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与公有制改革_公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与公有制改革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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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但是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却是缺乏科学性的。首先,以理论上讲,公有制的本质规定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各不相同。公有制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归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1992)其次,从实践上看,公有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古老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是最年轻的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诞生之前,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没有直接关系。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存在着两种典型的关系:第一,当公有制处于合理状态时,公有制体现出社会主义优越性;第二,当公有制处于不合理状态时,公有制抑制了社会主义优越性。

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和把私有制等同于资本主义,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是因为简单地把私有制等同于资本主义,才形成了简单地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政策。其实,私有制虽然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没有私有制,就没有资本主义,但是私有制不能无条件地成为资本主义。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讲,私有制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资本主义的本质,是资本家通过雇佣劳动不断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从实践上看,在资本主义形成之前,私有制早就存在了几千年,而且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以往各种私有制的取代。因此,资本主义不是一般的私有制,而是私有制在雇佣劳动社会化条件下的存在方式。如果只有普遍的私有制,没有雇佣劳动的社会化,就不可能有资本主义。

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把私有制等同于资本主义,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政策,不但根深蒂固,而且反复出现。例如,取得十月革命胜利的俄国,曾经试图取消商品和货币,似乎只有用强制的直接的分配,取代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才是彻底埋葬资本主义,才是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践证明,这种幼稚的理论和政策不但行不通,而且危及社会主义的生存。又如,斯大林时代的苏联,严格限定商品和货币的存在范围,似乎只有把商品货币关系排除在社会经济活动最重要的领域之外,社会主义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实践证明,这种违背生产力发展要求,人为限制商品货币关系的理论和政策,对苏联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无法挽救的巨大损害。再如,我国在实行改革以前,曾经不顾一切地追求所谓的“一大二公三纯”,似乎只有不断地进行所有制的变革,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优越性。实践证明,这种完全脱离生产力实际的理论和政策,从根本上抑制了社会主义优越性,造成了我国的长期贫困。即使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仍然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进行了长达十几年的批判,似乎搞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就是搞私有化,就是搞资本主义。实践证明,这种错误的理论和政策严重阻碍了我国改革的深化。

社会主义总是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但是,公有制并不总是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样就在社会主义与公有制之间,形成了特殊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总是需要公有制;另一方面,公有制有时因为种种原因而不符合社会主义的需要。社会主义与公有制的这种矛盾,在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前,是不可能被预想到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之初,也不可能被深刻认识到。因此可以说,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政策,在事实上具有必然性。但是,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实践,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再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这是其一。其二,社会主义之所以总是需要公有制,是因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需要通过公有制体现出来。例如,社会主义可以解放被私有制束缚的生产力,但是社会主义只有通过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才能解放被私有制束缚的生产力。又如,社会主义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是社会主义只有通过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才能体现出这种优越性。其三,公有制之所以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不仅仅是困为社会主义需要公有制,而且也是因为合理的公有制符合社会主义的需要。如果只有社会主义对公有制的需要,而没有公有制对社会主义的满足,那么社会主义就不可能总是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真正需要的公有制,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能够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公有制,即合理的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公有制不可能总是处于理想的合理状态,而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合理因素。因此,社会主义在理论上需要的是完善的公有制,而在现实中只能得到相对合理的公有制。如果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不科学的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公有制理论和政策,那么社会主义只能得到不合理的公有制。这种不合理的公有制,既不能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也不是社会主义所需要的,而是不科学的甚至是完全错误的理论和政策强加给社会主义的。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这种不合理公有制的出现,是公有制的异化。这是因为,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公有制原本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即体现出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强加给社会主义的不合理的公有制,最终却抑制了社会主义优越性。

在社会主义与公有制处于矛盾状态时,即公有制抑制了社会主义优越性,处于不合理状态时,应该及时对不合理的公有制进行改革,使公有制符合社会主义的需要。但是,如果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那么就不可能对不合理的公有制进行改革。这是因为,在误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时,即使是坚持不合理的公有制,也被误认为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坚持不合理的公有制,只能加剧社会主义与公有制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的人是无法认识到的。另一方面,由社会主义与公有制的矛盾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难题,却是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的人都能感觉到的。因此,只要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就根本不会承认公有制处于不合理状态的事实,而必然要在其他方面去寻找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的解决社会经济难题的关键。例如,搞政治运动,人为制造所谓的反社会主义集团。

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公有制的本质,都是固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公有制的存在方式,不是固定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最重要的历史条件是:第一,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第二,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国际环境。例如,目前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处的国际环境,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国际环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条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消灭贫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而不是追求所有制的“一大二公三纯”,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国际环境这一历史条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国际上的各种有利因素,包括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行长期的互利的经济合作,而不是拒绝对外开放,排斥资本主义国家的任何东西。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判断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公有制的实际存在方式是否合理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邓小平,1992)

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发,我国公有制的实际存在方式应该具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有制自身的实际存在方式,如公有制是采取国家所有的方式,还是采取集体所有的方式等;第二,公有制在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公有制在社会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等。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不但需要公有制,同时也需要私有制的存在,还需要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市场经济规律必将在公有制内部起越来越大的作用,各种所有制的混合必将成为普遍现象,优胜劣汰必将成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原则和结果。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公有制一统天下,国有企业只生不死的现象,必将成为历史的陈迹。所以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公有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具有市场竞争的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所有制能否生存发展,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如果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那么公有制即使得到国家特殊政策的保护,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其次,具有混合私有制的能力。我国现阶段需要利用国内和国外的私有制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与私有制又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发展到一定程度,或者随着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加剧。因此,为了达到社会主义既能利用私有制,同时尽量避免私有制对社会主义的消极影响,客观上需要公有制能够混合私有制,即需要公有制进入私有制,或者是公有制吸收私有制。由公有制混合私有制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有制。这种混合所有制在更大的程度上首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还是体现出私有制的要求,取决于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引导能力,即公有制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控制所混合的私有制。因此,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对混合所有制的控制。当然,这种控制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而言的,并不是说任何地区或任何企业都要有这种控制。另一方面,公有制对混合所有制的控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达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否则就会为控制而控制,重新回到过去的“一大二公三纯”的老路上去。

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不合理的公有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从我国公有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是在理论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实践上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方面的典型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另一方面仍然存在着公有制改革的理论不能满足公有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公有制改革的实际进程不能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需要的严重问题。这方面的典型是国有企业改革依然严重滞后。为什么同样是公有制改革,人民公社改革是时间短、效果好,而国有企业改革是时间长、效果差呢?有些人的解释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大,人民公社改革的难度小。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是不科学的。因为第一,就政企(社)分开的改革而论,国有企业虽然是政企不分,成了政府的附属物,但是人民公社不仅是政社不分,而且是政社合一,是名符其实的政府。所以在政企(社)分开方面,是人民公社比国有企业更加困难。第二,就产权清晰的改革而言,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既可以直接经营国有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委托一代理方式等途径间接经营国有企业,这在抽象的理论分析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晰问题,仅仅是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但是人民公社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国家对人民公社的集体财产没有任何所有权,却要象经营管理国有企业那样经营管理人民公社,这在抽象的理论分析方面是无法成立的。因此人民公社的产权不清晰问题,既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进行产权清晰的改革,也是人民公社比国有企业更加困难。第三,从国有企业(人民公社)的负担和国家政策倾斜等方面的情况来看,依然是人民公社改革比国有企业改革更加困难。例如剩余劳动力,国有企业再多,也只有几千万人,而人民公社再少,也要超过2亿人。又如国家政策的倾斜, 是牺牲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利益,保护国有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我们认为,是从既定的所有制形式出发,还是从解放生产力出发,才是形成国有企业改革与人民公社改革巨大反差的内在的根本的原因。主要依据是:第一,社员进行人民公社改革时,首先是并且主要是从解放生产力出发,真正把解放生产力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安徽凤阳小岗的社员为了解放生产力,甚至恳冒坐牢杀头的改革风险,就是突出的实例。另一方面,国家对社员自发进行的人民公社改革,也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宽容和理解,并且最终担负起领导社员胜利完成人民公社改革的历史责任。相比之下,国家在领导国有企业改革时,虽然年年都想把国有企业搞活,强调搞活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关键。但是国家最最强调的是坚持国有企业既定的国有制形式,没有在事实上把解放国有企业的生产力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结果造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政策层出不穷,而国有企业的亏损和负债逐年增加,生存发展能力更加衰弱的矛盾现象。第二,人民公社改革的具体措施的选择,首先是并且主要是根据发展生产力和利国家、利集体、利个人的要求确定的。例如,社员用联产计酬取代评工记分,用大包干取代小包干,逐步实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人民公社的取代,既解放和发展了被人民公社束缚的生产力,又保证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增加,真正达到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相比之下,国有企业改革在选择具体的措施时,首先强调的是企业的国有制性质,而不是解放企业的生产力,结果出现了许多事与愿违的现象。例如,国有企业改革在借鉴人民公社改革经验时,不学强调发展生产力,而是把社员创造的利国家利集体利个人的承包制,演变为损国家损企业利个人的承包制,背离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正确方向。

比较分析国有企业改革与人民公社改革的巨大反差,对于深化公有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现实意义。首先,解放思想,真闯实干,是公有制改革成功的唯一保证。当年社员自发进行人民公社改革,困难重重,风险巨大。但是社员坚信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利国家利集体利个人才是社会主义,彻底解放了思想,完全是真闯实干。实践证明,正是社员自发进行的人民公社改革,才为我国农村找到了一条解决温饱难题的正确道路,并且极大地丰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相比之下,国有企业改革总是患得患失,要到经典著作里找理论根据,要等中央文件的政策规定。甚至在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处于“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严重困境时,还是顾虑重重,不敢大胆地闯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因此,现在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加快,真正深化,关键不在于国有企业的具体困难有多少,而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否科学。因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处境再困难,也要比70年代末人民公社和社员的处境好得多,经济上的困难不是国有企业改革严重滞后的真正原因。其次,只有科学区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与微观组织的具体形式,才能正确实现公有制的制度创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归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这种本质规定是我国必须坚持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微观组织的具体形式的取舍,只能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例如人民公社,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本质来分析,土地等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是人民公社改革必须坚持的,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微观组织的具体形式来看,人民公社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是人民公社改革必须放弃的。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同时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因而是正确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创新。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深化改革,十分重要的国有资产还是要坚持国家所有。但是现有的国有企业数量偏多、规模偏小、素质偏低,产业分布又很不合理,既不利于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又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现在除了保留少量能够真正体现国有制优越性的国有企业之外,应该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使它们转变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非国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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