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商路线图——省部科技会商制度均衡的政策工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线图论文,制度论文,政策论文,工具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04年以来,省部科技会商制度虽然在我国科技管理实践领域得到快速发展,但在学界还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省部科技会商制度是新时期的一种新型公共产品,是一重要的制度资源。在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确保制度资源的相对均衡是极其重要的。实践表明,省部科技会商制度实施以来效果明显,但从制度资源的均衡性来看还存在非均衡状况。从系统论的视角分析,会商路线图则是实现会商制度均衡的政策工具。
1 省部科技会商制度的界定及现状
“省部科技会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含义。从公共政策科学的角度,省部科技会商制度指的是调节中央与地方政府科技协商、合作事项的公共科技政策工具。会商是合作的实现路径,合作是省部之间会商的最终目的,省部科技会商制度的工具性属性是“省部会商”与“省部合作”、“省部共建”区分的关键。从制度学的角度,省部科技会商制度指的是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科技协商合作行为的实施规则,是科技资源有效统筹与集成的制度安排。省部科技会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科技部和地方政府是会商的主要主体,同时也是会商协议所指向的主要客体,整个会商机制的建立过程就是会商规则予以约束、规范、实施的不断进化的动态过程,也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资源统筹、行为协调、利益博弈的互动过程。从网络治理的角度,省部科技会商制度指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现府际网络科技治理的治理模式。省部科技会商制度的形成主旨就是要统筹、集成国家和社会的科技资源,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省部科技会商制度运行实践中,不仅代表中央政府的科技部等国家部门和省级政府参与了会商,国家创新系统中产学研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也都参与了会商制度的实施过程。
省部科技会商制度实施以来,在支持地方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加速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日益显现出较好的效果,体现了这一制度创新的初步成果。在这一机制下,国家科技资源对地方科技进步的支持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政策支持。如科技部与天津的会商中,支持天津市探索科技投资融资、中小企业发展创新机制模式。在与山东的会商中提出省部共建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制定鼓励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二是项目支持。如河南,2007年3月与科技部第一次建立省部科技会商制度,一年来,争取到国家科技项目13项,其中科技支撑计划9项,“863”计划4项。三是资金支持。在同安徽省的科技会商中,科技部批准建立奇瑞国家节能环保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在“十五”期间支持研发资金1亿元。2006年,云南共争取国家科技资金1.035亿元。四是人才支持。对科技基础较薄弱的地方大力实施人才支持计划,最突出的就是对新疆的人才支持。科技部提出启动“全国科技支持新疆行动”,加大对新疆学科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培训力度,动员国家大学、研究院所开展“人才支疆”活动。
建立省部科技会商制度的主要宗旨就是要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实践表明,实施省部科技会商机制较早的省份,会商后的科技经济发展加速,效果明显。湖南省2006年与科技部建立了会商制度,会商以来,仅2006年全省生产电视动漫总量达2.9万分钟,占全国三分之一强,居各省市第一。省部科技会商制度在加速创新体系的协同集成方面的作用也非常明显。省部科技会商制度运作以国家、省(自治区、市)的发展目标、支持方向、重点任务相一致为前提,坚持部省互动、地方为主,统筹部署、协调联动,突出重点、集成资源的原则,由部省高层领导直接协商、决策,从而实现两个层面的思路对接、工作互动,统一部署、共同推动,实现国家战略与地方需求和优势的结合,加速了区域创新体系与国家创新体系的协同集成。
自2004年7月至2009年9月,全国大陆31个省级区域已有27个相继与科技部建立了正式的会商制度,(见表1)。省部科技会商制度运行以来,受到地方的积极响应,效果明显。但从表1,可以发现这一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非均衡问题:(1)时间分布呈阶段性。何为东、钟书华曾将省部科技会商的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形成期(2004年-2006年)、发展期(2006年-2007年)与成熟期(2007年- )。从表1可见,省部科技会商的时间分布在总体上可划为三个时间段,即2004年-2006年、2006年-2007年、2007年-至今。(2)省份分布呈区域性。一是参与会商的时间呈区域性。会商的形成、发展主要在东部和中部省份。2007年,《省部科技会商暂行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会商制度正式作为国家层面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此之后参与会商的则主要是西部省份。二是参与会商的面呈区域性。东部、中部各有1个省级区域没有参与会商,而西部则有2个省份没有参与会商。(3)区域内有层次性。全国大陆省份相对划分为东、中、西三个部分,时间分布的阶段性及主体分布的区域性说明,三个部分存在差异性。不仅如此,从表1可知,东中西三个区域在各自的区域内也存在层次性。如东部,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会商制度,其他大多数省份也都较早建立会商制度,但海南省才于2009年建立会商制度,北京则没有与科技部建立会商制度;如中部的山西还没有建立会商制度;西部的内蒙、贵州、西藏于2009年建立会商制度,但仍有青海、陕西没有与科技部建立会商制度。(4)整体上存在不均衡性。由于区域内存在层次性、区域间存在差异性、因此,从全国已参与会商的情况看,省部科技会商制度的发展具有不均衡性。从表1可知,没有与科技部建立会商制度的是北京、陕西、山西、青海等4省市。从科技部2008年科技统计情况看,北京科技创新能力居全国第一、陕西是全国科教大省,居全国前列,而青海则在全国排位居后。没有参与会商的省份也侧面说明会商制度的发展存在不均衡性。
2 会商制度非均衡现状分析
根据诺思、青木昌彦等制度学者的观点,会商制度是一种博弈规则,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其中有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以及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策略等等。从会商制度的初始安排来看,会商制度从制度设计开始就存在制度设计安排的非均衡问题。
2.1 会商参与者存在非均衡
经济学上,均衡所描述的状态一般有数量均衡与行为均衡。从数量的角度看,会商制度的参与者不能代表制度运作的实际参与者。会商制度明确确定科技部与省级政府是会商参与的主体,这表明在制度的体现上只是二元参与、二元博弈。但省部科技会商制度运行的实践表明,多元参与、多元博弈是这一制度发展的趋势。实际上,制度运行几年来,从纵向来看,制度参与的层级已由中央与省级政府两级向市县层级延伸,在一些国际共性问题如气候、环保、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甚至已经在向国际层次提升,提倡全球合作治理;从横向来看,制度参与者已不再局限于科技部,已发展到多部共同会商的局面,如国家粮食丰产计划工程、科技教育等六部门会商机制、省部产学研合作平台以及中小企业金融信贷服务等采取的都是部际联系会议会商形式。从行为的角度看,会商制度主要还是一种安排性权力行为。制度运作以前,科技部规定各地要从领导重视、经费投入、项目安排及文件资料等等方面积极做好工作准备,经科技部批准以后,才能进行会商会议的筹备。制度确立的程序性规则决定了在制度的运行之初,作为省一级参与者尤其是更下一层次的参与者,在制度安排面前难有选择权,更谈不上博弈。会商制度起点不均衡决定了在制度运行过程的行为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根据张曙光和张旭昆的行为均衡理论,可以认为,会商参与者的参与性存在非均衡。
2.2 会商策略存在非均衡
会商策略就是在会商进行中的博弈策略,在会商博弈过程中参与人所采用的方式方法。会商制度发展至今,一些地方对会商制度表现出很大兴趣,一些地方则在会商制度的建立上仍难有突破,从全国来看,制度安排存在时空布局的非均衡性。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象?会商策略的非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起了决定性作用。均衡是指所有局中人的最优策略组合,其中最经典的就是纳什均衡。在纳什均衡状态下,博弈中的每个局中人都确信,在其他局中人的策略给定的条件下,他选择了最优策略。但在会商制度运行中,从全国的整体会商角度考察,是一个全国性的巨大博弈系统,科技部及国家其他部委以及各地省级政府都是会商的参与人、博弈者。在信息不对称、等级体制以及本位主义情况下,在巨大的会商博弈系统中,所有局中人之间是不可能实现信息共享,也就不可能确信其他局中人的策略,导致局中人最终所采用策略都只能是不开放策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策略不可能是均衡策略。从微观角度分析,一部一省的个体会商策略也是非均衡的。由于当今科技经济结合日益紧密,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的问题仍难以有效解决,会商制度的目标就是要解决地方科技经济发展问题。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企业才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但由于会商制度参与者先天性缺失,导致企业难以成为会商博弈的参与者,因此从微观角度考察,一部一省的会商中仍存在策略非均衡问题。
2.3 会商内容存在非均衡
会商内容的非均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商议题的非均衡。会商制度提出主要的会商内容有四个方面:科技工作总体部署与发展思路;地方重大需求和发展重点;科技计划安排和支持重点;政策措施、机制体制创新、组织管理等。但是,从实际运作来看,会商的议题主要是针对地方需求和发展重点而进行科技计划的立项,而科技工作思路对接、体制机制创新则相对较少。从已与科技部建立会商制度的27个省市的协议书以及各省市年度科技工作计划与总结中,明显可以看出,地方始终将积极争取科技部的项目与经费支持作为会商工作的重点以及科技工作业绩的标准。2008年,科技部计划司王晓方司长针对这一现象指出,要将会商的重点转移到工作思路的对接上。二是会商协同的非均衡。省部科技会商制度旨在集成中央和地方的科技及相关资源,促进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因此,会商内容的协同性、均衡性极其重要。但是,在会商过程中,会商主要是基于地方的需要而启动,因此,会商内容主要倾向于地方,相对来讲,国家的需要关注不够。三是区域内容的不均衡。由于科技基础、经济实力、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等差异,导致27个会商省市的会商内容呈现出不均衡状况,从根本上讲这合乎客观规律,也是会商制度的出发点,但这种不均衡却充分表明我国的区域发展的不均衡。
3 会商非均衡的供需因素分析
会商非均衡主要是由会商供需所决定。会商供需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会商制度的需求,二是会商制度的供给。
3.1 会商非均衡的需求因素分析
一项制度之所以能产生,是因为有需求,需求是制度形成的直接动力。从需求的角度看,会商制度主要存在三个层面的需求。
一是国家的需求。万钢认为当今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之间出现的新趋势新特征,迫切需要拓展科技管理的视野,从经济、政治、外交整体格局和科技长远发展出发,加强战略管理和统筹部署,加强科技宏观决策,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实现国家意志,赢得竞争的新优势。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国家急需建立创新型国家,《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统筹中央与地方的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国家创新体系。自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后,为贯彻落实科技规划纲要,国务院发布了60条配套政策,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70多条实施细则。其中省部科技会商制度就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
二是地方政府的需求。在我国中央集权体制下,省级政府虽然只是中央政府的下级政府,省级政府的权限都来源于中央的授权,但是随着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的不断划分,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职能日益增强,地方政府支撑本地经济发展的科技需求日益扩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区域均衡发展的国土开发格局,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尤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后,地方政府以科技创新推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大多数省份不断加大科技创新资源的投入力度。为统筹国家及地方的科技资源,避免重复浪费,会商制度就成为地方政府的迫切需要。
三是企业的需要。在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从宏观上引导,是从国家顶层设计上予以把握,而真正的主体是企业。《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自主创新型体系。因此,从微观角度来讲,企业才是科技创新的实施者,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不管是国家的意志,还是地方政府的需求,最终都要落脚到企业。从技术与制度的关系来看,制度与技术成正相关关系。因此,会商制度说到底还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从目前会商制度运行实践考察,会商需求的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以及大型或重要产业企业,但实际上,作为中央与省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的会商制度相关者都对会商制度有不同程度的需求。
3.2 会商非均衡的供给因素分析
需求是供给的前提,动力,但有需求并不一定就有供给。需求是供给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会商制度之所以呈现出非均衡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会商制度的供给不能与需求相匹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会商制度供给不足。与需求相对应,会商制度供给不足主要也是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从中央政府层面来看,会商制度目前虽是科技部一个部门出台的暂行规定,科技部门虽然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科技管理上代表中央政府实施管理职能,但一个部门的制度就是一个部门的制度,在法律效力上不能等同于中央政府的制度,因此,也就难以对中央政府层级的其他部门形成效力。中央政府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中,要实现国家意志,就必须从制度层面形成有利于创建国家创新型体系的体制机制。从这个角度看,会商制度难以满足中央政府层面的需要。从地方政府层面看,省级政府虽然是会商的主体,省级政府是一个地方的最高代理人,在会商中形成的协议对所属地方具有普遍的效力。但是,省级政府由于是一级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因区域的不同而需求也就各异。单一的会商制度难以满足各个不同的需求。会商实践也表明,不是所有省市的所有会商愿望都能通过会商而得以满足。从企业层面看,企业的需求则更是难以受到关注。目前,全国27个省市的会商,都是省级政府与科技部之间进行的双主体会商,在会商中并没有纳入企业参与。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市场供求等方面最具有发言权,但企业的需求在会商制度运行中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即使省级政府对所属的企业进行了充分调研,但还是难以满足企业主体的第一需求。
二是会商制度供给时滞。会商制度自2004年以来至2009年9月,全国31个省市已有27个与科技部建立了会商制度。会商制度虽然经过试行、形成与发展等阶段,但是从时效性来看会商制度的质量并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客观上与需求有差距,造成会商制度供给时滞。在当今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科技经济结合日益紧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大大加速的时代条件下,中央政府、省级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等会商主体对会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会商制度产生至今5年来,从会商的主体、会商的形式、会商的规则以及会商的绩效管理等方面看并没有与日俱进。对于上海等科技强市,自2004年以来,与科技部保持了年年会商,但从会商的内涵来看,上海市已成为全国会商的领头雁,而作为宏观层面的国家科技会商制度则显得缺少引领性。
三是会商制度供给无效。会商制度供给无效是指会商制度对于制度受者而言失去效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科技经济发达区域会商制度供给无效。由于会商制度是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接地方科技需求而产生的,这对于科技经济双发达区域,会商制度就显得没有存在的必然性。如北京市至今还没有与科技部建立会商制度,从这个角度看,会商制度对于北京市而言效用并不强。二是对科技经济不发达区域会商制度供给无效。由于会商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工作基础,一些科技经济双不发达区域难以具备会商的要求,这也导致会商制度对其供给无效。
4 会商均衡的政策工具——会商路线图
在省部科技会商领域,“路线图”这一战略性系统管理机制还没有得到关注与应用。省部科技会商制度之所以存在非均衡,其主要的直接原因在于供需不均衡,主要是供给不能满足需求。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及大的制度环境等客观现实下,只有首先从会商制度本身出发,从制度设计的角度逐步完善,逐步实现会商制度的相对均衡。其主要思路是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使会商中的利益相关者都能成为制度的参与者,都成为会商工作的推动者与实践者。而系统的会商路线图则是实施这一思路的一项有效举措。
所谓会商路线图,就是集中省部科技会商中利益相关者的集体智慧对会商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目标、问题、实施方案、绩效进等行系统分析,提出未来发展的方向。会商路线图应借鉴技术路线图的一些理念,但作为一项更为系统、更为宏观的战略管理工具,应能充分体现国家创新系统中顶层设计的功能与作用。因此,区别于技术路线图,会商路线图将主要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意志、国家科技战略的实施能力;二是兼顾会商参与者的多元利益;三是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供给能力;四是有效衔接供需之间的体制机制建设问题;五是提供各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并协同推进会商的机制。在制订会商路线图过程中,中央政府应有国家层面的会商路线图,在国家意志主导、统领下,地方政府及其他参与方围绕中央政府的宏观会商路线图对接制订各自的会商路线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策的主体往往是多元的,领导的主体的实际上也是多元的[1]。根据会商的利益相关者及参与者层次、类别以及功能的不同,系统会商路线图总体上可划分为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区域对接性会商路线图、部门协作性会商路线图、企业主体性会商路线图与第三部门服务性会商路线图等五类会商路线图。技术路线图一词既包括技术路线图结果本身,也包括技术路线图构建的过程,美国国家技术和标准协会主任Ray Kammer认为路线图帮助引导投资和配置资源,使之和美国行业优先顺序相一致[2]。会商路线图也应既包括会商路线图结果本身,也包括会商路线图构建的过程。整体的系统会商路线图是这五类路线图的对接、融合与集成,也是这五类会商路线图的网络化过程。系统会商路线图必将推进会商的均衡发展,有效统筹、配置与集成国家及全社会的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实施创新型国家建设。
4.1 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
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后,国家正式出台省部科技会商制度,这一制度是《纲要》实施的配套性制度,是我国宏观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支撑部分。但从目前的实施来看,这一国家层面的制度还缺少制度性、经常性与规范性,尤其是在对接地方科技需要,引导全国科技创新资源集成等方面有一定的随意性。为将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技术路线图以及地方科技经济发展需要融合贯彻到会商制度中,国家层面应在会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制订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的编制思路应围绕“国家技术路线图——地方科技经济发展需要——会商运作”之间的关系,确定会商的优先序、实现时间和发展路径等,为具体的科技会商奠定基础和提供方向(如图1)。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要能描述国家与地方的科技发展图谱、优先序安排以及发展路径选择,要有利于引导会商的利益相关者及参与者围绕国家目标和地方需求集成创新资源联合推进会商工作。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既要从战略高度把握好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又要对全国的会商工作进行引导并系统集成。一方面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贯彻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另一方面要考虑地方的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和其他协作方的意愿与能力。在国家实施省部科技会商这一创新型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再完善编制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应是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载体。
图1 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框架
4.2 区域对接性会商路线图
会商制度主要是基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支撑地方经济发展而产生。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地理区位、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科技基础、产业优势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订本地的会商路线图。各地虽然都有本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如青海、河南等省也有本地的产业路线图与技术路线图,但从灵活的双向互动性以及资源集成与目标协同等方面考察,会商路线图具有比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以及技术路线图或产业路线图更强的中央与地方的对接性、互动性与协同性。地方政府正变得愈加一体化和多维化,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要与市政当局开始接触,并且尽管国家和社会部门之间有利害关系,还是要出现更多促进政府与其他行为者合作履行公共职能的形式和机构[3]。作为地方政府的省级政府,是政府体系中的中间层,部门联动的中间点,省级区域承上启下、左右互动的地位极为重要。区域对接会商路线图的编制思路应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地方科技发展——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地方产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确定会商议题的优先序、实现时间和发展路径等,为本地具体的科技会商提供框架和发展方向(如图2)。区域对接会商路线图最显著的特点是对接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接国家引导性会商路线图,二是对接区域的科技经济发展需要,三是对接本地产业技术路线图,四是对接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五是对接区域间差异化竞争的需要。总体上,区域对接会商路线图要实现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网络化对接。2008年,湖北省政府为了更好地实施会商制度,对会商的内容、方向和时间作了年度性安排,实践表明,会商路线图实施顺利,效果较好。但在会商制度整体供给不协调的情况下,湖北省一省的会商路线图缺少对接性,因此,难以取得这一创新设计的应有的效果。
图2 区域对接性会商路线图框架
4.3 部门协作性会商路线图
在省部科技会商中,目前的主体主要是科技部与省级政府。在会商制度运行初期,会商的运作大多是在科技部与省级政府之间进行,没有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参与,国家及地区的利益得到了兼顾,相关部门的需要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部门合力重视不够。虽然,目前部门在会商中的协作作用日益显现出来,如产学研合作、粮食丰产计划中的部门合作以及部门联系会议制度都是部门合作推进工作任务的客观需要。但作为代表政府主管相关业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商合作中应主动围绕政府的会商路线图规划制订各部门的会商路线图,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会商合力。部门协作性会商路线图的编制思路应围绕“政府会商路线图——部门职责、功能与能力——部门协作”来确定部门合作的路线图(如图3)。部门协作性路线图的实施路径,一是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使各部门能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科学决策;二是要建立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对话交流,协调各部门行动;三是要建立部门间的会商决策机制,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会商会议,共同探讨会商工作的思路、重点、步骤、方式,明确各部门在会商中的协作目标与方向。部门协作路线图主要划分为四个层次:一是中央政府部门之间协作会商路线图;二是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协作会商路线图;三是上下级部门之问协作会商路线图;四是各级部门协作会商路线图都要以本级政府会商路线图为依据,是本级政府会商路线图的任务分解路线图。
图3 部门协作性会商路线图框架
4.4 企业主体性会商路线图
在省部科技会商中,事关经济进步、产业发展、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会商事项最终都要落实到企业。从几年来的会商成效来看,通过会商机制有效集成国家及地方、社会的科技创新资源,一批重大项目、计划和资金相继注入一批企业,企业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在当代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形势下,企业尤其是大型科技型企业应根据企业现状,积极调整思路,主动与政府会商路线图对接,制订企业自己的会商对接路线图,确保在国家的会商制度安排中获得机遇。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在会商中应有主体性会商路线图,充分利用会商制度安排的制度资源培育企业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主体性会商路线图编制的思路应围绕“市场供需——政府供需——社会供需——企业的技术创新——会商议题”进行(如图4)。企业主体性会商路线图应以企业的自主创新为出发点,能有效对接创新体系中各相关者的供需,统筹创新系统中的系统资源。企业借此可以凭借会商制度安排有效集成科技创新资源,借此可以把产、学、研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机合作提高到一个实质性的协同合作阶段。上海企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企业的会商路线图,但从2004年以来年年会商的轨迹来看,上海的会商议题与同科技创新形势一样日新月异,其会商轨迹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体性会商路线图精神。上海自主创新型企业已成为国家科技战略的引领。万钢说:“世博会‘看科技’,就是要看绿色能源、看和谐生态、看便捷高效、看创新活力。这是上海世博会在科技方面呈现的特点,也是科技在未来的城市当中将起到的重要作用”。
图4 企业主体性会商路线图框架
4.5 第三部门服务性会商路线图
第三部门是西方制度背景下的一个产物,一切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又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归类为第三部门[4]。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民间以及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各方都应成为紧密的合作方。在省部科技会商中,政府是会商运作的主要主体,企业是会商落实的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民间以及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等是为会商工作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于政府与企业这两个主要主体,将高校、科研院所、民间以及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等组织统称为社会服务性组织,也可以称为第三部门。国科学院未来50年科学发展路线图深刻指出,“制约我国科技生产力发展的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必须对现行科技体制进行更大力度改革,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体系,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体系,形成定位准确、分工明晰、竞争合作、运行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5]。因此,在省部科技会商过程中,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服务性组织也要为会商工作服务。参考企业主体性会商路线图“市场供需——政府供需——社会供需”的分析框架,第三部门服务性会商路线图则可以按照“企业供需——政府供需——自身能力”的层次进行规划,与企业、政府进行有效信息沟通并实现与企业、政府的有机对接。服务性会商路线图是利益相关者整合的机制,高校、科研院所、民间以及中介组织和金融机构等社会性第三部门都应围绕“企业供需——政府供需——自身能力”,规划自己为会商服务的目标、路径和方向。服务性会商路线图通过对会商参与者的信息汇集、资源集成、服务对接,保持与其他会商路线图的协同演进,实现会商路线图一体化,从而系统推进会商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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