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地位、作用和作用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地位、作用和作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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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聚财的主要手段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正确地认识税收的地位,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那么,在新形势下,税收的地位如何,有哪些职能,税收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什么作用等是需进一步研究的理论问题。本文就此略陈管见。

一、市场经济下税收的地位

我们认为,研究税收的地位,必须将税收置于国民经济的大环境中,不能就税收论税收。当前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税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产生的效应来重新认识和确定税收的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税收的总体功能必将得到强化,地位将更加重要。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佳形式和主要形式。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需要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取得。如税收、利润上交、行政收费、增发货币、债务收入等。但在这诸多的形式中,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佳形式。

其他的财政收入形式由于受到若干方面的限制,难以保证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有的还会带来难以应付的负效应,不可能成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只有税收依据法律规定,按固定的比例取得财政收入,是一种强制性的课征,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它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无偿地转移给国家支配,国家不承担任何直接偿还的责任,而且税收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保证了财政收入能够稳定、可靠、及时地取得,能为国家各项支出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税收成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佳形式和主要形式。从世界各国来看,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都是税收,在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上升,1978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6.3%,到目前这一比重已达到90%以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承包制的完善和税制的规范,税收收入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可见,税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二)税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这就需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的市场经济是完全自由放任,不需国家宏观调控而正常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同样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

课税会减少纳税人的收入而形成一定的效用损失,会不可避免地对纳税人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起到相应的调节作用。但由于税收的操作主体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及其运行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目标,从而国家可以通过税收引导经济的发展。税收的固有特征决定了税收调控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而税收作为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统一体,也决定了其对经济调控的有力性。税收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它可以向企业课征,也可以向个人课征;既可以对取得收入的一方课征,又可以向支出的一方课征;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制约和调节既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税收的作用范围几乎遍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多角度、全方位的,自然也使之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及调控的需要,通过税种的设置、征税对象的选择、税率的高低以及税收的征与免,多征与少征等影响着各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在总量和结构等方面调节着市场供求,以此弥补市场的功能缺陷和调节缺位,使全社会资源达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西方经济理论认为,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是全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并达到有效率的必要条件。因此,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针对私人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市场价格往往不能反映真实的资源机会成本,而通过税收的课征,使产品生产达到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社会利益相等的效率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达到公平的重要手段。市场机制形成的收入分配会造成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因而需要国家进行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调整,而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整主要是依靠税收和转移支付进行的。通过税收将纳税人的收入转移到国家手中,再通过转移支出把一部分收入转移给另一些人,从而在个人之间进行调整。在这里,税收又是转移支付的基础。

(三)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财政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但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税收政策手段的健康运作。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负有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在客观上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国家财政收入又主要依靠税收取得。可见,财政满足各项公共支出的需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依赖于充足的税收收入。其次,国家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国家财政宏观调控力度的大小是国家能力的集中表现,而这又取决于税收收入规模及其增长速度。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借助于预算、国债、财政补贴、财政投资等手段的运用来实施的。预算主要通过收支规模、收支差额、收支结构的变化来实现宏观调控,这都依赖于税收的配合与支持。在税收成为国家财政主要收入形式的条件下,只有充足的税收收入和规范的税制才能使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地调整收支规模、收支差额和收支结构,灵活地调度资金。国债实际上是税收的预征和提前支付,它需要以后年度的税收收入来偿还本息,国债的规模必然要受到以后年度税收收入增长可能的制约。财政补贴和财政投资手段的运用,则决定于由税收制约的国家财力的大小。

(四)税收对其他各种经济杠杆有着影响和制约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可以运用价格、工资、信用等多种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运行。但是这些杠杆的运用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税收的影响和制约。一般地说,工资的调整和变动反映到财政上就是减收增支,因此,其变动要受到国家财力的制约,归根到底是受国家税收收入的制约。同时,国家也通过对工资所得征税,影响工资的调节效应。国家课税无论税款是由生产者缴纳还是由消费者缴纳,无论是从量计税还是从价计税,税收都会在课税商品价格中打进一个楔子,形成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和生产者实际得到的不含税价格,税收通过对两种价格升降的影响,影响和制约着价格杠杆的作用。国家对收入所得的征税以及对储蓄利息是否征税,影响着人们的储蓄倾向,进而影响着银行信用规模,成为制约着信用杠杆作用的一个因素。同时国家征税特别是对投资行为是否征税,是否允许加速折旧等决定着投资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对投资行为产生激励与制约,特别是在企业和个人成为独立的投资主体的情况下,这种激励与制约作用将更为突出,进而也成为影响和制约信用杠杆的因素。

二、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职能

对税收职能及其内容,目前在理论界并未完全达成共识,致使对税收职能及其内容的表述也不尽一致。我们认为,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职能,就应首先对税收的职能加以界定。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这种分配范畴本身所具有的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内在功能。税收的职能导源于税收的产生和税收的本质属性。因此,对税收职能的界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其一,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客观需要税收分配的存在。税收职能的界定应将这种满足国家客观需要的内在功能涵盖在内。

其二,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形态下,税收反映和体现的分配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各不相同,但税收属于分配范畴则是不变的。所以,作为税收本质具体体现形式的税收职能亦同样具有不变性。

其三,税收职能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职能的变化导致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需要相应的变化,但税收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需要的内在功能是客观的、不变的。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能够解释为什么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下的不同时期,税收职能的内容是不同的。

综上可知,税收满足国家需要、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功能是内在的、客观的、不变的,但并不排斥税收职能的具体内容是发展的,即国家需要是可变的,税收职能的每项具体内容亦相应发生变化,这正是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职能的关键所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在不同时期国家除基本需要外,其他需要有主次、轻重之分,因此,不同条件下税收职能的内容亦不相同。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职能的内容应包括:

其一,分配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割的功能。即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后,国家在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中不能直接占有社会产品,或直接占有的社会产品份额较少而无法满足需要,客观上国家需要借助某种形式将社会剩余产品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以满足国家需要,这种形式就是税收,这个分割过程即为分配。所以,税收一经产生就同时具有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满足国家基本需要的初始或基本功能,这种功能存在于任何经济条件下的任何国家。税收的分配职能不能直接表述为收入或财政职能,因为职能是税收内在的功能,在“分配”、“收入”、“财政”三个概念中,只有分配内在于税收,税收将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给国家和纳税人双方,而收入或财政都只是就其中的国家一方而言的,是国家取得自己那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份额后的用途或目的,是税收作用所回答的问题。

其二,调节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调节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能动性。即国家通过多征、少征或不征税调节各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以体现国家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实现国家健康、快速、协调地发展经济的目的。税收的调节职能不能直接表述为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职能。因为税收直接影响的客体是各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或其在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中所获取的份额,而不是各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或资源的配置。至于各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因获得社会剩余产品份额的不同从而导致其经济活动及行为导向的改变,或者使社会资源从获得社会剩余产品份额较少的部门和行业,流向获得社会剩余产品份额较多的部门和行业等,也不是税收职能的范畴。

其三,监督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监督管理纳税人经济情况的一种功能。税收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税款的征收必须以税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征与不征,征多征少,则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要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则必须加强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多元化,作为国家,与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上并无高低之分。它要求政府服从法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有规则地、公平地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这种经济条件下,税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国家要实施宏观调控,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对市场及经营者的活动实施直接或间接地管理,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规则,健全经济法制。

税收的三个职能是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下,税收的分配职能和监督职能只能强化,不能削弱。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新格局下,经济的多元化和纵深发展,不仅使税收分配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复杂和广泛,而且任务更加艰巨;国家对资金的需求加大,特别是在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初期。在转换体制培育市场方面,离不开财力的支持。同时各项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基础产业加速发展,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一不需要以雄厚的资金为后盾等等。税收的监督职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带来的消极因素,监督和遏制各种偷抗税行为,以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税收的调节职能也应强化,但其调节的范围,力度等应有所转变,即由广泛调节转变为适度调节,侧重点应由微观转向宏观,尽量控制在“市场失灵”的区域内。

三、税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要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其活力;二要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三要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四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建立健全科学的宏观管理体制与方法。那么,税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起什么作用呢?我们认为:

其一,通过公平税负,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市场经济。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只有使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让各个细胞得到发育成长,整个市场体系才能发育起来。也只有通过竞争,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才能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因而能否作到公平税负,对于保证公平竞争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要使每个经济实体在同一市场环境中按照统一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运行,并接受市场竞争机制的考验,这就必然要求税法统一,税收秩序规范。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除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其它减免税政策一律取消。当时机成熟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也必将统一,“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以及征收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等改革,为纳税人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纳税人在平等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当然,要实现真正的公平目标,仅有税收小环境的公平是不够的,尚需社会大环境的公平,如经济公平、社会公平等。

其二,通过税收政策和利益的调节,发挥税收在培育市场中的导向作用。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和主要手段即市场调节。企业发展必须面向市场,依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必须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以利于国家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市场体系包括生产资料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信息市场等,因而,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方共同努力。税收是掌握在国家手中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倾斜和物质利益的诱导,来引导和促进各类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其三,通过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等措施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实施分税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多年来,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不合理,也不规范,这样的分配机制必然带来工作上和认识上的诸多问题。分配机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对于发展经济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规范、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同样是以社会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双重身份,依据国家政治权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采取税收和利润上交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剩余产品的分配,因而实行税利分流即可清晰和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同时将“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硬化了投资约束机制,有利于确定企业投资主体的地位,保证了税基不被侵蚀。新税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降低了所得税税率,用税法规范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改变了过去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现象,完善、稳定和拓宽了税基,并且停止了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使企业所得税制规范起来。此外,“两则”出台以后,企业贷款利息进入成本,加速折旧,为企业还贷提供了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加之其他一些政策,使企业税后还贷能力大为增强。在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建立了新的规范化的企业还贷制度。

为真正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依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收与支挂钩,责权利相结合等原则,我国已实施“分税制”。分税制在明确税收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了中央税与地方税及中央、地方共享税,改变了过去以企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支的做法,使中央和地方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从而充分调动了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四,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即政府主要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矫正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结构的合理和效益的提高,使市场经济得以高效运行。税收因其调节的广泛性、直接性、有效性以及微观调节和宏观调控的统一性,使之成为调节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杠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税收杠杆进行调节,须将过去的行政型调节转换为市场型调节,即以税收法规为准绳,与市场紧密结合,遵从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市场机制下与价格相配合,经过多层次、多环节、多角度的运作,实现对经济的调节,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具体说,国家通过合理设置税种,制定科学的差别税率和各种不同的税收政策、法令等,形成税收上的利益差别机制,然后通过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引导经济资源的移动和组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达到地区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消费结构的合理化。如新税制对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耗能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等,在征收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实行特殊调节,旨在调节我国的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体现我国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从而实现生产、消费结构合理化、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又如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来调节基建投资在各产业部门的投资规模,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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