 《汉书·艺文志》第30卷。 但皆是“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注] 《周易·系辞下》。 之洞见。治国者若能“舍短取长,则可以通万方之略矣。”[注] 同上注126〗。 若能“折之中道,亦可以兴化致治者矣。”[注] 《随书·经籍志三》第34卷。 法律作为民族精神和文化发展的结晶,根植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之中,流淌在民族的血液里。先秦法家作为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华大地上盛开的一朵思想之花,其对治国理政的思考、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以及其刑无等级、一准于法、法贵下断、治不听君而从法的法治思想,在今天仍有其时代价值,理应成为现代法治精神的一部分,发挥其应有的历史价值和作用。对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观进行系统的挖掘和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为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提供理论支撑。

The Justice View of Legalists in Pre -Qin Period

Cheng Zhengju

(Jourinal Editorial Department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Zhengzhou Henan 450046)

Abstract :The discussion of law by Legalists of Pre-Qin Period is featured with conceptual thinking.The enacted law,which embeds the clearness,selfishness and kindness of justice,rights and obligations,should be complete and elaborate.Penalty without grade,avoidance without acquaintances,differentiation without affinities,enforcement without distinction,application without kindheartedness,prohibition of pardon and private discussion are all included.Judicial justice would reconcile wrangles,decrease disputes,stipulate public behaviors,enrich the country and increase its military force,and contribute to the social stability.

Keywords :legalists in Pre-Qin period;justice;penalty without grade;enforcement without distinction

中图分类号 :D909.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75(2019)02-0137-12

*收稿日期 :2018-12-16

基金项目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先秦自然法思想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SFB1006),2019年度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我国古今司法裁判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9-JCZD-001)。

作者简介 :程政举,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诉讼制度史。

责任编辑 :陈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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