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契合与有限异化:政协与协商民主关系研究_全国政协论文

深度契合与有限异化:政协与协商民主关系研究_全国政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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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0)03-0022-03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兴起,目标是要超越自由民主和批判理论,实现当代民主范式的全面转型和优化。尽管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也有所应用,但是并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制度,特别是在国家和政党层面更没有真实的、可操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而在中国,上世纪40年代协商民主就得到践行,建立起政党层面的协商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治结构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协商民主在国家层面的具体执行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做出明确界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1](P1)笔者认为,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所具有的契合性是深度的,而疏离性是有限的,即契合性是本质上的、深层次的,而疏离性是有限度的、可突破的。基于以上观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中国特色,是国家层面协商民主的经典形式,应该利用契合性,克服疏离性,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一、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的深度契合

协商民主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人民政协蕴含的协调与宽容的品质、合作与共识的精神、求同与存异的理念都全面彰显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特质。

1.人民政协具有协调与宽容的品质

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拥有共同的理论品质,即协调与宽容。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就是协调与宽容,协商就是要通过参与主体间的宽容,达到协调各方的目标。公民协调的可能性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如果公民间没有一定程度上协调的可能,那么协商就是空中楼阁。人民政协提倡各方利益主体在宽容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在和谐融洽、生动活泼、团结友好的氛围中进行协商,充分地表达社会各利益群体的意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民主的层面上,使社会各阶层都能够表达愿望、提出诉求、协调关系、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使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各民族、各界别都能够广泛地参与国是,兼容并蓄、集思广益。

2.人民政协包含合作与共识的精神

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拥有共同的精神基础,即合作与共识。合作与共识是协商民主实践的基本理念,贯穿于协商民主发展的全过程,同时也是协商民主的目标。人民政协强调促进合作和扩大共识,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在协商中寻找共识,从而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共同意见,以促进更广泛的合作。政协委员无论来自哪个界别,从事何种职业,具有什么信仰,都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代表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在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讨论中,充分交换意见,寻求共识,达到认识上的一致。

3.人民政协体现求同与存异的理念

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拥有共同的价值理念,即求同与存异。公民的集体责任感是协商民主的要求。协商民主发展的前提就是观点和态度的差异,没有差异性就无所谓协商,所以保存差异寻求基本一致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条件。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具有组织的代表性、政治的包容性、党派的合作性、民主的协商性等特征。人民政协尊重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各阶层人士的特点,包容各方面人士在信仰、观念和利益等方面的差异,既尊重多数人的观点,也照顾少数人的意见,在不同中寻求相同之处,在多样中实现最佳选择。

二、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的有限疏离

本质上讲,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属于执政党调整的范畴而非国家法制调节的领域,与协商民主存在有限的疏离性,主要表现在:协商主体理性程度不高,协商各方不平等;协商程序法制不健全,协商机构非专门化;协商过程较少公开,协商结果落实有难度。

1.协商主体理性程度不高,协商各方不平等

协商民主是理性民主,理性贯穿于协商的全过程,要做到理性的对话、协商、讨论,各参与主体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以及为公共利益工作的精神。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各参与主体在强烈政治责任感的推动下,在理性对话、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目前,政协委员的政治素养普遍高于普通人民群众,具有较强的政治使命感和参政理性,能够积极地参与社会调研、论证咨询和民主协商。但也应该看到,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各参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参与理性缺失,参与能力不足的问题,限制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功能的正常发挥。比如,在人民政协工作中,有些参与者的主动参与精神不足,参与状态不佳,缺少对政协事业的执着追求和责任意识,有“无意义、无兴趣、无所谓”的倦怠心态,以及“不多事、不出头、不参与”的无为思想。这种状况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是相违背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政协作用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导致协商运作过程的非理性化。此外,当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中各参与主体存在不平等。一方面协商地位不平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产党是政治决策的主体和主导,各民主党派是参与者和协助者,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协商中实际上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信息获取不平等。当前,政党协商的公开、透明程度不高,执政党与参政党在信息获取方面不对称,各民主党派的知情渠道狭窄、知情时间较晚、知情内容有限,在协商中处于弱势地位。

2.协商程序规范不健全,协商机构非专门化

目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制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运行机制和程序。现阶段,我国政党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执政党和民主党派在协商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人民政协的功能发挥不充分,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政治协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导致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就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不高。另外,专门化的协商机构是协商民主发展的组织保障,为协商提供有效的平台和载体,使协商过程能够顺利而高效地进行。当前,人民政协组织结构复杂,专门化程度较低,民主党派、社会界别、各种特殊身份构成的组织结构模式,容易混淆政党政治协商与其它领域政治协商的区别和界限,导致政党政治协商的低效化。

3.协商过程较少公开,协商结果落实有难度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目标是要发挥各政党的政治作用,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开性原则。当前,政党协商的公开、透明程度不高,导致执政党与参政党在信息获取方面不对称。因此,要增加信息透明度,扩大政治公开性,协商前要公开协商的内容、程序,协商中要公开协商的情况、进展,协商后要公开协商的结果、决策。另外,即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取得一定的成果,其落实起来也存在着一定难度,导致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形式化。当前,要积极畅通已有的人民政协协商结果落实途径,努力创新人民政协协商结果落实形式,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采纳民主协商成果,避免协商民主流于形式。[2](P37)

三、当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拓展路径

现阶段,扩大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要提高协商各方平等化程度,培养协商主体理性化思维,提升协商程序法制化水平,加强协商机构专门化建设,实现协商结果有效化落实。

1.提高协商各方平等化程度

参与协商各方的平等与自由是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前提。协商是一个话语过程,并且具有公共性——所有公民都参与的共同性的社会活动。[3](P16)在理想的协商中,参与者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是必须是平等与自由的,在协商的每个阶段享有同等的地位与话语权。协商民主需要一种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平等,需要平等获得政治影响力的机会。[4](P240)协商民主强调在平等沟通、自由交流、公开包容、相互尊重、主动参与、充分表达之上达成共识,公共决策不仅要体现强者的主导利益,更要反映、平衡和容纳社会各方面的诉求,特别是要重视弱势群体的诉求。协商民主各方平等是具体的、复杂的,包括地位、机会、能力、信息资源、影响力平等等等。当前,要加强各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高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与共产党合作共事的能力,拓宽各民主党派参政的空间、范围、渠道、广度、深度、时效,增强各民主党派对政治的影响力和倡导力,促进参与协商各方走向相对平等。

2.培养协商主体理性化思维

协商主体具有较强理性和集体责任感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必要条件。协商过程中,多元分化的利益主体所以能够形成共识,关键在于参与者具有较强的公共理性和责任,不仅知道自身的偏好,而且也知道他人的利益,更知道促进公共利益的责任所在。理性的参与者为了达成促进公共利益的政策和法律,会负责任地提出自己的观点,认真倾听相反的意见,修正自身的偏好,在此基础上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达成一致、形成共识。因此,主体缺乏理性会导致协商与协调的失败,使协商成为空中楼阁,这就要求政协委员在政治协商时必须具备充分的公共理性。当前,要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主体的整体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创造强大的精神动力。

3.提升协商程序法制化水平

协商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历史经验告诫,什么时候法制遭破坏,民主必遭践踏,人民政协要行使协商民主的权利,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目前,推进协商民主要以实现人民政协程序化为突破口,逐渐实现协商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协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认真总结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践经验,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根据形势发展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要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立法,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法律体系,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保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可守。

4.加强协商机构专门化建设

专门化的协商机构是协商民主发展的组织保障。专门化的协商机构为协商提供有效的平台和载体,使协商过程能够顺利而高效地进行和完成。人民政协已经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专业化和专门化的组织建构,但还有必要进一步地拓宽和完善。当前,可以探讨改变在政治协商中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界别相提并论的状况,与人民政协的组成结构相适应,建立起不同层次的政治协商机构,如政党协商、政党与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利益集团协商的机构,在不同类型的协商机构中运用不同的协商原则和机制。只有这样,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才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增强包容性,提高实效性。

5.实现协商结果有效化落实

协商结果的有效落实是协商民主发展的目标指向。协商民主的目的就是在承认文化和社会多元主义现实的基础上,通过理性参与和对话,在一些重要的公共问题上达成妥协与共识,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进而寻求政治决策的合法性。所以,协商的结果和共识必须有效地落实到解决实际问题当中去,协商才真正有价值,才真正实现协商的目的和任务。当前,要积极畅通已有的人民政协协商结果落实途径,努力创新人民政协协商结果落实形式,依据中国政党制度的现状,在加强人民政协协商结果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有效性。

四、结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中国特色,是国家层面协商民主的经典形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历史选择中创新的协商民主形式,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在中国政党制度上的典型体现和具体运用,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实践的特色化、东方式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政党制度上的实践还没有典型的范例,而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却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几十年前就确立了协商民主在国家层面的制度和机制。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口号”,正式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2004年,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5]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具有中国特色还体现在其是符合当前中国国情的重要民主形式。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多阶层的民主后发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正经历着全面的、深刻的社会转型,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差异性、选择性和自主性明显增强。同时,香港、澳门回归后,还形成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并存的局面。这些深刻的社会变革既给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带来严峻挑战,使其出现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同时也给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发展创造新的契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党和社团联盟合作议事的组织形式,能够充分表达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实现“民主”和“团结”的宗旨,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可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中国有操作性和可行性,能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运行方式,具有中国气派。

值得思考的是,尽管协商民主是对原有民主形式的超越,但协商民主并不是解决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所产生问题的灵丹妙药,与任何民主理论一样,协商民主也面临着许多质疑和挑战。因此,协商民主的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因此,如何按照协商民主的理念,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丰硕成果,并结合当代中国政治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对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政协会议的改革做出现实性、理性的、可行性的规划,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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