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互联与交互的边界管理_隐私权论文

关系互联与交互的边界管理_隐私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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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674-0076(2016)02-0033-06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1]。其中,社交媒体呈现用户快速增长、结构多元与地域扩散的势态,其已日渐成为社会主流的媒介形式。与传统媒体不同,社交媒体带来全新交往形态与信息方式,不断重塑由它们所催生的主体建构及人际互动,改变着主体与社会的既有关系属性。在改变与促进社会交往的同时,带来的隐私问题引起重视。与以往隐私权强调控制的理念不同,社交媒体难以通过控制实现隐私保护,新的隐私悖论表现为关系互联与相互性边界交错之间的张力,隐私保护的核心在于把握相互过程的边界。面对社交媒体下关系互联的结构属性,文章以“信息方式”为理论基础,将审视社交媒体对隐私产生的影响,分析社交媒体中的隐私困境与生成机制,反思隐私理念及其保护路径。

       一、合法化建构:以权利为话语的隐私保护模式

       作为现代权利的隐私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与十九世纪下半叶商业性大众报刊的兴起具有重要关联。是新闻报刊超出礼义廉耻的限度,传播流言蜚语成为行业的现实,引发了人们对隐私的关注,确立了以权利为话语的隐私合法化地位。布兰代斯和沃伦[2]认为:“文明的前行使人们的生活日渐紧张且复杂,适时地远离世事纷扰,极有必要。随着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也对公共场合更为敏感,独处与隐私之于人更是必不可少。”1960年威廉·普罗瑟将隐私权组织为五个诉因:不合理披露令人难堪的私人信息、对个人空间的侵扰、对他人错误印象的描绘、为商业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等、侵犯公布权[3]。普罗瑟的隐私权体系成为美国关于隐私权的主流分析框架,随后美国各州开始承认隐私为民法权利,最高法院承认隐私权存在则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在欧洲隐私法生成中,以法国为例,其立法机关在1970年通过的法律被编入《法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人生活受尊重的权利”,1995年将隐私权升格为宪法权利。由于隐私文化的差异,欧洲的隐私权保护核心在于保护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美国则以自由价值为导向来定义隐私权,特别强调个人在面对政府时所享有的自由[4]。

       不管是人格保护还是强调自由,其本意仍在于将隐私问题限定在私人领域而非公共领域。西方重要隐私理论中,威斯丁认为隐私是个人、群体或组织自己决定其信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到何种程度传播给他人的主张;奥特曼则认为隐私是公开与关闭私人边界之间的一种张力,是个人对他人接近自己的选择性控制[5]。隐私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分离的基础上,意在突出个体对私人空间的绝对控制,以保证个体的发展与主体性。布兰代斯强调,只要个人拥有完整人格,即使在无意识情况下,也应拥有关于自身的控制权。弗里德甚至认为,“当且仅当一个人能控制关于自己的信息时,他才拥有隐私”[6]。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生成的传播生态与交往形式开始对私人空间产生消极影响,私生活遭到新闻媒介侵犯的风险越来越高。面对大众传媒带来的转变,保障个人在交往行动中拥有控制与自身相关信息传播的能力,在相互性关系中维持绝对独处空间的权利,构成了隐私权的核心内涵。易言之,隐私权涉及人格完全的个体对相互性的绝对控制权,意指的是个体对私人空间的绝对性主权,主权正是隐私作为话语保证主体对私人空间绝对控制权的方式[7]。不能忽略的是,隐私作为权利的形成有其坚实的权利基础与道德溯源。

       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界定“隐私权”概念,遑论隐私权的体系化研究与建构,但隐私现象及其权利保护却存在人们的生活中。在我国的法律当中,社会发展促使隐私侵犯现象层出不穷,隐私权早已成为被大众所熟知的概念与主张,但在法律制度上缺乏明确的条文与司法解释,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又比较陌生。在国外的隐私案例中,被认为美国普通法首次对隐私权进行承认的是1905年“帕夫斯卡”案,法官认为侵犯隐私权就是对个人法律权利的直接侵犯。面对习惯法无判例以保障隐私权的局面,佐治亚州最高法院认为习惯法之判断应依法之本质与公共良善进而断定隐私权源于自然法,每个人拥有与社会关系之隐私自由乃无可置疑之自然权利,不受实证法之压制[8]。由此可见,即使隐私权并未明文规定其边界与概念,将其解释为个人的自由权或公民权,以实现个人对其目标追求的惯例却延续下来。隐私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在自由主义架构下突显人的实现及其主体性建构是其自身的最高目标,以防止国家力量或者其他社会力量的干预。

       隐私作为一种社会建构过程,与政治环境、资本力量和文化结构具有紧密的关联,当前研究匍匐于单纯规范分析与个人权利理论套用,忽视对隐私所处社会环境与传播生态的分析,导致隐私研究的机械化与模糊性。面对社交媒体信息方式带来的变革,需要重新审视隐私的概念与认知,探讨隐私保护作为基本社会原则的实践,以及隐私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二、交互失控:社交媒体信息方式下的隐私困境

       “信息方式”是波斯特借鉴马克思的“生产方式”提出的概念,意在探析信息交换的构型问题,依据符号交换形式包含的意义内部、外部结构,以及意义的手段和关系,将信息方式分为口头媒介的交换、书写媒介的交换与电子媒介的交换三个阶段[9]13。信息方式是以语言学、符号学为基础,对电子媒介时代的社会交往与文化现象进行描述的理论。信息方式本质上是交往方式而非生产方式,它既是一种语言构型,也是一种交往行动和交往方式,它通过语言/交往行动对主体的建构方式、主体与世界关系的建构方式、进而对社会文明发生影响,并因此具有直接而深刻的伦理意义[10]。随着社交媒体日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一种新的信息方式已悄然产生,其所催生的新语言成为社会交往的基础,影响着主体自我建构及其社会关系的形塑。

       在以个人权利为导向的传统隐私理念中,隐私指控制与自身相关信息传播的能力,以维持相互性的有序与达到私人空间的绝对,相互性的基础则是控制相关信息在合理范围内,以合适方式进行传播,实现在共通情景下的信息理解。在个体的信息分享过程中,一旦他人共享了某些信息,即附带包含彼此的信任与相互之间的契约精神,要共同承担起信息保密的隐私伦理义务。社交媒体信息方式对相互性产生重要影响,表现在语言表征功能的弱化、主体沦为被操控的对象与社会关系的重塑,使个人隐私面临新困境。

       1.语言表征在交往中的功能异化

       社交语言丧失了个体赋予语言本身的信息表征功能,这是相互性脱离控制的基础与关键。作为意向行动的工具,语言通过承载具体表征来加强人们之间的交流与认同建构。与传统语言通过实在的“信息”进行沟通不同,社交媒体中的图片、表情、点赞与视频等电子化语言,兼具口语和书面语两种信息媒介的特征,导致“信息的模拟”现象。电子书写因之而来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文本连同语境的转换、再创造与再传播成为极其便捷的事情[11]。电子化语言已经失去其在日常时空坐标中固定下来的表征性。特别是表情符号等电子化语言的出现,改变了语言与信息的明确关联性,使其具备多重解释的可能。电子语言通过“比特”来存在与传播,亦使其具有分解、组合与记忆等技术特征,信息表达更呈现出意义去中心化。社交媒体语言没有延续其作为个体控制自身信息传播的中介作用,自身失去对信息的控制,并反作用于个体自我。在社交媒体的技术语境下,隐私侵犯不仅表现在已发生事实的传播,更包括对深层隐私的揭露。例如,通过对社交语言进行技术的关联性分析,可以发掘更多“合成型隐私”,即“由原本不能单独构成隐私的若干单项个人信息或行为事项,经聚合后形成新的描述与指向功能而构成的隐私”[12]。电子语言的出现开始在人们的交往中产生影响,并导致主体及其社会关系的重塑。

       2.主体在交往中被沦为建构对象

       社交媒体摆脱传统信息交流中的主次模式,并且主体与语言之间的关系日渐脱离,进而促使主体在相互性过程中变得更加脆落与虚拟不定,主体被沦为操控的对象。社交媒体作为自我表达的平台,意在塑造一种“理想自我”,以此作为社会交往的基础。随着相互交往的扩大与加深,个体已然失去了在相互过程中的主动权,不能有效对信息进行定义,对交往行为进行选择,对情景赋有意义。如波斯纳所言,“这一主体因数据库而被多重化,被电脑化的信息传递及意义协商所消散,被电视广告去语境化,并被重新指定身份,在符号的电子化传输中被持续分解和物质化”[9]25。在商业时代,社交媒体信息收集所形成的数据库,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这激发了资本原始的趋利心态,使其不断突破隐私边界的禁忌,通过各种手段对主体进行“还原”,诸如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体巨头,每年花巨资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分析与提取,并进一步窥视用户的消费习惯、购买记录与日常行为等,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投放商业广告,这种完整的产业链条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主体却成为被形塑的“被动者”。这颠覆了以往“事前同意”、“告知与许可”等传统隐私政策,主体本应在相互性中具备的理性、自律与完整的主导性位置消失了。与此同时,面对社交媒体关系网络无限延伸带来的猎奇心理,相互链接形成的无限隐私窥探可能,这亦激发了人们的原始好奇心,不断打破理应遵守的隐私保护规则,在集体无意识的娱乐精神中将主体土崩瓦解。

       3.社会关系在交往中的不断重塑

       传统隐私下的相互性在新的信息方式下面临持续失控,不仅改变主体与客体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空间构成,并重构着他们的社会关系与交往模式。如果交往在相对稳定的情景与伦理基础上进行,主体可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持相互性,形成比较有序的社会关系。在社交媒体语境下,主体与客体的相互性失去清晰的边界存在与约束,交往靠“链条”编织出的复杂且动态化关系网络,这导致空间结构的复杂、异质与多元,“弥散的陌生人”成为常态,加重相互关系的脆落性。电子媒介交流使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的关系变远,并且摆脱了阅读者或书写者与印刷或手写文本的可感可触的物质性之间的关系,因而它搅乱了主体与主体所传递或接受的符号之间的关系,并以极其新的形式对这一关系重新构建[9]24。可见,新的信息方式意味着主体与客体关系重构,客体将以主体姿态赋予信息以意义,将新的相互关系置于信息再传播中,生成新的权力“主体”,这种关系是之前的主体所不能掌控的。而且,新信息方式下的相互关系成为一个“超级全景监狱”,每个人都把自己建构为监视主体,在平等的位置上相互审视对方。另外,社交媒体形成的个人信息社会化记忆,造成的后果更为骇人,“数字化记忆作为一种全景控制的有效机制,不仅支持了对等级森严的机构和社会的控制,并且还会去寻找对他们自身的支持,从而巩固并加深现有的(不平等的)信息权力分配”[13]。面对社交媒体信息方式下的关系重塑,个体隐私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完全失去安宁与自我空间。

       三、关系互联:自我表露生成的结构性影响机制

       通常认为自我表露是个体口头将自己的信息(包括思想、感受和经历)表露给他人,在亲密关系的发展和维持上起主要作用,其不仅是信息传递行为,也是一种人际的交互过程[14]。自我表露是各种社会交往与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交媒体作为信息分享、关系转换和社会交往的平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自我表露的相互性需要,在自我表达、情绪分享基础上,实现社会交往、参与等目的,进而获得社会资本、交流与认同的建构。随着自我表露的扩散,也带来诸多的风险,典型的是对隐私的影响。现有研究中,较多从人的心理活动视角出发,分析自我表露对隐私关注与保护之间的作用机制,而忽视了自我表露生成相互性关系延伸与嵌套所导致的“关系互联”结构,及其对隐私伦理造成的影响。

       1.社交情景置换的“去语境化”

       社交媒体的关系互联结构,使相互性的互动规则在关系不断扩散导致的情景置换过程中变得混乱。在口头与书写媒介的情景下,交往遵循着规范的适当性与传递的原则性,互动过程有共同情景为基础,形成相互遵循的规则。这赋予个体以理性、自律的可能,决定信息的传递是否要发生,并对信息流通的条件给予相应规制。Nissenbaum的隐私理论认为,人的活动是处于不同的社会情境中,每个情境都有其特定的社会规范,塑造着人的社会行为与角色,使其满足特定情境下的期待[15]。在戈夫曼看来,这种期待会形成约束,“当个体投射一种情景定义并由此或明或暗地表称自己是某种类型的人时,他就主动地对他人施加了道德要求,迫使他们以他这种类型的人有权期待的方式来评价他和对待他”[16]。在此基础之上,主体能在相互过程中形成合理隐私期待。社交媒介中的交往不同于现实环境,相互性取决于关系互联构成的新交往情景。这种虚拟环境意味着多维的社会关系与脱域化互动,每个主体都处于不同的场域、角色与状态,这种社交情景置换的“去语境化”导致新信息系统。梅罗维茨[17]认为,信息系统是作为接触社会信息的某种模式,作为与他人接触的行为的某种模式,新情景意味着新行为规则的形成。社交媒体的相互性打破了既有互动规则,人们都是从各自的情景出发去理解信息的含义。这就导致冲突的产生,不仅使语言表征功能弱化,更催生权力关系重构与伦理缺失。

       2.关系互联扩张的“伦理缺场”

       社交媒体关系互联而成的开放网络改变着主体对相互性的绝对控制,弱化了相互过程中的隐私伦理。传统信息方式下的相互关系由于某种程度的闭合性,空间结构有着较为明晰的边界,主体与客体的身份意识较强,这有利于伦理规范的建构与实践。但是,社交媒体形成的关系互联不同于现实交流中的交往模式,社交关系扩散带来交往虚拟化、匿名化与随意化,加上个人对自身所发信息的关系脱离与失控,这都加剧了相互过程中的隐私伦理消解。电子语言以其对传统信息方式情感内核的解构和置换,使新信息方式的语言正在逐渐削弱它的伦理性状和缔造与维系伦理世界的功能;媒介交流使交往情景技术化和虚拟化,瓦解了语言交流和交往行为的情感场和伦理场,出现“伦理缺场”[10]。所谓的伦理缺场,是指退“人”、隐“伦”与无“理”的现状[18]。易言之,现实伦理机制在新的关系结构中失去文化效力与行为约束力。在现实执法过程中,社交媒体存在的隐私侵权取证困难、侵权行为与侵权者难以界定等问题,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隐私保护的脆落性。与现实社会隐私泄露所承担的道德风险与法律责任不同,在关系互联衍生的虚拟世界中,节点间缺乏约定俗成的伦理约束机制与惩罚措施,个人容易脱离监督和约束而无所顾忌。这种“伦理缺场”造成的混乱,不仅损害了社交媒体社会价值,而且也助推了不良社交文化的出现。

       3.交往结构互嵌的“窥视文化”

       如前所述,社交媒体伦理缺失导致窥视文化的产生,一种通过偷窥普通人隐私而获得满足的网络行为。随着关系互联带来的网络扩张,主体完全丧失对信息进行情景定义的能力,客体也非传统信息方式下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结合自身经验对信息进行重新解读的“主体”,使其符合自身立场与认知经验,抵抗原主体试图赋予其承载的意义。并且,这种抵抗在特殊情景下演化为网络集体行为,以便在相互性中满足群体认同的建构,如“人肉搜索”现象。作为对网络隐私的暴力对抗,其实质就是关系互联所催生的集体窥视,一种非理性、无道德的大众狂欢行为,与社交媒体环境“传授双方身份的互换和审核把关机制的弱化以及宽松的发布门槛等”[19]有密切关联。可见,社交媒体为该需求提供条件,实现个人偷窥向大众窥视的转换,形成“窥视文化”。关系互联构成的交往结构,及其在相互过程中蕴含的价值,甚至催生新型的社会监控行为,即通过对个人信息收集与窥视而进行监视。通过持续、系统地采集与分析,并将其与来自其他渠道的信息进行整合,则可能获得用户的基本信息和私密信息,并构造完成其个人的社会活动网络、社会关系网络[20]。社交媒体关系互联带来的隐私价值,满足不同对象的欲望与需求,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独特的窥视文化,这种文化现象对隐私的概念及其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如何在社交媒体信息方式下重塑隐私的认知与相互性的秩序,是需要思考的地方。

       四、认知重构:基于关系视角的隐私理念与管理

       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交媒体使得这一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其交互关系催生了全新的虚拟空间,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交往体验,对人们生活的各个维度产生重要影响。不可忽视的是,新的信息方式亦在不同方面解构着以往的伦理规范与认知,对隐私造成的破坏尤为突显。不仅在道德上促使人们脱离隐私保护的约束,更在法律上搁置其所能产生的具体保护作用,造成隐私法律法规实际生命力的退化,加剧隐私保护合理期待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当然,这不会消亡隐私作为基本人格权利的范畴。面对不可逆转的社会交往趋势及其产生的人际关系与交往模式的社会性变革,反而更加突显隐私保护在新环境中的重要性。因此,只有在观念上重构对隐私的认知,才能在新的信息方式下保护个人隐私,建构一种合理而有序的相互性边界与科学有效的隐私权法,以实现社交媒体社会性利用与伦理价值保护间的合理平衡。

       1.以关系为视角的隐私理念重构

       社交媒体在不断扩展个体交往的同时,新的信息方式开始模糊主体自身,改变主体与客体、私人与公共之间的界限,相互性在逐渐复杂的关系互构中失去了控制,导致的边界模糊则带来隐私侵犯等各种问题。但是,个体相互性的边界并未消失,主体在社交媒体印象管理过程中与参与者共同建构着一种虚拟边界。与传统公域与私域等二分法不同,这种边界是通过区分同一性和差异性积极产生且再生的,具有社会文化构成的内涵。相对于把边界看做不可抵抗的固定和稳定的观点,社会构成主义者把边界看成动态的、进行中的、潜在的内在外在竞争过程的结果,并通过持续的行为和交互作用再造[21]。这种交互边界的产生、再现与加强,有助于相互过程中达到某种稳定性,以使交往在相对稳定的情景中进行,对隐私保护起到缓冲作用。

       社交媒体信息方式下相互性边界的解构与建构,促使以交互性控制为传统理念的隐私概念已然失效。显然,新的信息方式需要一种新的隐私观念来推进隐私保护体系的建立。雷切尔讨论隐私问题时,指出人们相互间的关系“包含着这样的考虑:有哪些有关各方的信息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在这种关系中共享”,其关系即指特定隐私的背景[22]。社交媒体改变了个体的社会关系,个人关系变得更加多元、异质与复杂,适宜于某种关系下的信息传播,并意味着适宜另外一种关系情景。因此,隐私观念的核心就应该进行相应的改变,隐私应体现为“信息以何方式在适当的时间展示给合适的人,以及个体对他人接近与理解自身信息的合理预期判断”。换而言之,对于隐私的认知不在于对相互性的绝对控制,更多体现为信息是否在交互过程中以适当的关系进行,是否按照个体所希望的方式被理解,是否实现自身所要达到的动机。基于关系视角的隐私理念,既体现个体在社交媒体中的自主性及其社会参与的角色,又彰显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存属性。

       2.关系差异化思维下的隐私管理

       在社交媒体信息方式下,应改变自然权利论强调隐私的绝对控制,抑或是注重后果的功利主义倾向,这不仅忽视个人交往的社会属性及其价值,更不符合社交媒体的结构属性。在关系互联导致去中心化、扁平化的相互性过程中,交互双方在某种程度上都已经成为“主体”。如果个体都把隐私看做是对相互性的绝对控制,并以他人为手段来达到隐私保护的目的,这将导致社交媒体失去社会交往的活力。因此,隐私保护实践可在关系差异化思维下实行管理策略,这既可以突显自身作为主体的角色,又可以保证自身行为与目标不会影响他人的价值实现,从而实现对他人的尊重,尊重他们作为自由、理性的人。与传统隐私保护依赖于非对称的控制模式,强调足够的权力、知识等社会资本不同,社交媒体及其相互边界的本质变化,需要一种新的边界管理模式,进而实现个体的隐私保护与相互性和谐。

       Helen Nissenbaum[15]认为,20世纪以来隐私保护三大政策的应用存在灰色地带,不能有效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而提出信息的适宜性规范、流动性规范两种类型,认为信息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适合披露,以及信息在何种条件与限制下适合流动,以达到一种隐私保护的目的。与传统隐私政策强调权力、知识等社会资本不同,新的隐私保护通过边界管理实现个体的目的与相互性和谐。佩特罗尼奥的“传播隐私管理理论”,包含以隐私规则的特征、边界协调与边界纠纷组成的以规则为基础的隐私规则管理过程,文化标准、社会性别标准、动机标准、环境标准与风险-收益比标准为标准的隐私规则的建立决策[23]。因此,个体信息披露与否蕴含系列社会规则,是多重因素综合的结果。在具体的社交关系管理实践过程中,Tufekci将由于展示或互动引发的隐私问题称为“技术中介的社交”,隐私更多的是关于可见性的问题、边界设定问题和观众管理问题,人们可以通过尝试优化他们的隐私和限制相关人员的访问来达到保护的目的[24]。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一个自由民主不够强大、公共领域并不充分,而商业力量又极度膨胀的当前,隐私保护需要个体媒介素养与保护意识的提升,通过考量自身的目的、认同和价值观等多重因素,进而对社交媒体相互性关系的边界进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合理的隐私期待与预期。

       五、结束语

       源于社交媒体引发的隐私问题与现实经验,促使人们反思隐私理念,重构其操作规范。与西方强调个体价值的绝对性与自然权利框架下的自由所不同,我们应结合现实语境去思考隐私保护的社会意义。隐私作为建构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应将其视为社会实践,将其作用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去分析其产生实践的结果与影响。尤其是在公共交往被不断挤压的当下,社交媒体相互性维持着公共问题建构的可能,这对社会组织的建设及其力量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在社交媒体信息方式下确立起新的边界共识,亦即对隐私实践原则性规则的再思考。因为,隐私实践不仅是指个体权利意识的彰显,更突显了个体表达义务的责任。在隐私暴露成瘾的时代,如何独处与维持公共生活的有序成为大家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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