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研究论文_刘嘉敏

基于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研究论文_刘嘉敏

东莞市中堂镇规划管理所 523220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变更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与争议,阐述了当前社会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建设的重要性,针对目前城市规划变更中存在的问题与可诉性进行分析。结合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举例了一些城市规划变更中的争议事件,对其存在的可诉性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理清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范围,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城市规划;变更;可诉性;法律法规

现今社会的城市化建设飞速发展,城市规划能够统筹政府建设空间的布局,不仅能对自然资源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保护自然环境,还能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依据。现代化国家在进行行政开支工作时发现,城市规划变更所引起的诉讼案较多,为了保证公民的财产安全,城市规划的变更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变更时要明确相对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范围

(一)城市规划变更中可诉性的必然因素

城市规划变更时必会存在一定可诉性,主要有一下两种原因:

1、权力的需要。通常,只有利用权力来制约一个国家,才能有效地体现法制的力度,能够使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城市规划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行政目标的一种有效手段,法律帮你对城市规划的实体进行控制,只能以原则性的判断形式,作为规划的限制依据。这样就让行政机关对城市规划进行控制时拥有过多的权利,在对城市规划进行控制时,往往会出现相关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与施工单位谋取自身的利益,而随意批准城市规划的变更活动,不利于城市规划的建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公众的利益。

2、为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当城市规划出现不合理的变更时,会使国家、企业和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城市规划发生变更往往是因为政府领导的一句话,城市规划没有基本的稳定性;城市规划发生变更时存在许多问题,可是公众没有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果政府能利用制定相关法律对城市规划的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将会影响公众的基本生活。

(二)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范围,可从建设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建设性详细规划。在开始实施城市规划计划时,共有两种规划形式,一种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于总体规划是为了控制土地的使用功效,因此,帮你对土地开发量进行控制;政府负责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需要详细的计划,无法快速的对政府建设城市设计等公共设施进行控制的要求做出快速解答。所以,政府需采取新的控制手法,也就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规划的变更进行控制,来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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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进行总体规划或是分区规划时的主要依据,是能够控制建设区域内土地的使用性质、强度的指标,也能满足控制道路、工程管线位置及控制规划空间环境的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筑物在使用时限内被拆除,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还会降低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度,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城市规划变更是由于详细规划的控制不得当时,公众可提出法院行政诉讼。

2、分区规划。改善城市规划的土地资源与空间资源浪费情况,可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涉及到设施用地主要有公共安全、公共服务、人们基本的生活设施等的用地,还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城市规划变更引起相关权益的纷争,保护公众权益,主要可以利用公示、开展公证会等多种形式与公众进行商讨,收集社会各界的声音,在满足公众的需求下,对城市规划进行合理变更,实施工程可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城市规划的案例

某地一小学有百年历史,但由于年久失修,校舍破烂不堪,在政府的呼吁下,被划分在城市建设范围内,斥巨资建设了新校舍,但仅隔两年,将要被拆迁,就因政府要建设“中央商务中心”,正巧规划的区域内包括了该小学,需要被拆迁的还有附近不少的商品房住宅区,建设的时间都不满八年。

上诉这些“短命”的建筑是城市规划变更中的典型案例,相关法律表明,在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时限内,如该建设符合了城市规划与工程建设的标准,除了要满足公众的集体利益需求以外,政府是没有权利决定该建筑物是否被拆除。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规划变更,该案例完全符合诉讼条件:第一是该小学有百年历史,算是历史文化遗产;第二是造成城市规划发生变更的条件不足,政府建设“中央商务中心”并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生活需要,城市规划变更内的建筑大多在使用期限内,且是合格的建筑物,强行将其拆除,不仅影响了公众的生活,还浪费了土地资源;第三是城市规划变更的执行,侵害公众的个人合法权益;第四,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此案例中城市规划发生变更,是由于政府没能在之前对城市建设进行详细规划。因此,案例中的公众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降低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

(一)城市规划发生变更过程中的三大主体

1、政府部分。政府不仅是城市规划的决策者,还能实现公众利益、预防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发生,更是能协调政府、开发商与社会公众三者间的关系领导者,当对城市规划进行变更时,三者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仅要对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还需协调开发商与社会公众间的关系。寻找适当的时间对规划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布,公布的范围、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等各类沟通工作都需要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时需要思考的。

2、开发商。对城市规划进行投资的主体由单一的公有单位转变成多种形式的经济成分,在建设城市规划时能在其中获取最大利益的是开发商。因此,在工程的选址、开发的力度等方面都有着发言权,他们能推进城市的建设,选择的权利往往较多,不仅能够选取项目的施工区域,他们的决策还影响着城市规划项目指标的确立与整个工程的进度。

3、社会公众。由于社会各界并没有能够获得城市规划各类信息的渠道,因此,在城市规划项目进行审批时,要进行公示、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将意见整合后,对合理意见进行采纳,并对公众做出解释,让公众能够在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城市规划变更项目进行监督。

(二)城市规划发生变更进行控制

1、对工程变更范围进行控制。首先需要明确更改的范围,而后对项目变更的请求以口头、书面或直接、间接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形式上交给有关部门,对变更的实施情况与进度进行详细记录,为变更项目的实施报告提供有效依据。

2、控制系统,确定变更的范围。第一是所变更的工作,跟踪、授权系统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来确定变更的范围;第二是如果项目的变更过大,需要专家进行评估,对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纠正项目中存在的失误;第三是在预期到的范围内,分解变更项目的工作结构,对其他的可行方法进行分析,并严格要求变更项目按照合同内容来实施。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发生变更不仅会侵害政府、企业及个人的利益,使公众的正常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还会造成不必要的土地资源浪费。根据文中案例分析,当城市规划变更时由于详细规划的控制不得当时,公众可提出法院行政诉讼。

造成城市规划发生变更主要是由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利过大,利欲熏心,个人或是项目投资企业过于注重自身的利益,随意批准城市规划的变更申请;还有一点是在最初建设城市规划师没能做好详细的规划。

参考文献:

[1]张力.城市规划项目范围变更控制体系研究.南开大学2009

[2]赵阳.浅析城市规划的可诉性.法制与经济,2012

[3]兰燕卓.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3

论文作者:刘嘉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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