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防止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_股份制改造论文

浅析如何防止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_股份制改造论文

试析股份制企业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资产论文,股份制企业论文,如何防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对于增强企业活力,筹集建设资金,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股份制改造中也出现了利用政策漏洞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一段时间以来,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股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大量发生。因此,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股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与壮大国有经济,已成为当前股份制改造与股份制企业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防止利用评估时机的选择而侵吞国有资产

任何企业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其资产运营总是表现为一个动态过程,有时盈利,有时亏损。由于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不同时期资产运营的盈亏状况客观上存在差异性,因而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评估时机的选择对国家股的影响举足轻重。有的股份制改造的操作者极力钻现行政策的漏洞,在一定时期内加大企业费用开支,收入不入帐,故意形成企业大幅亏损,然后就选择这样的时机迅速完成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从而最大限度地压低国有资产份额,造成该企业中国有股份比例的缩小。

还有一种情况,有的国有企业的盈亏客观上存在季节性特点。比如某些经营农副产品和特殊商品的企业,在一定季节形成利润相对集中,而在另外的季节形成亏损相对集中。于是,选择盈利季节还是亏损季节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其最后结果是大不一样的。

由以上两种情形,不难明白,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时机的选择,是决定对国有资产评估公正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有的企业管理者已经利用评估时机的选择,侵吞了国有资产。因此,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对此理应高度重视。

为防止利用评估时机的选择而侵吞国有资产,建议采取下述相应对策:一是在有关法规中,对国有资产评估时机的选择,要做出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统一规定,二是评估国有资产时机选择的有关规定,应具有科学性,正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现实状况,做到既不给高估造成条件,也不给低估提供可能。三是国有资产的评估不能机械地选择在某一时点,而应对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几个会计年度资产运营的盈亏进行全面的评价,真正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四是制定相应的法规,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防止因国有土地的不作价处置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土地是财富之母”。国有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必然创造新的价值并转移到新的产品和服务中。因此,在股份制改造中,将企业原来无偿占用的国家土地评估作价,从而构成国家股或国家收益的一部分,应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有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既未将国有土地作价入股,也未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或出让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从而使个人持股者按其持股比例无偿占用了国家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建立新的企业经营管理和分配制度,从而刺激企业经营的活力。如果国有土地既不作价入股,也不租赁、出让,就不仅未能明确产权关系,而且必然在新的股份制企业中使所有者的权益关系更加混乱,形成国有资产向个人口袋中流失的新渠道。

从总体上说,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使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和增值。改革的总原则是努力显化和盘活土地资产,加快企业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同步进行。改革的近期目标是规范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完善土地资产评估方法,理顺土地资产管理关系。尽快拿出相应措施,以防止国有土地大量流失,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也是股份制企业热切盼望的一件大事。为此,有关部门应考虑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和土地出让等三种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可同时并举。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在这三种方式中择一施行。二是无论作价入股、土地出让,还是出租,确定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处置股份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关键所在。评估机构应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结合其他估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评估土地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最低价。三是根据地段环境和使用情况的不同,以及工业用地与商业服务用地的不同,采取有区别的评估土地价格办法。四是国有土地的评估作价要与有关的土地法规相衔接,不仅做到防止国有土地资产在股份制改造中流失,而且做到确保国有土地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值增值。

三、防止因国有资产评估的不规范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在目前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存在大量不规范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典型的不规范有三项:其一,未按重置价值折股。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应按(或略低于)资产重置价值折股,但很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仍按原帐面价值折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其二,将重置价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按规定,国有资产按重置价值评估增值后,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国家股,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从而造成国有股比重的降低,损害了国家的权益。其三,无形资产的评估被压低价格,甚至干脆取消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有的企业在推行股份制改造中,只重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把股份制作为为职工谋福利的一种手段,对无形资产,如企业字号、专利技术以及产品注册商标等,不少企业没有评估,或远没有评到实际价值。这样一来,必然降低国家股、企业股在股份中的比重,侵害国家和企业的权益。

国有资产评估不规范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有关规定不完善、不健全,如国有资产可按“略低于”重置价值的数值折股,但究竟“低”多少,并无明确规定,这就难免出现资产测算系数过低,甚至干脆“低”到按帐面价值折股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虽然国家规定明确,但企业未能遵照执行,如国有资产按重置价值评估后的增值部分,应计入国家股,而企业却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

针对上述,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政策措施;一是要完善国家有关规章制度,修改规定中的不明确之处,加强资产评估方法的确定性。二是要加强对规定明确的资产评估方法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与评估人员的责任,以加强规定的严肃性,改进国有资产的保护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对企业专用技术要充分评价。企业所有的专利技术,包括购入的专利和企业靠自身技术力量开发的专利,都必须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这既体现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尊重,也体现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四是对字号和商标价值的评估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企业为树立形象,对自己的字号和商标进行了长期的一系列公关活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技术。因此,对字号、商标的作价入股,必须纳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要环节,做到保值增值。

四、防止因不规范的送配股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上市公司送配股,直接涉及到包括国家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应严格遵循“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然而,在公司送配股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大量歧视国有股、侵害国有股正当权益的现象。具体表现有三点;其一,其他股送股,而国家股不送股。公司派送新股的股本,实际上是由全体股东共享的公积金转化而来。因此,这样的送股方案无疑侵害了国家股对公积金的享有权。据国家审计署调查,上海6 家股份公司在1993年底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除国有股外对其他股都进行送股的方案,每股送0.4—1股不等。结果,使国家股比例单方面下降10个百分点,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其二,国家股分配现金红利,其他股则分派等值红股。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以面值作价,向其他股东平价发行新股,而国家股东则不享有此项优惠权,从而侵犯国家股正当权益,直接导致国家股比例单方面下降。其三,对全体股东都不分红,只进行送配股。这种做法,以表面看来,似乎对全体股东一视同仁。但是,在目前国家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国家股东往往难以拿出配股资金,于是不得不放弃配股权,从而造成国有股权比例的下降。同时,因为股权是有价的,放弃配股就意味着放弃部分资产。以上海“电真空”为例,如接受1993年应得配股,国家就得继续追加近3亿元人民币的投入; 而放弃的话,就将导致国有股损失近亿元的股权,据粗略估计,1993年仅上海一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0%以上的国家股若全部放弃应得股权,就意味着数百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手中。若要保持国有股的比重不下降,国家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而本来就十分困难的国家财政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更有甚者,如浙江某公司决定:对全体股东每10股送0.5股、配3股,不接受配股者,就不享有送股权。国家股代表因拿不出1.93亿元人民币购买配股,就连送股权也丢了,从而使该公司国家股比例降低22个百分点。

鉴于上述严重情形,有关方面应采取有效对策:一是国家股持股单位要遵循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发出的紧急通知, 有效地行使国家股股东权力,在股东会决定送配股事宜时,坚持反对其他股送股而国有股不送股的做法;坚持按同等条件向全体股东分派现金红利或红股;在国家股东无意或无力追加投资时,应在股东会上阻止配股;无力阻止时,则应设法购买配股,或有偿转让配股权,而不得随意放弃配股权,使国有股权益受损,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是以上三点对国家股的歧视行为,尤其前两点,直接违背了股份制经济“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属股份制运作中的不规范行为。这些不规范行为,应该通过国家的行政管理者身份,运用立法手段予以消除,而不是仅仅要求国家股持股单位以股东身份,通过行使表决权予以制止。因此,证券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上市公司送配股条例”之类的法规,对公司送配股过程中如何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做出系统、详细的规定,明确禁止对国家股的歧视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因国家股代表无力阻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不规范送配股方案而使国有股权益受到侵害的弊端。

五、防止因国家股股权“虚置”、国家股代表不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股份制企业的任何股份,都代表着产权所有者的责权利。那么,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由谁来行使产权所有者的责权利呢?从理论上讲,国家股的所有者是我国全体公民,所有者的权利由国务院行使。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国家所有者的职能是由政府的计划、经贸、人事、组织及国有资产各有关部门分别行使,并且这种行政格局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各地在股份制试点过程中,必然根据本地区各行政机构职能权力的较量情况而设置国家股。其中相当部分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由各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然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管理职责与权限不明确,而且集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于一身,难以真正行使国家股所有者的责权利,于是形成国家股股权“虚置”、国家股代表不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然委派了国家股股权代表,但问题在于,股份制企业分布于各种行业,情况千差万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显然不可能对所有的行业都全面熟悉了解,因而在企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计划、投资规模等事项的决策上,不能保证完全能维护国家权益。以武汉包括2家上市公司、7家社会募集公司在内的24家股份公司为例,这24家公司的国家股由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但由于市国资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充当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经济、法律行为中难以操作,就只能进行一些帐面上的管理,国家股权的管理实际上处于一种“真空”状态。而且,由于国家股所有权代表虚化,就造成国家股在分红配股等方面,往往表现得很“无奈”,只好放弃分红配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如上述武汉24家股份制企业,截止1994年底,应缴国家股红利人民币5491.51万元, 却只有长印和中商集团分别上交50万元和80万元。还有5361.51 万元国家股红利没有上缴(关于放弃配股给国有资产造成的巨大损失,前已举例说明,此不再赘述)。因此,亟需一个实体性机构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以保障国有股的应有权益。

有鉴于此,有关专家提出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就是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企业的国家股份转化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资产。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将集中一大批富有经验的各类专业人才,由这批人才组成国家股权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行使国家股份的决策权。武汉已率先采取这一方案,于今年3 月组建了该市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经营国有资产的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该公司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履行出资者职能,通过参与股份公司管理,保证股份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该公司以国家股出资者身份,按投入参股、控股的资本额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承担不干预参股、控股公司法人财产权等义务。该公司以理顺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实现国有产权股权的合理流动与重组、建立国有资产营运的资金保障系统等为重点,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取国家股红利,纠正各种侵害国家股利益的行为。总而言之,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跨行业经营股份公司国家股。

六、防止因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股之所以难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现代股份制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要通过股票的买卖,实现对资本价值的市场评估,并通过股市的涨落来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表彰或惩罚,以达到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而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等试行方案规定,国家股不能上市转让,这势必会使国家股不能在流通中保值增值,使对国家股权的管理处于软约束状态,也使国有资产的存量难以调整,从而难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而且上市公司年终分红配股时,由于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且国家又没有资金购买应得的配股份额,只能被迫放弃配股权,从而造成国家股权益的丧失。

应当采取的对策是,尽早实现国家股同个人股的并轨与流通,此为我国股市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护国有股正当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

国有股流通之所以成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具体原因有两点:一是在流通领域, 国有股在公司设立时一般作价是每股1元人民币,而当公司股票上市后,该股市场价值就可能为原价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或几十倍。因此,如果国家股在一定程度上流通,就可使国家资产得以增值。二是在生产领域,国有股流通,可以促进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的转移,从而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促使企业努力转换经营机制,积极进行扩大再生产,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和财务实力,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最终实现国有资产乃至整个国民财富的保值增值。

当然,国有股上市流通,将会面临被收购的风险,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股持股单位可以根据收购者与面临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性质及特点,采取相应措施或对策。首先,如果收购者也是国有单位,而且该公司被收购、控股后,确实能促进生产资源的优化组合与生产效率的提高,那么,国有股持股单位应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促成收购的实现。这样做,从局部看,对原持股单位的利益虽有一定损害,但从大局看,则有利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如果收购者为非国有单位,诸如私营、外资企业,则应视被收购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而采取相应策略。如果被收购公司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骨干行业或属适合于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国家股持股单位就应旗帜鲜明地表示其保持控股地位的意向,对任何可能威胁到国有股控股地位的收购倾向,都要运用自身力量,进行反收购,为防止国家股持股单位因财力不足而无法维护其控股地位的事情发生,国家宜制定有关法律,对非国有单位收购上述企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果被收购公司属一般性的行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宜采取缄默、超然的态度。但有一点值得注意,若国有股向非国有单位的流动属协议转让时,则应加强监督,使转让价格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确定,不能压低,以保障国有资产不致流失。同时,转让股权的收入应保证用于国有资产的重新投资。这样,虽然一部分国有股被收购,但整个国有资产则仍能保值增值。

标签:;  ;  ;  ;  ;  ;  ;  ;  ;  ;  ;  ;  ;  ;  ;  

浅析如何防止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_股份制改造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