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元时期的穆斯林与伊斯兰教法_伊斯兰教法论文

蒙元时期的穆斯林与伊斯兰教法_伊斯兰教法论文

蒙元时期的穆斯林与伊斯兰教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穆斯林论文,伊斯兰论文,教法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3世纪后,伊斯兰教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转折时期。蒙古贵族史无前例的军事西征,沿丝绸之路越过葱岭,直至欧洲中部,席卷亚欧大片地区,不到百年间就完成了对中亚、西亚和东亚的一体化统治。蒙古贵族在回师东征的军事活动中,中西亚的大批穆斯林士卒和军匠被签发东来,参加征服异族的战争,进入全国各地。因此,有元一代,穆斯林遍布华北、西北、中原、西南等地区,并逐渐与汉文化或突厥文化相结合,与唐宋东南沿海蕃坊穆斯林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穆斯林对伊斯兰教法的实践亦做着不同的调适。

13世纪以来,逊尼派中有“四大教法学派”之称的哈乃斐派、马立克派、沙斐仪派、罕伯理派占据主导地位,在穆斯林世界各据一方,传播自己的学派理论。伊斯兰教自唐传入中国,至元初400多年间,绝大多数穆斯林属哈乃斐教法学派。志费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说:“屈出律征服可失哈耳和忽炭,放弃了基督教的教规,改从偶像教的习俗。之后,他逼迫这些地方的居民背叛他们纯洁的哈尼菲教,归依肮脏的邪教……”“而异端已知道,因真理获胜;哈尼菲教不能被毁灭。”[1](81-85)文中的“哈尼菲教”可有两种理解:一指伊斯兰教,一指哈乃斐教法学派。波斯语“Haneef”意为“正统的、虔诚的(伊斯兰教徒)”;“Hanafee"意为“伊斯兰哈乃斐派的、哈乃斐教派的信徒”。由此看来,“哈尼菲教”即指哈乃斐教法学派。因为在志费尼时代,什叶派尚未成为伊朗的国教。志费尼说可失哈耳和忽炭的居民信仰伊斯兰教,遵从哈乃斐教法学派的主张,捍卫教法的纯洁性。这样看来,出身波斯的志费尼,以及受波斯伊斯兰教文化影响很大的元代中国各族穆斯林“都是逊尼派,是哈乃斐教法学派”[2](261)。

元代,穆斯林被称为木速鲁蛮或木速蛮,亦有称答失蛮、大石马的,汉文史籍中称他们为回回人,故其礼拜寺又称回回寺,所遵行的伊斯兰教法又称回回法,东来的回回人乐居中土,“皆以中原为家,江南尤多,不复回首故国也”[3]。此外,东南沿海的泉州、广州、杭州、扬州等地也居住着相当数量的穆斯林,漠北、西北等地的回回人随处可见,形成“元时回回遍天下”的局面。回回人中绝大多数固守伊斯兰教法,“居中土也,服食中土也,而惟其国俗是泥也”[4]。吴鉴在《清净寺记》中说:“迄今八百余岁,国俗严奉尊信;虽适殊域,传子孙,累世不易。”[5](314)《重建礼拜寺记》:“今近而京城,远而诸路,其寺万余,俱西向以行拜天之礼,而殿则空焉。”[6](112)说万余所清真寺似有夸张,倒也反映了元代穆斯林建寺兴教活动遍于全国的事实。可见伊斯兰教法在元代的传播是合法的,穆斯林对教法的履行亦是自由的。

元代回回人遍布全国各地,穆斯林与元朝廷和谐相处,伊斯兰教得到更大的传播和发展,伊斯兰教法亦在各地得到实施,掌理教法的“卡迪”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卡迪,阿拉伯语Kadi(或Qadi)的音译,又译“卡孜”,元代译“哈的”或“合的”,元时中央政府曾设“回回哈的司”,地方设“回回哈的所”。“卡迪”被称为“哈的大师”,依照教法教律管理穆斯林事务。卡迪肩负政府官员、穆斯林的宗教首领两种职责。在一定意义上说,卡迪制略同于唐宋之蕃坊,也具有政教合一的性质。

伊斯兰教法主要包括宗教义务、民事法律、刑法等内容。元代穆斯林主要履行了宗教义务,即念、礼、斋、课、朝“五件主命”。

(1)念功。伊斯兰教规定,一个穆斯林首先要内心诚信,口头诵念“万物非主,惟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主之使者”。此为“五功”之第一要素。元代伊斯兰教史上应该大书特书的一件事是忽必烈之孙阿难答皈依伊斯兰教。阿难答自幼由回回人抚养,耳儒目染伊斯兰教法教律。皈依伊斯兰教后,“经常都在教堂(清真寺)中,从事于祈祷和念诵《古兰经》,他给大多数蒙古儿童施行了割礼,并且使大部分蒙古军队皈依了伊斯兰教”,“他在自己的营地上建立清真寺,经常念诵《古兰经》,沉缅于祈祷”[7](380-382)。作为安西王,如此仰慕、虔信伊斯兰教。因此,皈依的穆斯林一定要履行这一最基本的信仰要素。至于对儿童施行的“割礼”,哈乃斐派认为是一件“穆斯坦哈布”(可嘉行为),而非必须要履行的“瓦吉布”义务。

(2)礼拜。拜功,《元典章》上称“纳麻思”,说穆斯林有“一日五遍的纳麻思”,“纳麻思”今为“乃玛孜”,是波斯语Namaz的音译。至正八年(1348年)定州《重建礼拜寺记》载:“以回回之人遍天下而此地尤多,朝夕亦不废礼。但府第之兑隅,有古刹寺一座,堂宇止三间,名为礼拜寺。乃教众朝夕拜天祝延圣寿之所。……惟回回为教也,寺无像设,惟一空殿,盖祖西域天方国遗制。其房四面环拜,西向东,东望西,南面北,北朝南。中国居西域之东,是教中拜者则咸西向焉。……今近而京城,远而诸路,其寺万余,俱西向以行拜天之礼……一日五行。”[6l(111)“朝夕亦不废礼”、“是教中拜者则咸西向焉”、“拜天之礼,一日五行”都说明元代穆斯林谨守拜功义务。“祝延至寿”是聚礼日教长或教法官演讲时,对皇权政府的祝福赞颂。《史集》中载:“在伊斯兰教历650年(公元1252年12月)的开斋节时,伊斯兰教徒们聚集在帐殿(斡耳朵)的门口,站在(他们)前面领着作祈祷并进行布道的法官为札马剌丁·马合木·忽毡迪,他读出了哈里发的一些头衔来点缀‘忽惕巴(虎图白)’,接着为蒙哥合罕作了祈祷,并颂扬了他。”[7](261)看来,当时赞颂王权已成为教法的一种“需要”。“祝延圣寿”虽只四字,意义却很大,这种微妙的变化,使我们嗅出元代穆斯林的教法遵行有适应朝政、社会之一面。它解决了在中国这样一个非穆斯林统治的封建国度里穆斯林如何处理和对待国君的问题。

(3)斋戒。(定州)《重建礼拜寺记》载:“斋戒之事,每岁一举。”(广州)《重建怀圣寺记》曰:“月斋戒惟谨,不遗时刻晦朔。”[5](326)(泉州)《清净寺记》说:“每岁斋戒一月,更衣淋浴,居必易常处。”[5](314)从这些记载中,可知元代穆斯林淋浴净身,守时斋戒,严格履行这一天命功课。

(4)天课。阿拉伯语Zakat的音译,原意为“洁净”、“增加”,伊斯兰教“五功”之一,我国穆斯林称“课功”,它是教法规定的法定施舍,在《古兰经》中有“伊赫撒”(行善)、“莱凡格”(花费)、“撒得格”(真诚)、“扎卡特”(洁净)几种称呼。伊斯兰教初期是一种自愿的慈善行为,后发展成为一种课税制度。哈乃斐派规定,应向农副产品、牲畜、金银、商品、矿产五类财产拥有者征收天课。《古兰经》称:“赈济施舍只归功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9:60)。

元代穆斯林对天课的实施情况,《伊本·白图泰游记》记载,泉州的穆斯林“商人因久居异教徒地区,如有穆斯林来,都欢喜若狂地说:他们是从伊斯兰地区来的呀!便把应交纳的天课交给他”,[8](551),以“周急解厄为事”。广州的“商人们在这里缴纳他们向谢赫阿布·伊斯格·卡泽龙所许下的愿”[8](562)。定州《重建礼拜寺记》云:“施与不问其亲疏”。哈乃斐派主张不能将天课施于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亲属,也不能施于清真寺的谢赫(教长)。看来,当时沿海地区的穆斯林生活富裕,相互间都没有接收天课的人,因此,那些外来穆斯林、谢赫、亲戚成了他们施济的对象。

(5)朝觐。阿拉伯语为“哈吉(Haji)”,原意为“向着崇高的事业”,穆斯林于伊斯兰教历每年12月8-10日在沙特阿拉伯麦加的特定场所完成的特定功课。只要身体健康、旅途安全、能自备旅费、家庭生活充足,一生中至少必须朝觐一次。完成朝觐的人称为哈吉或哈智或哈只等。

元代哈吉为数不少,陈达生《泉州伊斯兰教石刻》所列墓碑为我们提供了线索。《石刻》列:“这是曼苏尔·本·哈吉·葛斯姆·贾杰鲁米之墓。”“这是最尊贵、伟大、受人尊敬的殉教者—哈只·本·艾比伯克·本·哈只·玛利卡。”“这座坟墓的主人,幸运的候赛因·本·哈只·阿鲁西·谢尔拉烈士,他已回到真主的慈悯之下。”“这是努冉萨·本·和加·巴拉德夏·本·和加·哈尔伯克·花刺子密的坟墓。”“真主永存。他已从今世转移至永世。抵达至高无上真主的慈恩之下。哈吉·和加·本·给沙·玛尔达姆·易奇·乌鲁厄于(伊斯兰历)764年10月15日(公元1363年7月28日,元至正23年,癸卯)。”拉施特《史集》中亦有记载:“他(皇子术赤)派遣成吉思汗的一个亲信、很早就为成吉思汗效劳的商人忽辛·哈只率领着使团(到速黑纳黑)去。”[9](274)从《石刻》之碑文、《史集》之记载中,可知当时无论阿拉伯商人或西域之后裔,大部分去麦加完成了朝觐功课。可见,元代穆斯林自由实践教法规定的宗教义务。

元代伊斯兰教已不同于唐宋,特别是元末回回民族形成后,伊斯兰教法的实践很大程度上受元朝廷的限制和蒙古民族习惯的影响。元朝廷从设“中央回回掌教哈的司属”、地方“回回哈的所”,到“罢回回哈的司属”、“止令掌教念经”至剥夺“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等司法权的一系列政策看,无疑使教法向世俗化道路迈进了一步。

元朝廷对教法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1)刑法。伊斯兰教的刑法称为“欧古班”。在伊斯兰教刑法中,刑罚分为固定刑、复仇刑和酌定刑三种。哈乃斐派规定的刑罚有两类:私人报复和对违犯教律的惩罚。由此而涉及的犯罪行为也有两类:侵犯人身的暴行和《古兰经》规定的固定刑罚。固定刑罚的犯罪有五种:1.通奸;2.诬告贞节;3.饮酒;4.偷盗;5.劫掠(抢劫)。元代对穆斯林实施的刑法主要有奸、盗、诈、伪。根据《元史》记载:“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10]“诸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从大宗正府治之。”[11]“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景迹人。”[12]“诸罗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13]这些史料使我们看出元朝廷对触犯刑法的回回人并非移送哈的大师按教法决断,而是送至地方司法机关处治。依哈乃斐派的判决:“已婚者犯通奸罪,以乱石击毙;两个自由人犯奸,鞭笞一百下;两奴隶犯奸,各鞭笞五十下。”“偷盗罪。偷盗价值在十个第尔汗以上的赃物,砍去右手;再犯时,砍去左脚。继续再犯,或依次砍去右脚、左手,或只监禁直至悔过自新。”“抢劫罪。只抢走财物,对人身没有构成伤害者,砍去右手和左脚;杀人未抢取财物者,用剑刺死;既劫掠财物,又杀人者,钉死在十字架上。”[14]从“(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秋七月,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该依宋法黥而断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15]看,元世祖对伊斯兰教法持抵制的态度。对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11],剥夺了回回人的“刑名、户婚、钱粮、词讼”等司法权,限制了哈的大师的权限,限制了教法的实施。

(2)民法。成吉思汗要求臣民“其杀所食之动物,必须缚其四肢,破胸,入手紧握其心脏;如仿穆斯林杀牲者,则应如法杀其人”[16](158)。《元史·世祖本记》载:“至元十六年(1279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贡海青。回回等所过供食,羊非自杀者不食,百姓苦之。帝曰:‘彼吾奴也,饮食敢不随我朝乎?’诏禁之。”[10]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屠宰驼牛羊等牲畜,诵念真主之名,必须割断动物的喉头、颈项两动脉血管,放尽血液,这样视其为合法食物,否则属禁食。然而,元朝从成吉思汗到历代皇帝(元朝廷)强迫回回人以蒙古人剖开牲畜胸腹,抓住心脏至其死去的屠宰方法,严禁穆斯林断喉放血的屠宰法,违者处以死刑,并将其妻子、财产给予告发者。《元典章》“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中,不仅对回回人的饮食加以限制,而且禁止回回人做“速纳”。“从今以后,木速蛮回回每,术忽回回每,不拣是何人,杀来的肉交吃者,休抹杀羊者,休做速纳者。”[17](2176)“速纳”为阿拉伯语Sunnah的音译,有“风俗”、“习惯”、“行为”、“道路”等意思,在“圣训”中专指穆罕默德的行为,被穆斯林奉为指导自己行为规范的准则,它与Hadith(言语的圣训)构成“圣训”的两个方面,今译作“逊奈”。《元典章》中的“做速纳”与穆斯林通常所称的“做逊奈提”或“做赫特乃”是一回事,指对穆斯林儿童施行的割礼。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从出生第七日起应履行这项圣行,但四大教法学派的主张不尽相同,哈乃斐派认为是“穆斯坦哈布”(可嘉行为),沙菲仪和罕伯理派认为是“强调的圣行”,马立克派甚至主张妇女也应施行割礼。这些主张与其所处的地域不无关系。禁按伊斯兰教法宰杀羊、禁做“速纳”与“成吉思汗皇帝降生,日出至没,尽收诸国,各依风俗”形成显明的反差,其复杂的内涵昭然可见。元朝廷一面以行政命令的方法限制回回人对教法的实践活动,一面委任回回哈的依伊斯兰教法(回回法)处理回回人之间的民事诉讼。

卡迪管理下的教法实践。前文所述,元廷虽几次下诏“罢回回掌教哈的所”,“止令掌教念经”,但这些命令究竟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现在无从悉知。但据元末来中国的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的记述,当时各地回回人都有自己的掌教和哈的;同时元朝皇帝还任命了一位管领全国回回人的大掌教(总法官)。可见这时回回人仍然在卡迪的管理下实施伊斯兰教法。《伊本·白图泰游记》记载说:“(广州)城的一个地区是穆斯林居住区,内有清真寺和道堂,并设有法官和谢赫。中国每一城市都设有谢赫·伊斯兰,总管穆斯林的事务。另有法官一人,处理他们之间的诉讼案件。”[8](552)

“到达干江府(广州)时,法官、谢赫·伊斯兰和商人们都出城迎接……陪同我们骑马的只有法官和谢赫·伊斯兰二人。”[8](554)

“我们到达(杭州)时,有法官赫伦丁,当地的谢赫·伊斯兰,以及当地的穆斯林要人——埃及人士奥斯曼·伊本·安法尼的儿子们,都出城迎接。”[8](556)

“至汗八里(北京)时……我们寄宿于谢赫鲍尔汗丁·刷额尔智处……可汗任他做全国穆斯林的首领,并以刷德尔·知汗称呼他。”[8](561)

上述四段游记不同程度地记述了伊斯兰总伊玛目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以及他们的地位。可见,当时穆斯林的宗教活动,特别是教法的实践活动是在总伊玛目监督下,由教法官具体管理实施的。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伊玛目和法官都由可汗任命,法官只处理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因为从元致和元年(公元1328年)起,伊斯兰教法“从元代中国国法的角度已无权再干预回回刑名、户婚一类事务了。教法只在有限范围内发生影响”[18](673)。因此,我们说元代中后期,虽然回回哈的司属废止,但哈的仍然存在,继续行使有限的司法职权,穆斯林之间的诉讼仍由各地哈的依教法决断直到元亡。

总之,蒙元时代是伊斯兰教的普传时期,也是教法的传播时期。穆斯林在哈的大师管理下实施宗教义务,涉及社会方面的教法律令虽有实施,却最终被元朝廷剥夺了。另外,随着伊斯兰教在全国各地的广泛传播,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法律制度间的相互影响,加之元廷历代皇帝的政令、教法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有社会制度的制约,更主要的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因为元代的哈的为非穆斯林的蒙古族帝王祈福颂德,它解决了穆斯林如何对待非穆斯林帝王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元一代,伊斯兰教法既是普传时期,又是中国化时期;即是朝廷任命的大掌教(大法官),就有为帝王“祝延圣寿”、“祝圣化民”的义务。

标签:;  ;  ;  ;  ;  ;  ;  

蒙元时期的穆斯林与伊斯兰教法_伊斯兰教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