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地方支持企业转移剩余人员的相关政策和做法_职工工资总额论文

国家和地方支持企业转移剩余人员的相关政策和做法_职工工资总额论文

国家、地方支持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有关政策和做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富余论文,有关政策论文,做法论文,人员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 富余人员,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的一个难题,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国家对此也十分重视。一段时期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支持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政策。一些地方也不等、靠、要,积极主动制定政策和办法,支持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办社会职能。我们将国家、地方支持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的有关政策和安置富余职工的一些具体做法收集整理、分类汇编于此,供各方面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有关优惠政策:(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收机关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三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上海市:在“八五”期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2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二年。

山东省:对免税到期仍然承担安置任务的劳服企业,按照安置比例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微利企业,税负在10%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青海省:劳服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可视同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已办劳服企业属第三产业的,并未享受过减免税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征所得税二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广西自治区: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地方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量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

武汉市:企业自办或联办,以安置下岗职工为主的生产项目,劳动部门批准确定的安置下岗职工的生产自救基地,除享受劳服企业待遇外,缺乏启动资金的,可给予贷款扶持。对下岗职工自筹资金,自愿组合,利用其原企业闲置设备、边角余料、库存产品从事生产自救活动或新开项目的,在单独核算基础上,除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外,还可酌情给予更大幅度照顾。

山东省淄博市:安置失业人员占全部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作为生产自救基地,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并按失业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助费。

辽宁省鞍山市:对国有企业下岗的富余人员和放长假人员发放“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作为再就业和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凭证。

辽宁省锦州市:放假待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减收所得税。

吉林省吉林市:建议无论新老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10%就可做为基数,按同比例减免所得税;对利用“三废”,开办社会服务项目等新的产业,建议减半或适当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就业难点单位兴办的劳服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建议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就业和税务部门批准,给予特殊的减免税照顾。

二、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仍实行专营专卖和统一管理的商品外,都应允许经营。对劳服企业的开办条件,应以能开展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对新开办的劳服企业的注册资金应按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允许提供担保或限期补足。

广西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劳服企业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适当放宽。注册资金达到最低限额70%,可先注册登记,限期补足;经营范围可一业为主,兼营其它;除国家规定计划调拨的产品和专控商品外,凡放开的产、商品劳服企业均可零售和批发。

辽宁省:失业职工凭《待业职工手册》,富余职工凭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核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管理费。

沈阳市:企业富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证明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只收工本费。工商部门根据市场条件,优先安排其摊区和摊位,主动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并免收半年管理费。企业富余职工中的特困户从事个体经营,除经营营业执照核准的项目外,允许其销售所在企业向职工发放的抵作工资的物品。企业为解决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而利用围墙及闲置场地开办的经营网点,工商部门对其实行受理、验点和发证“三优先”。

武汉市:对下岗职工创办各种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凭劳动部门签发的“下岗待业证”,优先审办登记,凡持有“下岗待业证”而自愿在各类专业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允许其优先进入市场经营,并缓收一年管理费。

安徽省黄山市:失业人员凭《职工失业登记证》,富余职工凭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劳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优先办理,并享受一年内减半征收管理费的待遇。失业人员应享受的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或单位,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

山东省潍坊市:工商部门对新开办的劳服企业实行开业登记费、年检费减半或全免;银行每年拿出200万元资金支持劳服企业; 对新开办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批准后享受减免税,对免税期满的劳服企业,只要继续承担安置任务,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资金方面的政策

陕西省:经贸委对劳服企业的技术改造纳入计划, 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立项,纳入省技改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审批立项,并纳入主管部门或地、市技改计划。

青海省:劳服企业自筹资金在300万元以下,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各州、地、市就业服务局会同同级计委审批;实行行业管理的,各地就业服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各级计委在劳服企业基本建设立项及资金扶持、项目合资、技术设备引进等要予以照顾;经委在技术改造、质量管理、交通运输等方面要予以支持;经贸委在劳服企业办理合资企业手续、招商引资、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建委要帮助解决好劳服企业的发展场地,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对劳服企业设施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征地、拆迁)、买卖、租赁等给予优先办理。

银行在安排年度贷款计划时,应把扶持发展劳服企业贷款纳入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省各专业银行每年要为劳服企业安排一定规模的贴息贷款。

黑龙江省:边境、地方经济贸易部门要大力支持劳服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对年实现进出口商品总额达到50万瑞士法郎的劳服企业,由劳动部门报请省边贸局授予对独联体国家经济贸易的委托代理经营权。

浙江省:各试点城市应在保证失业救济金支付的前提下,把不少于当年提取转业训练费与生产自救费的50%,用于再就业工程。

武汉市:采取财政拨付、企业和社会各界资助、失业保险金合理调配等途径,建立市再就业基金。近3年内,市财政每年拨付500万元,作为建立基金的基础。

哈尔滨市:行业、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发展第三产业,开展生产自救的,经市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给部门周转金或以贴息贷款的方式予以扶持。

福州市:失业者合作或合伙创办实体开展生产自救的,凭营业执照,可向所在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付,作为生产自救的扶持;失业者享受救济期满后自谋职业,凭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每人可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扶持或贷款贴息:各区、街、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建立生产自救基地,创办各类经济实体,优先安置失业职工,每安置一名失业职工可给予不超过3000—5000元的低息贷款。

青岛市:建立“职工生活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1 )各级财政每年按本级财政支出的5‰安排资金, 也可从企业股份制改造等产权收益中提取相应数额的资金。(2)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统筹,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一并办理;(3 )劳动局和总工会每年从各自渠道筹措一部分资金;(4)鼓励企业存款(无息)或帮助;(5)接纳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向基金会存款(无息)、捐款或赞助。基金的统筹和借用审批工作由劳动局负责,总工会、经贸委等部门予以配合;基金的监督工作由财政局负责。救助对象:(1)在岗职工中企业困难, 虽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任务,但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80元)者;(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放假而下岗待工,其实际月生活收入低于基本生活保障线(120 元)者以及职工家庭成员人均月实际生活收入低于基本生活保障线(90元)者。

辽宁省本溪市:建立“再就业基金”制度。(1 )今年由市财政拨款350万元(包括劳动就业扶持金150万元,合并使用);(2 )失业保险基金300万元;(3)初次就业者每人交纳200元至300元;(4 )银行贷款。“基金”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同时,企业为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新办的第三产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向银行贷款,可用财政专项拨款给予5%至10%的贴息, 贴息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江西省宜春地区:建立“劳服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将适度集中失业保险基金中可提取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作为“劳服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本金部分,自愿加入基金的劳服企业以支付单位银行存款的方法存款一万元,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方法互济互借,解决流动资金临时性困难。

山东省德州地区:地区劳动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的《德州地区就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1 )就业基金是用于扶持劳服企业发展和生产自救基地建设及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弥补就业经费不足,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专项资金,不交纳任何税费。(2 )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是就业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就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3 )就业基金主要来源:凡招用的城乡劳动力均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就业基金;原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周转金借出收回款;劳动部门收的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基金的存款利息和信用费收入;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资金。(4)就业基金专款专用, 其使用范围分为生产周转金、就业训练费和调剂金。生产周转金主要用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及扶持个体自谋职业,使用额不得高于当年筹集总额的15%;调剂金主要用于就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其使用额不得高于当年筹集总额的15%,调剂金按季由县、区、市统一交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5)借用生产周转金的企业,必须写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填写申请表,经企业主办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借款在5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就业办公室报地区就业办公室审批;借款在5万元以上至20 万元的,由县市就业办公室同会财政部门报地区就业办公室审批。

辽宁省锦州市:市政府除每年核定的就业经费和失业保险基金指标外,再增拨350万元就业经费和200万元失业保险金逐步投入“再就业工程”活动。设立“困难企业待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周转基金”,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向放假待业职工发放。基金的来源,一是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二是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三是失业保险机构借款300万元。

吉林省吉林市:建立“有偿安置”制度,劳服企业为主办厂安置富余职工,要坚持互助原则,实行有偿安置。主办单位可以一次性投入安置费,也可以从以前扶持劳服企业发展基金中冲减,或从固定资产股份中划股抵补。

河北省唐山市:(1)有偿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失业职工。 在劳服企业中实行用工合同管理,打破职工身份界限,试行从业人员与企业集体签定合同的用工形式。富余职工、失业职工所在单位和失业保险部门,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为劳服企业提供资金、场地、项目等必要的安置条件。(2)建立就业基金,争取优惠政策。 每年当地财政要拨出专款充实就业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扶持金。税务部门对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继续担负安置就业任务的,按安置比例相应减免税金。银行要按有关文件为劳服企业下达专项贷款。

安徽省淮南市:(1)鼓励企业招用破产企业职工,凡招用者, 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或其它资金中按人均5000元标准拨给用人单位,作为再就业补偿。(2)建立“再就业工程”专项基金。 市财政按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0.5%,失业保险机构按年度征收总额的10 %合并作为“再就业工程”补偿基金。同时,市“再就业工程”领导机构也可公开向社会各方面筹集资金,统一使用。

四、其它方面的政策

国务院国发(94)59号文件: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劳部发〔1994〕419号)文件: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成本工资与税后利润按股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分配方法,并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辽宁省、武汉市: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时,不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富余职工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另行核算工资总额。

辽宁省:(1)鼓励介绍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 凡介绍1名失业职工给用人单位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机构可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付给介绍单位职业介绍费。(2)鼓励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的富余职工可保留原企业职工的身份。职工向原企业缴纳一定费用后,由原企业向投保单位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浙江省: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该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还可视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另拨付或借给一定数量的补助费;凡招用富余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富余职工的原单位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安置费。

青海省: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工资、奖金,可按照原单位上年在成本中开支的人均工资总额,由原单位劳资部门开具证明后,在成本中列支。工资分配形式,可由劳服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按岗位、贡献重新确定。经济效益较差的劳服企业应安置的富余人员,可由原单位采取划拨的方式,继续发工资二至三年,作为过渡。

广西自治区:(1)劳服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搞活内部分配。在处理国家与企业工资分配关系时,可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原则上按照自治区现行的工效挂钩办法进行,其挂钩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在核定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时,应根据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特点,按照“增人增加工资总额,减人减少工资总额”的原则,当年增人可按实际增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次年以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减少原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时,次年的工资基数也应相应调整。(2 )城镇规划部门要积极解决好劳服企业经营场地问题,新建场地可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拆迁场地应依法予以补偿。(3)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安置本单位(系统)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而兴办的劳服企业不属于党政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需要脱钩的范围。主办单位派往劳服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由干部任免权限部门审批,其身份、待遇不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江西省:主办单位与劳服企业按照有偿扶持与有偿安置对等的原则,决定双方有偿扶持的使用费和有偿安置的投入费。主办单位应根据劳服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人数的多少、时间长短、劳动关系的确定等诸多因素,考虑对劳服企业扶持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场地和设备的划拨。

江苏省:(1)鼓励扩大国际经济合作,有条件的劳服企业, 要努力向境外兴办多种类型的企业,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可赋予产品进出口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对外贸易业务,允许开展对外贸易委托联营、代理业务。(2)城市建设需要动迁劳服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和 单位在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应尽量就地就近为其解决新场所,并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黑龙江省:城镇规划建设和房地产部门要大力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好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所收取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减半。劳服企业利用自身原有的场地兴办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可免交土地增值费。

宁夏自治区:(1 )各地(市)每年可在收缴的职工失业保险金中,按不超过收缴总额的10%提取,作为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的扶持周转金。(2)依法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应按企业法人产生的组织程序、形式办理,并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劳服企业的资财,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平调、上收和侵占。

武汉市:企业输送下岗职工到国营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作为合同制再就业时,可为下岗职工保留劳动关系2年; 试工期间,除用人单位支付试工工资外,原单位还可继续给予适当生活补贴。企业和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待业人员到市外、省外、境外从事劳务,其户籍、劳动关系转移与否由下岗职工自行决定,劳务收入由双方单位协商,并由一方直接支付个人劳动报酬;若从事苦、险、脏、累工种,要相应提高待遇。

杭州市:采取“补贴就业”的政策,调动企业安置积极性。如:失业职工被单位录用后,个人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可凭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经批准,企业每安置一名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劳动合同期为三年以上),可给予失业保险基金1万元二年期的低息借款; 企业每招用一名就业困难的失业职工为一年期的临时工,经批准,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3000元一年的低息借款;在求职面谈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和失业职工还可进行试工,试工期间,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劳动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补助给企业。 凡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生产自救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对已领完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从事修理、修配、理发、缝纫等个体经营的,也可给予一次性600元的补助。失业职工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 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也可一次性支付给失业职工个人。经个人努力到外地就业的,凭有效证明,除一次性享受失业救济金外,还可给予人均100 元的路费补助。

辽宁省鞍山市:打破职工所有制身份界线,推动企业富余职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合理流动。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国营、集体、股份、三资、乡镇、私营、个体)的现有职工和新增加职工,一律取消原所有制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企业和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新型劳动关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可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相互流动。

五、各地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做法

各地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安置形式主要有:(1 )开发型安置。兴办劳动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拓展经营,增加安置容量,特别是兴办第三产业;(2)消化型安置。发展“厂内劳务市场”,实行“减肥”与“活血”并举;(3)自主型安置。 鼓励富余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支持个人合作创办各种经济实体;(4 )交流型安置。动用合理流动机制,组织富余职工开展厂际交流;(5 )开拓型安置。引导和组织城镇青年参加劳务输出,拓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领域或从事各种“小时劳务”、“钟点工”等灵活的就业形式;(6 )分流型安置。允许企业在政策控制比例范围内将富余职工转向社会,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或到职业介绍所寻求新的职业;(7) 约束型安置。调整企业内部用工结构,清退非正常使用的外埠劳动力,压缩农民临时工,腾出工作岗位优先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8 )储备型安置。巩固发展就业培训事业;(9)增岗型安置。 实行五天工作制,改革企业用工办法,实现增岗。(10)保障型安置。对部分年老体弱职工推行厂内退养政策。

上海市:(1)针对本地区实际,见缝插针, 成立了一批送瓶服务站、汽车清洗队、流动客饭车、医院护理队等,既创造了劳动岗位,又弥补了社区服务空白点,满足了企业和群众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南市区董家渡街道创建的“南浦白帮经营公司”,组织难点对象开展为居民代买煤饼、代换液化气瓶、代办婚丧事、代办车船票、家庭钟点服务、护理病人等社区服务活动,也为企业提供各种临时劳务。(2 )许多街道办事处为了支持实施“再就业工程”,腾出了场地,让出了房间,有些还划出了一个小型企业,供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之用;许多区的区属企业和劳服企业也积极开源挖潜,提供岗位安置就业难点。

湖北省: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富余职工原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不低于1000元的安置费;成批接受富余职工的企业,可以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辽宁省鞍山市:(1)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为手段, 挖掘内部潜力增加经营项目,扩大生产门路,吸纳富余职工就业。(2 )通过开办三产公司和劳务开发公司,把为主体厂服务的项目办成三产网点,组织劳务队承担厂内小型基建项目和各种临时性劳务。

辽宁省锦州市:(1 )为鼓励劳服企业和失业职工生产自救基地吸纳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劳动部门拿了一定的生产扶持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按人员比例给予扶持。(2)成立待业职工“零工服务队”, 使他们由分散务工变为有组织的务工,在零工市场的新址上,建设小门点,形成放假待业职工自谋职业“一条街”。

辽宁省沈阳市:利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和条件,大力发展以传统和新兴第三产业为主导,以小型企业为基础的劳服、区街、民营、乡镇等新型集体经济,以此做为安置就业的主阵地。

山东省烟台市:在全市开通了7条渠道,安置富余职工。(1)把大力发展劳服企业,作为安置富余职工的主渠道。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在税收政策、城建规划、工商管理等多方面,形成了鼓励、支持企业创办劳服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配套联动政策。(2 )开展劳务输出,把富余职工的安置向境外拓展。已向企业提供信息69条,帮助企业向国外输出劳工1189人。(3)协调企业间的劳务合作。 对于特困企业,除了给予一定的扶持金,帮助他们兴办劳服企业外,还协调他们与部分资金充足有用人意向的企业合作,富余职工保持原劳动关系,到这些企业上岗,工资由新单位支付。(4 )对老弱富余职工实行厂内退养,保障式安置。目前已有5983人办理了厂内退养手续。(5 )鼓励自谋职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可办理停薪留职,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也可在市及县市区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挂档手续,统一负责保管档案,代交“两金”,工龄连续计算,并可随企业工资调整增加档案工资。现已有3100多名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或到乡镇、村办企业就业。(6)加快生产自救基地建设步伐,增大安置容量。目前13 处自救基地已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1181人。(7)搞好市场调节,提高市场安 置水平。根据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与用工需求双方情况,积极开展职业介绍。为其开办专项市场和洽谈会,到目前通过市场就业的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已达1200余人。

对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主要采取了四种方式:(1)人随 资产走。这种方式主要针对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的职工。(2)成建制 转移。(3)市场分流。针对特困企业的职工情况, 定期向他们传送市场用人信息,职业介绍中心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特困企业职工。目前已通过市场分流312人。(4)扶持兴办劳服企业。特困企业一般都缺乏资金,要兴办劳服企业有一定难度。为此,他们通过以帮助立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予以扶持等方式,帮助特困企业兴办劳服企业,到目前已向特困企业借出扶持金30万元,已安置富余职工6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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