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现高校“学生贷款”的可持续性分析_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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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制度的演变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这项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并且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项制度是在我国高校收费制度改革以及扩大招生规模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1999年6月出台并开始试点,于2000年8月在全国全面推开,到2004年6月出台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助学贷款制度经历了启动与试点、全面推广、改进与发展、重大调整四个阶段。

为了解决许多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大学生交费上大学问题,1999年6月,国务院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标志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式启动。1999年9月,国家助学贷款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8个城市进行试点。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主要对助学贷款体系、条件和相关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正。

2000年,中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国家助学贷款由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发布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同年2月,《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实行了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而对发放信用贷款提出了要求提供贷款的介绍人(如学生处)和见证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贷款银行有权在公开报刊上公布其姓名。在这一阶段,国家助学贷款实现了从商业性贷款过渡到政策性贷款,加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最终导致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求大大增加但供给明显不足,远远满足不了学生的需求。到2000年6月底,国家助学贷款仅发放了800多万元。

为了进一步推动助学贷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同教育部、财政部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家助学贷款进入全面推广阶段。这是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文件,国家助学贷款平稳地向前发展,但是有关条件的修正也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埋下了隐患。

为了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改进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于2002年2月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管理办法,注重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和政策优惠等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推开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也暴露出其在政策设计和运行机制上存在的缺陷。2003年下半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同时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不少的原学生贷款经办银行停止或基本停止了新增学生贷款,致使全国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新生没有得到贷款,由此直接引发高等院校的学费被拖欠,学生自身的生活困难加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入了发展的瓶颈时期。助学贷款政策刚出台时,各界对它的期望值比较高,但随着还贷高峰的到来,20%左右的违约率使银行失去了对助学贷款的兴趣,个别地区把发放助学贷款的学校锁定在名牌大学,大大缩减了助学贷款额度,一度出现了大面积的停贷。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种种困难,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机制、风险防范与补偿、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等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的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国家对助学贷款的贴息方式、还贷年限做出调整,规定2004年6月至今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标时确定。尽管如此,助学贷款的开展情况仍不能尽如人意,流标现象时有发生。据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计,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申请贷款累计总人数703.9万人,银行审批人数528.6万人;申请贷款累计总金额601.7亿元,银行审批金额468.5亿元。①这对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演变

1999年6月-2000年2月,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有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另一种是特困生贷款。

2000年3月-2000年8月,增加信用助学贷款的方式;2000年9月至今提出无需担保或抵押的信用贷款方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演变

1999年6月-2004年6月,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2004年6月至今,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三)国家助学贷款对违约学生惩罚措施的演变

1999年6月-2000年2月,无规定。

2000年3月-2000年8月,贷款逾期不还,要在报刊上公布介绍人和见证人姓名。

2000年9月-2001年6月,取消“学生贷款逾期不还,则要在报刊上公布介绍人和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2001年7月-2004年6月,银行可以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2004年6月至今,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不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二、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现状分析

2008年,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各高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了与经办银行的配合,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自2004年6月新政策、新机制实施以来至2008年12月底,全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金额和资助人数均已超过过去五年的总和,审批贷款学生349.8万人,审批合同金额337.1亿元。其中,2008年新增审批贷款学生67.4万人,新增审批合同金额65.9亿元;连同以前年度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全国累计审批贷款学生436.1万人,累计审批合同金额407.3亿元。②

自2004年6月至2008年12月底,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审批贷款学生61.7万人,审批合同金额100.14亿元。其中,2008年新增审批贷款学生9.78万人,新增审批合同金额16.67亿元。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校生中,获得贷款学生人数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平均比例达到了13.8%。2008年,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合同金额排前10位的高校分别是:吉林大学(8041万元)、四川大学(5725万元)、中南民族大学(5491万元)、武汉理工大学(5389万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5343万元)、厦门大学(5215万元)、电子科技大学(5012万元)、武汉大学(4599万元)、华中科技大学(4446万元)、华中农业大学(4082万元)。获得贷款学生人数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比例排前十位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分别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8.99%)、中南民族大学(27.37%)、吉林大学(23.0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2.75%)、大连民族学院(22.06%)、中央民族大学(22.02%)、中国矿业大学(徐州,21.78%)、合肥工业大学(21.59%)、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98%)、中国青年政治学院(19.99%)。③

自2004年6月至2008年12月底,地方高校审批贷款学生288.06万人,审批合同金额236.93亿元。其中,2008年新增审批贷款学生57.61万人,新增审批合同金额49.25亿元。地方高校在校生中,获得贷款学生人数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平均比例达到了10.8%。2008年,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合同金额排前10位的省份分别是:湖北省(4.97亿元)、河南省(4.6亿元)、甘肃省(4.3亿元)、山东省(4.19亿元)、广东省(3.32亿元)、江苏省(3.28亿元)、黑龙江省(3.17亿元)、陕西省(3.12亿元)、上海市(2.47亿元)、重庆市(2.45亿元)。地方高校获得贷款学生人数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比例排前十位的省份分别是:甘肃省(20.51%)、江苏省(19.77%)、河南省(19.39%)、湖北省(18.67%)、陕西省(16.69%)、青海省(15.14%)、贵州省(14.10%)、内蒙古自治区(13.18%)、云南省(10.88%)、吉林省(10.76%)。④

此外,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批示精神,2008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决定在总结2007年5个省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省份的范围。2008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2008年全国共有20个省份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这20个省份共有县(市、区)行政区划数1394个,实际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市、区)数为817个,开展比例为58.6%。2008年,这20个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省份共计审批贷款学生23.9万人,审批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连同2007年办理的贷款,累计已审批35.2万人,审批合同金额26亿元。2007、200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累计审批合同金额排在前5位的省份分别是:甘肃(7.27亿元)、江苏(5.82亿元)、湖北(5.42亿元)、陕西(3.63亿元)、重庆(3.17亿元)。⑤

三、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受理银行办理积极性不高,贷款供求失衡

国家助学贷款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政策性目标,具有公益性、非赢利性内涵。银行经办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存在着拒贷、惜贷现象。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颁布后,承办助学贷款的银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助学贷款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质,贷款中的很多内容大部分并没有体现银行的意愿,比如贷款对象、无信用担保、延长还款期限等。因此,作为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在考虑经营助学贷款的成本和收益时,由于助学贷款的办理分散、贷款利率收益较低、贷款人缺乏信用担保、学生毕业之后的个人信息难以获得、催款成本高等问题,很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2004年通过的新助学贷款政策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这样风险就部分的转移到了地方政府和高校,地方政府和高校不仅需要对助学贷款的推广和管理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还需要对助学贷款风险承担一定的成本,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在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上缺乏积极性。据统计,1996年中国高等教育试行并轨招生,当年大学新生平均学费超过了2000元,以后学费逐年上涨,每年上涨幅度超过20%。1999年,我国560万在校生中,贫困生有100.5万人;到2004年8月底,我国普通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约240万人。而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到2004年6月底仅为52亿元,贷款学生83万人。目前我国高校240万经济困难的学生中还有160万特别困难的学生,需要通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⑥可见,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量大,实际放贷金额很小,两者之间还存在较大缺口。

(二)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受惠学生违约率高

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帮助众多贫困学生圆了大学梦。但由于当前一些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等原因,出现拖欠还贷现象。教育部的调查显示,20%的贷款毕业生不同程度存在还贷违约情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开始显现出来。2003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下达2003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人数达到20人的高校,经办银行可以停发助学贷款。根据这项规定,约有100多所高校被经办银行列入“黑名单”暂停助学贷款业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监督机制不完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对诚信缺失行为也没有严格的惩罚机制。违约学生不会因为违约行为而受影响。

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主要还款方式是分期还款,助学贷款的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不上浮,政府在学生就学的借贷期内补贴100%的利息,毕业后还款期内的全部利息由学生支付。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贴息,地方院校由地方财政贴息,商业银行负责回收贷款。⑦新政策下,我国助学贷款仍然存在还款期限短、还款方式单一的问题。另外,新政策规定部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地方院校的助学贷款由地方财政贴息。如果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应对贷款贴息压力不大,而对于那些经济困难地区,根本不可能有多余的经费来负担助学贷款的贴息,影响到该地区助学贷款的发放。此外,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只有一种,不能适应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不同的贷款大学生,有的毕业后工作较为稳定,易于寻找;而有的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必须到处流动,不易寻找,如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有的专业较好,毕业后能找到薪水较高的工作;有的专业较差,毕业后找不到薪水较高的工作甚至有可能失业,这些因素决定了不同学生在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上都存在着差别,使得贷款的商业银行面临着不同的风险,有的学生风险较大;有的学生则风险较小,按照贷款的定价方式,风险大的贷款应索取较高的价格,也就是较高的利率,风险低的贷款应索取较低的利率,这样才能适应不同的客户,但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只有一种,而且偏低,这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四、构建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新模式

(一)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减轻银行贷款风险

美国助学贷款发展良好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承担贷款风险的是政府,而不是银行。美国最重要的助学贷款有两种:一种是“帕金斯贷学金”,这种贷学金直接来自于政府;另一种是“斯坦福贷学金”,这是美国目前最盛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斯坦福贷学金”分两种形式:一种形式资金直接来自政府,政府承担风险;另一种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州政府进行担保,联邦政府进行再担保。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这对银行来说,是个“定心丸”。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学生还能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自己不用支付大学期间的贷款利息。学生从学校毕业6个月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为10年,最长可以延长到30年。政府的各种减免措施更是人性化。毕业后如果去中学当老师,教满5年就可以免除1万美元的贷款;如果去贫困地区去当教师,可以减免更多。为了防范未知的风险,美国政府规定了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非常多的优惠减免措施。学生毕业后,可以每月还固定的数额;还可以根据个人的收入增减采取浮动的还款方式等。总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灵活采取还贷方式。对于银行,政府则利用经济杠杆让它们更加主动地去收回贷款。政府规定,虽然政府为学生贷款提供95%的担保,但如果发生拖欠,银行还要承受一定的损失,这就提高了银行追讨债务的积极性。银行会把拖欠者的账户转给专门的追款机构。对于学校,政府也利用法律手段促进助学贷款业务的完善。在美国的个人资信系统中,有两个记录——逃税记录和助学贷款违约记录,如果出现赖账不还等,还会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还贷。

当前我国开展助学贷款面临着诸多问题,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为解决国家助学贷款中“学生信用不足和必要担保缺乏”的问题,使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更有动力,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引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如图4-1所示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

图4-1 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示意图

由图4-1可知,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的信用担保机构,可由目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来承担。担保机构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进行政策性担保,作为一项业务单独进行核算采取“财政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运作。信用担保机构依靠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学生(高校)提供担保,使协作商业银行愿意为学生发放贷款,在学生发生拖欠,银行经过努力无法追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代偿学生的债务,以保障银行债权,并保留向学生继续追债的权利。由于学生自身的经济状况无法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而由政府实施对担保机构最后的再担保,以保障担保机构在无法向学生收回贷款情况下的利益。⑧

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政策性担保体系,担保机构利用政府提供的资金,为申请贷款的学生提供担保,使银行愿意为学生发放贷款,学生若没有按期还款,则由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同时担保机构拥有要求学生进行还款的权利,并继续向学生催还贷款,政府对由于学生欠款而造成的担保机构的损失给予一定的最终补偿。信用担保机构为学生获得贷款提供担保,使学生能够获得贷款,在学生没有按期还款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就必须代偿学生的债务并向学生追缴欠款的权利。学生则会在担保机构为其代偿债务之后,继续向担保机构偿还贷款。担保机构应制订激励措施鼓励学生积极与其联系或还款,同时制订约束措施来惩罚恶意欠款的学生。担保机构要在银行没有按期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按合同向银行赔偿贷款,要有激励措施让银行努力进行追缴学生的欠款。激励措施是设定一个合理的担保比例。担保比例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能发挥有效约束作用。如果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是100%,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就基本无风险可言,发放贷款后就可以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因为如果学生违约,则会由担保机构全额代偿。并且银行在承担的较低风险的情况下,就会放松贷款项目的审查,跟踪监督、追还欠款等。因此,担保机构和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规模和期限,以合同方式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由双方按担保比例来共同承担风险。这种按比例担保的方式是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分散、规避风险的一项重要机制。同时这种做法也是国际担保行业普遍采用的方法。鉴于我国目前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商业化程度不高,有学者建议担保公司的担保比例不能太低,以90%为佳。⑨也就是在贷款发生拖欠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只会向银行赔偿90%的损失,银行若要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努力回收其余的10%,从而调动银行的积极性。通过担保比例的设定,也对银行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因为银行若不努力向学生回收贷款,则会面临一定的损失。

(二)充分发挥高校的协助作用,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在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高等院校是最大的受益者,虽然国家助学贷款在运行过程中,获得贷款的学生占在校贫困生的比例不足50%,但从我国高等院校实际状况来看,国家助学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生生源,降低了学生的欠费率。在推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过程中,高等院校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2004年6月颁布的新政策中增加了高校在助学贷款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如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50%,要求每个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额、借款额度均与该校的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挂钩。国家出台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加大高校在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参与程度,为国家和银行分担部分风险,但实际上如果高校的受贷学生出现违约行为,高等院校就成了连带责任人。鉴于此,学校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尽可能地少争取助学贷款,或者贷款倾向于未来回报率较高的学生,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国家强化高等院校在助学贷款管理中的作用,是基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特殊感情。在了解毕业生就业动向等信息方面,高校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如果将学生违约的风险补偿直接由高校来承担,确实会降低高校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方面的积极性。因此,高校应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律、诚信教育,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以及契约意识,积极宣传合理借贷、节约用贷、按期还贷的意识。国家可以将高校对于助学贷款工作的努力程度(包括贫困生贷款人数、贷款的偿还率)与经费的拨付以及招生的规模相联系,以促进高等院校以更大的精力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贷款前学校应协助银行完成对借款小组的审查。学校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借款学生家庭学习情况的调查工作,负责完成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将审查合格的学生材料上报给商业银行以避免学生团体骗取银行贷款。贷款后高校还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和引导。高校应加强组织领导,与银行紧密配合,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系列活动,诚信教育应以学生为本,采用多种形式吸引学生积极参与,让他们成为诚信教育的主人。同时高校应协助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健全专门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借贷学生的指导,让学生了解贷款信息,更重要的是要他们清楚借贷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拖欠的后果。提升借款学生团体的信用,进而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率。

(三)构建一体化的学生银行信用档案和教育信用档案,降低学生违约率

如何提高还贷率,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诚信问题,更是关系到国家助学贷款是否能够驶入良性循环轨道,虽然目前不少高校采取了暂扣毕业证书,曝光等手段,但效果都不理想。与我国的助学贷款相比,国外大学的助学贷款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量上都大了许多,但是不良还贷率却远远低于我国。在西方发达国家,学生贷款是银行很普通的一项金融产品。在英国,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非常容易,很多学生甚至一毕业就到国外工作。但英国银行不会担心他们欠债不还,因为每个英国人一生下来就会得到一个社会保险号码,申请助学贷款、工作收入、纳税、领退休金等全都得靠这个信用号。换言之,这个号码等于个人的社会信用档案密码,将伴随一生。欠债不还,就等于放弃与自己的信用联系在一起的一系列切身利益。当然,在英国也有不还助学贷款的事情,为此,英国每年都会出台新的法律,以缩小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防范和惩罚人们的不轨行为。在日本,文部省通过日本育英会所发放的面向本科生的奖学金属贷款奖学金,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高中学习成绩确定。获此奖学金的大学生,如学习成绩不好,两年后则不予提供无利息贷款;但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还设有免还奖学金的激励机制。新的奖学金免还制度,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确定是否予以免还。操作办法是,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大学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免还的推荐意见,然后由奖学金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推荐意见,决定给予全额免还或半额免还。

国外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成功经验,使我们对诚信系统的作用增添了信心。一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对他的惩罚将不仅仅是银行,还关系到方方面面的机构,生活阻力将无处不在。为大学生建立信用档案,是保证助学贷款顺利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可考虑在教育部大学教育学历查询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与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信息系统、个人账户信息系统相连接。大学生信用档案要收集如下资料:大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户籍及家庭父母的姓名及居住地址,学生来源地区,学生个人的学号、所在院系、学历、所学专业、特长、在班级担任的职务、有否学籍异动情况、学习成绩、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获得学位情况;本科生每年所获的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副食补贴等。每年家人提供的学习费用来自学生本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是否国家优抚对象由当地政府提供;学生个人的伙食费、书本费用、通讯费用、往返火车费用,日用品支出等来自学生本人。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内提供。入学前和入学后的奖励、处分情况等。如考试过程中是否有作弊行为;在学生期间勤工助学,是否有不良表现;就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话和通讯地址)、单位地点。不就业:毕业后的联系方式,如家人或朋友的联系方式。升学:所在学校的名称、联系方式、学校地点等。

总之,财政贴息的高校“助学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对高校“助学贷款”问题的研究,一方面有利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高社会诚信度,争取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另一方面有利于真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因此,应大力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引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提升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的认识,充分发挥高校的协助作用,建立学生信用电子查询系统,降低学生违约率等,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良性发展。

注释:

①②③④⑤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09年国家助学贷款数据统计[EB/OL].http://www.xszz.cee.edu.cn/,2010-07-03.

⑥中国新闻网.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介绍国家关于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讲话稿.http://www.chinanews.com.cn,2004-08-31.

⑦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EB/OL].http://www.jyb.cn/xwzx/gnjy/zhbd/t20070518_84278.htm,2007-05-18.

⑧⑨陈浩.国家助学贷款中的担保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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