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原则符合中国供销社的要求_民主管理论文

民主管理原则符合中国供销社的要求_民主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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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是实现合作社价值,促进合作社经济发展的根本所在。民主管理原则紧密地把世界合作运动融为一体。

改革开放后,中国供销社的民主管理已有所改进,但是原有的计划体制及几十年“官办”模式的残余,仍然严重地影响供销社民主管理的推行。当前,供销社民主管理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所有者主体和个体存在着“缺位”现象。

1.所有者主体“缺位”的表现及根源探析:

供销社所有制是在个人私有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供销社社员作为的最终所有者,称之为“所有者个体”。社代会及其常务执行机构——理事会(或社委会),是唯一代表全体所有者个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权力机构,称之为“所有者主体”。所有者主体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拥有对集体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权。

所有者主体“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供销社的非经济行为,构成了对供销社的侵权,所有者主体的利益受到程度不等的损失。

供销社与政府应是双向支持的关系。按世界各国政府通例,我国政府也应从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支持供销社,供销社应协助政府实施经济、社会政策,在经济上供销社照章纳税,政府和供销社的经济往来按等价交换原则处理。

我国供销社40年来经历了由集体到全民的所有制关系的反复折腾,政府和供销社之间的关系也处于不断的调整、演变中,有时显得极不正常。1982年供销社恢复集体性质以来,政府与供销社的关系逐渐法制化、正常化,但长期形成的政府对供销社的非经济行为,仍然严重地影响着供销社的民主管理。要完全摆脱,在短期内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中国的“特色”之一。

例如,有时不经过社代会表决,直接任命各级供销社理事会(社委会)成员。县以上联社各级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是政府官员的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求供销社协助完成各项任务,比如农业生产资料专营、防汛器材储备、重要农副产品收购,形成的经营性亏损,政府很少给予或根本不给补偿,实际上平调供销社财产。

有些地方政府借改革之名任意分割、兼并基层供销社或联社公司,改变其隶属关系及所有制性质,无视供销社自我管理集体财产的民主权利。

国家硬性规定或按国营企业标准规定供销社积累、提留比例。无视供销社的自主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削弱了各级供销社所有者主体的分配职能。

各级政府无视供销社自主管理的权力,强行分配社会闲散劳动力进入供销社。在全社会“大锅饭、铁饭碗”的劳动力机制没有彻底变革的情况下,供销社也难以开除或解雇职工,供销社劳动力民主管理机制难以真正形成。

各级政府任意向供销社摊派各种名目的费用,任意干涉供销社正常经营的现象十分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强行规定供销社经营范围,限制供销社经营项目,压缩供销社信贷资金,使不少供销社流通不畅、资金紧缩,经营处于困境。

政府对供销社的非经济行为产生的根源何在?

首先,我国长期推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恢复了供销社的集体性质,但政府职能尚未充分转换,政企不分现象仍十分严重,对供销社的行政干预尚不能避免。

其次,政府为推行其宏观社会经济目标,有时也产生非经济行为。

再次,供销社系统内部存在着由集体向全民过渡的趋势,甚至多年改革后的今天,仍有一些省的供销社不断呼吁供销社要改制为全民所有或变相恢复国营企业地位。

2.“所有者个体缺位”的产生根源及表现:

所有者个体的二重规定及其外化所产生的合作制的基本矛盾是所有者个体缺位的根源。供销社所有者个体具有二重规定性。一方面,他是所有者,他不仅拥有个人股金所有权,同时也是集体财产的拥有者之一。另一方面,所有者个体又不是所有者,因为他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只有同其他社员的所有权相结合,共同构成集体公有的所有权时才有效,才能发挥作用。即使是个人股金,在社员入社期间,其使用、支配权也属于集体公有。作为社员个人,他既没有特殊的所有权决定集体财产的使用,也不能根据特殊的所有权索取集体总收入中的一个特殊的份额,同时,他也没有什么属于他个人的所有权同他人相交换。在合作制中,任何所有者个体都既是所有者,也是非所有者,任何所有者个体都不能脱离其他个体单独行使所有权。所有者个体必须通过某种集体民主活动(集体协商、民主投票等)来集体行使并实现所有权。这就构成了合作制中所有者个体的二重规定性。所有者主体与处在非所有者个体的矛盾由此产生,我们称之为合作制的基本矛盾。

合作制的基本矛盾导致了所有者个体缺位现象必然产生,它表现在:

第一,所有者主体的形成难以民主化。所有者个体必须选举代表,召开社代会,进而再选举理事会或社委会,才能形成所有者主体。中国供销社拥有庞大的系统,各级联社的所有者主体都要经过几个乃至十几个中间环节的选举,越是上层联社,所有者主体的形成越难以贯彻民主原则,越容易在选举中出现不民主行为违背所有者个体意愿。

第二,所有者主体代表管理倾向集权化。社代会名义上拥有合作社重大决策权,但在实际上,理事会主任(或经理)不仅拥有日常管理权,甚至也拥有部分重大经营决策权,尤其是实行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及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后,供销社经理法人的管理权十分集中。

第三,所有者主体代表利益经常私人化。

各级理事会主任(包括经理),作为合作社所有者主体代表,必须要对全体社员负责,要保证使合作社效益最大化及全体社员利益最大化。但是,各级所有者主体代表又是个人,因此,在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些人往往渗入私人利益,侵犯主体利益,也会使民主管理流于形式,造成广大的所有者个体“缺位”。

第四,所有者主体的决策不能完全民主化。所有者主体的重大经营决策从理论上说,应该通过社代会,由全体社员民主表决。但实际上,某些重大决策,例如合作社积累和消费比例的决定,却难以完全由民意决定。所有者个体以劳动者身份出现,则要求扩大消费比例,使个人取得更多的消费基金。越是上层的联社主体,越倾向于增加积累,越要违背大多数个体意志。相反,真正有较大独立自主性的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如现在我国农村涌现出来的专业合作社,积累比例都不大,而且容易取得绝大多数社员同意。

借鉴世界著名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供销社民主管理模式,解决合作社所有者主体和个体双重缺位现象是中国供销社民主管理的基本方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杜绝政府的非经济干预,还供销社以合作社所有者的真正地位。大力加强合作社价值取向宣传,让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官员都认识到合作制的独特价值观。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中国合作总社、让供销社从上到下自成系统,通过层层民主选举重组合作社领导班子。发动舆论宣传,政府制订合作社法,承认合作社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为抵制政府的非经济行为提供法律保护。

第二,把社员的切身利益紧密地和供销社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还社员“老板”的真正地位。

中国供销社集体财产庞大,农民股金甚微,加之长期“官办”,合作社和社员的财产关系十分淡薄。还社员“老板”的地位,供销社的分配方案就必须由供销社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新办合作企业在改革方案配套的同时,可以进行蒙德拉贡模式(即提高入社费用,以其盈余70%分割给社员)的试点。把财产及赢余和社员利益紧密结合,是还社于社员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世界著名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共同特点是让社员真正行使所有者民主权力,政府不加干预地让社员选举各级领导人,使社员真正具有“老板”的权力和责任感。民主选举领导人诸多难点。供销社多年“官办”,各级领导人都是政府官员。供销社退出政府序列并没有改变供销社领导人的“大锅饭、铁交椅”现状。在国家干部体制没有根本变革的情况下,自然难以推行民主选举。改革可分二步走:首先把供销社真正推向市场,全体干部都和供销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彻底割断供销社干部和政府的哺乳关系。其次,在供销社组织机构重组的同时,由下而上,逐级、分批推行民主选举制。

民主监督机制和民主选举机制是民主管理的孪生子,世界著名合作社民主管理模式中的重要一环是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合作社建立监察机构,社员独立行使监察权力,随时地按程序撤换不称职的领导人,才能真正实现“老板”地位。中国供销社实行监察权和经营权统一,优点是政令统一,决策渠道单一,信息反馈快。缺点是监察权力太弱,监察部门形同虚设,自我监察难以生效。因此,必须努力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监察委员会直接向社员大会负责,形成舆论监督、财务监督、党纪监督、社员监督的正常运转机制。

社员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使社员真正发挥“老板”的参政作用,是世界著名合作社民主管理模式的突出特点。中国供销社普遍实行经理目标承包负责制。经理有强烈的集权倾向,社员参与意识和参与行为较薄弱。经营决策难以科学化、民主化。要通过对经理的选聘和制约来扭转这种状况。世界著名合作社民主管理模式中对经理的制约机制具有普遍意义。县以下基层社应大力强化社员大会作用,县以上联社要履行社代会职能,有意识地灌输和引导社员参与。要与干部制度的民主化同步推行。

参与决定收入分配方案,给社员以实在的利益是社员“老板”地位的最终归宿。中国各级供销社收入分配方案历来是政府干预与经理层结合决策的结果。社员在分配领域的异己感格外强烈,这种异化导致社员感情上脱离合作企业,只承认双方的雇佣关系。县以下基层社净收入的分配应交社员大会决定,县以上联社净收入的分配方案也应由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要警惕民主管理中的异化现象。中国供销社恢复“民办”,本质上是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体制。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干部体制改革滞后,供销社民主管理模式的建立难产。新旧体制转轨之际,出现了两种异化趋势,给当前中国供销社的改革带来强烈的动荡和迷惑:一是组建股份企业集团,变合作制为股份制;一是肢解合作社系统,把基层社交给个人承包或实行“社有民营”。二者都是背离民主管理,抛弃合作社价值。

股份公司中大股东和工人相分离。大股东控股的公司,其董事会虽然也可以雇主或管理者身份发动工人参与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民主管理,但毕竟和合作社民主管理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对股东负责的手段,后者是对自己负责的条件;前者是赢利的要求,后者是实现自身解放的保证;前者是外在的经营行为,后者是内在理性思维。至于“个人承包”、“社有民营”,更是以雇佣关系取代了合作关系,彻底改变了合作社性质,与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深化改革背道而驰。认清这二种异化现象,高举合作大旗,是历史付予中国供销社社员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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