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股票期权的障碍_股票论文

执行股票期权的障碍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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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是指企业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内可以以行权价格购买 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将所持有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以获得股 票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以达到企业管理层的收入与其业绩相挂钩的目的,是企业 的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的一种薪酬激励制度。但是作为股票期权本身是不可以转让的。

我国过去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采取了厂长负责制、承包经营制、股份制等。这些制度起 了一定的作用,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离“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的现代化企业还相差甚远。同时作为企业骨干的高层管理人员“59岁现象”较为严重, 有的高层人员为了追求其短期内的经济效益,不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不着眼于未来, 只是“在其位,谋其政,以后如不在其位,现在大搞私利”。有的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不惜侵犯股东的利益——国家利益。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呼唤新的制度建构和新的 管理方式。即要求新的制度既能够充分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又能够使股东的利益不受 侵犯,而且还能使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有部分 企业选择了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作为经营管理人员的“金手铐”,对于高级管理人 员和技术骨干的激励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自从80年代至今,美国、日本的大多数公司都 实行了这种制度。在全球排出的800家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高级管理者实 行了股票期权,然而在我国的情况如何?笔者认为实施股票期权有以下障碍。

1.观念上的障碍:西方股票期权在60至7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导向下,认为人力资本 拥有同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等非人力资本等同的地位。同时认为人力资本价值是企业最 主要的无形资产。但在我们国家中则不同,国家主张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 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在人们心目中,普遍存在的是一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 的等富平均控制着人们的意识,约束着人们的思想,无形中阻碍着股票期权的形成。

2.市场方面的障碍:我国大多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其中股权结构单一而 且相对集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有一定的障碍。在二级市场上,从事机构投资者的 比例偏低,投机气氛浓于投资气氛。股市作为经济的晴雨表,不能真正的反映公司的经 济状况。股价的高低与公司盈亏无关,庄家操纵行为极为普遍。反映企业成长情况的种 种题材也常常是配合主力机构而生。有些质地优良,业绩稳定增长的股票,长期处于低 位徘徊的现象并不少见。而许多业绩不好的企业大户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票价格。上市 公司与一些机构联合,进行违规操作股票,操纵市场的现象不时发生。信息披露不真实 ,监管部门监管不力,虚假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郑百文、银广厦、民源等。

3.法人治理结构上的障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机关是董事会,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监 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 同为公司的发展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现实生活中,国内大部分公司大股东控制股 东大会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是大股东的意志又比较自然的反映了股东大会的意志。在 此种情况下产生的董事会也往往由大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担任,而监事会也有监而不督的 现象。这就形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一群利益一致的共同 体,其三者同损同增同起同落。他们的目标却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大股东的利益。在 很大程度上他们惟大股东的利益是从。如果实施股票期权,就必然要求一种正常的公开 、公正、公平的法人治理结构,而目前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明面上有,实际上无)必然是 实行股票期权的阻力。

4.法律方面的障碍:股票期权作为一种对于经理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要 求公司要有可以购置的股票,如果公司没有股票,股票期权就成为无本之木,空中楼阁 。在国外,股票期权的来源有两个方面。即公司发行新股和股票回购。而我国大部分学 者认为股票期权的股票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获得:A.发行新股;B.从二级市场上回购; C.公开发行时预留一部分;D.大股东的让与。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这就决定预留部分股票来实施股票期权是不可能的(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 于公司股份总量的35%,其余应向社会公开募集。根据这条规定预留股票是不可能的)。 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错 股份或者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就决定了从二级市场回购也是违 法的。而发行新股又有其麻烦的手续,势必增加交易成本。

如果采取大股东让与,势必有悖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吃人嘴软,拿人手短 ”的大股东左右一切的现象。

同时,在实施股票期权方面虽然有许多政策方面的支持,而相对于股票期权方面的法 律规定仍是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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