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企业的历史和语法

“挂靠”企业的历史和语法

郭锐[1]2004年在《“挂靠”企业的历史和语法》文中提出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已有的研究,指出它们所依据的“挂靠”企业定义的局限性;第二部分回顾了“挂靠”企业的历史,分别在计划经济、所有制和政府管制背景下描述了“挂靠”企业的存在形态;第叁部分探讨了“挂靠”企业产生、存续依据的条件和支配的“挂靠”企业运行的规则,尝试找出“挂靠”企业禁而不止的原因,分析“挂靠”企业案件中合法性的纠结;最后一部分,作者重新检讨了方法论。作者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1、经历了政府多年的整顿、打击,“挂靠”企业为何禁而不止?2、法院审判“挂靠”企业案件的困难来自那些方面?两个问题的求解都与“挂靠”企业是什么的问题非常相关。作者检索各个时期由中央、地方的各级、各部门政府发布的文件时发现“挂靠”企业极为混乱的用法,并且已有的研究很难解释这样的混乱。已有研究认为,“挂靠”企业的定义是由所有制和政府的否定态度来限定的,但是作者发现它的解释力非常有限。作者认为,定义的方法难以覆盖实际的问题,作者采用的是语言游戏——把问题放回到历史的语境中,根据语词的使用规则来“综观”,以期得到“挂靠”企业的真实含义。回顾历史的研究成果是,认为“挂靠”企业含义的产生应该在计划体制、所有制和政府管制叁种不同的语境种寻找。叁者虽然从时间上讲前后相继,但并非后者取代前者,而是后者的加入带来了使用的范围的不同,其侧重点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换。作者认为,之所以叁种不同的用法都归于“挂靠”企业一词,是由于其中家族相似的关系:计划体制下的“挂靠”企业和所有制体制下的“挂靠”企业分享了主管部门制度下的“挂靠”这一体制特征;而所有制体制下的“挂靠”企业和政府管制下的“挂靠”企业共同点却在其差别待遇。并不是由于叁者有共同的本质——也就是可以由一个定义所表述,而是前后相继的两者之间均有共同之处。叁者在“挂靠”企业这一语词上的统一,反映出的是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某种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研究了“挂靠”企业指的是什么的问题之后,作者尝试解释第一个问题,即“挂靠”企业禁而不止的原因。作者认为主管部门制度是导致所有制背景下“挂靠”企业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而在政府管制背景下也许必须讨论管制的合理性依据。对第二个问题,即司法机关遇到的“挂靠”企业案件的复杂性,作者认为原因在于“挂靠”企业案件中法院遭遇了当代中国面对的最为复杂的立宪问题。尽管案件乍看起来像是财产权问题(或者行政诉讼掩盖下的财产权问题),用民法上的财产权理论来解释却并不令人满意。要决定隐藏在甄别“挂靠”企业身份这一事实问题背后的财产权归属,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体制转型时期是否应当承认计划体制下获得财产的合理性。但理论上法院没有解决该问题的优先地位,事实上也缺乏足够的权威。以宪法理论中的政治问题原则为工具进行分析,作者发现问题也不适合用民主过程解决,因为它超出一般民主多数决定的范围,而是对基本制度进行选择的立宪问题。法院无论参与还是退出问题的解决都不合理,所以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以大量的实证材料为基础,作者在文中讨论了与“挂靠”企业相关的法定代表人争议、债务偿还和贪污等案件,分析了逸出一般民法学视野的与所有制相关的财产权问题,并对以法人理论解释“挂靠”企业案件的合理性做出了评述。在方法论的反思中,作者提出研究问题应从历史上实际运行的规则中寻找经验,并交代了该方法得益于“语言游戏”这一现代哲学的洞见。

殷俏[2]2009年在《狐假虎威——“挂靠公司”的产权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信用出资因其价值不易用货币估价、无法有效转移和难以实现债务清偿功能而被排除在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之外。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却广泛存在以信用出资的情况,其中"挂靠公司"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利用及复杂的产权认定问题随着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进程而日益凸显,公司与立法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挂靠公司"的定义、性质及其产权认定问题来揭开"挂靠公司"的神秘面纱,正确认识"挂靠公司"及其产权认定,并结合公司法改革趋势提出合理化建议。

高甲星[3]2011年在《挂靠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挂靠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却与法律息息相关。历史中挂靠曾作为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存在并发展,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挂靠逐渐被清理和禁止。然而基于历史遗留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元化,如今挂靠仍以各种形式在社会诸多领域广泛存在,也常引起法律纠纷。挂靠双方会通过签订挂靠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用他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称为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使用本单位名义并提供帮助的为挂靠单位。挂靠人通过挂靠来获取挂靠单位拥有的某种资格和权利,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活动。挂靠关系的主体无疑就是挂靠人和挂靠单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在挂靠期间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是现实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因此,不仅在经济领域研究挂靠是一种必要,在法律框架里讨论挂靠的性质亦属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现实中的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引出对整个挂靠问题的基本认识,以期对社会中常见的挂靠形式及其法律性质做一说明,特别针对案例所体现的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由;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第叁部分是争议焦点的概括;第四部分是分歧与意见;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在渝蓉公司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关于作为挂靠单位的渝蓉公司应否对受害人杨某进行赔偿,以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第一个焦点中存在明显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挂靠单位不是实际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另外的意见认为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承担责任。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又有连带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垫付责任、直接责任的观点。本文将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下,结合“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学说对挂靠单位在挂靠关系中的地位以及承担的责任进行说明。考虑第叁人保护以及商事外观主义的要求,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确认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

刘敏[4]2012年在《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司法统计的一项重要指标,民事诉讼调解率反映了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调解的利用程度。自1978年以来,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呈现出前降而后升的变化,2002年构成了这一变化的转折点。由于2002年以后的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只呈现出缓慢的上升,还很难形成一些学者所谓的“U”型变迁。从1978年至2010年,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一直高于二审及再审的民事诉讼调解率。其中,从1978年至2002年,民事一审诉讼调解率下降幅度高于二审和再审调解率的幅度。然而,2002年后,这一变化被颠覆,二审及再审的民事诉讼调解率呈现出快速上升的态势,而一审的调解率只出现缓慢上升。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叁大类型(婚姻家庭、合同、侵权)总体变化趋势一致,但呈现出略有不同的面貌。叁大类型案件结案量占比排序发生大的变动,合同纠纷取代婚姻家庭纠纷,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在过去的叁十年中,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其占比从不到2%上升50%以上。与合同纠纷结案数占比快速增长不同的是,其他两大类型民事案件结案总量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占比却有所下降。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的结案占比从57.33%下降至23.37%。侵权纠纷案件的占比,从40.85%下降至23.63%。比较叁大类型纠纷调解率,可以发现叁者存在如下不同:(1)调解率的变动幅度不同。其中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率变化幅度最小,而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调解率变动幅度均较为剧烈。(2)2002年以后上升的幅度不同。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率虽然始终保持在40%以上,但是其增长幅度较小。同样增长幅度较小的还有合同纠纷,而侵权纠纷的调解率上升较快。由于合同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占据了民事案件的主要部分,分析合同纠纷与离婚纠纷调解率变迁,构成了解码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关键。分析发现,导致1978年至2002年合同纠纷调解率快速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与法院的“合谋”。一方面,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大量的合同纠纷(主要是借款、买卖纠纷)涌入法院,使得法院审判工作量剧增。合同纠纷平均标的金额的快速上升,导致合同的可调解性下降。另一方面,为了应对民事审判中的案多人少局面,法院启动了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这一改革,压缩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时间,导致法院司法调解功能的消退。合同纠纷可调解性的下降和法院为了应对诉讼审判数量压力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导致合同诉讼调解率快速下降。在这一时期,国家关于金融机构呆账的治理,使得法院成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环节。这一治理进一步加剧了合同调解率的下降。在当代中国离婚纠纷调解率的变迁过程中,当事人、国家与法院围绕着离婚纠纷的处理,扮演着各不相同的角色。从根本意义上看,调解率的下滑,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因为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过大所致。这一原因,导致国家在制度供给上的变化,从而进一步推动离婚纠纷当事人将纠纷诉诸于法院。在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诉求过程中,受传统观念的制约以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困境,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创造了“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一件离婚纠纷,必须要经过两次起诉、两次判决,才能实现最终结束婚姻法律关系的目的。这一规则间接导致了法院判决率的上升、调解率的下降。在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的制度实践背后,存在着多重的逻辑。它包括当事人的逻辑、法院的策略逻辑和国家的治理逻辑。叁者在不同的时期,对调解制度产生了各不相同的影响。在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变迁中,来自当事人的逻辑对调解产生了关键性的作用。这种作用机制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的纠纷的性质,对案件的最终结案形式,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二,作为司法产品的消费者,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评价,最终影响到国家的治理策略。可以认为,当事人的因素是构成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国家的治理和法院的应对策略,对调解率变迁也具有重要影响,但它们只是影响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次要因素。进入新世纪以来,调解率的缓慢回升,是中国民事诉讼政策转变的结果。然而,调解优先的政策实施效果,并没有宣传的那样出色。实际上,无论是调解率的上升幅度,还是案件的调解效果,都表明司法政策转型的功能有限。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表明司法系统通过行政化的动员机制,所实现的高调解率,并没有实现的当事人和谐的效果。同时一些法院所发起的“零判决”法庭竞赛等活动,充分地说明了法院对调解率的追求程度。法院追求高调解率,易引发强制调解、违法调解。要求二审、再审高调解率,不符合司法的规律。法院追求调解率,亦歪曲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大调解运动下,调解的政治逻辑遮蔽了司法的逻辑。应当科学看待调解率,褪去调解率的政治光环,取消对法官的调解率考核,严格限制调解在二审与再审中的适用。

冀诚[5]2004年在《试论所有制概念对中国私法制度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导论(第一章) 在引出基本话题,点明问题意识的基础上,笔者建立了以私法为关注重心,以所有制为外来话语,以法律表达、法律实践和法的有效性为切入点的分析框架,并介绍了相应的研究方法。 本论(第二章至第七章) 在第二章,笔者对私法概念作为分析工具的有效性进行了论证,并以传统私法原理为参照,指出了中国当代私法制度的显着落差,进而将所有制话语—这一导致落差形成的重要因素纳入了研习的范围。 在第叁章,笔者对所有制词义考证的已有研究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并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关注制度背景下不同层面之话语的研究进路。 从第四章到第七章,笔者分别对不同时期的所有制话语、私法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析: 在第四章所关注的1949年之前,尽管所有制和私法并未发生制度层面的直接碰撞,但所有制话语中排斥私法原理的异质因素从观念到制度层面的安家落户却为私法制度日后的消亡埋下了伏笔。 从第五章所涵盖的1949年之后到改革之前,伴随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联手统一天下的进程,私法制度遭到了彻底的消灭,市场机制亦被削弱和限制到了极其有限的范围内。 在第六、七两章,笔者分别从表达和实践两个层面解析了自改革以来所有制话语和私法原理之间的紧张关系,对私法制度的有效性所承受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归纳。 结论(第八章) 笔者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从法理学的层面,对与外来话语的互动过程中制约私法制度有效性的话语定律进行了提炼。

王铁磊(TieLei, Taylor, Wang)[6]2013年在《留学服务供应链建模及其发展成功因素研究》文中指出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留学的人数逐年增长。由最初的混乱到留学的规模化发展带动了留学服务市场的迅速膨胀,其市场规模逐年扩大。随着自费留学的持续升温,催生了留学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留学中介机构日益成为中国公民出国留学的一个重要的渠道。留学服务供应链的逐渐规范,帮助公民办理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整个留学服务供应链运行复杂,在服务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误和服务方式不当,同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别留学中介违背了诚信原则,利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本文运用petri网建模进行模拟仿真,首先根据留学服务供应链的行业现状,建立了留学服务供应链的基础模型,并在此基础之上利用PIPE软件构建了留学服务供应链的Petri网的基本流程,然后就供应链结构和性能进行了一些分析。并以启德教育集团为典型案例,结合相关软件运用关联矩阵方法对整个供应链进行了有效的分析,对留学服务供应链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为留学管理者和设计者在留学供应链建设和优化过程中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在留学服务供应链的发展过程中,本文以理论结合实际问题的思路分析了留学服务供应链的发展关键因素。为了研究留学申请阶段的市场动向以及留学服务行业在发展中的成功因素,了解留学申请者对出国考试培训机构以及留学中介机构的依赖和信任程度,探寻整体行业发展空间,本文开展了留学中介机构市场调查,综合梳理出留学申请者对市场的认可程度,为市场各方了解行业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依次介绍了本次调查采取的主要方式,重点调查和分析中国申请留学者对出国考试培训及留学中介机构的认知状况,主要分析留学申请者的选择机构标准;还有对出国考试培训及留学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反馈,最后为留学申请者机构选择过程中的建议。本文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留学服务行业的发展现状,并对五大国家的留学特点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为本文顺利开展研究提供背景参考。第二章具体介绍服务供应链的基本概念,接着阐述服务供应链的研究现状,和供应链建模和成功因素分析方法的理论综述,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第叁章是对本文的研究思路、目的以及研究方法进行了说明,并介绍了本文的特色与创新。第四章是基于Petri网的留学服务供应链建模研究,首先介绍了Petri网的历史和发展、基本概念和行为性质。其次,阐述了Petri网的研究模型,介绍了Petri网的留学服务供应链模型的构建步骤,并进行了分析。第五章以启德教育集团作为案例,对其服务供应链运行模型进行了提取,最后基于Petri网启德留学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对策建议。第六章是留学服务供应链发展成功因素的调查问卷分析研究,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了收集分析,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第七章是结论总结和研究展望部分。

贾宇[7]2008年在《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人才培养新模式》文中提出21世纪以来,汉语国际推广的新形势需要一大批适应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胜任汉语教学任务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业教学人才,分析世界各主要国家推广本国语言的人才培养战略,培养硕士层次的师资队伍是构成其语言推广体系的关键环节,但是现有的对外汉语教师队伍和培养体系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作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出的适合我国国情和教育实际的重要的研究生教育形式。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是一门具有自身理论体系的学科,也是一个带有较强行业色彩的职业领域。进入新世纪,汉语国际推广的新形势要求高层次人才培养重心必须实施以学术型为主向应用型为主的战略转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设置和试办具有“面向海外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教学”职业背景的“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开辟对外汉语教学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崭新模式,成为对外汉语教学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研究是一个新课题、新领域,本文作为对此课题的初步探索,希望从宏观上对“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及其在整个汉语作为第二汉语教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层面培养体系中的位置进行定位。本文的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对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办和设置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其性质进行简单总结。第二章:对国内外专业学位的设立和发展进行综述,归纳出“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模式向“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变革是国内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共同趋势;对我国专业学位的性质进行定位并通过比较研究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进行明确区分。第叁章:根据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理念和学科定位将1986年以来的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以展示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演变历程,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分析和总结。第四章:结合TESOL学科的发展情况,并结合TESOL专业人才培养的概况和对具体培养案例的分析对汉语国际推广新形势下的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思考。第五章:在前几章研究的基础上,对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进行定位,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此外,本章还对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专业学位设立后本专业研究生培养的未来格局进行了预测,并就新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对学科理论建设的意义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李增元[8]2013年在《分离与融合: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与社区融合》文中研究指明自由全面发展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不过,个体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个体的自由并不是超然于社会的绝对自由。各种社会制度创造着人类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同时,它也可能成为阻碍个体自由发展的重要因素。以自由人为基础的“自由联合体”是人类自由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以自由、融合为基础的人类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基础构成部分,广大农民的自由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在开放、流动社会中,广大农民的不自由性更加明显的体现了出来,它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精神文化诸多方面。就当前来看,社会流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常态。不过,农民外在的自由流动难掩内在的不自由,流动中的各种公民权利及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生存发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开放、流动难以掩盖城乡分割、乡村社会封闭、排外的事实。建基于农村社区之上的诸多社会制度既是民众行为的社会规范,同时也往往成为约束个体自由发展的根本因素,致使社会分割、社会融合难以实现。广大农民离土难以真正离乡,城乡居民有流动自由发展不足,有流入难融入,这一矛盾在转变社会中更为突出。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解放农民,扩展农民自由发展权利,破除社会分割、封闭与排外的弊端,创造有机融合、和谐发展的社会,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命题,也是农民面临的历史性新命运。本文以温州市作为研究样本,对转变社会中的农民自由、社会融合诸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仅仅是本文研究农民自由及社会融合的一个引子。本文首先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建国以来温州社会变革中的农民自由现状进行了考察分析。在改革开放前,基层经济社会制度的变革,都直接地影响着农民的自由,农村基层社会发展过程正是一个广大农民为争取自由发展与国家互动的过程,也是广大农民扩展生存与发展权利与自由空间的过程。改革开放后,城乡社会逐步走向开放、流动,经济政治体制开始变迁,广大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及精神文化层面的自主发展权利及发展空间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农民独立意识的增长。在现代化发展中,农民从传统小农向现代农民蜕变,逐步走向新的社会发展大舞台。然而,僵化的经济社会制度却内嵌于日渐转变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中,构造出了外在流动、开放背景下的内在封闭社会,广大农民无法从封闭性社会结构中脱离出来,无法自由自主发展,乡村外部人员也无法自由进入与融入,整个社会没有实现真正的自由流动与有机融合。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新时期温州所实施的“叁分叁改”与“社区重建”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以“政经分开”、“资地分开”、“户产分开”、“股改”、“地改”、“户改”为主要内容的“叁分叁改”破除了传统社区的封闭、排外及束缚性,破除了封闭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促进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并保障了流动中的各项权利、权益,为外来人员的自由进入与融入提供了有利条件,促进城乡社会从分割走向融合,改革实践是农民自由解放的新里程碑。在此基础上,温州市进行了农村社区重建,通过社区空间重组、组织体系重建、治理机构再造、治理机制改革,构造“城乡一体型”新社区,推动城乡基层社会对接,努力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建设成具备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功能、社区社会自我治理功能,能够为居住在社区内的不同性质居民提供平等服务、保障不同性质居民享有平等公民权利、公民待遇、社区成员权利,为社区居民提供情感归属及精神认同,具有开放性、容纳性的新型基层社会单元。基于上述考察分析,本文继而对建国以来温州农民自由发展历程及特征进行了总结性分析,对当前开放性、流动性社会发展中,温州农村新社区的社会融合状况进行了定量、定性考察,并对温州社会转型发展中农民自由的影响因素、社会融合影响因素进行了判断分析。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仅仅是一个大的历史背景,而流动中的农民自由及生存发展权利与权益才是农民流动背后的实质与根本性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建基于温州样本的实证研究,对转变社会中农民流动背景下农民自由及社区社会融合这一实质性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本文首先指出了“自由与融合”是社会流动、开放背景中农民的历史性新命题,并对国内外历史进程中农民自由及社会融合问题进行回顾与分析,探讨国内外农民自由的构成内容,及农民自由与社会融合的关键影响因素。此基础上,本文对所研究的核心内容,何为农民自由、农民自由的影响因素、转变社会中的农民自由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提炼;自由的个体何去何从、融合性社会及社区社会融合何以可能等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对自由、人性、社会制度等抽象问题进行了余论探讨。基于温州样本的微观考察,及社会发展的宏观性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农民自由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呈现出层次与差异性。个体是历史的、实践的、具体的,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及阶段性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广大农民呈现出不同的自由状况,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及精神文化不同层面。第二,人性解放与发展是农民自由及个体自由的根本内涵。个体自由,外在体现为不同历史时期个体维持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需求,这些仅仅是个体自由的外化,人性解放与发展才是人类自由的根本内涵所在。第叁,社会制度是转变社会中农民自由的关键影响因素。在现实中,存在于特定经济社会结构中的个体及外化的社会关系,都受到嵌入到该经济社会的各种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一旦制度规约偏离促进人性自由方向发展,它对人的束缚性就潜在地体现了出来。第四,在解构中构建开放性、容纳性新制度是保障当前农民自由发展的根本途径。破除强制嵌入到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封闭、排外社会制度,打破经济社会结构的封闭性、束缚性,建构新制度体系,推动形成各类要素自由流通、个体自由自主流动的新型融合性城乡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个体权利权益平等,是实现个体自由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五,“自由”的个体内嵌于一个群体性、融合性社会。个体自由的实现是以他人的自由为基础,个体存在的社会是一个群体性社会,只有群体性社会实现了自由与融合发展,个体才能够真正实现自由发展。第六,开放制度体系是实现社区及社会有机融合的重要基础。不同层次融洽和谐社会的形成,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由社区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及人类社会制度等诸多制度构成的开放、容纳性的制度体系,能够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个体社会认同与归属,促进融合性社会的形成与人的自由发展。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绽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体现,不过,实践中的个体自由发展与融合性社会的形成,都需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制度基础之上。

亢银忠[9]2006年在《非常态公司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公司制度的确立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现代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制度两大基石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行。 然而,该制度的设计并非毫无缺陷,它总是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或者缺陷。虽然公司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但是公司人格制度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意愿运作,而且在实施中发生了设计者当时不曾想到或无法想到的问题。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公司人格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商事活动中,静态的理性的法律在动态的复杂社会实践事实状态中,出现了许多形形色色的非常态公司类型和特殊表现形式,规避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法等实体法律,规避执行等程序法律,使公司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当地居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环保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倾斜,并影响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影响整个社会信用。 非常态公司大量存在,不仅会使公司法人制度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极易引起市场经济的混乱,极大提高社会成本,必将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性及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只有维护好公司制度的优势,严厉追究非常态公司相关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公司制度才能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对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为典型,也引人注目,此制度是解决非常态公司问题的一种有效办法之一。该制度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矫正,以使各种利益关系重新恢复平衡,体现了矫正正义,保障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构成了公司法人制度的辨正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有效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公司法人的合法形式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丰富了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我国于2005年10月27同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增加了“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使这一长期争论的理论问题从法律上得到认可,更加丰富并完善了我国的法人制度理论,这在我国公司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

傲金才仁[10]2016年在《蒙古语新词语的语言文化学考察》文中提出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蒙古语新词术语‘公报’》(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工作委员会于1999年整理汇总1-50期“公报”编纂的《汉蒙对照新词术语词典》和2005年汇总整理1-70期“公报”编纂的《新名词术语》、2012年汇总整理71-133期“公报”编纂的《新名词术语及部分专业名词术语公报汇编》以及2012年至2014公布的114-119期《蒙古语名词术语公报》)为研究对象,探索新词语的产生原因、构成特点以及新词语的语言文化学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蒙古语新词语的创造原则和方法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本论文除“引论”、“结语”外,分章进行论述:引论,概述了本论文选题的意义、研究现状、语料的搜集、遴选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对蒙古语新词语的概念进行阐释、确定。随后,从词性和词义两个方面进行分类和定量分析,进而探析新词语的构词特点。第二章,对所遴选的语料进行词法学、句法学和词汇学特征分析,从词语的语法结构和语义结构关系两方面进行讨论,探索它们之间的相依互补的结构规律及其特点。第叁章,对新词语的文化学特性进行探究。主要从社会、时代、民族属性等叁个维度对新词语的语义结构和表达方式进行语言文化学分析,揭示新词语的时代特点、民族心理特点和社会学意义。第四章,从语用和语言文化学的角度,对蒙古语新词新语的创造和规范化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并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和建议。结语部分,是对全文做了回顾总结,提出本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和今后的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挂靠”企业的历史和语法[D]. 郭锐.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狐假虎威——“挂靠公司”的产权认定问题研究[J]. 殷俏. 中财法律评论. 2009

[3]. 挂靠法律问题研究[D]. 高甲星.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4].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D]. 刘敏. 湖南大学. 2012

[5]. 试论所有制概念对中国私法制度的影响[D]. 冀诚.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6]. 留学服务供应链建模及其发展成功因素研究[D]. 王铁磊(TieLei, Taylor, Wang). 昆明理工大学. 2013

[7]. 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人才培养新模式[D]. 贾宇. 北京语言大学. 2008

[8]. 分离与融合:转变社会中的农民流动与社区融合[D]. 李增元.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9]. 非常态公司问题研究[D]. 亢银忠. 郑州大学. 2006

[10]. 蒙古语新词语的语言文化学考察[D]. 傲金才仁. 青海民族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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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企业的历史和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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